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teP_Picket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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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举人ID:PReDeSTiNeD 二、被检举人ID:zeuswell 三、违反板规: ╭─────────────╮ │第三章 言语/漫骂攻击规范│ ╰─────────────╯  ̄ ̄ ̄ ̄ ̄ ̄ ̄ ̄ ̄ ̄ ̄ ̄ ̄ ̄ ̄ 判决要件:[特定的对象/群体]与[明显贬抑词语],需两者皆有应视为言语/漫骂攻击。 1.本板不鼓励言语攻击,发/推文皆受规范,违反本章规定者水桶35天。 2.特定对象/群体定义: a.PTT使用者,如ID/昵称/代称或讨论上下文行为等,客观可得知针对特定使用者。 3.明显贬抑词定义: 经由下述网站判决书/辞意判断,词义相同且能证明贬抑之意。 a.裁判书系统: http://goo.gl/BqhOjY 萌典: https://www.moedict.tw b.若使用判决书系统,须为有罪判决;只接受妨害名誉/公然侮辱等案由判决书。 四、违规文章之 文章代码"与"网址(以利电脑查询作业) 与重点说明: 【板主:Rrrxddd/zeuswell..】[政黑]发文前请先详阅板规! 看板《HatePolitics》 [←]离开 [→]阅读 [Ctrl-P]发表文章 [d]删除 [z] [i]看板资讯/设定 [h]说明 编号 日 期 作 者 文 章 标 题 人气:633 ●79031 M12/29 sos007sos [公告] kuninaka 解除水桶 文章选读 (y)回应(X)推文(^X)转录 (=[]<>)相关主题(/?a)找标题/作者 (b)进板画面 ┌─────────────────────────────────────┐ │ 文章代码(AID): #1ZhR7OL8 (HatePolitics) [ptt.cc] [公告] kuninaka 解除水? │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HatePolitics/M.1672327640.A.548.html │ │ 这一篇文章值 12 Ptt币 │ └─────────────────────────────────────┘
1F:推 zeuswell: 有些人就是太自我中心,才没办法遵守规矩12/30 00:30
2F:推 PReDeSTiNeD: 有些人就是家父思想保守观念太重才会要求大家怎麽样12/30 00:31
zeuswell: 一开始是觉得可怜,现在只觉得这种人不甘我的事 12/30 00:31
3F:推 PReDeSTiNeD: 你放心 很快会让你解脱12/30 00:31
4F:推 PReDeSTiNeD: 就算本议座在政黑言论免责权被干掉12/30 00:32
5F:推 PReDeSTiNeD: 我们还有天下第一版八卦12/30 00:33
6F:推 PReDeSTiNeD: 睡前好好想想呗 等等要陪温肮骰看《爱奇艺・河神》12/30 00:33
evan000000: 精神分裂?不是同一个人吗 12/30 00:56 cherrybabe: 精障仔大发威 黑 黑 12/30 09:53 由上下文脉络可得而知 [zeuswell] 此帐号当时确系在言语攻击揪 [众] 霸凌本人 另附上 [司法裁判书][Rrrxddd] [Scion] 二位版主作为判决之依据 裁判字号: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 111 年度简上字第 252 号刑事判决 裁判日期: 民国 111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侮辱罪 台湾桃园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111年度简上字第252号 上 诉 人 即 被 告 蔡俊辰 上列上诉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誉案件,不服本院民国111年2月19日110年度坜简字第1312号 第一审简易判决(声请简易判决处刑案号:110年度侦字第11795号),提起上诉,本院管 辖之第二审合议庭判决如下: 主 文 原判决撤销。 蔡俊辰犯公然侮辱罪,处拘役参拾日,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缓刑贰年 。 事 实 一、蔡俊辰於民国109年9月22日下午6时55分许,观看方惠珍在桃园市中坜区某处(地址 详卷),透过网路直播平台Twitch(下称Twitch)直播「天菜小姐」频道时,因与方惠珍 发生争执,心生不满,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之人得共见共闻之情况下,以昵 称「ROGER」赞助留言之方式,公然在该频道直播画面上,对方惠珍发表内容为:「你他 妈,讲你烂就ban人,你真的很玻璃,自己为奶大,都老奶了,40岁阿姨,还在意形象, 可怜,你就烂,你全家都烂」等文字之留言,足以贬损方惠珍之名誉及人格。 