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静夜圣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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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柯文哲:侯友宜要我让6%是要消灭民众党
时间Tue Mar 3 23:59:34 2026
※ 引述《Whitening (whitening)》之铭言:
: 我们真神,耶稣基督,未来总统,台湾民众党创党主席,柯文哲,
: 今天在黄光芹节目中感叹,2024年就是太急了,本来说好让3%,可是侯友宜却要我让他6%
: ,
: 柯文哲听了吓一跳,认为这样没办法跟支持者交代,这样是要消灭民众党的啊!
读完後根本不能理解
无论民调上要让多少,是有什麽差别吗?不凭真实力去打拼,反而要用花招来断定结果,
这是正常的君子之争?
而且「假老二」的讽刺,到现在还在缭绕、延续中
如果不怕被拿来当工具,这是他们的选择,只要明知道「蓝白合」的方向可能有误,却还
不转弯,这便是愚蠢的极致!
只是更好笑的在於,按照台北地院一一四年度易字第一四七二号刑事判决的说法:
【主文】
李道翔共同犯侵入建筑物罪,处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洪慧治共同犯侵入建筑物罪,处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实】
李道翔与洪慧治为政治立场相同之朋友。缘民国一一四年七月二十日下午台湾民众党於华
山商务大楼前办理举办「民主起义 反罢要赢 台湾要赢」集会活动,李道翔、洪慧治均为
当日参与前述集会活动之人。李道翔因对民主进步党感到不满,策划於当日至位於上址华
山商务大楼十楼之民主进步党中央党部办公室砸鸡蛋并拍摄影片上传至其於脸书所经营之
「李道翔-茶米聊政治」粉丝专页。李道翔当日先备好鸡蛋放置於某自用小客车(下称本
案车辆)上,并於集会现场觅得洪慧治同意後,二人共同执行前开计画。惟华山商务大楼
系於一楼设有管理员管制人员进出之商务大楼,且当日因上述集会活动,华山商务大楼位
於管制区内,正门禁止通行,并於一楼各门口进行进出人员管制,李道翔、洪慧治为尝试
找寻可上到十楼之方式,遂先於同日下午四时许至大楼後方,欲搭乘货梯上楼,惟遭华山
商务大楼保全陈冠宇阻拦并询问欲前往之楼层及所为何事,李道翔、洪慧治担心表明欲至
十楼会遭阻拦,便谎称系要前往三楼之高伟数学补习班,然陈冠宇见李道翔、洪慧治穿
着及手持标语等之情状,显非补习班学生,陈冠宇遂明确告知李道翔、洪慧治不得搭乘电
梯进入华山商务大楼内,并赶紧通知员警到场处理。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
西路派出所所长廖嵥俊获报前往处理,再次询问李道翔、洪慧治,李道翔仍坚称是要前往
三楼高伟数学补习班拿东西,廖嵥俊见其等坚称只是要前往补习班拿东西,且见李道翔未
着台湾民众党标语之服饰,遂同意放行李道翔1人搭乘电梯至三楼,然李道翔一人搭乘电
梯至三楼後停留数分钟均未离开,廖嵥俊遂赶紧搭乘电梯至3楼将李道翔带离华山商务大
楼并离开管制区。李道翔、洪慧治自此时起主观上均已明知华山商务大楼系设有保全管理
人员进出,且当日大楼进行出入人员管制、十楼区域并非对外开放而得自由进出之场所,
且其等业经大楼保全人员明确告知禁止入内,且其等欲进入大楼十楼之目的系为砸鸡蛋,
并非正当理由,犹为遂行前述砸鸡蛋计画,共同基於无故侵入建筑物之犯意联络,发现华
山商务大楼位於台北市中正区绍兴北街31巷车道口及地下停车场并无员警、保全管制,
遂趁隙於同日下午六时十四分许由李道翔驾驶本案车辆搭载洪慧治进入地下停车场後,自
地下停车场搭乘电梯至十楼民主进步党中央党部门前,由李道翔对民主进步党中央党部门
前之木制招牌丢掷鸡蛋,并由洪慧治持手机录影,以此方式无故侵入建筑物。嗣後因李道
