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l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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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免术换证是在吵什麽啊
时间Sat Oct 12 15:03:06 2024
户籍法第4条第1款第1目办理户籍登记中的出生登记资料内含性别登记。
同法第21条规定户籍登记事项变更,应为变更。
再按照同法第46条当事人是变更登记申请人。
希望变更登记的人依据21条与46条请求性别变更。
到户政事务所会是,户政事务所会告诉你,内政部曾经提出函示表示要变更性别登记要缴交2分精神监定变性诊断跟摘除性器官的手术证明等等的证明书,所以没证明书你没办法变更登记,於是会申请否准。
希望变更登记的人就会去行政诉讼。
现在的问题在於户籍法没有法源依据授权内政部可以出这份函示,所以只要去打官司,通常会因为违反法律保留增加法无明文限制与有违比例原则,最後户政事务所必须准许同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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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proletariat: 内政部用行政函释代替法律固然有问题 36.228.4.238 10/12 15:42
3F:→ proletariat: 但是法院判决我也不以为然 出生登记 36.228.4.238 10/12 15:43
4F:→ proletariat: 时的性别是生理上的性别 个人认同的 36.228.4.238 10/12 15:43
5F:→ proletariat: 性别应该是社会性别 法官把这两种混 36.228.4.238 10/12 15:43
6F:→ proletariat: 淆就会变成认同社会性别是女性的人他 36.228.4.238 10/12 15:44
7F:→ proletariat: 的生理性别其实还是男的 36.228.4.238 10/12 15:45
8F:→ proletariat: 照法理说 登记事项事後有变更应该仅 36.228.4.238 10/12 15:45
9F:→ proletariat: 限於生理性别有变更 至於法律没规定 36.228.4.238 10/12 15:46
10F:→ proletariat: 应该比照人民申请徵收既成道路一样 36.228.4.238 10/12 15:46
11F:→ proletariat: 以法无依据驳回申请 36.228.4.238 10/12 15:46
12F:→ proletariat: 上面应该改成欠缺公法上请求权驳回 36.228.4.238 10/12 1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