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ronCube (高端迈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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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国籍法懒人包:李贞秀立委/孙立方将军
时间Thu Feb 5 18:59:13 2026
※ 引述《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你还未够班S)》之铭言:
: 我真的笑死!果然是法盲一个,连国籍法20条公职人员双国籍的订定时间都没搞清楚就来
: 胡扯的
: 该条是立法於民国89年1月14日(非现行条文)修订通过的,在此前得就国籍法并无此一
: 规定,依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效力,对孙立人将军担任公职并无影响
89年的国籍法
第二十条 中华民国国民取得外国国籍者,不得担任中华民国公职;
「其已担任者」
,除国民大会代表由国民大会、立法委员由立法院;直辖巿、县(巿)、乡(镇、巿)民选
啊你贴的法条第20条就写说其已担任公职者要免除公职欸
哪有没溯及既往,直接写当下有外国国籍的要直接免职欸
阿中共国籍如果在我国是承认跟存在的
那孙立方在那时候就要被免职了
这二十五年来的薪水要缴回吗?
: 且在二岸人民关系条例制定前,大陆地区人士来台的审查办法主要是依照
: 大陆来台反共学人义士义胞应考试及任用资历审查办法
: 该办法第一条就明订
: 第一条
: 大陆来台反共学人、义士、义胞(以下简称学人、义士、义胞)持有中
: 国大陆灾胞救济总会核发身分证明者,应公务人员、公职候选人或专门
: 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含检核),或办理任用资历审查时,依本办法行
: 之。
: 而孙立方将军就是依照此办法取得中华民国身分证及进入中正预校就读的
: 根本与现行国籍法第20条无涉
: 你连适用法条都搞错,还敢在那边胡扯?
: 不念书就不要出来丢人现眼了!
: 附
: 中华民国 18 年 1 月 29 日 制定20条
: 第一章 固有国籍
: 第一条
: 左列各人属中华民国国籍:
: 一、生时父为中国人者。
: 二、生於父死後,其父死时为中国人者。
: 三、父无可考或无国籍,其母为中国人者。
: 四、生於中国地,父母均无可考或均无国籍者。
: 第二章 国籍之取得
: 第二条
: 外国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得中华民国国籍:
: 一、为中国人妻者。但依其本国法保留国籍者,不在此限。
: 二、父为中国人,经其父认知者。
: 三、父无可考或未认知,母为中国人,经其母认知者。
: 四、为中国人之养子者。
: 五、归化者。
: 第三条
: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经内政部许可得归化。
: 呈请归化者,非具备左列各款条件,内政部不得为前项之许可:
: 一、继续五年以上,在中国有住所者。
: 二、年满二十岁以上,依中国法及其本国法为有能力者。
: 三、品行端正者。
: 四、有相当之财产或艺能足以自立者。
: 无国籍人归化时,前项第二款之条件,专以中国法定之。
: 第四条
: 左列各款之外国人,现於中国有住所者,虽未经继续五年以上,亦得归化:
: 一、父或母曾为中国人者。
: 二、妻曾为中国人者。
: 三、生於中国地者。
: 四、曾在中国有居所继续十年以上者。
: 前项第一、第二、第三款之外国人,非继续三年以上在中国有居所者,不得归化。但
: 第三款之外国人,其父或母生於中国地者,不在此限。
: 第五条
: 外国人现於中国有住所其父或母为中国人者,虽不具备第三条第二项第一款、第二款
: 及第四款条件,亦得归化。
: 第六条
: 外国人有殊勳於中国者,虽不具备第三条第二项各款条件,亦得归化。
: 内政部为前项归化之许可,须经国民政府核准。
: 第七条
: 归化须於国民政府公报公布之,自公布之日起发生效力。
: 第八条
: 归化人之妻,及依其本国法未成年之子,随同取得中华民国国籍。但妻或未成年之子
: ,其本国法有反对之规定者,不在此限。
: 第九条
: 依第二条之规定取得中华民国国籍者,及随同归化人取得中华民国国籍之妻及子,不
: 得任左列各款公职:
: 一、国民政府委员、各院院长、各部部长、及委员会委员长。
: 二、立法院立法委员及监察院监察委员。
: 三、全权大使、公使。
: 四、海陆空军将官。
: 五、各省区政府委员。
: 六、各特别市市长。
: 七、各级地方自治职员。
: 前项限制,依第六条规定归化者,自取得国籍日起满五年後,其他自取得国籍日起满
: 十年後,内政部得呈请国民政府解除之。
: 第三章 国籍之丧失
: 第十条
: 中国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丧失中华民国国籍:
: 一、为外国人妻,自请脱离国籍,经内政部许可者。
: 二、父为外国人,经其父认知者。
: 三、父无可考或未认知,母为外国人经其母认知者。