翔将砸鸡蛋之影片上传脸书「李道翔-茶米聊政治」粉丝专页,经警循线查知上情。
【理由】
一、讯据被告2人均坦承有於114年7月20日从停车场搭乘电梯上楼抵达10楼民进党中央党
部办公室门口,由李道翔丢掷鸡蛋、由洪慧治持手机拍摄後,再由李道翔将影片上传至其
个人脸书专页等情,惟否认有何妨害自由之犯行,并分别辩称如下:
(一)李道翔辩称:本案地下1楼是1个公共的停车场,那如果以这个法律的普遍性的原则来
看,只要所有人不论任何时间,只要下到公共停车场搭电梯,没有经过警卫的盘问或是登
记,直接上到10楼,没有进到民进党的承租的办公室里面,只是打开电梯的门走出去,是
否就是侵入住居呢?我们主观上认定进入的是公共性政党大楼的开放通道,并无侵入故意
,行为本质上应受宪法高度保障之政治性言论,是具有正当理由。
(二)洪慧治辩称:我们是在没有任何人阻挡或是告知说这里不可以进去,我们是完全自由
的走进去,按了电梯就上去,到了10楼以後,我们出了电梯并没有进到民进党的办公室,
没有做任何破坏,就只是在那边做表达抗议,然後录一段诉求就离开了,如果这样子属於
侵入住宅,我很难接受。另外,我觉得要考虑言论自由的保障,当我们想要做这样的1个
诉求是砸鸡蛋的方式,砸民进党的招牌,我就有必须走到那个地方,所以如果在考量言论
自由的话,那应该是不能判我们有犯罪。
(三)依被告2人之辩解,本案应审究之重点在於:
1.被告2人搭乘华山商务大楼电梯抵达10楼民进党中央党部门口、梯厅处是否属告诉人民
主进步党可管领之建筑物的一部?
2.被告2人是否有经告诉人或保全人员同意下,而搭乘华山商务大楼电梯抵达10楼民进党
中央党部门口?
3.被告2人如未经同意仍至10楼民进党中央党部门口,是否有正当理由?
4.被告2人是否具无故侵入建筑物之主观犯意?
二、经查:
(一)李道翔於114年7月20日晚间6时14分,驾驶本案车辆搭载洪慧治进入华山商务大楼地
下停车场,於同日晚间6时42分许,自地下停车场搭乘电梯抵达10楼民进党中央党部办公
室後,由李道翔以其准备之鸡蛋丢砸在办公室门口前、梯厅处之「民进党中央党部」木制
招牌上,由洪慧治手持手机拍摄影像,事後经李道翔将影片上传至其个人脸书专页上,为
被告2人所坦承,并有大楼监视器录影画面截图、社群软体脸书专页「李道翔-茶米聊政治
」截图在卷可佐,是此部分事实,首堪认定。
(二)被告2人系未经同意下,搭乘华山商务大楼电梯抵达10楼民进党中央党部办公室门口
、梯厅处,该区域为告诉人民主进步党可管领及使用建筑物的一部分:
1.按所谓「住宅」,乃指人类日常居住之场所而言,公寓、大楼均属之;至公寓、大楼之
楼梯间、电梯间或顶楼,就公寓、大楼之整体而言,为该公寓、大楼之一部分,而与该公
寓、大楼有密切不可分之关系,故侵入公寓、大楼之楼梯间、电梯间、顶楼,难谓无同时
妨害居住安全之情形;又所称侵入,自指未经住宅、建筑物之管领人或居住其内有权同意
他人是否进入之人之允许而擅自进入(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719号判决、100年度台
上字第2520号判决意旨参)。有人居住之建筑物为「住宅」;无人居住之建筑物则属单纯
之「建筑物」,观之刑法第306条所列无故侵入或不法滞留之标的为:「住宅」、「建筑
物」、「附连围绕之土地」、「船舰」,显不以有人居住、使用为成立要件,从而该条所
保护之法益,应为上开场所之监督权人,决定何人可以进入或停留其内之自由,就有人居
住之场所则兼生保护个人在其居住处所内之私生活不被干扰,或其居住安宁不被破坏之自
由,并非仅保障个人之居住权或居住隐私与安宁。是以,无故侵入机关或官署办公室内者
,应成立刑法第306条第1项之无故侵入他人建筑物之罪,即为适例,否则将造成任何人均
可无故进入有人管领、监督,却无人居住之建筑物之不合理情形,显与刑法第306条第1项
之法条文义及保障场所监督权之目的有违(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968号判决要旨参
