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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接触过些都市更新的相关知识,来解释一下好了XD (文长,看不下去的或王家卫请左转) 为什麽王家还是不能划出都更单元(除非同意户集体反悔) (以下判决、法条、网站资讯之连结均会附於文末) 回到王家败诉的判决: 最高法院行政法院裁定100年度裁字第1582号 判决原上诉败诉原因主要有两点 一、根据都更条例第19条,已发生"送达"之效力 →释字709号已说明违宪 二、另上诉人所有803、801地号土地所在位置并未面临建筑线 →释宪文未提及建筑线相关条文,视为有效 都更案成立的原因则除以上两点外另加上: 三、文林苑案依据都更条例第22条:都市更新事业计画之拟定、变更应取得同意之所有权 人及总楼地板面积之比例 →释宪文解释为不违宪,故有效 以下就这三点来说明 懒人用关键字: 1.都更条例第19条 第 3页 2.都更条例第10条 第 4页 3.都更条例第22条 第 7页 4.建筑线 第 9页 5.多数决 第11页 6.参考资料 第15页 一、行政程序 原都更条例第19条第3项规定: 都市更新事业计画拟定或变更後,送该管直辖市、县(市)政府都市更新审议委员会审议 前,应於各该直辖市、县(市)政府或乡(镇、市)公所公开展览三十日,并应将公开展 览日期及地点登报周知及举行公听会;任何人民或团体得於公开展览期间内,以书面载明 姓名或名称及地址,向该管直辖市、县 (市)政府提出意见,由该管直辖市、县 (市) 政府都市更新审议委员会予以参考审议。(现今版本分列於第三及第四项) 违宪理由: 1.惟上开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并未要求主管机关应将该计画相关资讯(含同意参与都市更 新事业计画之私有土地、私有合法建筑物之所有权人清册),对更新单元内申请人以外 之其他土地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分别为送达。 2.所规定之举办公听会及由利害关系人向主管机关提出意见,亦仅供主管机关参考审议, 并非由主管机关以公开方式举办听证,使利害关系人得到场以言词为意见之陈述及论辩 後,斟酌全部听证纪录,说明采纳及不采纳之理由作成核定,连同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 业计画,分别送达更新单元内各土地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他项权利人、嘱托限制登 记机关及预告登记请求权人。 释宪文结论:凡此均与前述宪法要求之正当行政程序不符,有违宪法保障人民财产权与居 住自由之意旨。 都更条例第10条原文 第十条 (更新地区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权人自行或委托实施之程序) 经划定应实施更新之地区,其土地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得就主管机关划定之更新单元, 或依所定更新单元划定基准自行划定更新单元,举办公听会,拟具事业概要,连同公听会 纪录,申请当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核准,自行组织更新团体实施该地区之都市更 新事业,或委托都市更新事业机构为实施者实施之。   前项之申请,应经该更新单元范围内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均超过十分之一 ,并其所有土地总面积及合法建筑物总楼地板面积均超过十分之一之同意;其同意比例已 达第二十二条规定者,得免拟具都市更新事业概要,并依第十五条及第十九条规定,迳行 拟具都市更新事业计画办理。 违宪理由:虽有申请人或实施者应举办公听会之规定,惟尚不足以保障利害关系人适时向 主管机关陈述意见,以主张或维护其权利。上开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并未要求 主管机关应设置适当组织以审议都市更新事业概要,且未确保利害关系人知悉 相关资讯可能性,与前述宪法要求之正当行政程序不符,有违宪法保障人民财 产权与居住自由之意旨。 个人解读:审议之程序非为公开举办听证,利害关系人之意见不应仅供参考,且未要求 主管机关应设置适当组织以审议都市更新事业概要,皆为程序上缺失所致, 故将此部分程序重新Run一遍(从申请至听证会之相关程序)应可补足程序上之 缺失(当然还是要看实际修法後规定之状况而定) 王家卫却只看到居住自由而无视是正当行政程序不符所致。 而第10条的部分,因同意户比例已超过22条规定,故可直接适用第22条,而非 违宪之第10条,而第22条并无违宪。 