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mon0104 (明月旁的星星)
看板HateP_Picket
标题[申诉] hw102050 #1M3gLrMC判决
时间Mon Oct 5 22:26:05 2015
一、申诉人ID:
simon0104
二、判决板主ID:
hw102050
三、欲申诉之判决文章代码:
#1M3gLrMC
四、具体证据/申诉诉求:
※若申诉第三章、第四章违规,请举出具体证据证明违规用语为「明显贬抑词」 ※
※「明显贬抑词」定义:经下述网站判决书/辞意判断,词需完全相同且能证明贬抑之意※
※ 裁判书系统:http://goo.gl/BqhOjY 萌典:https://www.moedict.tw ※
※ 注意:使用裁判书佐证时,只限判决案由为「妨害名誉」&「公然侮辱」案 ※
※ 另请附上判决案号/日期/案由等资料 或 输出PDF/截图供板主判断 ※
请板主依照3-2判处OoJudyoO违规
五、申诉说明:
1.版规3-2载明
禁止攻击非政治群体,如中华民国疆域地缘/宗族/信仰/兴趣/性别/性倾向/学历/职业等
其中
明文律定不能攻击任何非政治群体,後面并举例说明 如‧‧‧等
故禁止攻击非政治群体为版规明文律订
2.OoJudyoO检举的文内的抗辩说明,清楚告知攻击对象是来
政黑的中国人
并非以地域作为区隔,而是只要来政黑的中国人都是他攻击的对象。
按照2008年765万票,以及2012年689万票等多数公民选择出来的中华民国政府,都
告诉国民一个中国就是中华民国,虽然有不认同的声音,但这就是目前国家立场。
板主个人认同不应凌驾在中华民国政府之上。
3.民国25年经中华民国立法院通过的五五宪草内第四条第一款列举表示:「中华民国领土
为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东、山西、河南、陕西
、甘肃、青海、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辽宁、吉林、黑龙江、热河、察哈尔、
绥远、宁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
民国34年中华民国统治台湾後,民国36年公布《中华民国宪法》第四条:「
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
其後我国疆域法律上就不再有所变更。
4.中华民国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8219号判例:「兹我国大陆领土虽因一时为共匪所窃据
,而使国家统治权在实际行使上发生部分之困难,司法权之运作亦因此有其事实上之窒碍
,但其仍属固有之疆域,其上之人民仍属国家之构成员,自不能以其暂时之沦陷而变更其
法律上之地位。」
5.最高法院刑事判决九十年度台上字第705号:「然中华民国宪法第四条明文:「中华民国
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而国民大会亦未曾为变更
领土之决议。又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十一条复规定:「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间人民
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他事务之处理,得以法律为特别之规定。」且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
民关系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更指明:「大陆地区:指台湾地区以外之中华民国领土。」
揭示大陆地区仍属我中华民国之领土;该条例第七十五条复规定:「在大陆地区或在大陆
船舰、航空器内犯罪,虽在大陆地区曾受处罚,仍得依法处断。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
之执行。」据此,大陆地区现在虽因事实上之障碍为我国主权所不及,但在大陆地区犯罪
,仍应受我国法律之处罚,即明示大陆地区犹属我国领域,并未对其放弃主权。
相同见解於最高法院104,台上,1312号. 98,台上,7667号. 90,台上,4247号.均未有差别
且97,台上,6412号更说明: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一条第二项系规定:「宪法第二十五
条至第三十四条(即关於国民大会之规定)及第一百三十五条(内地生活习惯特殊国民代
表之名额及选举,其办法以法律定之)之规定,停止适用」;第四条第五项系规定:「中
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经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之提议,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三
之出席,及出席委员四分之三之决议,提出领土变更案,并於公告半年後,经中华民国自
由地区选举人投票复决,有效同意票过选举人总额之半数,不得变更之。」,均未变更宪
法第四条有关「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之规定,仅领土变更之方式有增修,且
至今中华民国领土,亦未依上开新规定变更
6.既然法律有明文规范,且大陆地区犹属我国领域之判决直至
今年仍有相同判例。
且一个中国为中华民国民选政府的国家立场,故中华民国疆域不应由版主个人见解评断。
有法有判例有国家立场,只剩下版主情感的认同,但这恰巧是最不需要的。
我国疆域的认定反而非常符合版主坚持的
除非明文律定,不然严禁援引
所以版主所言
目前疆域上的认定为,中华民国实质统治区域成为你口中
的自我认同。另外释字第 328 号只是此案不予解释,而非国家疆域未定。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36.239.235.13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HateP_Picket/M.1444055167.A.4C3.html
※ 编辑: simon0104 (36.239.235.13), 10/05/2015 22:28:21
※ 编辑: simon0104 (36.239.235.13), 10/05/2015 22:29:27
1F:推 hw102050: ==本案已受理 进入审理程序 他人切勿发言 == 10/05 23:26
2F:推 hw102050: 判决:维持原判 done 10/05 2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