照)。所称「建筑物」,系指有屋顶门壁而得遮蔽风雨之定着於土地之工作物,或供人居
住,或作特定用途,例如机关或公司办公室、事务所、校舍、工厂、仓库、医院、电影院
、图书馆、博物馆、百货公司、车站,此等建筑物在对外开放或营业时间内为公众得自由
出入之场所,固属无疑,然在非对外开放时间或非营业时间之时段,无故进入上开建筑物
或附连围绕建筑物之土地,仍能成立本罪。
2.证人陈冠宇於侦查中具结证称:一般时间要到华山商务大楼的任一楼层,警卫会询问要
去几楼,电梯中没有管制,但是如果要去10楼民进党中央党部的人,我们会登记,且会打
电话上去他们柜台确认是否有此访客,才会同意上楼,因为民进党中央党部时常会有人去
陈情,所以要去10楼的人,我们会特别打电话确认及通报,案发当天是假日,楼上包含民
进党中央党部的公司行号没有上班,民进党中央党部除非是党工职,不然我们不会放行,
在一般假日情形,不会允许非员工直接上去10楼的民进党中央党部。因当天有集会,大楼
其他出入口都有警方管制,刚好货梯没有那麽严密的管制,当天下午被告2人试图想要搭
车道哨邻近1楼的货梯上楼,我问他们要去哪里,他们说要上去3楼补习班,我看他们手上
有拿标语,明显不是补习班的人,所以有问他们是哪间补习班,但是他们答不出来,所以
我没有让他们上去,也跟他们说不能上去,请警方来处理等语,可见案发当日即114年7月
20日为星期日,因大楼前有集会活动,故有警方加以管制,证人陈冠宇遇到被告2人试图
搭乘货梯上楼时,已告知不能上楼等情。
3.因案发当日为星期日,民进党中央党部并未上班、对外开放,而电梯厅处虽为民进党中
央党部门口,并非办公室内部,然华山商务大楼应系由数专有部分及共有部分所组成之区
分所有建筑物,而属公寓大楼之型态,是依前述说明,被告2人搭乘电梯所进入之华山商
务大楼10楼之电梯梯厅处,纵非属民进党中央党部办公室本身,此等空间仍与办公室间具
有密不可分之关系,而该当刑法第306条第1项所定之「建筑物」要件无讹。
4.李道翔虽以「民进党中央党部」是政治性、公共性的办公场所,而政党作为现代民主政
治之核心角色,其功能在於汇集民意、从事政治活动,本质上需与公众沟通,并接受公众
之监督与陈情,其对於空间隐私与安宁之合理期待,远低於私人住宅,刑法保护的强度自
应有所区别为由置辩,然而言论自由并非毫无界限,被告2人明知案发当日为星期日,民
进党中央党部办公室并无员工上班及对外开放,如有陈情事项或欲陈述其理念,尚仍应於
有人办公时为之较为适当,况刑法第306条所保护之法益,为场所之监督权人,决定何人
可以进入或停留其内之自由,并非仅保障个人之居住权或居住隐私与安宁,是李道翔对於
办公场所之保护应低於私人住宅云云,难认有理由。
(三)被告2人於当日至民进党中央党部办公室梯厅处停留抗议之举,显具有侵入建筑物之
主观犯意,且属「无故」进入建筑物:
1.所谓「侵入」,系指未得允许,即擅自入内之意,所出入者若为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
之场所,固非侵入,但倘非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又无权居住,或未得该处所支
配管领权人之明示同意或默示认许,却率尔进入,均不失为侵入(最高法院101年度台非
字第140号判决意旨参照)。刑法第306条所定之「无故」要件,系为兼顾基於正当理由而
有进入他人住宅、建筑物或附连围绕之土地或船舰,或受退去之要求後仍有留滞其内之必
要,俾免刑罚过苛,妨碍正当侦查作为或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乃於其构成要件中明列「无
故」之限制要件,以调济法益冲突。而所谓「无故侵入」,系指行为人无权或无正当理由
,或未得住屋权人之同意,而违反住屋权人之意思,以积极作为或消极不作为之方式进入
他人之住宅或建筑物,至其系公然或秘密、和平抑或强行为之,均非所问。又是否有「正
当理由」,不以法律明文规定或权利人同意者为限,即习惯上、道义上所许可,或执行公
