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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preme.justia.com/us/471/1/case.html 这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落落长,懒得看的话我报重点就好。 ①要看主文的话,大概在网页右边的手机广告和Find a lawyer的左边。 White大法官主笔联邦最高法院多数意见如下: 这个案子需要我们就一个对显然未武装的嫌疑犯开枪,以防止脱逃的 案件是否合宪作出裁决。我们认为,除非在有必要防止脱逃,且警察 有「相当理由」相信嫌疑犯对自己(指警察)或对他人构成了死伤的 威胁时,才能够使用枪枝。 ②列两小段最高法院对跟乡民关心的「事後诸葛」或「万一假设」的驳斥, 在Page 471 U. S. 11 Where the suspect poses no immediate threat to the officer and no threat to others, the harm resulting from failing to apprehend him does not justify the use of deadly force to do so....... 如果嫌疑犯没有对警察或他人造成立即的危险性,也无法以逮捕不成会造成 伤害加以合理化。 Page 471 U. S. 19 D部分 "[a]fter extensive research and consideration, [they] have concluded that laws permitting police officers to use deadly force to apprehend unarmed, non-violent fleeing felony suspects actually do not protect citizens or law enforcement officers, do not deter crime or alleviate problems caused by crime, and do not improve the crime-fighting ability of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对於作为宪判决是否会伤害到警察的执法……联邦最高院在经过广泛的研究和思考 之後,认为法律若允许对未武装、不具危险性的的脱逃重罪嫌疑犯开枪,并无法 保护公民或减轻犯罪问题,也无法改善执法部门打击犯罪的能力。 ③地院、上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逻辑, 在Page 471 U. S. 20 IV那边。 地院:在田纳西州法有授权,联邦宪法也没禁止的情况下,警察如果没有 其他替代方式可以逮捕,就可以使用枪枝防止重罪嫌疑犯脱逃。 →联邦最高院批评:这种看法形同不需要「明显危险」的存在。 上诉院:事实部分结论与地院一致,但认为基於这个事实,使用枪枝不合法。 →联邦最高院支持:Officer Hymon could not reasonably have believed that Garner -- young, slight, and unarmed -- posed any threat. Indeed, Hymon never attempted to justify his actions on any basis other than the need to prevent an escape..... 警察Hymon无法合理的相信这位年轻、瘦小又未武装的Garner,构成了威胁。 他除了防止嫌疑犯脱逃这项以外,再无其他足以正当化的理由。 Hymon did not have probable cause to believe that Garner, whom he correctly believed to be unarmed, posed any physical danger to himself or others. Hymon没有相当理由……… (个人补充:proble cause=「相当理由」是要高於「合理怀疑」的, 简单来说,有罪判决→开枪→盘查,就是确切心证→相当理由→ 合理怀疑 有疑问的大可以查询或问相关科系的朋友) While we agree that burglary is a serious crime, we cannot agree that it is so dangerous as automatically to justify the use of deadly force. 本段直接指出重罪≠危险性(没危险性就是不可以开枪) ④个人意见: 我满想补充说明,除了万一假设以外,有些人用「无法证明他不危险」的逻辑 来正当化开枪这件事,或是把这个判决的逻辑想成只有犯人「显然没武装」、 或「显然没危险」时才不可以开枪,其他就可以。 换成天眼通说法,就是警察怎麽可能看出来某人显然有危险(藏有武器), 所以当然可以开枪。 问题在於,看不看得出来这件事本来就是执法的标准。 越是危险的执法动作,本来就需要越严格的标准。 开枪跟徒手制服需要的标准如果一样,你被临检也不会心安, 这种有恐怖感的执法方式,不是丢一句反正我是清白就可以带过。 这种死别人不死自己的思考模式真的是招然若揭。 警察可以随时去你家搜查,反正你是清白的阿,搜不到违禁品就算了, 搜到算他赚到业绩,乡民阿,这样对吗… 因为这种逻辑是种消极的条件,跟需要「某件事实存在」的积极条件根本 不一样。开枪是需要积极的证明「有」危险存在,而不是说无法保证「无」 危险就可以开枪。如果这逻辑适合,那警察可以随时随地开枪,因为他根本 无法真正知道你到底有没有危险性,反正这社会那麽乱,他大可做这个很符合 乡民胃口的假设,就算被告了,他只要说他不确定你「没」危险性就好了。 最简单的说法就是,只要你是潜在的犯罪人,就满足了所有执法的条件。 (我不太会解释,希望可以意会一下) 你今天或许因为同情警察放宽条件,但要想是不是抱着死别人就是不死自己的想法 来看这件事。 再说很多人基於这个万一假设,再做更多假设,例如放走他就会怎样怎样, 请求支援的这段空窗期会怎样怎样,听了就觉得OOXX而已。 拜托,法律本来就不是万能,不可能也「不应该」求取完美, 国家的权力本来就要节制,到某个程度後就不可以再扩张。 一个人单单只是「逃跑」的话,警察可以飞起来追没错,追的到是他本事, 追不到就只能乾瞪眼,不然就是呼叫警网支援,这本来就是执法的「必要缺陷」。 要完美的执法,那做时光机回去纳粹德国或红色苏联时代算了。 写的很累,我还想说这跟蓝绿没什麽关连,因为我就是蓝皮蓝骨。 -- 荀彧:「奉主上以从人望,大顺也;秉至公以服天下,大略也; 服弘义以致英俊,大德也。」魏武是行奉载天子之道。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24.9.10