都更条例第22条原文 第二十二条 (都市更新事业计画之拟定、变更应取得同意之所有权人及总楼地板面积之比例) 实施者拟定或变更都市更新事业计画报核时,其属依第十条规定申请获准实施都市更新事 业者,除依第七条划定之都市更新地区,应经更新单元范围内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筑物 所有权人均超过二分之一,并其所有土地总面积及合法建筑物总楼地板面积均超过二分之 一之同意外,应经更新单元范围内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均超过五分之三, 并其所有土地总面积及合法建筑物总楼地板面积均超过三分之二之同意;其属依第十一条 规定申请获准实施都市更新事业者,应经更新单元范围内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筑物所有 权人均超过三分之二,并其所有土地总面积及合法建筑物总楼地板面积均超过四分之三之 同意。但其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筑物所有权面积均超过五分之四同意者,其所有权人数 不予计算。 不违宪理由:考其立法目的,一方面系为落实推动都市更新,避免因少数人之不同考量而 影响多数人改善居住环境、促进都市土地有计画再开发利用之权益,因而规 定达一定人数及一定面积之同意比率,即得申请核定都市更新事业计画;另 一方面又为促使居民事先沟通协调,以减少抗争,使都市更新事业计画得以 顺利执行。 结论:与宪法上比例原则尚无抵触,亦无违於宪法要求之正当行政程序。 王家卫几乎都会无视这条...但是是最重要的这条。 二、建筑线 营建署全球资讯网/政府资讯公开/主动公开资讯/行政指导文书/都市更新篇/九划 建筑线为建筑基地上能否合法建筑及建筑配置之基准。 我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主管建筑机关应指定已经公布道路之境界线为建筑线 …必要时,(且)得在已经公布道路之境界以外另定建筑线。」 都市计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发布细部计划地区,应限制其建筑使用…,但主要 计画发布已逾二年以上,而能确定建筑线…者,得依有关建筑法令之规定,由主管建筑机 关指定建筑线,核发建筑执照。」 建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建筑物不得突出於建筑线之外,……。」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 计施工编第七条规定:「为景观上或交通上需要,……政府得依法指定(建筑物)墙面线 令其(自建筑线起)退缩建筑。」 可见建筑线的意义有二: 1.建筑线是建筑改良物使用建筑用地的境界线,建筑改良物之任何部份不得超越建筑线 2.未经指定建筑线的土地不能取得建筑执照。 由以上法令条文,可见建筑线具有决定基地能否建筑,及用以控制建筑物配置之作用。 结论:王家之所以会不得单独划出都市更新单元,为缺乏建筑线之故,会导致日後无法改 建,还有消防车无法进入之虞。(邻近捷运高架桥为交通用地不能指定为建筑线) 故若王家单独划出都更单元,等於是宣判王家的土地及建物死刑。 (以後王家建物将因无法发予建照而完全无法动弹,除非等都更後建物多年後再合 并进行都更) 三、多数决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及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有关申请核定都市更新事业计画时应具备之同意比率之规定,与宪法上比例原则尚无抵触 ,亦无违於宪法要求之正当行政程序。惟有关机关仍应考量实际实施情形、一般社会观念 与推动都市更新需要等因素,随时检讨修正之。 →此多数比例规定并无违宪 所以我们可以套用都市更新条例第22条的部分条文 应经更新单元范围内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均超过五分之三,并其所有土地 总面积及合法建筑物总楼地板面积均超过三分之二之同意;其属依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获准 实施都市更新事业者,应经更新单元范围内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均超过三 分之二,并其所有土地总面积及合法建筑物总楼地板面积均超过四分之三之同意。但其私 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筑物所有权面积均超过五分之四同意者,其所有权人数不予计算。 Wiki的资料: 实施者乐扬公司於民国97年(2008年)1月4日举办事业计画及权利变换计画公听会,在取 得更新单元内私有土地所有权人73.68%及其所有面积77.83%同意,私有合法建筑物所有权 人72.34%及其总楼地板面积79.90%同意,符合同意比例门槛後,报请被台北市政府核定; 被台北市政府续办理公开展览30日,并举办公听会,听取民众意见後,将全案提请台北市 都市更新及争议处理审议会决议修正後通过,被台北市政府核定准予实施者即参加人实施 本案。