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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urplvampire (阿修雷)》之铭言: : 柯文哲在去年参加教师工会座谈时回应年改议题, : 说当时世大运事件後回去看数据就发觉自己骂的不对, : 民进党这样乱砍难怪会气到跳出来乱,是他也不能接受 : 年改最大的问题就是失信於民,违反信赖保护原则 这是在打什麽回圈? 柯文哲难道不知道,宪法法庭二年前曾作成一一二年度宪判字第三号判决,宣告年改合宪 了吗?而且还让关中吃了闭门羹,他现在有抱怨一字半句吗? 附按:最高行政法院一一三年度年上字第一号判决 (一)按社团年资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用词,定义如下:一、公职人员:指公务 、政务、军职、教育、公营事业及民选首长等人员,於退休(职、伍)时,采认本条例所 定社团专职人员年资并计核发退离给与者。二、社团专职人员:指中国国民党各级党部、 中华民国民众服务总社及其分社、……等社团及其相关机构之专职人员。三、退离给与: 指退休(职、伍)金及优惠存款利息。」第四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第一项)第二 条所定公职人员仍支领退离给与者,应由其核发退离给与机关(以下简称核发机关)扣除 已采计之社团专职人员年资後,依原适用之退休(职、伍)法令所定给与标准及支领方式 ,重行核计退离给与。……(第四项)第二条所定公职人员依本条规定重行核计之退离给 与,自本条例施行日起一年後,按重行核计之退离给与发给。」第五条第一项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第一项)依前条规定重行核计退离给与後,有溢领退离给与者,应由核发 机关自本条例施行後一年内,依下列规定以书面处分令领受人或其经采认之社团专职年资 所属社团返还之:一、退职政务人员,由领受人及其经采认之社团专职年资所属社团连带 返还。……(第二项)前项规定返还溢领退离给与时,由核发机关依各公职人员所适用之 退离给与追缴规定,进行追缴。」第七条规定:「本条例第四条所定重行核计退离给与及 第五条所定返还规定,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不适用现行法律有关权利行使期间之规定。 」上开第五条第一项所定之一年期间,依同条例之文义解释、历史解释、法律体系及立法 目的综合判断,并非消灭时效之规定,应解为系就促请作成处分之作业时间之训示规定, 亦经本院一一零年度大字第一号裁定明确。 (二)经查,上诉人前经考试院核定自89年5月20日退职生效,退抚新制实施前、後年资为 21年及4年8个月、月退职酬劳金各为81%、10%在案,斯时系采计上诉人前在民众服务社 担任专职人员之系争期间服务年资(10年1月)并核发退离给与,社团年资处理条例於000 年0月00日生效後,考试院基於核定机关之地位,於107年4月12日依社团年资处理条例第4 条规定,扣除前核定已采计之系争期间服务年资後,重行核计其退离给与,改依重行核计 之退离给与发给,而作成原处分1,铨叙部另依同条例第5条规定,以原处分2命上诉人缴 还自退职生效日起至107年5月11日止已支领社团专职人员年资之退离给与3,519,383元, 嗣上诉人於原审诉讼系属中缴还3,519,383元等情,为原判决依法确定之事实,核与卷内 证据资料相符,原判决据此依调查证据之辩论结果,论明:上诉人退职时既为社团年资处 理条例第2条第1款所定政务人员,并有采认其在民众服务社担任专职人员之年资後,并计 核发退离给与,考试院依同条例第4条第1项,扣除上诉人之系争期间服务年资後重新核计 其退离给与,并审认重行核计结果尚无同条例第4条第3项规定情形,依同条第4项规定以 原处分1重行核给上诉人退离给与,铨叙部依同条例第5条规定,以原处分2命上诉人於107 年8月10日前缴还已支领社团专职人员年资之退离给与3,519,383元,并无违误等情,於法 并无不合。 (三)有关社团年资处理条例规定之合宪性疑义,业经宪法法庭於112年3月17日作成112年 宪判字第3号判决,宣示:同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与宪法平等原则无违背;同条例第4条第 1项、第5条第1项第1款规定关於退职政务人员应连带返还溢领退离给与部分,与宪法第15 条保障财产权之意旨、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及信赖保护原则,均无违背;同条例第5条第1 项第2款规定,与宪法第15条保障财产权之意旨、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及信赖保护原则, 均无违背;同条例第7条规定与法治国原则法安定性之要求,并无违背。上开判决理由叙 明:「系争条例(即社团年资处理条例)之制定,系为处理过去党国体制下,透过悖於当 时公职人员退休(职、伍)法制而宽计特定社团专职人员年资之政策性决定,所遗留之社 团年资并公职年资制度。是系争条例乃落实转型正义之立法,具有匡正过去党国体制下, 政党违反宪政秩序所造成之不法结果,使国家在民主转型後,得回归正常之宪政轨道,并 於民主化後重新评价该等不法结果,以确立及深化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价值,避免国家再次 重蹈党国威权体制之覆辙,其目的核属特别重要之公共利益(司法院释字第793号解释理 由书第39段参照)。……【62】。