二、案经方惠珍诉由桃园市政府警察局中坜分局报告台湾桃园地方检察署检察官侦查後声 请简易判决处刑。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陈述,迳行判决;次按对於简 易判决处刑不服而上诉者,得准用上开规定,刑事诉讼法第371条、第455条之1第3项分别 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蔡俊辰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在监、在押,此有本院 送达证书、被告个人户籍资料查询结果、台湾高等法院在监在押全国纪录表在卷为凭,揆 诸前开说明,爰不待其陈述,迳为一造辩论判决。  贰、实体方面 一、被告以其所提出之刑事声明上诉状对上开犯罪事实坦承不讳,核与证人即告诉人方惠 珍於警询及侦查中之证述情节相符,且有网页翻拍照片、刑案现场照片、欧付宝电子支付 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12日付管外字第110011201号函在卷可稽,是被告自白核与事实相 符,本件事证已臻明确,被告犯行洵堪认定,应依法论科。 二、论罪科刑及本院撤销改判之理由: (一)核被告所为,系犯刑法第309条第1项之公然侮辱罪。   (二)原审认被告公然侮辱罪证明确,予以论罪科刑,并审酌被告犯後否认犯行,对被告 科处拘役59日,固非无见。惟查,被告於本院审理中已主动向告诉人道歉并保证绝不再犯 ,有告诉人出具之刑事陈报状及本院公务电话纪录在卷可稽,原审未及审酌此部分被告犯 後之态度及告诉人损害之填补,自有未洽,被告上诉指摘原判决量刑过重,为有理由,原 判决自应予撤销改判。 (三)爰以行为人之责任为基础,审酌被告仅因不满告诉人禁止其发言,即以前开方式, 造成告诉人社会上之人格评价及名誉之损害,於侦查中否认犯罪,嗣於本院审理中具状坦 承犯行,并已取得告诉人谅解,兼衡被告素行、犯罪动机、目的、手段、犯罪时所受刺激 、本案犯罪情节、所生危害程度等一切情状,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并谕知易科罚金之折 算标准。 (四)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前案纪录表在卷可凭, 其因一时失虑致罹刑典,惟其犯後於本院审理中坦承犯行,且已向告诉人道歉,并取得告 诉人之谅解,经告诉人具状建请本院给予被告缓刑之机会等情,有告诉人出具之刑事陈报 状在卷可稽,是被告尚有悔意,经此侦审程序,当知所警惕,应无再犯之虞,本院认其所 宣告之刑,以暂不执行为适当,依刑法第74条第1项第1款规定予以宣告缓刑2年,以启自 新。    据上论断,依刑事诉讼法第455条之1第1项、第3项、第364条、第371条、第369条第1项前 段、第299条第1项前段,刑法第309条第1项、第41条第1项前段、第74条第1项第1款,刑 法施行法第1条之1第1项,判决如主文。 本案经检察官林暐勋声请以简易判决处刑,检察官谢咏儒到庭执行职务。 中  华  民  国  111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审判长法 官 陈佳宏               法 官 方楷烽               法 官 陈昭仁 以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不得上诉。                 书记官 洪郁筑 中  华  民  国  111  年  8   月  18  日 附录本案论罪科刑法条全文 中华民国刑法第309条 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9千元以下罚金。 以强暴犯前项之罪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万5千元以下罚金。 裁判字号: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易字第 1923 号刑事判决 裁判日期: 民国 111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名誉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111年度易字第1923号 公 诉 人 台湾台中地方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许姵霙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誉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111年度侦字第31850号),本院判决如下 : 主 文 乙○○犯散布文字诽谤罪,处拘役贰拾日,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实 一、乙○○(昵称「宁宁」)与甲○○(昵称「东骏」)系透过交友软体「Eatgether」 认识之网友,曾因聊天、邀约饭局之事而不睦。