务之需要,而无背於公序良俗者,亦属之。因此,究竟有无正当理由,仍须视其行为是否
具有社会相当性为断,亦即视其行为是否符合社会伦理、公序良俗及法益保护之精神,如
已逾越历史文化所形成之社会伦理秩序规范,即难认具有社会相当性。
2.证人廖嵥俊於侦查中结证称:当天因台湾民众党申请在民进党中央党部前聚众反罢免活
动,所以我有在华山商务大楼值勤,陈冠宇告诉我有群人想要上楼,但是这群人身着台湾
民众党标语的衣服,我询问他们上去做什麽?李道翔说他要上去补习班拿东西,我问他需
要这麽多人上去吗?他说就是需要这麽多人上去,我说如果要拿东西只能1人上去,他还
跟我要求可否2人上去,我拒绝他说要拿东西只能1人,他就说好,他1人上去,我就带他
,让他在当日下午4时57分从我的责任区就是华山商务大楼正门里面的电梯上去,他1人搭
电梯上去到3楼,隔了3分钟左右,他还没下来,我就搭电梯上楼,到3楼电梯门一开,我
看到他站在那边,我就将他带下来离开管制区,我还问他你刚刚拿什麽东西?他说他拿了
提款卡。另外,当时我要让李道翔进入管制区搭电梯上去时,洪慧治也一直想要一起上去
,拜托我让他一起上去,我说不行,只能1人上去拿东西等语,则被告2人明知华山商务大
楼处於管制状态,仍以多种说词企图搭乘电梯上楼,以遂行其等直达民进党中央党部办公
室前抗议之目的。
3.依证人陈冠宇之证述,被告2人於当日下午4时50分许即试图搭乘货梯至10楼民进党中央
党部办公室(侦卷第43页),遭拒後,被告2人并未放弃,观察非管制区域後(详後述)
,改以驾驶车辆进入华山商务大楼停车场後,自地下停车场搭乘电梯上楼,依监视器录影
画面截图内容,可见李道翔於案发当日晚间6时22分许,在电梯抵达10楼後门一开启,即
将手置於其胸前背包处,开始朝梯厅处之「民进党中央党部」木制招牌丢砸鸡蛋,同时洪
慧治手持手机拍摄影像等情(侦卷第29至33页),足认被告2人除在华山商务大楼1楼外集
会活动表示其政治理念外,至10楼砸鸡蛋及拍摄记录系为宣泄对於民进党之不满之诉求。
4.李道翔於侦查中自陈:我在当天下午4时许有试图搭乘电梯上楼,我是想去上厕所,但
是警察不让我上去,我也有跟大楼保全陈冠宇说我搭货梯是要去3楼补习班,我说我要去
上厕所,後来保全让我在1楼上厕所,我本来跟警察说我要去补习班拿东西,警察不太相
信,所以警察是带我到前面让我上去3楼,前面1楼的电梯最高只能按到5楼,我有试图想
上去民进党中央党部,但是从前面电梯那边上不去,後来我发现地下室有公共停车场,现
场的氛围让我对执政党很不满,我知道地下停车场是公共空间,所以我问洪慧治要不要跟
我去,找他帮我录影,我把影片放在粉专是想要表达对执政党的不满等语(侦卷第94至95
页);而洪慧治亦自承:当天是李道翔在集会活动现场约我去砸鸡蛋,下午4点的时候有
跟保全说我们想要搭货梯上去10楼民进党中央党部上厕所,保全不让我们上去等语(侦卷
第95至96页),则被告2人均以明知证人陈冠宇已拒绝其等上楼,且由警察协助进行管制
,仍试图以其他方式或理由欲上楼抵达民进党中央党部门前;参以监视器录影画面截图内
容(侦卷第26至29页),可见被告2人於当日下午5时58分许步行至邻近之「汇泰商务大楼
」取用本案车辆,於当日晚间6时2分驶离「汇泰商务大楼」地下停车场,复於当日晚间6
时14分许驶入华山商务大楼地下停车场後,而当日晚间6时22分许自地下停车场搭乘电梯
上楼抵达10楼之民进党中央党部等情,被告2人尚能以步行方式至其他大楼取车後,再驾
车进入华山商务大楼地下停车场,是被告2人分别以上厕所、取物为由欲上楼至3楼、10楼
,均属其等欲突破大楼管制之手段而已,益徵李道翔先前已多次试探欲搭乘电梯上到10楼
未果,被告2人系有计画性地欲侵入10楼,显均具侵入建筑物之主观犯意甚明。
5.参以李道翔於本院审理时自陈:我当天回到陈抗现场的时候,听到现场的一些讯息,觉
得这个执政党非常的可恶,因为我其实之前是有准备一些鸡蛋,但是我本来是没有打算要
去丢鸡蛋,是因为在现场的时候,就觉得说希望能够做政治性的象徵性言论去表达身为一
个最底层的民众,对於执政、执政党各种强硬的、独裁式的作为做一个抗争等语(易字卷
