作者laptic (屿天圣林)
看板HatePolitics
标题Re: [讨论] 又有小草被判拘役40天了
时间Wed Jul 8 19:54:35 2026
※ 引述《Rrrxddd (咳咳咳咳咳RR咳咳咳咳咳)》之铭言:
: QQ
: 看四叉脸书
: 又有小草被判拘役40天了
: 违反着作权法
: KEN大叔观察日记
: 这到底是什麽司法
: 呜呜呜
: 我要声援
: 清清白白
四叉猫是说该被告系柯文哲的「御用画师」
而按照桃园地院一一四年度智易字第十三号、一一四年度智附民字第八号刑事判决,不仅
是拘役而已,还要赔三万元给吴姓原告
至於详细理由,则略以:
犯罪事实:
黄建铭明知以「台派」为标题、绘有五十二个卡通版人偶画像之着作(下称本案美术着作
)系他人创作、於民国一一三年六月十四日晚间七时五十六分许发布於社群软体 Threads
,属他人享有着作财产权之美术着作,未经着作权人同意或授权,不得擅自重制、改作,
亦不得未加注着作人之姓名,而公开传输本案美术着作,竟基於侵害着作人格权、着作财
产权之犯意,未经吴○○之同意或授权,於同日晚间九时许,在不详处所,利用电脑设备
连结网际网路,擅自重制本案美术着作後,於同年月十六日下午一时三十三分许,以将本
案美术着作之标题更改为「超台派」、人偶画像改为五十一个并加上头顶触须、变更衣服
颜色之方式进行改作,并将未加注着作人姓名之改作後图文(下称本案图文)上传至其所
申设之Threads 帐号「kenh0813」、脸书昵称「KEN 大叔观察日记」、Instagram 帐号「
kenh0813」等页面而公开传输之,供不特定人上网浏览,以此方式侵害吴○○表示其本名
之着作人格权及着作财产权。
刑事案理由:
讯据被告黄建铭固坦承明知本案美术着作为他人享有着作财产权之美术着作,并於犯罪事
实所载时间重制及改作本案美术着作後,未加注着作人姓名即公开传输至其之 Threads、
脸书、Instagram 帐号页面之事实,惟否认有何违反着作权法之犯行,辩称:我当时会重
制及改作本案美术着作的主观想法如我在侦讯所述(因为我之前为民进党之支持者,我认
为民进党先前承诺的国会改革没有落实,今年五月没有依照在野时之承诺为改革,所以我
创作这些作品系为表达我对该党的失望,我仅是想样表达我的意见与告诉人被转传的画面
是相反的,且当时新闻、网路均有报导许多人藉机贩售小物牟利,我是为嘲讽此等行为)
,我的行为应该符合戏谑仿作而不构成违反着作权法,也符合着作权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主张的合理使用云云,经查:
(二)按着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条至第六十三条所定之合理范围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
形,应审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下列事项,以为判断之基准: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质,包
括系为商业目的或非营利教育目的。二、着作之性质。三、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着作
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结果对着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着作权法第六十五条第第
一、二项定有明文。准此,着作之合理使用,包括具备着作权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六十三条
之例示情形,及着作权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概括规定之「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查被告
张贴本案图文在其Threads、脸书、Instagram上,目的系为表达其与本案美术着作不同之
政治意见,业如前述,并不符合着作权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六十三条例示之各项情形,应堪
认定。
(三)又美国关於合理使用裁判之分析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94年在Campbell v. Acuff-
Rose Music Inc. (114 S.Ct.1164 )一案中的结论,认为「戏谑仿作(Parody)」是合
理使用的行为,不会因为使用目的具营利性质,而构成侵害着作权,主要是其利用具有在