缘甲○○於民国111年4月下旬起,在前揭 交友软体上针对乙○○与他人间发生之纠纷分享个人经验与发表意见,乙○○因而对甲○ ○心生不满,於111年5月25日19时14分前某时,意图散布於众,基於散布文字诽谤及公然 侮辱之犯意,在不详地点,以不详电子设备连结网际网路後,接续於该交友软体上不特定 多数人得共见共闻之贴文页面,於标注(即网路上一般俗称「Tag」)甲○○之昵称「东 骏」後,留言称「真为你的学生有这种嘴炮双面老师担忧,对了你那时候跟我说和女饭友 第一次见面就约泡汤这麽是约炮吗」、「晚点我也来发你公审上热门文章嘿,长的抱歉就 算了,别人的私事当作看笑话心地丑陋,难怪你前女友出轨意外戴绿帽跟别人跑了,不意 外哈哈sorry不小心给你爆料(笑脸贴图),所以被分手就孤单寂寞上来Eg办活动开情况 局来获得粉丝讨拍」、「哈哈哈你平常吃(大便贴图)」、「哈哈哈哈哈哈有几个比河马 还不如的咬橘子发量少秃头猪公要被抓去杀掉祭神了~」、「哈哈哈哈哈哈1992长得像 1978五花大叔重新投胎啦~话说台中市地区疫情确诊感染越来越多,难怪87地雷多到吓死 人唷」等文字与贴图,谩骂、嘲笑甲○○,不实指摘、传述侮蔑甲○○私德之事而与公共 利益无关,足以贬损甲○○之人格尊严、名誉及社会评价。嗣因甲○○在其位於台中市○ 区○○路000号之居所处发现上开留言後报警处理,始悉上情。 二、案经甲○○诉由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报告台湾台中地方检察署检察官侦查起诉 。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第5条第1项定 有明文。而所谓犯罪地,参照刑法第4条之规定,解释上自应包括行为地与结果地两者而 言。而於网路揭露不实讯息而犯罪者,系利用电脑或其相关设备输入一定讯息,藉由网路 传递该讯息,以遂行犯罪,举凡有网路现代科技化设备之各个处所,均得收悉其传播之讯 息,范围几无远弗届,是其犯罪结果发生地,并非如传统一般之犯罪,仅局限於实际行为 之特定区域。是以,散布关於他人不实之负面讯息,姑不论实际行为地所在为何,尚待进 一步调查,揆诸上揭说明,有网路设备地点,均得以接获行为人传播之讯息,而为散布不 实事项之结果发生地,亦属行为人被诉犯行之犯罪地,不能认无管辖权(最高法院72年台 上字第5894号判例、109年度台上字第5703号判决意旨参照)。经查,被告乙○○之住所 地在彰化县(本院卷第13页),虽非本院管辖,然其本案既系透过网际网路将侮辱性或诽 谤性文字传送至交友软体「Eatgether」不特定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之贴文页面而公示於 众,且查告诉人甲○○之居所在台中市○区○○路000号(侦卷第25页),并向居所地之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权派出所提出本案告诉,故告诉人之人格、名誉遭受侵害之 犯罪结果地为本院管辖区域所及,本院就本案自具有管辖权。从而,被告具状以本院无管 辖权为由,声请移转管辖至台湾彰化地方法院,要难采凭。 二、证据能力之说明: (一)本判决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审判外之陈述,检察官与被告均未就该等陈述之证据能 力声明异议,审酌上开证据资料作成时之情况,核无违法不当或证明力明显过低之瑕疵, 并与本案被告被诉之犯罪事实具有关连性,认以之作为证据应属适当,依刑事诉讼法第 159条之5规定,均具有证据能力。 (二)本判决所引用之非供述证据,经查并无违背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且亦无证据证明有 伪造或变造之情事,经审酌与本案被告被诉之犯罪事实具有关连性,依刑事诉讼法第158 条之4规定之反面解释,亦均具有证据能力。 贰、实体部分: 一、认定犯罪事实所凭之证据及理由:   讯据被告固坦承其在交友软体「Eatgether」使用之昵称为「宁宁」,其因故有在该 交友软体之贴文页面留言上开文字与贴图,惟矢口否认有何散布文字诽谤及公然侮辱之犯 行,辩称:这件事情是有前因後果的,我根本不认识告诉人,是告诉人先挑衅我,对我不 友善,做得太过分了,在他的页面张贴公审我的文章,我才会写这些情绪性的文字,我并 没有指名道姓,没有要侮辱告诉人的意思,我在该贴文中所说的「约泡」是指约泡汤,也 不算是辱骂云云(见本院卷第33至34、38页)。