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tyujlk (Remark)
看板HateP_Picket
标题[容赦] 水桶 rtyujlk #1V7VWKiT
时间Tue Jul 28 16:06:47 2020
发现自己眼睛有时候业障一样很重
具体不服理由
理由一。未违反2-5-d.重复发文已有相同来源或内容文章。
a目前个人搜寻到的违规2-5-d者几乎是相同新闻来源之文章。
b我的文章与检举内文不同之处如图所示
https://i.imgur.com/atKbWwg.jpg
https://i.imgur.com/azwqFHr.jpg
以上内文是检举内文没有没有截取到的部份。
另外因为是moptt发文,
底下认同卡内容不是签名档而是文章内文,
字数有些还比截取部份的字数还多详见转录文章。
因此我不认为自己的文章与他人相同,
尤其是图片跟跟认同卡部份。
c此外该板规没有明确说明相同之定义,或多少占比的相同内容可判定违规。
字义上相同不等於相似。
因此以相似内容,或部份相同之理由判定违反2-5-d这点,个人不服。
理由二:板规没有例外说明者一律适用
举例政检3-5
3-5.在政检板被水桶视同剥夺使用者之检举权力,检举案不予受理
本规定当检举政黑板规第三章言语/漫骂攻击规范且涉及点名特定板友时可例外
2-6.严重违规者(两次以上违规)板主得以视情节给予处分。
未有警告纪录者,应扣除警告一次;水桶天数=判决水桶*(违规数-1)。
有前科纪录者;水桶天数=判决水桶*(违规数+前科数) 。
3-12.若违反板规之罚则为水桶/退文者,相关检举须板主多数决判决。
首先这两点并不冲突,两次以上违规板主可以处份内容含水桶,同时符合多数决予以水桶
。
若2-6能例外於3-12由一位板主判定即可予以水桶处份。请像政检3-5在板规上注明2-6例
外於3-12。
因此未注明例外情形的状况下,仅以2-6一位板主判定我水桶,个人不服。
理由一:
未违规政黑板规2-5-d 判处水桶不服
理由二:
未依政检板板规3-12 判处水桶不服
以上说明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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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phoenixzero: 受理 07/28 16:40
2F:推 phoenixzero: 理由一的部分 可由其他版主决定是否要撤销水桶 07/28 16:41
3F:→ phoenixzero: 你贴照片及签名档部分 并不能代表两篇文章有所不同 07/28 16:43
4F:→ phoenixzero: 维持原判 07/28 16:43
5F:推 phoenixzero: 另外 2-2 07/28 16:43
6F:→ phoenixzero: 政黑版规2-2 07/28 16:44
7F:推 phoenixzero: 2.发表文章须40个繁体中文字以上,外文以单词计算。 07/28 16:45
8F:→ phoenixzero: 作者本人转录文章以转录文章字数计数。 07/28 16:45
9F:→ phoenixzero: (签名档、网址、无意义字词、转录他人文章、转录/ 07/28 16:45
10F:→ phoenixzero: 发表新闻内容不计入) 07/28 16:45
11F:→ phoenixzero: 禁止手动置底相似文章或发/推文过多简体字,以上违 07/28 16:45
12F:→ phoenixzero: 者删 07/28 16:45
13F:→ phoenixzero: 撷取重点 禁止手动置底相似文章或发/推文过多简体字 07/28 16:46
14F:→ phoenixzero: 故维持原判 07/28 16:46
15F:推 phoenixzero: 另外 理由2的部分 07/28 16:46
16F:推 phoenixzero: 请看政黑版版规1-5 1-6 07/28 16:47
17F:→ phoenixzero: 且你犯的法规 不论是2-5d 或者是2-2 皆属於原文删除 07/28 16:49
18F:推 phoenixzero: 故是为政检版3-11 07/28 16:49
19F:→ phoenixzero: 11.若违反板规之罚则为删除者,相关检举只须1位板主 07/28 16:49
20F:→ phoenixzero: 判决 07/28 16:49
21F:推 phoenixzero: 而你是多次违规 故依照政黑版规1-6 处理 07/28 16:53
22F:→ phoenixzero: 6.严重违规者(两次以上违规)板主得以视情节给予处 07/28 16:54
23F:→ phoenixzero: 分。 07/28 16:54
24F:→ phoenixzero: 未有警告纪录者,应扣除警告一次;水桶天数=判决 07/28 16:54
25F:→ phoenixzero: 水桶*(违规数-1)。 07/28 16:54
26F:→ phoenixzero: 有前科纪录者;水桶天数=判决水桶*(违规数+前 07/28 16:54
27F:→ phoenixzero: 科数) 。 07/28 16:54
28F:→ phoenixzero: 以上 故维持原判 07/28 16:54
29F:推 phoenixzero: 我会请另外两位版主决定是否要撤销或是继续水桶 07/28 16:55
30F:→ rtyujlk: 谢谢 07/28 17:59
31F:推 kero2377: 维持原判 07/28 19:40
32F:→ rtyujlk: 谢谢 07/29 05:39
※ rtyujlk:转录至看板 About_Life 07/29 09:41
33F:推 Rrrxddd: 维持原判 08/01 1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