Campbell案中,原告Acuff-Rose公司是Roy Orbison 与William Dees所写的「Oh, Pretty
Woman 」这首歌的着作权人。这首歌非常有名,後来成为茱莉亚罗勃兹与李察基尔主演的
「麻雀变凤凰」主题曲。被告Luther R. Campbell 等人则是知名饶舌合唱团2 Live Crew
的歌手,将「Oh ,Pretty Woman」改写成「戏谑仿作」後,翻唱畅销。被告Campbell等原
先曾尝试取得改作的授权,但被原告所拒绝,所以就直接使用,最後在发行时,被告有注
明是改作自Roy Orbison 与William Dees所写的「Oh, Pretty Woman」,原告为发行公司
。联邦最高法院以一致之意见,判定被告的改作行为构成合理使用,被告的「戏谑仿作」
具「转换价值(transformative value)」,亦即在原着作的光环下,发挥了极高的创作
性,应与一般对於原着作的评论或批评等合理使用等价齐观;对於所利用着作的性质,法
院认为被告所利用者,必然是着名的原着作,否则就没有「戏谑仿作」的价值;至於所利
用着作的质量与新着作的质量,法院认为被告所作大量且重要部分之使用,是「戏谑仿作
」所必要的,并未超过合理范围。最後法院特别强调,由於原着作的着作权人几乎不可能
授权他人作成「戏谑仿作」,而「戏谑仿作」与原着作又分属完全不同性质,故关於利用
的结果对着作价值及潜在市场的影响方面,是微乎其微,有时反而会有助於原着作之知名
度。次查,本案图文与本案美术着作中之卡通人偶画像除缺少右上角之人偶、增加头顶触
须及衣服颜色不同外,对於标题位置、其余人偶排列方式、人偶表情及动作均相同,本案
图文显系仿照本案美术着作而来,惟本案美术着作於发布当日即遭被告重制,嗣相隔二日
经改作为本案图文并公开传输,尚难该当已为众人所知而属着名原着作之要件,况被告未
在本案图文中载明原着作人之姓名,亦不具有何在原着作光环下而发挥极高创作性之转换
价值,是被告所辩其行为属於合理使用之戏谑仿作,难认可采。
(四)至本案图文利用本案美术着作进行改作是否合於其他合理使用情形,审酌本案图文利
用之目的系为表达政治意见,然抒发政治立场具众多管道,如自行创作、发表文章,被告
迳行改作本案美术着作显欠缺必要性;而观诸本案美术着作对於五十二个卡通人偶图像之
表情、动作均有细腻之描绘,其创作性极高,自应给予较高度之保护,则他人主张对该着
作之合理使用之可能相对减低;又本案图文利用本案美术着作仅稍作添加头顶触须、更改
衣服颜色、删除其一人偶,足见使用本案美术着作之质、量比例至少高达九十%;再由利
用结果对市场之影响观之,以本案美术着作所绘内容可见其政治意见之表达,被告始基此
而改作成不同意见之本案图文,则本案图文之公开传输结果,已足使多数公众对本案美术
着作表达之立场产生混淆。是以,综合判断上开因素,难认被告之利用本案美术着作行为
系属前开规定之合理使用。
(五)综上,被告所为辩解,均不足采,本案事证明确,被告犯行堪以认定,应依法论科。
附民案答辩:
一、被告未尽因果关系之举证责任,请求无理由,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需以有
实际损害发生且於行为与损害间具相当因果关系为要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当
事人主张有利於己之事实者,就其事实有举证之责任,本案原告主张其品牌形象受损,但
未能提出相关具体损害证据,诚如本案五月份刑事庭中检察官亦因原告无法提出具体损害
证据,始追加侵害着作人格权之起诉法条,足证原告并无实质经济或名誉上之具体损害,
我与原告所经营之社群於政治立场、受众分属极端、不同之光谱,会浏览我文章的受众本
非原告之支持者或潜在客户,当时涉案之文章浏览量与点赞数仅在数十与数百间,影响范
围极其有限,反观原告过去两年间,由其去年大罢免时间,其作品、周边小物四处可见,
令我十分佩服,原告之品牌形象及知名度不减反增,可见我涉案之文章与原告所谓之名誉
受损无相当因果关系。
二、我言论属合理使用范围评论,并无不法侵害意图,根据着作权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合
理使用之判断标准,应审酌利用之目的及性质是否具转化性、非营利性,着作之性质所利
用之质量与比例,对着作潜在之市场影响,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款免责事由,发表言
论对於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不罚,此原则於民事名誉权受害之审理中亦受保
障,改图之目的并不是要假冒原告,而是为了政治时事嘲讽,这在台湾近十年来已有被承
认属於合理使用之空间,我经营粉专,主观上并无侵害原告权利之恶意,诚如前述,利用
之质量极低,对於原告之潜在市场亦无任何负面经济影响,符合着作权法之合理使用原则
。