经查: (一)被告在交友软体「Eatgether」所使用之昵称为「宁宁」,告诉人在该交友软体所使 用之昵称为「东骏」,而被告有於上揭时地与方式,在该交友软体上不特定多数人得共见 共闻之贴文页面上,针对告诉人留言上开文字与贴图之事实,业据证人即告诉人於警询及 侦讯证(指)述甚详(见侦卷第25至31、87至88页),且为被告所不争执,并有告诉人提 出与通讯软体LINE昵称「宁宁」之对话纪录截图、告诉人(昵称「东骏」)之贴文截图、 交友软体「Eatgether」贴文页面与留言截图、交友软体「Eatgether」帐号「@qaz820120 (昵称:宁宁)」、社群软体Instagram帐号「@qaz820120(昵称:Doris Hsu、宁宁)」 页面截图(见侦卷第37至69页)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实均应堪认定。 (二)被告在该交友软体不特定多数人得共见共闻之贴文页面上,针对告诉人张贴上开文字 与贴图留言,系对告诉人散布文字诽谤及公然侮辱:  ⒈被告所张贴上开文字与贴图留言均系针对告诉人所为:   依卷附交友软体「Eatgether」贴文页面与留言截图,被告所张贴上开文字与贴图之 留言,均系於短时间内所为,指摘告诉人之素质不良(详下述不另为无罪谕知部分),於 留言前後并刻意标注(即网路上一般俗称「Tag」)告诉人在该交友软体使用之昵称「东 骏」,且其公开在留言中提及关於「1992长得像1978」之「1992」更系直接针对告诉人之 生日年份所为之谩骂、嘲笑,有该贴文页面与留言截图可稽(见侦卷第51、59、65页), 是该交友软体之使用者均已得藉此知悉、特定被告上开文字与贴图留言所指摘、辱骂之对 象为告诉人,而具有明显之辨识性,并足以影响其他该交友软体之使用者对告诉人之人格 尊严、名誉及社会(社群)评价。从而,被告辩称并未指名道姓云云,洵不足采。  ⒉被告所张贴上开文字与贴图留言,分别属於散布文字诽谤与公然侮辱之言论:  ⑴按刑法之诽谤罪系以意图散布於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为其成立 要件。行为人所指摘或传述之事,必须具有足以损害被指述人名誉之具体事件内容,始有 诽谤行为可言。而行为人所指摘或传述之事是否「足以毁损他人名誉」,应就被指述人之 个人条件以及指摘或传述内容,以一般人之社会通念为客观之判断。须行为人所指摘或传 述之具体事实,足以使被指述人在社会上所保有之人格及声誉,因行为人之恶害性指摘或 传述,使之有受到贬损之危险性或可能性方属之。惟名誉究有无毁损,非单依被害人主观 上之感情决定之,实应依社会客观评价,对其人之真实价值是否已受贬损而决定之。经查 ,被告先後以文字讯息留言指摘、传述告诉人「真为你的学生有这种嘴炮双面老师担忧, 对了你那时候跟我说和女饭友第一次见面就约泡汤这麽是约炮吗」、「晚点我也来发你公 审上热门文章嘿,长的抱歉就算了,别人的私事当作看笑话心地丑陋,难怪你前女友出轨 意外戴绿帽跟别人跑了,不意外哈哈sorry不小心给你爆料(笑脸贴图),所以被分手就 孤单寂寞上来Eg办活动开情况局来获得粉丝讨拍」等语,不实指摘、传述侮蔑告诉人与该 交友软体上之其他网友於初次见面即从事性行为,及告诉人系因私人感情生活不顺遂而在 交友软体办活动等与公共利益无关之事,依一般人社会生活经验及观念,自足以使告诉人 之人格尊严、名誉受负面评价,核属刑法上之散布文字诽谤行为。  ⑵又刑法第309条第1项之公然侮辱罪,系指对人谩骂、嘲笑、侮蔑,仅须以公然方式为 之,足以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难堪或不快,减损特定人之声誉、人格及社会评价 即足当之。经查,被告在该交友软体上,刻意标注告诉人之昵称「东骏」,并称「哈哈哈 你平常吃(大便贴图)」、「哈哈哈哈哈哈有几个比河马还不如的咬橘子发量少秃头猪公 要被抓去杀掉祭神了~」、「哈哈哈哈哈哈1992长得像1978五花大叔重新投胎啦~话说台 中市地区疫情确诊感染越来越多,难怪87地雷多到吓死人唷」等文字与贴图内容,显然系 抽象谩骂告诉人吃秽物、嘲笑告诉人之年龄与外貌,并使告诉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难 堪,足以减损告诉人之名誉甚明,自均属於公然侮辱之行为。  ⑶被告虽辩称系因告诉人之挑衅而张贴上开情绪性文字,没有要侮辱告诉人之意思云云 ,并提出告诉人影射被告在该交友软体上「凹人」或「凹饭局」之文章与贴文为证(见本 院卷第53至59、67至83页)。然查,观诸被告上开散布文字诽谤与公然侮辱之言论内容, 与被告所提出之告诉人影射被告「凹人」或「凹饭局」之文章与贴文内容并无直接关联( 倘涉及双方争执或「笔战」之内容者,详下述不另为无罪谕知部分),反而系因与告诉人 发生争执後,为了报复告诉人,遂以上开散布文字诽谤与公然侮辱之言论内容,刻意丑化 、抹黑告诉人在该交友软体上之名誉与社群形象,且该等言论亦已显然逸脱其主观上对於 告诉人合理评论之范围,是被告前揭所辩,要难采凭。  ⑷被告虽另辩称其上开贴文留言中所说的「约泡」是指约泡汤云云,并提出其与告诉人 间之对话纪录为证(见本院卷第41至49页)。然查,观诸其贴文留言之文字内容系「你那 时候跟我说和女饭友第一次见面就约泡汤这麽是约炮吗」,特别将「约泡汤」与「约炮」 2者前後并列对照,显系在指摘、传述告诉人与女饭友第一次见面「约炮」,而非单纯指 「约泡汤」,则被告前揭所辩,显属饰卸之词,已不足采凭。