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assili242 (Windgassen=Siegfried)
看板HatePolitics
标题[恶搞] 台湾国宪法
时间Fri Oct 20 17:57:34 2006
台湾国宪法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台湾国基於爱台湾主义,为民 (禁党) 有民 (禁党) 治民 (禁党) 享之本
土共和国。
第二条、台湾国之主权属於民禁党员全体。
第三条、具有民禁党党籍者为台湾国公民,其余者为平民。
第四条、台湾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明禁党中常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
第五条、爱台湾与支持民禁党者为本土籍人民。
第六条、台湾国国旗定为四角绿色,中间一绿色台湾。
第二章 人民之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台湾国土本籍之人民,无分男女,宗教,阶级,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八条、人民身体之自由应受保障。除外来民族者可任意逮捕或拘禁外,其余本土
籍人民非经民禁党中常会会议决议者,不得任意逮捕或拘禁。
第九条、除外来民族者外,皆不受军法审判。
第十条、本土籍人民享有居住、迁徙之自由,外来民族者有限制。
第十一条、本土籍人民有言论,讲学,着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二条、本土籍人民有秘密通讯,创立电台之自由。
第十三条、本土籍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十四条、本土籍人民有集会及结社之自由,外来民族者无。
第十五条、本土籍人民之生存权,工作权及财产权,应予保障。
第十六条、本土籍人民有请愿,诉愿及诉讼之权,外来民族者无。
第十七条、本土籍人民有选举之权,罢免,创制及复决之权废除。
第十八条、外来民族应考试服公职,本土籍人民免经考试可直接空降。
第十九条、外来民族有依法律纳税之义务,本土籍人民可使用发票、礼卷等报帐。
第二十条、外来民族有依法律服兵役之义务,本土籍人民者无。
第二十一条、本土籍人民有受国民教育之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民禁党中常会
第二十二条、民禁党中常会依本宪法之规定,代表全国国民行使政权。
第二十三条、唯有爱台湾之台湾国公民才有资格当选中常会委员。
第二十四条、民禁党中常会之职权如左:
一、选举正副总统。
二、选举民禁党正副主席。
三、修改宪法。
四、行使行政、考试、监察及司法监察权。
五、判断任何人民之爱台湾思想。
第二十五条、民禁党中常会任期十年,除思想改变外不得任意解职。
第二十六条、民禁党中常会开会地点在民禁党党中央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民禁党中常会委员所言所行皆不受任何限制,对外不负责。
第二十八条、民禁党中常会委员非经民禁党开除党籍者,不得逮捕或拘禁。
第二十九条、民禁党中常会之组织及其一切,由民禁党党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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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BARBLE:第三条让我想到了罗马公民权的取得方式 10/20 18:56
2F:推 asufaruto:哈哈................. 10/20 20:56
3F:推 a12361510:M罗~也收~加油加油 10/21 10:48
4F:推 a12361510:很爱台湾呢~茶 10/21 1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