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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erotec (咦)》之铭言: : 2024年 : 数位部依据《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及《性侵害防治法》相关规定 : 针对「创意私房」网站予以即时强制停止解析 : 然後就有人用VPN去看了 : 2025年 : 内政部依据《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 : 针对小红书予以即时强制停止解析 : 然後就有人在教别人用VPN去看了 : 还出来哭 : 还说是绿共逼他们翻墙 : 笑死 : 就跟当初VPN去看创意私房的差不多 : 推 pandp: 小红书这件事没啥好转弯,反正资讯取得这东 111.254.3.197 12/05 10:53 : → pandp: 西替代性很高,只不过对比对其他大平台的 111.254.3.197 12/05 10:53 : → pandp: 监管强度有点好笑就是了 111.254.3.197 12/05 10:53 : 就依法行政阿 : 其他中国平台守规矩就没事 可能会有人说「抖音」、「西瓜视频」、「哔哩哔哩」等也都有诈骗,但要列举可能有诈 骗成分的,根本数不清啊... 但要与「创意私房」连结前,建议先了解一下台湾高等法院一一四年度瞩上易字第一号刑 事判决的记载:(今天才公开) 【犯罪事实】 黄子佼自民国一零三年二月十二日起,注册成为「创意私房」网路论坛(下称创意私房) 会员(会员帐号资料详卷)後,竟意图损害他人利益,基於成年人故意对少年非法蒐集、 处理个人资料、持有儿童及少年性影像之犯意,陆续购买、蒐集创意私房所贩售……儿童 或少年裸露胸部、性器、接触性器或性交行为之性影像,而上开性影像系属个人资料保护 法第六条第一项关於「性生活」之特种个人资料,且内含未经同意……之少年(黄子佼下 载时,其等皆是十二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之少年)及……成年人(黄子佼下载时,其等皆 已满十八岁)之真实姓名、工作地点、生活照或脸书(下称FB)、Instagram (下称IG)、 Beetalk、微信、Gmail、LINE等社交软体帐号、脸部特徵等个人资料,而以其……电脑主 机下载上开性影像及个人资料,且自一一二年二月十七日起(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於一一二年二月十五日修正公布,同年月十七日生效施行,修正前 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仅有行政罚,详下述),仍继续无故以 其……行动硬碟(下称本案扣案硬碟)储存上开性影像及个人资料而持有之,足生损害於 ……(其等)之隐私权。嗣於一一二年八月四日,经员警搜索扣得本案扣案硬碟,方循线 查悉上情。 【理由】 贰、认定事实之证据及理由: 一、讯据被告於本院审理时,业已就下载、持有……儿童及少年性影像之犯行坦认不讳, 惟矢口否认有何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之主观犯意。辩护意旨并称:被告虽有下载……性影 像,并储存於个人档案中,但被告「下载」……性影像之目的,始终非为「蒐集」他人个 人资料为主要或最终目的,仅是被告於「下载」该等性影像,为满足自身「性好奇心」时 ,所必然发生之「附带效果」,难认被告有「损害他人利益之意图」,且被告从未有对外 「散布」或「揭露」他人性影像之情事,并无法对於资料当事人(即被害人)造成现实生 活之影响或损害,至多仅於「概念上」有侵害被害人之风险,亦难认有「足生损害於他人 」,自不该当个人资料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之罪名等语。经查: (以下经人工智能整理) (一)持有儿少性影像与个资之事实已明确  ・被告自一零三年年起加入「创意私房」论坛,多次购买、下载、持有儿童或少年性影   像及相关个人资料。  ・被告已自白,并有论坛会员资料、购买纪录、监识报告、扣押硬碟等证据佐证,影像   数量除部分编号外均经法院核对无误。 (二)影像确属儿童或少年性影像  ・被害人於警询、侦查中指认影像,证称拍摄时年龄介於十至十七岁。  ・不论被告下载时被害人是否已成年,影像本质仍属儿少性影像。 (三)构成个资法所禁止蒐集之「性生活」特种个资  ・影像内容涉及裸露、性器或性交行为,均属个资法第6条所称之「性生活」敏感资料  ・影像档中包含真实姓名、脸部、工作地点、生活照、社群帐号等,可直接或间接识别   身分。  ・被告未得同意即下载、储存,属非公务机关无故蒐集、处理个资。 (四)被告具有「损害他人利益」之意图,且足生损害於被害人 1.法理部分  ・个资法第四十一条之「损害他人利益」不限於财产利益,亦含人格权、隐私权。  ・敏感个资须受最高程度保护,非公务机关不得任意蒐集。 2.事实部分  ・论坛明确以儿少特徵(校服、校名、年级、生活照、社群帐号等)作为贩售标示,买   家可轻易得知是儿少性影像且可辨识被害人身分。  ・被告以储值方式付费购买(非无偿取得),目的在於纾压、满足性慾。  ・被告明知该等影像具有严重侵害儿少身心发展及性隐私之性质,仍付费下载、保存,   因此主观上有损害被害人利益之意图;客观上已侵害被害人性隐私权。 (五)辩护意见不采  ・辩称无损害他人之意图、不足生损害等,与事实及法理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二、论罪(略,涉及大量新旧法比较) 三、撤销改判之理由: (一)原审详予调查後,认被告犯113年8月7日修正前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9条第1 项无正当理由持有儿童或少年性影像罪,事证明确,予以论罪科刑,固非无见。然: 1.被告应从一重论处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个人资料保护法第41条之非公务机关非法蒐集、 处理个人资料罪,并依儿童及少年福利权益保障法第112条第1项前段规定,加重其刑,业 如前述,检察官主张被告尚可能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之罪名,为有理由,被告上诉否认此 部分犯行,自不可采;原判决漏未斟酌上开罪名并加重其刑,於法有违。 2.另部分被害人,业已肯认此部分影像确为其2人所拍摄,且其中一位被害人拍摄时为12 、13岁、附表一编号37之被害人拍摄时年仅8、9岁,而被告下载其2人之性影像(含个人 资料)时,其2人均为13岁等情,有部分被害人之警询笔录存卷足凭,检察官上诉主张此 部分应并予审理,尚属有据,原审漏未审酌上情,容有未当。 3.被告於本院审理中,业与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全数达成和解并赔偿损失,原审量刑时未及 斟酌此节,稍有未恰;被告上诉请求从轻量刑,尚属可采。 4.扣案如附表二编号1所示之电脑主机为被告所有,供其蒐集、下载以持有……性影像( 含个人资料),自属被告犯罪所用之物,应依法没收(详後述),原判决漏未宣告此物, 亦有未恰,检察官上诉指摘及此,为有理由。从而,原判决既有前述不当之处,即属无可 维持,应由本院撤销改判之。  (二)爰以行为人之责任为基础,审酌下述等一切情状,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 1.犯罪之动机及目的、犯罪时所受之刺激、被告与被害人之关系: 被告於侦查中陈称:我加入创意私房论坛购买该等影片之目的系为纾压等语,可见被告系 因一己私慾,主动加入创意私房论坛成为会员,并自该论坛购买、下载、储存如附表一所 示之性影像(含个人资料)而持有,并无其他刺激。又依……告诉人、被害人於警询、侦 查中之证述,其等系因交友、应徵工作、遭诱骗、威胁等事由而经他人或自行拍摄传送该 等照片及影片,且原不知悉其等之性影像档案遭他人上架网站贩售予他人,而被告於原审 审理中供承其系成为创意私房论坛会员後,花费储值金钱购买、下载取得该等影片等语, 足知被告与……被害人等并不相识,亦无亲谊关系,其仅因一己私慾,下载、储存、持有 该等儿童或少年之性影像(含个人资料)而为本案犯行,难认就此等量刑因子有何足以凭 为从轻量刑之事由。 2.犯罪之手段、所生危害: 被告加入创意私房网站成为会员後,陆续以储值金额购买、蒐集如附表一编号1至37所示 儿童或少年之性影像(含个人资料),并下载、储存於本案扣案硬碟而持有之,其持有之 儿童或少年性影像、个人资料档案数量高达2,341个,该等性影像客体之儿童及少年共37 人,是被告蒐集、持有之儿童及少年性影像数量非微,且……(这些)儿童或少年陈称其 等遭拍摄性影像时之年龄介於8至17岁,分别就读国小、国中、高中各节,性影像内容包 含儿童或少年裸露胸部、性器、接触性器或为性交行为等情,并可轻易辨识其等之脸部、 身体特徵,甚且包含儿童或少年之学校制服、学生证、社群网站资料、手写个人年籍等个 人资料,而该等儿童或少年之性影像档案沦为寻常商品般,上架於该论坛任人挑选购买, 且於论坛页面及档案标题介绍该等性影像之特色,包含年龄「学生妹」、「校花」、「国 小」、性特徵「水滴奶」、就读学校简称(详卷)等,甚且放置儿童或少年之社群网站、 生活照、性影像截图等资讯吸引会员购买各情,是依如附表一所示该等性影像之儿童及少 年之年龄、影像内容各情,可知该等性影像严重侵害儿童及少年身心健全发展,而被告蒐 集、持有上开数量非微之儿童及少年性影像之行为,自提高儿童及少年成为性剥削对象之 危险性,促使儿童或少年之性剥削制品之供需关系存续,与立法者避免不特定儿童及少年 之个人利益遭受侵害之危险,达成防制、消弭以儿童或少年为性剥削对象之国家重大公益 目的相悖,被告本案犯行所生危害非轻。 3.被告之品行、生活状况及智识程度: 被告自陈五专毕业之智识程度,案发时在演艺圈工作,但因本案失去工作,并罹患身心疾 病,及有1名未成年子女,现与配偶离婚而需支付赡养费及扶养费等家庭生活经济状况, 又其未曾因犯罪经法院判处罪刑,有被告前案纪录表在案足查,且前有多次参与公益活动 之纪录,可见被告并无犯罪纪录、素行良好,智识程度一般、生活状况平顺,并无因智识 低下或生活环境而犯罪之明显情事。 4.犯罪後之态度: 被告案发後於侦查中坦承犯行,再於原审审理中否认犯行,复於本院审理时坦认持有附表 一所示儿童或少年之性影像,然否认有何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之情,并已与附表一所示被 害人全数成立和解并赔偿损失等犯後态度。 (三)缓刑之宣告: 1.