第38页);洪慧治则陈:我跟李道翔一起上去10楼是去帮忙拍摄,也知道是要去抗议,所
以我跟着要去做抗议,我也是要看抗议,做言论自由表达政治性的抗议等语(易字卷第39
页),则李道翔先前已备妥鸡蛋,而被告2人在华山商务大楼10楼民进党中央党部门口前
、梯厅处以丢砸鸡蛋表达不满、表示抗议,系为抗议民进党对其发动大罢免之行动不当,
然此仅属被告2人之犯罪动机,仍应循合法正当途径为之,被告2人既未徵得民进党中央党
部之同意而擅自进入该梯厅区域,且丢砸鸡蛋,於客观上自难认为有正当理由。
三、被告2人其余所辩不予采信之理由:
(一)被告2人辩称华山商务大楼地下停车场为公共空间,且搭乘电梯上楼均未遇管制,难
认符合刑法第306条之客观构成要件云云。然被告2人当日搭乘电梯至10楼前,於当日下午
已经不只1次被告知不能上去10楼,业如前述,尚难以搭乘其他电梯并未管制,而合理化
其未经同意上楼之举。是被告2人所辩,并无足采。
(二)洪慧治以其并未作任何破坏,单纯表达抗议、录1段诉求即离开为由置辩,惟被告2人
未得告诉人同意,为不争之事实,至於被告2人进入场所之久暂、进入之手段等则属於科
刑时审酌「犯罪所生之危险或损害」、「犯罪之手段」等情情状,为科刑轻重之标准,与
刑法第306条第1项中构成要件该当性之判断无涉。
(三)被告2人并非华山商务大楼之保全人员,亦非民进党中央党部之员工或有公务需求而
须进入该党部办公室之人,自不能在党部办公室非对外开放时段,未经许可进入党部办公
室区域,以免害及建筑物内安宁及安全,惟其等无视於此,仍於上述时间趁隙搭乘电梯进
入民进党中央党部办公室门前、梯厅区域,仅为宣泄对於执政党施政之不满,自属无正当
理由侵入建筑物。被告2人纵以丢掷鸡蛋抗议方式表达对民进党施政之不满,於案发当日
业已参与台湾民众党所申请在华山商务大楼1楼前举办之「民主起义 反罢要赢 台湾要赢
」集会活动,亦可选在华山商务大楼附近外供公众往来之人行道为之,并非仅有在非党部
办公室对外开放时间进入办公室附连区域一途,是以,被告2人称上楼丢鸡蛋系为行使言
论自由,并不足以执为其侵入民进党中央党部门前之正当理由。被告2人高举言论自由旗
帜,无视刑法对於场所监督权人之保护法益目的,显然对於法律之规范有所误解。
(四)李道翔辩称其主观上认定进入的是公共性政党大楼的开放通道云云,然查:
1.刑法306条第1项之「无故」,属立法者所提示违法性之一般犯罪要素,非属於犯罪构成
要件要素(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30号判决意旨参照)。又刑法第16条规定:「除
有正当理由而无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责任。但按其情节,得减轻其刑
」。此项但书规定之适用,系以有足认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错误之情事存在为其前提。
若行为人并无违法性认识错误之情形,自无适用上开但书规定减轻其刑之余地。另按法律
颁布,人民即有知法守法之义务,因此行为人对於行为是否涉及不法有所怀疑时,负有谘
询之义务,不可擅自判断,任作主张,必要时尚须向能够提供专业意见之个人(例如律师
)或机构(例如法令之主管机关)查询,而行为人主张依刑法第16条之规定据以免除其刑
事责任,自应就此阻却责任事由之存在,指出其不知法律有正当理由而无法避免之情形(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606号判决要旨参照)。而事实上本无阻却违法事由之存在,
而误信为有此事由之存在,并因而实行行为者,即所谓阻却违法事由之错误。此种错误,
其属於阻却违法事由前提事实之错误者,乃对於阻却违法事由所应先行存在之前提事实,
有所误认,例如本无现在不法之侵害,而误认为有此侵害之存在而为正当防卫,此即所谓
「误想防卫」,学说称之为「容许构成要件错误」。误想防卫本非正当防卫,盖其欠缺正
当防卫要件之现在不法之侵害,故误想防卫不阻却违法性,然而对於此种情形,即不知所