: 依前项第二、第三款规定丧失国籍者,以依中国法未成年或非中国人之妻为限。
: 第十一条
: 自愿取得外国国籍者,经内政部之许可,得丧失中华民国国籍。但以年满二十岁以上
: ,依中国法有能力者为限。
: 第十二条
: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内政部不得为丧失国籍之许可:
: 一、届服兵役年龄,未免除服兵役义务,尚未服兵役者。
: 二、现服兵役者。
: 三、现任中国文武官职者。
: 第十三条
: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虽合於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仍不丧失国籍:
: 一、为刑事嫌疑人或被告人。
: 二、受刑之宣告执行未终结者。
: 三、为民事被告人。
: 四、受强制执行未终结者。
: 五、受破产之宣告未复权者。
: 六、有滞纳租税或受滞纳租税处分未终结者。
: 第十四条
: 丧失国籍者,丧失非中国人不能享有之权利。丧失国籍人,在丧失国籍前,已享有前
: 项权利者,若丧失国籍後一年以内,不让与中国人时,其权利归属於国库。
: 第四章 国籍之回复
: 第十五条
: 依第十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丧失国籍者,婚姻关系消灭後,经内政部之许可,得回
: 复中华民国国籍。
: 第十六条
: 依第十一条之规定,丧失国籍者,若於中国有住所,并具备第三条第二项第三、第四
: 款条件时,经内政部许可,得回复中华民国国籍。但归化人及随同取得国籍之妻及子丧失
: 国籍者,不在此限。
: 第十七条
: 第八条规定,於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情形准用之。
: 第十八条
: 回复国籍人自回复国籍日起,三年以内,不得任第九条第一项各款公职。
: 第五章 附则
: 第十九条
: 本法施行条例另定之。
: 第二十条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立法於民国89年1月14日(非现行条文)
: 第二十条
: 中华民国国民取得外国国籍者,不得担任中华民国公职;其已担任者,除国民大会代
: 表由国民大会、立法委员由立法院;直辖市、县(市)、乡(镇、市)民选公职人员,分
: 别由行政院、内政部、县政府;村里长由乡(镇、市、区)公所解除其公职外,由各该机
: 关免除其公职。但下列各款经该管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 一、公立大学校长、研究机关(构)首长、副首长、研究人员(含兼任学术研究主管
: 人员)与公立各级学校教师(含兼任学术行政主管人员)、讲座、研究人员、专业技术人
: 员及经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设立之社会教育机构首长、副首长、聘任之专业人员(
: 含兼任主管人员)。
: 二、公营事业中对经营政策负有主要决策责任以外之人员。
: 三、各机关专司技术研究设计工作而以契约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职务。
: 四、侨务主管机关依组织法遴聘仅供谘询之无给职委员。
: 五、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
: 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员,以具有专长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国不易觅得之人才且不涉及
: 国家机密之职务者为限。
: ※ 引述《jacklyl (青雉)》之铭言:
: : ※ 引述《jacklyl (青雉)》之铭言:
: : 补充一个询问GPT的
: : 很简单 只要把[国籍法第二十条]贴给他
: : 然後把
: : [孙立方1978年出生 1982年来台]
: : [李贞秀1973年出生 1993年来台]
: : [中国在1982年前 是否视孙立方有中国国籍 目前2026是否视孙立方有中国国籍]
: : [中国在1993年前 是否视李贞秀有中国国籍 目前2026是否视李贞秀有中国国籍]
: : 然後问GPT为什麽一个说违反国籍法 一个说不违反
: : 他就
: : 会分析了
: : =====
: : 中国国籍、台湾国籍法第20条与孙立方/李贞秀案例的法律分析
: : 本文只处理条文逻辑与制度结构,不讨论政治立场。核心问题只有三个:中国政府是否视
: : 孙立方具有中国国籍、台湾法律是否把中国国籍视为外国国籍,以及这是否触发《国籍法
: : 》第20条。
: : 从中国法律视角出发,孙立方1968年出生於中国,父母为中国公民。依《中华人民共和国
: : 国籍法》第4条,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且本人出生於中国者,当然具有中国国籍。因此在
: : 1982年前,孙立方在中国法理上毫无疑问具有中国国籍。问题在於现在是否仍被中国视为
: : 中国公民。依中国国籍法第9条,定居外国并取得外国国籍者,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但中