况依被告所提出其与告诉人 间之对话纪录内容,被告虽然指称告诉人「两个刚见面就一起泡汤,好尴尬喔」,然而告 诉人已再三、反覆、明确向被告澄清「也不是,也认识一些时间以後」、「没有马上啊」 、「就是我们也认识了一段时间,才去啊」、「这是昨天出去我们也先聊过了很多天,才 可以呀」、「不是暧昧对象」、「当天就出去聊了很多才会一起啊」、「就是我觉得相处 也是一种隐私啦」等语,且告诉人对於被告询问其与他人相关饭局、行程及花费内容,告 诉人系回应称:「(被告问:然後呢,你什麽时候要跟我约时间请客吃饭续摊?你们昨天 还去哪里玩可以花到4500好奇)酒吧、温泉」、「我也不知道你後来是怎麽想」、「(被 告问:昨天那位是很漂亮的美女吗?、你想找女朋友喔?)蛤没有啊」、「就纯的没干嘛 」、「(被告问:温泉公共池吗?)没有啊就汤屋」、「干嘛这麽好奇」、「有穿泳衣」 等语(见本院卷第41至49页)。益足见被告明知告诉人并无「和女饭友第一次见面就约泡 汤这麽是约炮」等情事,显系被告刻意不实指摘、传述侮蔑告诉人甚明。 (三)综上所述,本案之事证明确,被告犯行均堪以认定,应依法论科。 二、论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为,系犯刑法第309条第1项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10条第2项之散布文字诽 谤罪。又被告先後张贴上开文字与贴图留言公然侮辱及散布文字诽谤告诉人,显系出於相 同之动机,为达成同一之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时间、地点所为,并侵害同一告诉人之人格 法益,各行为之独立性极为薄弱,依一般社会健全观念,难以强行分开,在刑法评价上, 以视为数个举动之接续施行,合为包括之一行为予以评价,较为合理,属於接续犯。被告 以一行为同时犯公然侮辱罪及散布文字诽谤罪,为想像竞合犯,应依刑法第55条前段规定 ,从一重之散布文字诽谤罪处断。 (二)爰以行为人之责任为基础,审酌被告因告诉人在交友软体上分享个人经验与发表意见 ,影射被告在交友软体上「凹人」或「凹饭局」,因而对告诉人心生不满,率尔在该交友 软体公然侮辱及散布上开足以贬抑告诉人名誉之文字,显系恶意中伤、丑化告诉人在该交 友软体上之人格尊严与社群形象,所为实有不该,且犯後亦未能与告诉人和解或取得告诉 人之谅解,自应予非难;惟审酌被告之犯罪动机与目的并非不能理解,仅系囿於其本身对 於告诉人之认识不深、对於网路上文字或贴图使用之分寸拿捏程度不佳,只好将其对於告 诉人有限之认识予以扭曲、丑化,进而对於告诉人之年龄与外貌为嘲笑、谩骂,并审酌告 诉人已自行在该交友软体上将本案事件澄清後之名誉实际受损情况,兼衡被告自陈为高职 毕业学历之教育程度,从事打零工工作,收入不稳定,患有相关慢性疾病之经济与生活状 况,暨其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状,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并谕知易科罚金之折算标准。 三、不另为无罪谕知部分: (一)公诉意旨另以:被告因前述缘由,於上揭时间、地点,意图散布於众,基於公然侮辱 与加重诽谤(即散布文字诽谤)之犯意,在交友软体「Eatgether」不特定多数人得共见 共闻之贴文页面上,於标注告诉人之昵称「东骏」後,接续张贴如附表「公诉意旨所指被 告涉嫌犯罪之留言内容」栏所示之文字留言内容,足以贬损告诉人人格与社会评价。因认 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条第1项之公然侮辱罪嫌及同法第310条第2项之散布文字诽谤罪嫌等语 。 (二)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之,无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不能证明被告犯罪者,应谕知 无罪之判决,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2项、第301条第1项前段定有明文。又检察官对於起诉 之犯罪事实,应负提出证据及说服之实质举证责任,倘其所提出之证据,不足为被告有罪 之积极证明,或其所指出证明之方法,无从说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证,基於无罪推 定之原则,自应为被告无罪判决之谕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号判例意旨参照)。 (三)公诉意旨认被告涉犯上开犯行,无非以前述贰、一部分本院认定犯罪事实所凭之证据 及理由为其主要论据。惟查: ⒈刑法第309条第1项公然侮辱罪,所谓「侮辱」,系指行为人所为抽象之谩骂或嘲弄等 客观上被认为是蔑视或不尊重他人之言词或行为,而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及社会评价者而言 。