三、原告涉嫌取得我不公开之资讯,并有违反比例之报复行为,五月份刑事庭中我首次检
阅原告之笔录,赫然发现其中包含我个人脸书不公开帐号之发文截图,其内容甚至牵涉我
未成年儿子的照片,衡诸常理,原告在尚未透过法律程序取得我个人资料前,竟能神通广
大获取我设定为隐私不公开之私人讯息,其获取手段是否合法、是否涉嫌个人资料保护法
及侵害我的隐私权,恳请法庭予以审酌其证据能力,自本案发生至今两年,我从未在任何
公开或私人社群中对原告进行任何肉搜起底,或任何讨论案卷范围之个人攻击,反之原告
於过去两年间曾利用其公众影响力於其社群平台上对我进行肉搜,发文公审,甚至煽动其
受众对我本人及文章进行检举及攻击,究竟是谁对谁造成形象受损与精神压力更为严重。
附民案理由:
(一)按附带民事诉讼之判决,应以刑事诉讼判决所认定之事实为据,刑事诉讼法第五百条
前段定有明文。经查,被告明知系争美术着作系他人创作,於一一三年六月十四日晚间七
时五十六分许发布於社群软体 Threads,属他人享有着作财产权之美术着作,未经着作权
人同意或授权,不得擅自重制、改作,亦不得未加注着作人之姓名,而公开传输系争美术
着作,竟基於侵害着作人格权、着作财产权之犯意,未经着作权人即原告之同意或授权,
於同日晚间九时许,在不详处所,利用电脑设备连结网际网路,擅自重制系争美术着作後
,於同年月十六日下午一时三十三分许,以将系争美术着作之标题更改为「超台派」、人
偶画像改为五十一个并加上头顶触须、变更衣服颜色之方式进行改作,并将未加注着作人
姓名之改作後图文上传至其所申设之Threads 帐号「kenh0813」、脸书昵称「KEN 大叔观
察日记」、Instagram 帐号「kenh0813」等页面而公开传输之,供不特定人上网浏览,以
此方式侵害原告表示其本名之着作人格权及着作财产权等情,业经本院以一一四年度智易
字第十三号判决被告犯着作权法第九十二条之侵害着作财产权罪,处拘役四十日,如易科
罚金,以一千元折算一日,此有该案刑事判决书可按,依前揭规定,自应以该案所凭理由
认定之犯罪事实为本件判决之事实依据。从而,被告既有如前所述之犯罪事实,则本件被
告故意不法侵害他人着作人格权之行为,亦堪认定。
(二)次按侵害着作人格权者,负损害赔偿责任。虽非财产上之损害,被害人亦得请求赔偿
相当之金额。又着作人格权包含姓名表示权,着作权法第八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项分别
定有明文。又按精神慰抚金核给之标准固与财产上损害不同,然非不可斟酌双方身分、资
力与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种情形核定相当数额(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三号判
决意旨参照)。审酌原告为系争美术着作之创作者,系争美术着作描绘细腻,被告未经原
告同意擅自改作之,并未於改作作品表示原着作人即原告姓名,原告当因此受有精神上痛
苦,并考量被告於一一三年六月十六日公开传输未标注原告姓名之改作後图文至其社群软
体帐号页面,原告於翌日发现而留言要求被告道歉後,被告随即删除该图文,则原告之姓
名表示权受侵害之时间仅二日之侵害情状,并审酌两造职业地位、经济状况,致原告受有
精神上之痛苦等一切情状,认原告就此部分受损害得请求之慰抚金,以三万元为适当,逾
此部分之请求,则无理由,不应准许。
(按:原告请求五十万元)
读起来就是「一切都是『take for granted』(理所当然)」
但看来小草根本就不知道,没有标示原作者名称就是剽窃,因此选择嘴巴硬到底,但可惜
法官不接受
反正这不可能「清清白白」的啦(纵使第二审上去智商法院去吵,结果也未必能改变),
不如死心算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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叹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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崩れ落ちゆく、过ちの果て 最期の梦を、见続けてるよ
——西川贵教《ミーティア》(『机动战士钢弹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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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yichen1234: 当初跟弯弯有婚外情的那位,现在是草123.192.238.201 07/08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