系争规定一(即同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所指之社团既 参与当年公职人员年资并社团年资之制度形成,配合当年国民党所推行之党、政、社会干 部交流互调政策,以协助巩固其威权统治,更透过公职年资并社团年资制度,免除其对专 任人员转任公职时应负担之退休金或退职金给付义务,故社团主观上知其情事,客观上亦 因此实际上获得无形、有形之利益。是系争规定三(即同条例第5条第1项第1款规定)及 四(即同条例第5条第1项第2款规定)以社团作为溢领退离给与之返还义务人,此手段与 立法目的间具有合理关联。况系争规定三及四仅令该等社团,返还因其当年参与所形成之 违法制度,致国家多年不法支出之退离给与,而未令其应加计利息返还,并未逾越必要范 围,亦与宪法第15条保障人民财产权之意旨尚无违背。【93】声请人四、关系人国民党及 救国团另主张:过去关於公职人 员与党务社团人员彼此转任之退休年资计算,系以互相 采计为原则,故亦有若干社团於计算其专职人员之退休金时,将该等人员任职於公务机关 之年资并予计算等语。……惟此与社团应否依系争条例负返还溢领退离给与之义务,乃属 二事,对系争规定三及四合宪性之判断,不生影响。……【94】」依宪法诉讼法第38条第 1项规定:「判决,有拘束各机关及人民之效力;各机关并有实现判决内容之义务。」法 院即应依宪法法庭判决之意旨为裁判,原判决依宪法法庭判决所持理由而论明社团年资处 理条例上开规定并未违宪,即属有据。上诉意旨以:中华民国民众服务总社专职人员暨公 务人员年资互相采计要点(下称互相采计要点)於76年12月3日已废止,则我国早已回归 正常之宪政轨道,退休(职)人员所溢领的退休金,又有何需被追缴之特别重要公共利益 ;况依上开要点,过去关於公职人员与党务社团人员彼此转任之退休年资计算,系以互相 采计为原则,亦有社团於计算其专职人员之退休金时,将该等人员任职於公务机关之年资 并予计算,中国国民党系以较优的人事制度鼓励公职人员转任党职,且互相采计要点施行 期间无法预期转任人员最终是以公职或党职身分办理退休,原审认定党务社团刻意利用该 要点实际上获得无形、有形之利益,难谓有理云云,指摘原判决违背法令,尚无可采。  (四)另查,上诉人系於66年3月1日起至78年7月31日止,经政大同意借调至中国国民党服 务,借调期间未在政大支薪等情,亦为原判决确定之事实。依上诉人退职时之政务人员退 职酬劳金给与条例(92年12月31日废止,下称退职给与条例)第4条第1项规定:「政务人 员服务2年以上退职时,依下列规定给与退职酬劳金︰一、服务未满15年者,给与1次退职 酬劳金。二、服务15年以上者,由退职人员就下列给与择一支领之︰ (一) 1次退职酬劳 金。 (二) 月退职酬劳金。 (三) 兼领2分之1之1次退职酬劳金与2分之1之月退职酬劳金 。」第6条规定:「政务人员退职时,曾任军、公、教人员者,未曾依规定核给退休 (伍 ) 金或资遣给与之服务年资得合并计算。」退职给与条例施行细则(99年1月25日废止) 第4条第1项规定:「本条例第6条规定,曾任军、公、教人员者,未曾依规定核给退休 ( 伍)金或资遣给与之服务年资得合并计算,指曾任下列之年资:……三、曾任公立学校教 职员或公营事业人员之年资,未依各该规定给与退休金或资遣给与,经原服务机关 (构) 学校出具证明者。」是政务人员退职时,曾任公立学校教职员者,得合并计算核给退职酬 劳金之服务年资,应以依公立学校教职员所适用之退休相关规定得核给退休金或资遣给与 者为限。另依当时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第1条(108年4月24日废止)规定:「学校教职员 之退休,依本条例行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学校教职员,系指各级公立学校现 职专任教职员,依照规定资格任用,经呈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有案者。」学校教职员退休 条例施行细则(108年12月9日废止)第2条规定:「(第1项)本条例第2条所称各级公立 学校,系指国、省(市)、县(市)立学校而言。(第2项)同条所称教职员,系指依教 育人员任用条例规定资格聘派任,并经审定合格之校长、教师、助教;及在教育人员任用 条例施行前进用不需办理公务人员或技术人员改任换叙,其职称列入所服务学校或其附属 机构之编制,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有案之职员。(第3项)前项所称教职员,以编制 内有给专任者为限。」可知,公立学校教职员退休系以现职编制内合格专任且「有给」者 为限,如属无给,即与上述「有给」专任之要件不符,该期间之服务年资尚不得采计核给 退休金之服务年资,自不得依退职给与条例第6条合并计入核给政务人员退职酬劳金之服 务年资。 (五)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虽於98年11月18日增订第8条之1第3项规定:「教职员於退抚新 制施行後,曾任依规定得予并计之其他公职、公营事业人员或第3条第3项规定之公立学校 代理兵缺年资,得於转任到职支薪之日起5年内,由服务学校向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管 理机关(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关)申请补缴退休抚恤基金费用。於转任到职支薪之日起3 个月内申请补缴者,其应缴之退休抚恤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机关按其任职年资、等级、 对照教职员同期间相同薪级缴费标准,换算复利终值之总和,由教职员全额负担一次缴入 退休抚恤基金帐户。