: : 国官方立场长期认定台湾不是外国。若不承认其取得外国国籍,第9条便不触发,中国实
: : 务上很可能仍视其为中国公民。这是中国法律与政治立场的延伸结果。
: : 然而,中国如何认定其国籍,并不直接决定台湾法律效果。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
: : 关系条例》,台湾法律分类明确将中国定义为「大陆地区」,而非「外国」。这一点是整
: : 个问题的法律开关。在台湾法律体系中,中国国籍不等於外国国籍。这不是政治口号,而
: : 是现行法律分类。
: : 《国籍法》第20条只限制一种情况:中华民国国民取得外国国籍者,不得担任公职。条文
: : 关键词只有「外国」。它不问出生地、不问历史背景、不问婚姻或居住年限,只问是否具
: : 有外国国籍。因此,只要中国在台湾法律中不被视为外国,中国国籍就不会触发第20条。
: : 套用到孙立方,即使中国仍视其为中国公民,在台湾法体系下仍不构成外国国籍,因此不
: : 启动第20条。法律结论是:孙立方不违反第20条。同一逻辑必须套用於李贞秀。即使中国
: : 仍视其为中国公民,在台湾法律分类中中国仍不是外国,因此同样不构成第20条所称的外
: : 国国籍。条文结果必须一致,李贞秀也不违反第20条。
: : 在第20条的结构下,只存在两种自洽情况:要麽中国不是外国,两人都不违反;要麽中国
: : 是外国,两人都违反。不存在一人违反、一人不违反的条文空间。若行政机关对两人作出
: : 不同判断,等於在法律上同时承认中国是外国又不是外国,形成法律自我矛盾。这不是灰
: : 色地带,而是制度分类冲突。
: : 最终法律收敛十分清楚:中国可能仍视两人为中国公民,但台湾不把中国视为外国,因此
: : 中国国籍不构成《国籍法》第20条的外国国籍。两人的法律结论必须一致。
: : =======
: : 同时也附上青鸟最喜欢的
: : 反共义士 1991修宪 两岸条例..等
: : =====
: : 纳入1991修宪、两岸条例与反共义士制度後的法律结论
: : 本文仅讨论法律逻辑与制度结构,不涉及政治立场。问题的核心在於:在现行宪政与两岸
: : 法制架构下,中国国籍是否属於《国籍法》第20条所指的「外国国籍」,以及孙立方与李
: : 贞秀是否应得出不同法律结论。
: : 1991年修宪後,中华民国宪政体系形成一个特殊结构:国家有效统治范围在台澎金马,但
: : 同时保留对大陆地区的宪法定位。这使中国在法律分类上既不是外国,也不是一般国内地
: : 区,而是一种宪法上的特殊地区。这种分类并非政治口号,而是由《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
: : 人民关系条例》具体制度化,该条例明确将中国定义为「大陆地区」,而非「外国」。
: : 这一分类直接影响《国籍法》第20条的适用。该条文只限制一种情况:中华民国国民取得
: : 外国国籍者,不得担任公职。条文关键词只有「外国」。它不问出生地、不问婚姻、不问
: : 居住年限、不问历史背景,只问是否具有外国国籍。因此,只要中国在台湾法律体系中不
: : 被视为外国,中国国籍就不会触发第20条。
: : 在中国法律视角下,孙立方出生於中国且父母为中国公民,依中国《国籍法》第4条,毫
: : 无疑问具有中国国籍。中国是否承认其丧失国籍,取决於中国是否承认台湾为外国。由於
: : 中国官方立场长期认定台湾不是外国,中国实务上很可能仍视其为中国公民。然而,即便
: : 如此,在台湾法律体系中,中国仍不被定义为外国,因此不构成第20条所称的外国国籍。
: : 同样的逻辑必须套用於李贞秀。即使中国仍视其为中国公民,在台湾法体系下,中国国籍
: : 仍然不是外国国籍。换言之,在条文结构上,第20条对两人的适用结果必须一致。法律逻
: : 辑只存在两种自洽结论:要麽中国不是外国,两人都不违反;要麽中国是外国,两人都违
: : 反。不存在一人违反、一人不违反的条文空间。
: : 反共义士制度的存在并不改变这个结论。该制度属於冷战时期的特殊接收机制,其法律效
: : 果是直接承认为中华民国国民,而非一般归化程序。但这只影响取得国籍的路径,不影响
: : 第20条的适用。第20条只问是否具有外国国籍,不问国籍如何取得。因此,无论是反共义
: : 士、陆配、归化人口或战後迁台人口,只要涉及中国国籍,在现行两岸法律架构下,其条
: : 文结果必须一致。
: : 若行政机关对两人作出不同判断,将导致一种法律上的自我矛盾:同时承认中国是外国,
: : 又不是外国。这不是灰色地带,而是分类冲突。问题不在个人,而在制度裂缝本身。
: : 最终法律收敛非常简单:在现行两岸法制下,中国不是外国,中国国籍不构成《国籍法》
: : 第20条所称的外国国籍,因此两人的法律结论必须一致。
: : 所以拜托白痴青鸟们 这题放下吧
: : 连GPT这种极度保守不太评论政治的AI
: : (你叫他评论他真的会不评论) 把条文给他後 都说出应该要一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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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昨晚做梦了吗→NO———→