至於同法第310条第1项之诽谤罪,其所谓「诽谤」,乃指对於具体事实有所指摘及传述 ,而足以损害他人名誉者而言(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02号判决意旨参照)。又行 为人所为,在客观上纵属於侮辱之言行,然是否构成该罪,仍须探究其主观上是否本於公 然侮辱之意而为,不能仅因行为人之客观言行不够文雅、高尚,即认定其有公然侮辱之犯 意。盖人类本不可能永远以和善、肯定、鼓励、赞美之方式与人相处,遇有冲突之际,或 可能本於公然侮辱之意,或可能本於呛声、讽刺、否定他人之意,而为上开客观言行。至 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公然侮辱之犯意,须还原事件之脉络及过程,并兼顾各种情状 (如双方年龄、教育程度、职业、关系,或行为地的方言、用词习惯等)後,综合为认定 ,方属妥适而不偏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9号判决意旨参照)。又宪法第11条言 论自由所保障之言论,最重要者首推「意见」。所谓「意见」,系指一个人主观上对於人 、事、物之各种观点、评论或看法,而将之对外表达者而言。举凡涉及政治或非政治、公 众或私人事务、理性或非理性及有价值或没有价值的言论,均在言论自由保障之范围内。 而人格名誉权及言论自由均为宪法所保障之基本权,法院适用刑法第309条限制言论自由 基本权之规定时,自应根据宪法保障言论自由之精神为解释,於具体个案就相冲突之基本 权或法益(即言论自由及人格名誉权),依比例原则为适切之利益衡量,决定何者应为退 让,俾使二者达到最佳化之妥适调和,而非单纯以「粗鄙、贬抑或令人不舒服之言词=侵 害人格权/名誉=侮辱行为」此简单连结之认定方式,以避免适用上之违宪,并落实刑法 之谦抑性。具体言之,法院应先诠释行为人所为言论之意涵(下称前阶段),於确认为侮 辱意涵,再进而就言论自由及限制言论自由所欲保护之法益作利益衡量(下称後阶段)。 法院为前阶段判断时,不得断章取义,需就事件脉络、双方关系、语气、语境、语调、连 结之前後文句及发表言论之场所等整体状况为综合观察,并应注意该言论有无多义性解释 之可能。於後阶段衡量时,则需将具体个案有关之一切事实均纳入考量。比如系争言论系 出於挑衅、攻击或防卫;是自愿加入争论或无辜被硬拉卷入;是基於经证实为错误之事实 或正确事实所做评论等,均会影响个案之判断。一般而言,无端谩骂、不具任何实质内容 之批评,纯粹对人格为污蔑,人格权之保护应具优先性;涉及公共事务之评论,且非以污 蔑人格为唯一目的,原则上言论自由优於名誉所保护之法益;在无涉公益或公众事务之私 人争端,如系被害人主动挑起或自愿参与争论,基於遭污蔑、诋毁时,予以语言回击,尚 属符合人性自然反应,且生活中负面语意之词类五花八门,粗鄙、低俗程度不一,自非一 有负面用词,即构成公然侮辱罪。於此情形,被害人自应负有较大幅度之包容。至於容忍 之界限,则应依社会通念及国人之法律感情为断。易言之,应视一般理性之第三人,如在 场见闻双方争执之前因後果与所有客观情状,於综合该言论之粗鄙低俗程度、侵害名誉之 内容、对被害人名誉在质及量上之影响、该言论所欲实现之目的暨维护之利益等一切情事 ,是否会认已达足以贬损被害人之人格或人性尊严,而属不可容忍之程度,以决定言论自 由之保障应否退缩於人格名誉权保障之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2206号判决意 旨参照)。 ⒉经查: ⑴被告在交友软体「Eatgether」不特定多数人得共见共闻之贴文页面上,於标注告诉 人之昵称「东骏」後,接续张贴如附表「公诉意旨所指被告涉嫌犯罪之留言内容」栏所示 文字留言内容之事实,固有如前述贰、一部分本院认定犯罪事实所凭之证据及理由可凭, 惟观诸其留言之完整内容,应系如附表「被告於该留言实际完整内容」栏所示之文字,尚 不得断章取义。 ⑵又观诸被告上揭文字留言内容,均系以抽象之谩骂或嘲弄等客观上被认为是蔑视或不 尊重告诉人之言词,贬损告诉人之人格及社会评价,而非对於具体之事实有所指摘及传述 ,应仅属於侮辱之言论。再依被告所提出主张告诉人挑衅、对其不友善、在该交友软体上 「公审」被告之贴文与留言,内容大致略以:告诉人曾於110年12月间,在该交友软体开 一场饭局,但并未审核「被告」,而「被告」与告诉人「讨论」过程中,给告诉人一种非 审核不可的压迫感,经告诉人解释不审核「被告」的原因後,「被告」却莫名其妙暴走, 於是告诉人表示之後若有开局会审核「被告」,後来「被告」竟点出几家高单价餐厅,指 使告诉人必须开局请客,并要求去位於岭东山上的高价温泉饭店,告诉人没有意愿,「被 告」又开始暴走说告诉人没有诚意,後来告诉人开其他请客局邀请其他网友,「被告」表 示如果告诉人审核其他人「被告」也要一起去等个人经验与意见分享(按告诉人上开实际 贴文与留言内容,均未提及被告之姓名、帐号、昵称等可资识别被告身分之内容,而系均 称呼为「对方」);告诉人并贴文留言回覆其他网友诸如:「真的很庆幸当初没有审,还 得以急流勇退(笑脸贴图)不过没被审到的他还跑来跟我森77讲一堆难听话哦~」、「她 的行为真的国中生无误啊(笑脸贴图)还一副她报名就要审她一样」、「哇真的报案喔! !!