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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ords2012 (づ′・ω・)》之铭言: : 如果要换院长 : 可以请柯文哲担任 : 因为他强项就是行政 : 行政院长不用插手外交 : 如何? : 赖总统也应该请黄国昌当法务部长 : 请高虹安当数发部长 : 可不可? 要这样幻想之前,建议先了解台南高分院一一四年度国上诉字第一号刑事判决,当事被告 获罪情形如下: ┌────┬─────────────┬─────────────┐ │ 被告 │ 第一审 │ 第二审 │ │ ├──────┬──────┼──────┬──────┤ │ │ 罪名 │ 量刑 │ 罪名 │ 量刑 │ ├────┼──────┼──────┼──────┼──────┤ │ 曹耿志 │ 公务员犯个 │ 有期徒刑六 │ 公务员犯个 │ 有期徒刑八 │ │ │ 资法第四十 │ 月,并科罚 │ 资法第四十 │ 月,并科罚 │ │ │ 一条 │ 金二十万元 │ 一条 │ 金二十五万 │ │ │ │ │ │ 元 │ ├────┼──────┴──────┼──────┼──────┤ │ 郭毓庭 │ 无罪 │ 个资法第四 │ 有期徒刑十 │ │ │ │ 十一条 │ 月,并科罚 │ │ │ │ │ 金三十万元 │ └────┴─────────────┴──────┴──────┘ 【犯罪事实摘要】 於一一二年底,台湾民众党因举办活动而向被告郭毓庭借用斯时其所经营位在高雄市左营 区之餐厅,期间,被告郭毓庭与执行时任总统候选人柯文哲安全维护勤务之特种勤务人员 被告曹耿志结识。其後,双方透过LINE通讯软体互加好友联系,且被告曹耿志不时前往被 告郭毓庭位在高雄市左营区住处拜访,双方关系日趋熟稔。待赖清德总统於一一三年五月 二十日宣示就职後,被告曹耿志奉派借调至专责保卫赖清德总统之万里警卫室任职,被告 郭毓庭竟意图损害他人之利益,基於非法蒐集处理个人资料之犯意,要求被告曹耿志将其 职务上所能接触、知悉之赖清德总统每日行程动态、会见人员名单等等个人资料逐一泄漏 、交付予被告郭毓庭知悉;而被告曹耿志竟仅因其与被告郭毓庭间之私人情谊,即与被告 郭毓庭共同基於非法蒐集处理个人资料之犯意联络,并基於泄漏、交付公务上应秘密之文 书、消息及非法利用个人资料之犯意,长期由被告曹耿志蒐集赖清德总统逐日行程动态等 情讯,并泄漏、交付、传送予被告郭毓庭知悉,被告郭毓庭并将被告曹耿志所传送相关对 话情讯逐一截图留存运用,其二人非法蒐集处理及被告曹耿志非法利用前揭个人资料、公 务机密,均足生损害於赖清德总统之隐私权及严重危及国家安全及元首之人身安全。 【理由摘要】 有罪理由: 一、被告曹耿志部分:上开犯罪事实,业据被告曹耿志於本院审理时坦承不讳,并有如判 决附表一、二证据清单所示之供述证据及非供述证据在卷可稽,是被告曹耿志前揭任意性 自白核与事实相符,堪以采信。 二、被告郭毓庭部分(否认犯行): 1、被告曹耿志确有传送资料与被告郭毓庭之情,业据被告郭毓庭於侦查及原审审理时均 坦认不讳,核与被告曹耿志之证述情节相符,并有如判决附表证据清单所示之供述证据及 非供述证据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实,应堪认定。 2、被告曹耿志传送与被告郭毓庭之资料,涉及赖清德总统之联络方式(包括详细住址门 牌号码)、社会活动(行程活动),自属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二条所规定之个人资料无疑。 又被告郭毓庭未经赖清德总统之同意,擅自将被告曹耿志所传送之资料予以截图留存,自 属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二条所规定之蒐集、处理行为,被告郭毓庭之辩护意旨状亦肯认其此 举属蒐集、处理个人资料之行为无误。再者,该等讯息及资料若遭不法人士或境外敌对势 力事先掌握,将严重危及国家安全及元首之人身安全,被告郭毓庭对此亦应知之甚明,却 仍执意为之,且期间长达数月,涉及之个人资料甚多,显已严重损害赖清德总统之隐私、 人身安全等利益,被告郭毓庭主观上自有损害他人之利益之意图甚明,是被告郭毓庭辩称 其主观上并无损害他人利益之意图云云,亦不足采。 3、本案系因被告郭毓庭请被告曹耿志蒐集,被告曹耿志始蒐集资料传送与被告郭毓庭, 是其等二人就本案违法蒐集、处理个人资料之行为,自有共同犯意及行为分担。又被告郭 毓庭既将被告曹耿志传送之资料,均截图留存在行动电话相簿,且称知悉有些行程不是公 开资讯,更表示不在意那些行程是不是非公开等语,显见纵使系赖清德总统非公开之个人 资料,亦系其与被告曹耿志所欲蒐集之资料,否则何必全部均截图留存在行动电话相簿, 是被告郭毓庭辩称其无意得知赖清德总统非公开之个人资料,系被告曹耿志基於朋友情谊 单方面提供,难认被告郭毓庭与被告曹耿志共同犯个人资料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之罪云云, 均系临讼图卸之词,不足采信。 三、综上所述,被告曹耿志前揭任意性自白核与事实相符,堪以采信;被告郭毓庭部分亦 事证明确,其所为辩解与事实不符,尚难凭采,被告二人犯行堪以认定,均应予依法论科 。 四、核被告曹耿志所为,系犯刑法第13二条第1项公务员泄漏国防以外应秘密消息罪及 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9条第1项、第二0条第1项之规定,而犯同法第44条、第4 1条之公务员假借职务上机会非法蒐集、处理、利用个人资料罪,应依个人资料保护法第 44条规定加重其刑,并为想像竞合犯,应依刑法第55条之规定,从一重之公务员假借 职务上机会非法利用个人资料罪处断。