只有最强烈的不伦慾望才会被如此压抑 佛 你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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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 总 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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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 想
棒状物是阳具的象徵。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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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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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36.229.132.234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HatePolitics/M.1770289156.A.CB0.html
※ 编辑: IronCube (36.229.132.234 台湾), 02/05/2026 18:59:43
1F:推 kload: 可怜青鸟 又被打烂脸 123.192.178.85 02/05 19:10
2F:嘘 silentsand: 你这ID不是很老吗,中共会撤销反共义士 36.227.246.7 02/05 19:17
3F:→ silentsand: 的国籍和户籍在那年代是路人皆知的事 36.227.246.7 02/05 19:17
4F:→ ferb: 绿师:双重国籍的忠诚问题与严重与否是看年154.206.102.152 02/05 19:19
5F:→ ferb: 代的!154.206.102.152 02/05 19:19
6F:推 pandp: 有吗?我怎麽不知道这路人皆知 1.175.137.104 02/05 19:20
7F:→ ferb: 绿师:孙和李是同一个年代担任公职吗?不是154.206.102.152 02/05 19:20
8F:→ ferb: 嘛!154.206.102.152 02/05 19:20
9F:推 lescholar: 反共义士只会撤销户籍吧 还是中国籍啊 220.141.18.212 02/05 20:31
10F:推 solsol: 2楼唬烂吧 撤销国籍,抓到等同外国人受审 61.223.44.101 02/05 20:32
11F:→ solsol: 如果是判有期徒刑,表示关完要遣送外国耶 61.223.44.101 02/05 20:32
12F:推 cigaretteass: 2楼是不是连中国的国籍法都没看过啊 101.10.60.183 02/05 20:40
13F:嘘 treasurehill: 笑死,又在自打脸,民国89年等於西 118.233.2.206 02/05 20:59
14F:→ treasurehill: 元的2000年,孙立人已经32岁,早就 118.233.2.206 02/05 20:59
15F:→ treasurehill: 军校毕业任公职了,你居然还想拿後 118.233.2.206 02/05 20:59
16F:→ treasurehill: 来的法律去质疑在前取得的公职资格 118.233.2.206 02/05 20:59
17F:→ treasurehill: ,那清朝的剑斩明朝的官?是脑袋烧 118.233.2.206 02/05 20:59
18F:→ treasurehill: 坏了吗? 118.233.2.206 02/05 20:59
19F:→ IronCube: 已担任的意思是? 42.70.104.239 02/05 21:09
20F:→ cigaretteass: 看起来有够客制化耶 这种程度自称律 101.10.60.183 02/05 22:02
21F:→ cigaretteass: 师真的不会不好意思吗 101.10.60.183 02/05 22:02
22F:→ ouyang2009: 那个t开头的大律师,不知道是真的不 223.137.46.244 02/06 01:19
23F:→ ouyang2009: 懂人家贴出「已担任者……」所要反驳 223.137.46.244 02/06 01:19
24F:→ ouyang2009: 你的意思,还是拉不下脸装不知道,只 223.137.46.244 02/06 01:19
25F:→ ouyang2009: 会跳针说「笑死」、「直接打脸」,别 223.137.46.244 02/06 01:19
26F:→ ouyang2009: 这样,真的很难看啦 223.137.46.244 02/06 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