好精彩,真的挺闲的(笑脸贴图)要这麽闲建议回去多读点书或学学怎麽当个人啦, 反正她也设定『学生』嘛(笑脸贴图)」、「我不审她、不带她去泡温泉,她还呛我活该 单身(哭脸贴图)呜呜呜单身怎麽了吗(笑脸贴图)」、「她一直点名要吃一些高单价餐 厅,说我差别待遇很机掰,难怪会被分手(心碎贴图)」、「不是我约她,是她点名要去 清新(笑脸贴图)我跟他说我很穷住不起,要吃茶六可以啊!结果她在那边闹(笑脸贴图 )」、「还喜欢茶六、屋马、茹丝葵……就是很表面喜欢看品牌的人啦~~要品牌麦当劳 也蛮有名的」、「退一万步来说,我条件是没多好,但她到底哪来的资格立场花人家的钱 还要求吃好的玩好的」、「然後跟她相处又要付出又要被嫌又要受气(笑脸贴图)」、「 没啦我的意思是,人家有条件去享受生活的,在挑选玩伴或许也要看一下条件吧?没有外 在也要有内在啊(笑脸贴图)」、「说难听点没那个屁股就不要吃那个泻药啦(笑脸贴图 )好像人家都非得带她吃这个玩那个的,有本事自己去啊~~还胖胖是她好朋友(人家胖 胖都自己一个人去吃海底捞什麽的好吗)(吐舌贴图)」、「我没有~~结果是她跑来饭 局留言说我很机掰,然後跟我扯一堆我差别待遇怎样的,最後就说我活该被分手(心碎贴 图)」、「笑死(笑脸贴图)但真的每次看起来都一股怒气上来需要帮忙吗?真的没遇过 坏人以为大家都好欺负?」等语(见本院卷第53至55、67至83页)。是以,被告与告诉人 於斯时之纠纷,不外系被告不满告诉人在交友软体之文章或留言,「影射」被告「凹人」 或「凹饭局」之经验与意见,被告因而采撷、模仿告诉人上开评论之部分用语,并以「网 路乡民(酸民)」之口吻与回应方式,以附表所示之贴文留言内容,反驳、批评告诉人所 指「凹人」或「凹饭局」之经验与意见,系由告诉人「脑补」想像、告诉人才吃饱太闲、 是「国中没出过社会的屁孩」、告诉人之言论不符合国文老师之素质等语,同时反击、批 评其他网友之霸凌(公审),而各该留言内容固然部分亦混杂被告对於告诉人之主观意见 评论(例如告诉人字的美丑),惟依据双方纠纷之前因後果与彼此间留言内容之客观情状 ,综合附表所示文字之完整内容、留言主旨与目的、前後语意脉络、文字粗鄙低俗程度、 侵害告诉人名誉之实际内容与对告诉人名誉影响之质量、该等留言内容与评论与双方纠纷 之关联程度,足认均仅属於双方争执或「笔战」之一部分,并未达足以贬损告诉人之人格 而属不可容忍之程度。 ⑶基上,被告固然有在交友软体「Eatgether」不特定多数人得共见共闻之贴文页面上 ,针对告诉人接续张贴如附表所示之侮辱性文字之留言内容,惟其留言内容并非对於具体 事实有所指摘及传述,亦非属於无端谩骂、不具任何实质内容、纯粹对告诉人人格污蔑之 批评(此与犯罪事实栏之行为明显有别),依前揭规定与说明,自不能以公然侮辱或散布 文字诽谤罪嫌相绳。 (四)综上,被告就附表所示之贴文留言内容是否涉犯公诉意旨所指之公然侮辱或散布文字 诽谤之犯行,尚有合理之怀疑,自不能率为被告有罪之论断,惟因被告就附表所示之贴文 留言内容如成立犯罪,与前述经本院论罪科刑之公然侮辱及散布文字诽谤之犯行,具有接 续犯之实质上一罪关系,爰不另为无罪之谕知。 据上论断,应依刑事诉讼法第299条第1项前段,刑法第309条第1项、第310条第2项、第55 条、第41条第1项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条之1第1项,判决如主文。  本案经检察官戴旻谚提起公诉,检察官林岳贤到庭执行职务。 中  华  民  国  111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何绍辅 以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如不服本判决应於收受送达後2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书状,并应叙述具体理由;其未叙述 上诉之理由者,应於上诉期间届满後20日内向本院补提理由书(均须按他造当事人之人数 附缮本)「切勿迳送上级法院」。 告诉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决,应备理由具状向检察官请求上诉,上诉期间之计算,以检察 官收受判决正本之日起算。      书记官 林政佑 中  华  民  国  111  年  12  月  21  日 【附录本案论罪科刑法条】 中华民国刑法第309条 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9千元以下罚金。 以强暴犯前项之罪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万5千元以下罚金。 中华民国刑法第310条 意图散布於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万5千元以下罚金。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万元以下罚金。 