被告郭毓庭所为,系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第19条 第1项之规定,而犯同法第41条之非法蒐集、处理个人资料罪。被告二人就违反个人资 料保护法第19条第1项之规定,而犯同法第41条之非法蒐集、处理个人资料罪部分犯 行,有共同犯意及行为分担,为共同正犯。 肆、不另无罪谕知部分: 本件检察官认上开总统行程系属国家机密一节,主要系以国家安全局特种勤务指挥中心一 一四年二月十三日韶钰(发)字第1140000202号函示为主要依据,惟查上开函示并未说明 ,本案总统行程依国家机密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核定之必要性为何?第四条规定其机密等级 为何?第七条规定核定之权责机关为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解密条件为何?是本件 总统行程是否已依国家机密保护法完成核定程序,尚非无疑。再者,经本院函询结果,查 无依国家机密保护法将原判决所示内容,核定为国家机密之相关资料一节,有国家安全局 特种勤务指挥中心一一四年十二月四日韶钰(发)字第1140001699号函在卷可稽。检察官 亦未依国家机密保护法施行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提出总统行程已依国家机密保护法核定之任 何书面或电磁纪录,从而本件总统行程自难迳认属国家机密保护法所称之国家机密,则公 诉意旨所认此部分被告二人所为,系违反国家机密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 第一项之罪嫌,难认有据。 伍、撤销改判理由: 一、所传送之资料并非个人资料保护法第六条所规范「有关病历、医疗、基因、性生活、 健康检查及犯罪前科之个人资料」,应属同法第十九条所规范之范围,原判决认被告曹耿 志所为,系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而犯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一条 之公务员假借职务上机会非法利用个人资料罪,已有未洽。 二、原判决漏未论及被告曹耿志就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而犯同法 第四十一条之非法蒐集、处理个人资料罪部分犯行,与被告郭毓庭有共同犯意及行为分担 ,为共同正犯,自有未合。 三、被告曹耿志所为足生损害於赖清德总统之隐私权及严重危及国家安全及元首之人身安 全,另有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项非法蒐集、处理个人资料之犯行,且与他人 (即被告郭毓庭)共同犯之,犯罪时间非短,传送之资料甚多,犯罪情节非轻,原判决仅 处有期徒刑六月,并科罚金新台币(下同)二十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一千元折算一 日,尚属过轻。 四、原审疏未详查,认检察官所举事证,不足证明被告郭毓庭有上开犯行,遽为无罪之谕 知,尚有未当。 五、检察官上诉主张被告二人违反国家机密保护法第卅二条第一项、第卅四条第一项、被 告郭毓庭有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项利用个人资料之行为,及被告曹耿志上诉 主张从轻量刑并宣告缓刑,为无理由。检察官上诉主张:原判决漏未论及被告曹耿志违反 个人资料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而犯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一条之公务员假借 职务上机会非法蒐集、处理个人资料罪;被告曹耿志之量刑过轻;原判决遽为被告郭毓庭 无罪之谕知系属不当等部分,为有理由。 所以会不担心民众党将差派卧底,潜伏行政单位内部吗? 而且还有可能串通中共,任意外传关於赖总统的资料,这部分可以先深信不疑,他们可以 获得他的认同吗? 某些天方夜谭不会成真,建议先早点放弃了吧! -- 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梦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强さは 寂しさの别の呼名 现実を受け入れた时 翌日〈あす〉が见えた 过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别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顷 辉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爱しい记忆は仆のために 绊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约束 胸に仆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机动战士钢弹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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