坪数不足或持份地主则领取补偿金离开,最後取得都市更新划定范围内90%的土地 同意书。 整理: 私有土地所有权人 :73.68% > 3/5=60% 私有合法建物所有权人 :72.34% > 3/5=60% →符合前述都更条例第22条套用黄色字部分之条文 私有土地所有权面积 :77.83% > 2/3=66.67% 私有合法建物楼板面积 :79.90% > 2/3=66.67% →符合前述都更条例第22条套用蓝色字部分之条文 总结:程序可能需要重跑,但是若同意户没有反悔的话,王家还是必须在都更范围内。 部分违宪(原文)→全部违宪→文林苑案无效→王家需原地重建 这大概是很多王家卫天真的在脑补的程序吧~ 一切依法来,可是法条得先看清楚呐~ 参考资料: 最高法院行政法院裁定100年度裁字第1582号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htm 输入100年裁字第1582号 大法官释字第709号 http://ppt.cc/yskX 营建署全球资讯网/政府资讯公开/主动公开资讯/行政指导文书/都市更新篇/九划 http://ppt.cc/9YI2 都市更新条例(民国99年) http://ppt.cc/OHiW 都市计画法(民国99年) http://ppt.cc/5WHK 建筑法(民国99年立法100年公布) http://ppt.cc/hf~E 维基百科条目:文林苑都市更新争议 http://ppt.cc/QuIz (有错部分还请各位推文更正) -- 1、2、3~嘿! \( ̄▽ ̄\@) ~ 2、2、3~噗!~(@/ ̄▽ ̄)/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6.113.111
1F:推 LionRafale:认真文推 04/27 03:43
2F:推 dakkk:拆都开始拆了 要怎样也不能怎样了吧 04/27 03:53
本来就不能怎样啊 释宪文没有让王家生出建筑线,也不认为22条违宪 更没有任何一条法条有能让王家原地重建的规定, 补足程序之缺失後,王家还是得参与都更 (王家当然有表达不同意之权利,但是仍要遵守第22条多数决的结果)
3F:→ askemm:不怎麽样还是可以坚持崩溃啊XD 04/27 12:51
4F:推 Hartmann:大推 04/27 13:21
5F:推 sinechen:好强!! 04/27 14:21
6F:推 setzer:认真为推 04/27 14:57
7F:→ setzer: 文 04/27 14:57
8F:推 payeah:home-sale板也有类似的文章 04/27 14:58
9F:→ payeah:总之,补完程序,同意户没改变意向的话,王家要翻盘很难 04/27 14:58
10F:推 f78:两亿跟一楼店面,我看什麽都好谈 04/27 14:59
11F:推 mrcat:大法官:你再回去问他们一程,就完事啦 04/27 15:34
12F:推 mornlunar:关键22条根本没宣告违宪,吱吱崩溃XD 04/27 16:06
※ 编辑: purin820611 来自: 140.116.113.111 (04/27 16:16)
13F:推 delavino:推 04/27 16:41
14F:推 hazel0093:590块的文章 打多久? 04/27 17:08
大概两个半小时吧XD 前言、建筑线和多数决部分是在记事本打好再贴上来排版和上色 花了1小时左右 (包含记事本编辑时间) 行政程序则是直接不经记事本直接贴在打文章的地方 大概花了1小时半上下 如果整篇都是直接在PTT编辑的话大概就有满满的1000P币了吧XD ※ 编辑: purin820611 来自: 140.116.113.111 (04/27 17:16)
15F:推 mornlunar:你对建筑线的法规和理解完全正确,本科生?XD 04/27 17:18
提(ㄇㄧㄥˊ)示1:我IP如您所见有116 提(ㄇㄧㄥˊ)示2:我系馆在榕园旁边 天有点暗喔XD ※ 编辑: purin820611 来自: 140.116.113.111 (04/27 17:23)
16F:推 mornlunar:可我记得我前几天去找kato桑的时候建筑系馆离榕园有段距 04/27 17:25
17F:→ mornlunar:离耶,科科。 04/27 17:25
再仔细想想,站榕园看得到哪些系的系馆......了了可别讲出来喔XD ※ 编辑: purin820611 来自: 140.116.113.111 (04/27 17:28)
18F:推 mornlunar:我等等骑车过去去看看XD 04/27 17:31
估狗地球开一下就知道啦XD ※ 编辑: purin820611 来自: 140.116.113.111 (04/27 17:35)
19F:推 jeff4954:大推认真文 04/27 18:35
20F:推 epephanylo:推认真文 (我END了 (遮脸 04/27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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