对於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於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不在此限 。 【附表】 编号 公诉意旨所指被告涉嫌犯罪之留言内容 被告於该留言实际完整内容 1 字写很丑的国文老师(检察官起诉书误载为「字很丑写很丑的国文老师」) 笑死,字写很丑的国文老师,要不要把EG各种抱怨写在你的脸书跟你的补习班顺便公告一 下啊哈哈哈 2 你是不是教书教到脑补秀逗啊 加油,你这麽想红你可以批判别人,别人就不能批评你的字丑喔(笑脸贴图)我一直以来 没占谁的便宜一直要谁请客什麽的?你是不是教书教到脑补秀逗啊 3 你没那个屁股就不要吃那个泻药啦 讲难听一点,你没那个屁股就不要吃那个泻药啦~你自己三不五时开请客吃饭局,又说别 人想占你便宜各种脑补?!这种素质还能当国文老师是不是鸡腿换到 4 这种素质还能当国文老师是不是鸡腿换到 5 无奈被你们这些恶心变态网友追踪 我一直以来只想过好自己的生活,无奈被你们这些恶心变态网友追踪,只可惜我活得很好 ,你们说甚麽都影响不到我的,话说我跟你很熟吗?有常常报你的局?教书教到脑袋秀逗 自动脑补?!你小心踢到铁板,跟你好友叠字胖说工作很忙碌,还可以常常上来长篇大论 一堆话嘴炮,就认为自己文笔很好笑死人 6 没追踪我就赶快封锁我啊,嘻皮笑脸的追八卦当吃瓜群众真恶心的,根本神经病! 没追踪我就赶快封锁我啊,嘻皮笑脸的追八卦当吃瓜群众真恶心的,根本神经病! 唉唷~看我被公审就去留言跟风凑热闹踩我诋毁我没说过的事情,说甚麽我一直鲁你审核 叫你请客吃饭的屁话看你那些留言根本就是国中没出社会的屁孩吧~这种人也能当国文老 师?执照鸡腿换来的吗? 我被抹黑造谣就不能去报案保障自己的权利,说人家时间很多很闲,我看你才是那个吃饱 太闲,一天到晚上来发文章批评别人,不然常发些卖弄自己国文造诣的废文 7 看你那些留言根本是国中没出社会的屁孩吧~这种人也能当国文老师?执照鸡腿换来的吗 ? 8 笑死果然工作是鸡腿换来的,才会在EG讲话这麽屁话的国中生 (相同) 9 字丑国文老师修养这麽差,有时间在EG嘴炮打听别人的八卦,还不如多回去念书学习怎麽 当个人喔(笑脸贴图) 笑死人,背後搞不清楚状况嘴炮我的网友都做贼心虚封锁我,你怎麽还在开书法课还真闲 喔,字丑国文老师修养这麽差,有时间在EG嘴炮打听别人的八卦,还不如多回去念书学习 怎麽当个人喔(笑脸贴图) 现在这麽多老师素质参差不齐的,也不指望你多有道德,可悲啊(笑脸贴图) 10 现在这麽多老师素质参差不齐的,也不指望你多有道德,可悲啊(笑脸贴图) 11 因为看到你长相抱歉我就吃不下,可能还想吐血 不好意思,我不缺你请客吃饭,所以也从来没给你占便宜吃到你的饭,因为看到你长相抱 歉我就吃不下,可能还想吐血(笑脸贴图) ─────────────────────────────────────── [zeuswell]此帐号以[可怜][这种人]等语 [公然侮辱贬抑][本人之人格权]明显涉犯[妨害名誉] 且又有[揪[众]聚[众]霸凌]单一特定人之举 [zeuswell]此帐号目前身为版主居庙堂之高应有相较於版友更高之[道德标准]以自律自制 应对之[一罪一罚]严惩以励自新更生 并同时藉此以端正[政黑]主版[扭曲变态]之歪风 以免往後愈来愈多[知识份子]不愿意 前来[政黑]与只会[人身攻击跳针问A答B]之人进行讨论 [钦此]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1.184.155.17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HateP_Picket/M.1672839406.A.0B5.html ※ 编辑: PReDeSTiNeD (111.184.155.17 台湾), 01/04/2023 21:44:44
7F:推 zeuswell: 不好意思,身为被检举人我想问清楚,所以你检举的是「可 01/04 21:42
8F:推 zeuswell: 怜」跟「这种人」 01/04 21:42
9F:→ zeuswell: 吗? 01/04 21:42
自己不会看吗? ※ 编辑: PReDeSTiNeD (111.184.155.17 台湾), 01/04/2023 22:00:00
10F:→ zeuswell: 因为你判决书太长了,但看来应该是。 01/04 22:10
11F:→ zeuswell: 不过整个推文都没说到谁,别人要推文什麽不甘我的事吧? 01/04 22:10
12F:→ zeuswell: 怎麽我就「揪众」了? 01/04 22:10
13F:→ zeuswell: 况且觉得某人很「可怜」觉得怜悯某人,算是什麽攻击?「 01/04 22:10
14F:→ zeuswell: 这种人」又算什麽攻击? 01/04 22:10
15F:推 Scion: 意见:指涉性未达 01/07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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