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纪录表在案足凭,且於 本院审理中坦承持有附表一所示儿童或少年之性影像,并与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皆已达成和 解并给付赔偿完毕等情,足认其有弥补各该被害人所受损害之意,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亦均 同意给予被告缓刑宣告(详见附表一「和解与否」栏之调解笔录、和解协议所载),认被告 经此侦审程序及刑之宣告,当知所警惕,前开对其所宣告之刑,以暂不执行为适当,爰依 刑法第74条第1项第1款规定,并宣告缓刑4年,以启自新。另为促使被告日後重视法律规 范秩序,导正偏差行为,本院认应课予被告一定条件之缓刑负担,令其能从中深切记取教 训以警惕自省,以资作为自身经验之铭刻,爰依刑法第74条第2项第5款、第8款之规定, 命被告应於缓刑期间内向检察官指定之政府机关、政府机构、行政法人、社区或其他符合 公益目的之机构或团体,提供180小时之义务劳务,及应接受法治教育3场次(以有关儿少 保护、性别平等议题者优先),并依刑法第93条第1项第2款、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 法第112条之1第1项等规定,谕知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俾透过观护人给予适当之督促, 教导正确法治观念,以收矫正及社会防卫之效。倘被告违反上开应履行之负担情节重大, 足认原宣告之缓刑难收其预期效果,而有执行刑罚之必要,依刑法第75条之1第1项第4款 规定,得撤销其缓刑之宣告。 2.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112条之1第1项、第2项规定,「成年人故意对儿童及少 年犯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罪而受缓刑宣告者,在缓刑期 内应付保护管束。法院为前项宣告时,得委托专业人员、团体、机构评估,除显无必要者 外,应命被告於付保护管束期间内,遵守下列一款或数款事项:一、禁止对儿童及少年实 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为。二、完成加害人处遇计画。三、其他保护被害人之事项」。法院 於判断是否属於「显无必要」时,应审酌被告犯罪时之动机、目的、手段、犯後态度、对 被害人侵害程度、再犯可能性、与被害人之关系,及被告前有无曾经类似犯罪行为,或为 一时性、偶发性犯罪等因素而为综合判断(立法理由第4点参照)。被告并无前案纪录, 且犯後已坦承犯行,并与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均已达成和解、赔偿损失,本院亦课以被告如 附表所示损害赔偿之负担,参以被告与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皆不相识,而储存相关性影像之 载具亦经宣告没收(详後述),复经本院课以被告前揭义务劳务、法治教育等负担,被告 对……被害人之再犯可能性应已大幅降低,是本院审酌上开各情,认显无必要再命被告於 缓刑付保护管束期间遵守该条项所列各款事项,附此叙明。 (四)没收:(略) 就这些内容来看,已经可以证明「创意私房」显然不法了 但也要顾虑「双重危害」(double jeopardy )问题,如果没有因为该平台上的任何恶行 而让任何人蒙受损失,查禁就不妥了啊! -- 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梦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强さは 寂しさの别の呼名 现実を受け入れた时 翌日〈あす〉が见えた 过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别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顷 辉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爱しい记忆は仆のために 绊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约束 胸に仆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机动战士钢弹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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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CenaC: 看来脸书诈骗显然合法吗 123.192.113.90 12/05 12:04
2F:→ laptic: 要看移除速度 (?) 180.74.217.4 12/05 12:05
3F:推 SonyXperiaZ3: 创意X房是贩卖CSAM与NCII 直接严重 101.10.170.167 12/05 12:11
4F:→ SonyXperiaZ3: 侵害他人的性隐私权 跟小红书这次事 101.10.170.167 12/05 12:11
5F:→ SonyXperiaZ3: 件完全不能相提并论 101.10.170.167 12/05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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