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sperato (肥鹅)
看板HateP_Picket
标题[建议] 针对现行政黑与政检板规的修正建议
时间Sun Apr 21 18:21:40 2019
原本想丢着不管的,不过既然事件发生了那就整理一下吧
请注意以下
紫字是原板规,
蓝字是建议板规
A. valender的判决
和539天水桶相关的问题为
(1) 是否能在单篇判决中,多篇违规互相计算前科
(2) 板主主动处理的追溯期有多长
(3) 警告是否被计入前科数
其余的问题则是
(1) 板规 7-6, 7-7, 7-8 的矛盾
(2) 部分板友对罚不到网军抱有疑问心态
B. 前科计算
我认为最模糊的是这个
板规完全没有提到要如何计算前科,很多板友对前科计算是不了解的
每篇判决都会有三个时间点
(a)
违规时间点:违规帖或推文时间点
(b)
检举时间点:板友於政检板检举的时间点
(c)
判决时间点:板主正式於政黑或政检板公告的时间点
例如政检 3-4 应解释为: 板友
检举须於
违规後168hr内,否则不受理
个人建议警告与前科应如此改善
(1) 政黑 1-4 应改成
对每个人的不同板规仅限初犯,板主有一次「微罪警告」裁量权
日後再犯将不得使用微罪警告,即使第一次没有使用
(2) 政黑 7-8 的警告应
视为判决公告,不要只有在检举文下面说明
没有公告会造成困扰的,是以後的板主
和 7-6, 7-7 不合的问题下面再讨论
(3) 政黑 1-5 可适度加入前科计算方式
前科数以检举前之已判决数量计算。同篇判决若有多次违规可累计
警告列入前科数,但当次违规不列入前科
(4) 政黑 1-5 可以再列入初犯定义
初犯的定义是前科数为零
请注意,即使堆积多案,板主第一次判决皆视为初犯。
以下将以时间轴作为举例,小写是检举,大写是判决
检举a---判决A 为一次判决流程。
以下均假设aA为初犯。是不是警告不重要,因为警告也算前科。
例一:两篇检举一起判决。
a--A b----B
c--C
B与C各自只算一次前科
例二:交错判决的情况。
a--A b---B
c---C
C只算一次前科,因为c之前的判决只有一个
a--A b-----B
c-C
B只算一次前科,因为b之前的判决只有一个
从此例可知,一起判和交错判没有任何区别
想要增加水桶数,只有以下这个办法
a--A bB
c-C
就是板主飞快的判决。此时C计算两次前科
例三:大量一次检举。
a--A b---B e--E
c---C
d---D
BCD均只算一次前科,但E有四次前科
例四:初犯即多次违规。
a--A d---D
b--B
c--C
虽然ABC可以作为警告没有水桶,但D有三次前科。
因此valender下次再犯的话会痛到爆。
例五:由於撞上贴文时间或其它因素,漏掉了检举文。
a--A b----B
c--C
d--?
前科数均以
发文时间点为准,因此D必定是计算一次前科。
此时建议板於BC公告中加注并加罚D
虽然也能另开一篇处罚,但仍是一次前科,可能会被板友误会
可以看到在如此定义下,非常仰赖公告本身。
所有事情均以公告为准,相对的只要翻过公告就能完成前科计算。
在这个机制之下,
一起检举或一起判决,会造成前科数减少
如果板主判决太慢,多个检举案堆起来,也会造成无法计算前科
最能有效增加水桶的方法是,
板友检举一次,板主判决一次,然後循环
例如:a--A b--B c--C d--D
不过这样很麻烦,对违规者极度仇恨的人才会这样做吧
(5) 最後,由於有可能发生板主刻意拖延判决,减少前科数量
在例如板规七,或是政检板,可以加注以下板规
对任何检举,板主须於三天内作出判决或不受理。
若判决有困难,板主得公告延期一天,并不得再拖延。
C. 板主主动检举
7-6.板主对於采水桶处置之违规,应被动处理,待有人检举後才能进行判决
7-7.板主对於采删除/退文处置之违规,应主动处理,以维护版面秩序
7-8.违反第二章中无水桶罚则之版规,版主删(退)文後给予警告
相同违规再犯者,加罚水桶7天处分。
主要问题是
7-8 的再犯加罚水桶,应计 7-6 还是 7-7
我认为比起主观认定,直接动用一次7日投票修改会比较好
以下是几种不同的修改建议
(a)
7-8 的再犯,板主不能主动水桶
这会造成一个奇怪的现象:板主必须主动处理删文,但桶不了人
(b)
7-8 的再犯,板主可以主动检举并水桶
这对板主来说是最简单的,但板友不一定会接受
此时
检举时间点=
判决时间点,为板主的公告时间点
(c)
7-8 的再犯,板主得於删文後,先行公告违规
待其他板友补上附议检举。若有人检举,修改原公告附上判决水桶
此时
检举时间点=
判决时间点,为板主的公告时间点
因为实际上是板主检举板主判决,只是由其他板友覆议,形式上为被动
个人当然是建议(c),不过这只是设想,实际上会不会很麻烦不清楚
与其强迫板主私信请其他板友帮忙检举,还不如公开处理
被删掉的文怎麽检举?去ALLPOST找吧。
p.s. 无论如何,7-8再犯是板主唯一可能主动水桶的条文
另外还有另一个争议点是政检 3-4
检举案请於违规事实发生之168hr(7天)内提出检举,逾期视同超过追溯期,不予受理
但很可惜,这是指