1F:推 myran:不过台湾人就是典型嫌难吃又要打包,执法的必要缺陷重要吗 04/20 03:25
2F:→ myran:还不是整天骂警察多烂不做事,做事就喊执法过当看太多了 04/20 03:25
3F:推 manadoll:法律本来就是要证明他有犯罪 而不是抓他要他证明自己无罪 04/20 03:26
4F:推 suwilliam:推这篇翻译与楼上 04/20 06:57
5F:推 downtoearth:像这样就可以把相反意见的正面说服,另一个搞不好 04/20 08:20
6F:→ downtoearth:也是法学领域的,除了:难道人民没有逃跑的自由 04/20 08:21
7F:→ downtoearth:这种猴戏,就没有其他事可以做了 04/20 08:21
8F:→ downtoearth:看起来,这个ID的人生,就只有消耗在耍猴戏的价值 04/20 08:22
9F:→ roxinnccu:如果『追不到就乾瞪眼』是一个选项的话,那我也没啥意见 04/20 08:53
10F:推 setzer:显然未武装的嫌疑 <- 很多人无视这个争议案件的前题之一 04/20 08:53
11F:→ roxinnccu:呼叫警网支援这种事,除了是预先部署好的行动以外,几 04/20 08:54
12F:→ roxinnccu:无可能,简单说就是这样 04/20 08:54
13F:→ roxinnccu:美国的案例争议此前念书时就听过,但当时刚从海边回来的 04/20 08:54
14F:→ roxinnccu:小弟特级度烂这种高居庙堂之上的所谓危险性说法 04/20 08:55
15F:→ roxinnccu:危险性也者,是事後给这些高居庙堂之上的法官说的算呢 04/20 08:57
16F:→ roxinnccu:还是你终究得依赖一线员警的判断? 04/20 08:57
17F:→ roxinnccu:如果乾瞪眼可以成例的话,那似乎见飙车族不去追杀也很 04/20 08:58
18F:→ roxinnccu:刚好了,他就开快一点嘛,有什麽立即可见的危险? 04/20 08:59
19F:→ roxinnccu:追赶他反而他四处逃窜撞死人更危险不是? 04/20 08:59
20F:→ roxinnccu:各位一线的鸽子要把这一篇跟上一篇都复制下来(或许警政 04/20 09:00
21F:→ roxinnccu:高层已经作了),下次碰到这种状况,记得乾瞪眼就好 04/20 09:00
22F:→ roxinnccu:如果哪一天这种逃窜的人跑着跑着忽然跳到谁家家里挟持了 04/20 09:01
23F:→ roxinnccu:谁的话,也要用这两篇来杜乡民悠悠之口唷~~~ 04/20 09:02
24F:推 setzer:放心好了 真的歹徒做乱时 同一批人骂警方不力都来不及了 04/20 09:03
25F:推 zaknafein987:我很很赌烂这种事後结果论判决... 04/20 09:07
26F:→ roxinnccu:当然叫做判决的都是事後论断啦 04/20 09:08
27F:→ roxinnccu:又不是Judge Dred 说~~ 04/20 09:08
28F:→ roxinnccu:只不过论断时立下的标竿就完全可以检讨 04/20 09:09
29F:→ setzer:美国的案例上诉方有个重点在於 员警有办法确信死者无武装 04/20 09:09
30F:→ roxinnccu:因为这会是事後更接近一般人民的一线警察的行事准则 04/20 09:09
31F:→ setzer:因为员警看到了对方双手是空的 04/20 09:09
32F:→ roxinnccu:而且上有好者,下必甚焉,寒蝉效应 04/20 09:10
33F:→ roxinnccu:所以我说:Beware what you wish for. 04/20 09:10
34F:→ suwilliam:那个少年涉他案也是事後得知~未知前只能就当时情境处理 04/20 09:32
35F:→ mrfreud:美国已经给警察很大的一线判断空间了 但起码还是有标准在 04/20 19:44
36F:→ mrfreud:一大堆侦查原则都是因为要配合侦查 最高院才一直创设... 04/20 19:45
37F:→ mrfreud:不过最高院也很重宪法精神 所以凡事都有个底线 04/20 19:46
38F:→ mrfreud:如果警察有理由相信有危险 当然可以开枪 又不是绝对禁止 04/20 19:47
39F:→ mrfreud:个危险一直都是事前判断 事前看有危险 就算事後没危险 04/20 19:47
40F:→ mrfreud:开枪也没关系 04/20 19:48
41F:→ mrfreud:如果仔细看判决 就知道这跟结果论完成不同.... 04/20 19:49
42F:→ mrfreud:勉强扯上关系的 就只有让人逃跑是不是宪法所作出的决择 04/20 19:50
43F:→ mrfreud:结果当然是 事前看不出有危险的人 还开枪 就只是滥杀罢了 04/20 19:51
44F:→ mrfreud:另外前面推文举的飙车族一例 显然类比错误 04/20 19:53
45F:→ mrfreud:飙车族对公众生命财产的危险性 事前看很容易判断 04/20 19:53
46F:→ mrfreud:判断飙车族有危险性的机率 在个案上一向都很高 04/20 19:54
47F:→ mrfreud:这时候警察当然可以追 鸣枪不停当然可以开枪 04/20 19:55
48F:→ mrfreud:这例子说明单单逃跑这件事 危险性需要更多的佐证来强化 04/20 19:56
49F:→ suwilliam:楼上分析的很好~这才是问题的重点所在~每个案例不尽相同 04/21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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