实行者为违法行为,是否得以阻却故意,因学说对於容许构成要件错误之评价所持理论的
不同,而异其後果(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1号判决要旨参照)。而关於「误认」之
判断,并非单以被告之主张为断,而应以普通正常智识之一般人可能之认知,衡量其是否
具有相当性、合理性而未悖离常理为判断标准。
2.华山商务大楼固然有对外开放收费之地下停车场,该停车场属公共场所、供民众停放车
辆之用,衡情一般商办大楼,各楼层公司行号甚多,对外开放地下停车场系便利一般民众
停车或於上班期间洽公使用,於机关、公司办公室未上班或对外营业时,各楼层应属管制
区域,非经许可,不得迳自前往,况一般人於假日时,本於停车方便,於商办大楼对外开
放收费之停车场觅得车位停妥後,亦不会在机关或公司办公室非上班、营业时间搭乘电梯
至未开放之楼层洽公或办事。而被告2人均为心智健全之成年人,具有相当程度之智识及
社会经验,理当知悉上述一般人之经验常情,况被告2人经证人陈冠宇拒绝其等搭乘电梯
至10楼後,显然已明确知悉当日为假日,华山商务大楼各楼层并未对外开放,须经许可始
得上楼,却利用无人实质管制上的漏洞,另觅以地下停车场搭乘电梯上10楼,进而以丢砸
鸡蛋之暴力方式表达其政治诉求,难认被告2人对於本案侵入建筑物之行为,有违法性认
识错误之情事存在。
3.被告2人称其等自地下停车场即公共场所乘电梯上楼,均未受管制,其等举止系为实现
言论自由执此为辩,则依被告2人所辩,亦无误信有阻却违法事由之存在之情形,从而,
本院实难认有正当理由或具有合理性,而可支持被告2人於司法程序所主张之误认(主观
上认知进入的是公共性政党大楼的开放通道),被告2人前述行为并无刑法第16条减免规
定之适用,亦不能援引容许构成要件错误之理论阻却故意。
四、综上所述,本案事证明确,被告2人之辩解并无理由,其等之犯行堪以认定,均应依
法论科。
让蓝白粉在民进党的办公处闹事,这真是他们的正常素质吗?别胡闹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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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热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梦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叹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伤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绊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过ちの果て 最期の梦を、见続けてるよ
——西川贵教《ミーティア》(『机动战士钢弹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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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80.74.218.220 (马来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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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laptic (180.74.218.220 马来西亚), 03/04/2026 00:0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