检举案,不是板主也只能桶七天内的人
设定7天有个很明确的原因:ALLPOST板只存了七天的文章
我支持板主处理即使是很久以前的文,而不是放着就不管它了
太久没处理是板主和板友的疏失,但不代表板主应该什麽都不做
也不可能追溯太久,以政黑的洗文速度
五个月前的文就会消失了,追溯六个月和无限期没两样
对於板主主动水桶,以下不同方式可以参考
(a) 如果上述 7-8再犯 采取(a)被动水桶,不会有任何问题
因为板主是完全无法主动桶人的
(b) 不开放板主追溯,於 7-8 或政检板规修订
板主主动水桶比照板友检举,追溯期为七天
(c) 单纯开放板主追溯,於 7-8 修订
板主得追溯183天(6个月)前的违规文章进行判决。
(d) 将板主检举和无限追溯期分开
(i) 7-8再犯水桶,比照板友检举,设有7天追溯期
(ii) 板主另外设置
追溯权
板主得追溯183天(6个月)前的违规文章进行追溯判决
追溯判决不得加计前科,但会列入日後前科数计算。
也就是说,追溯判决单纯是
增加前科数的工具
可以删退文,最多判基础水桶,甚至7-8覆盖范围是桶不了的
但就算没桶,也能加进前科来算
采取(d)计算的话,valender就不可能判那麽多天了。
但前科数还是会堆起来,下次再超贴就没人救的了他了。
D. 其他板规
和本次事件无关,但可以参考。有些是我之前就提过的
(1) 政黑 2-6 补上
板主公告不计入 2-2 的单日五篇上限
如果板主滥用公告,或是判决公告太多,到时候再说吧
(2) 部分板规本来就可以累计处罚,独立於前科数累计
例如政黑 2-14 补上
如果重复推文有10行,可分别计为两次违规,以此类推
或是政黑 2-2 说明
超贴的情况,每多出两篇计一次违规
(3) 加列政黑 2-16
一则推文或嘘文,若留言者与发出时间和前面的推嘘文相同,视为「重复推嘘文」
ex: 推 example: 啊 3/06 19:40
→ example: 我 3/06 19:40
嘘 example: 死 3/06 19:40 <-- 只有这个算「重复推嘘文」
嘘 example: 了 3/06 19:41
24hr内,出现五次「重复推嘘文」,视为违规。违者水桶 7 天。
(4) 板主可以主动认定
问题帐号
(以下不列蓝字避免眼花)
1. 问题帐号绑定板主任期
下任板主要沿用部分名单,须於任期第一天公告延续
2. 板主必须在板上公告问题帐号名单,使用下列理由之一并举证
有分身嫌疑 / 过度攻击其他板友 / 洗板 / etc. 暂时想不到
并在於底下推文进行(记名)投票。若
七日内满足以下所有情况
(a) 所有板主於底下
附议(含贴公告的板主)
(b) 100个板友以上
附议
(c)
附议人数超过
反对人数
则於公告时间
七日後自动生效,否则自动失效。
3. 上述 2. 公告同时必须设定 1~10 的
问题程度
判决时的水桶日数将独立乘上问题程度。
问题程度的更改必须比照 2. 重新办理投票。
4. 板主得於任何时间点,公告取消问题帐号认定。
在其余板主於底下附议後生效。
5. 问题帐号必须列入供人查阅。
当然,这是对板主的扩权,不过扩了多少很难说。
就算是问题程度10,
只要不违规板主就拿你没辙。
板主还要额外担负责任,算是吃力不讨好的规定吧。
E. 其他
虽然Theo讲得很有道理,但实务上板主很难办网军
(1) 网军其实很难认定,像SU-127那种好懂的不多也威胁不大
有影响力的网军不会让你简单觉得他是网军
因此网军的判断很吃板主主动认定,算高级技术之一
网军也可以客观认定,但要马太严格,要马会被回避掉
(2) 网军大多会看板规,不会随便采线
不违反板规搞疯别人是很简单的
(3) 言论自由的代价是要看不喜欢的言论
很多很想桶他的言论,其实只是因为它立场不一样不讨喜
(4) 要扩权到板主能轻松桶网军是可以,但这代表板主也能桶任何想桶的人
这才是会回到setzer时代的模式
我的概念很简单,就是一切照板规处理。
板规内板主有完全裁量权,板规外就不管也管不到。
板主想桶什麽就先说好,之後还踩线别怪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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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嗯ow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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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ero2377: 了解,会在研议 感谢你 04/21 18:36
2F:→ Desperato: 这篇的前科计算不会出现梯形公式 04/21 18:44
3F:→ Desperato: 要留下梯形公式也可以 但v的例子就要好好处理 04/21 18:44
4F:推 tamecat: 推一个整理 04/22 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