逾3个月期限申请补缴者,另加计利息,始得并计其任职年资。」及 第10条之1规定:「(第1项)教师依规定借调办理留职停薪者,除借调依法铨叙审定之公 务人员外,於借调期间符合第4条第1项第1款应即退休规定,且无第12条、第13条规定情 形者,得於届满65岁之日起5年内办理退休。(第2项)前项人员借调留职停薪期间之年资 ,符合第8条之1第3项、第4项及第6项补缴退休抚恤基金费用规定者,得於届满65岁之日 起5年内,由借调前之服务学校向基金管理机关申请补缴退休抚恤基金费用,逾65岁之日 起3个月期限申请补缴者,另加计利息,始得并计其任职年资。」明订教师依规定借调办 理留职停薪者,得补缴借调期间年资之退休抚恤基金费用,而并计其於教职员於退抚新制 施行後,曾任依规定得予并计之其他公职、公营事业人员或核备有案之公立学校代理兵缺 年资,然上开规定系於98年11月18日起施行,故教育部101年1月19日台人(三)字第****** ****号函乃称「教师在98年11月18日以後借调留职停薪者,得於回任教职到职支薪之日起 3个月内申请补缴退抚基金费用本息,其应缴费用由基金管理机关按借调期间实际叙薪情 形,作为计算基准,换算复利终值之总和,由教师全额负担一次缴入退休换恤基金帐户, 逾3个月期限申请补缴者,另加计利息始得并计年资。」上诉人系於89年5月20日退职生效 ,且借调期间为66年3月1日起至78年7月31日止,已如前述,自无上开规定及函释之适用 。原判决据此而认上诉人於系争期间系借调至民众服务社社团任专职人员,虽保留专任教 职而有授课纪录,然未在政大支薪,尚难认上诉人於系争期间为政大编制内有给专任教师 ,该期间即不得以教师年资采计为其政务人员退职年资,并无违误。至原判决另以政大於 66年3月1日即将上诉人退保,上诉人於76年4月29日至76年12月1日系以教育部青年发展署 为投保单位先後办理加、退保,而认上诉人经借调後非政大编制内有给专任教师之地位等 语,核属赘论,惟尚不影响判决结论。又原审曾发函向政大调查上诉人借调中国国民党服 务期间未在政大支薪等情,业经政大函复系依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函同意自66年3月1日 起借调上诉人为该会青年工作会副主任,并自该日起在该会支薪,嗣经政大签准同意借调 ,保留专任教职名义,不在该校支薪,并报请教育部以66年4月19日台(66)人9989号函准 予备查在案,至於借调後仍在政大开课,则系依教育部68年11月19日台(68)高字第35439 号函辧理(亦即其任课时数未超过部订大专院校专任教师每周基本授课时数者,以不予支 给钟点费为原则),是政大於借调期间未支给薪俸予上诉人,难认有何违法情事。上诉意 旨主张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第1条及第2条规定仅系排除已离职或兼任教师,至於退休年资 合并计算系针对曾任不同机关(构)服务年资,上诉人於66年3月1日起至78年7月31日止 任政大专任副教授,并有陆续开课纪录,与留职停薪不同,且依教育部101年1月19日台人 (三)字第***********号函,专任教师因借调而在学校无给,并不影响其退休时并计该借 调期间之专任年资,至专任教师借调後是否参加公教人员保险,亦不影响专任教师身分可 采计之退休年资,原审未查明上诉人是否系专任教师及政大未支薪之适法性,即以上诉人 於系争期间在政大无给而认定不得并计为退休年资,原判决有适用法规不当、理由矛盾及 不备之违背法令云云,均无足取。 所以要说「违背信赖保护原则」云云,根本是无稽之谈 且柯文哲才刚被打枪(不被准许法庭直播),到现在有回应吗?还是因为怕再次遭到执行 羁押,而已经不敢出声了? 现在不管怎样讲,不想财政永续下去的话,这是蓝白的选择,直到整个行动因故终止前, 就不好再指摘不是了。 -- 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梦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强さは 寂しさの别の呼名 现実を受け入れた时 翌日〈あす〉が见えた 过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别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顷 辉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爱しい记忆は仆のために 绊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约束 胸に仆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机动战士钢弹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80.74.219.168 (马来西亚)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HatePolitics/M.1765607734.A.F97.html ※ 编辑: laptic (180.74.219.168 马来西亚), 12/13/2025 14:38:00
1F:推 gogen: 柯就既得利益者,退休的高薪公务员 49.217.113.149 12/13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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