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w102050 (喵不完的春天)
看板HateP_Picket
标题Re: [建议] 关於板规提到"明显贬抑"的一些建议
时间Mon Jun 1 21:50:37 2015
本篇回应
#1LQzpHPR (HateP_Picket)
说实在话~ 有贴连结的东西还是不要过度截片段,因为一下就被找出原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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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两个判断准则
谐(同)音或刻意使用的组合字也会列入禁止
作为标准,因版规制定权为版主,故小组仍予以尊重。
但小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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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文可知~ 这是前板主想要将谐音这件事情列入板规,但是小组长不是很认同
但是板主有立法权~所以小组在不喜欢也只能尊重
所以~ 现任板主想要将 谐音/隐喻/歧义列入非「明显贬抑词」也是可以且合理的
或者说是走向自暴的前板主的反方向采取宽松治理
至於你所说的(a)(b)两点,那是所有使用者都要遵守的~换句话说使用者乱来责任自负
当然板主订定板规,板规明文是不能违反这两点的
也就是说板主不可能订板规,要大家推文先问候原PO爸妈/贴裸照/贴手机等怪板规
But… 安安~板主可是有着「立法权」/「审判权」的
上述限制针对是立法权,观然目前政黑板规是符合站规的(我们可没鼓吹犯法阿)
但是目前你们吵的可是「审判权」耶…这下拿张飞打岳飞一整个就是打错了
希望这解释你能释怀
至於谈到「审判权」,就回题到426吧
首先必须要说的板主的「审判权」是绝对的,所有才有组务申诉来当防火墙吓止板主乱来
也有监於此~板主的公正与客观是最重要的 这也是为什麽有谐音/隐喻/歧义的不犯法
与其过度主观来干涉判决,倒不如宽松来客观看到案件
至於你引用的案件 与其看新闻倒不如来看判决书
http://goo.gl/aWWOPh
原文中是因为漫骂词具有具体事实,且能指向特定人士所以才有效
但这现象搬上来网路又是另外一回事了,因为网路ID未能连接现实生活
这类的毁谤是成案与否是有争议的
http://goo.gl/rdKhn4
所以板主又不是法官岂能就断然判决呢?
而且~ 板规并非法律,而是维持板面秩序的一种手段
板务判决上本来就无须视同法律的判决去处理
维持固定的执法宽度与公正才是最重要的
希望这点解释可以让你满意 :)
※ 引述《hikki82119 ()》之铭言:
: ※ 引述《HelloLadies (HelloLadies)》之铭言:
: : 推 hw102050: 其实判决不成立是因为「明显贬抑」要件不成立 06/01 00:54
: : 推 hw102050: 并非代表setzer的水准高或低~ 06/01 00:55
: : 推 hw102050: 再来~举凡字面上无法看出贬抑之意 都视为「不明显」 06/01 00:55
: : 推 hw102050: 你的推文也讲了"我觉得两方的认知是相同的" 06/01 00:56
: : 推 hw102050: 是的宝洁~就是这个"我觉的" 代表板主判决时需要加入主观 06/01 00:56
: : 推 hw102050: 但是加入主观这件事情,会有可能因板主立场而扭曲浮动 06/01 00:57
: : 推 hw102050: 这件事体现在之前的政黑中 而现任的板主就是想要避免 06/01 00:58
: : 推 hw102050: 所以凡是需要板主加入主观去解释的 都不视为[明显贬抑] 06/01 00:58
: : 说真的看到426这种用语也可以称为没有明显贬抑判无最真的连我的小夥伴都吃惊了
: : 本座是真心的在这想要建议板主 你要吗 我建议可以学某小组长过去说的
: : 个人间的恩怨请自行解决(去告?) 板面上乾脆不管制开放大乱斗
: : 要吗 你就应该名确的规范或者乾脆明白的表列(无论是正面表列还是负面表列)
: : 老实说 板规只说了一个"明显贬抑" 然後怎样算明显贬意都是板主自己说了算
: : 有人自称426蓝蛆这样说人家是426蓝蛆就不算违规
: : 那有人自称贱人贱货
: : 是不是政黑就可以用贱人贱货来形容每个网友 而板主认定"不具明显贬意"这样
: : 或者退一万步来说 我今天自称贱货 我也可以用这样带用在对板主的言论上吗?
: : (说真的我觉得这种逻辑真的很扯,或者白直的来说就是看板主脑内补完如此罢了)
: : 板主既然判决如此当然接受 只是希望能把所谓的明显贬抑(意?)用文字规范出来
: : 或者表列
: : 不然的话干脆不要规范 以免每次有人检举还要麻烦板主烧脑来内心补完一次
: : "是否具有萌险(X明显贬意"
: 在此针对「426」提出辩驳
: 看看下面组务这篇,
: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_SecretGard/M.1422720271.A.F36.html
: 1.小组不对版主任何行为背书。
: 2.依使用者条款 2.0
: 文章代码(AID): #1KlYWRe1 (SYSOP) [ptt.cc] [公告] 使用者条款 2.0
: 5、使用者的守法义务及承诺
: 您承诺绝不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服务,并承诺遵守中华民国
: 相关法规及一切使用网际网路之国际惯例。(若您为中华民国以外之使用者。并
: 同意遵守所属国家或地域之法令)您同意并保证不得利用本服务从事侵害他人权
: 益或违法之行为, 包括但不限於:
: (a)妨害他人名誉或隐私权。
: (b)张贴任何诽谤、侮辱、具威胁性、攻击性、不雅、猥亵、不实、违反公共秩
: 序、善良风俗或其他不法之文字。
: 故只要使用者不违反a,b二点之言论,言词均可发表,并受站方保护
: 如版主之规定与站规相违,均为无效。
: http://times.hinet.net/news/16218903?m=ch
: [新闻] 脸书辱骂陆籍配偶「426」 法院判罚5000元
: 花莲地院庭长李水源:「本案的重点应该是在於,她其实是用一个『死』字,和一个『疯
: 查某』这样的一个语言,具有贬抑性的文字。」
: 新闻看起来已经违法, 而法院是能认定合不合法的机关
: 地院的庭长都说带有贬意, 还能称之为合法?
: 版主们应该出面解释「426」到底有没有违反组务公告a,b二点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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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HateP_Picket/M.1433166640.A.C51.html
1F:→ hikki82119: 不知截取这个资讯让你误会了什麽?小组长贴的那篇其实 06/01 22:19
2F:→ hikki82119: 是站规!而板规抵触组规不能抵触站规,而使用者规定规范 06/01 22:20
3F:→ hikki82119: 所有人,而使用426一词不就是一般使用者,这不就是站规 06/01 22:20
4F:→ hikki82119: 的规定? 06/01 22:21
5F:→ hikki82119: 而站规会因为哪位板主下台就不存在? 06/01 22:22
6F:→ hikki82119: 站规规定使用者不能发表不法之言论,怎麽能因板主一句 06/01 22:23
7F:→ hikki82119: 就允许了呢。 06/01 22:23
8F:→ hw102050: 我们的板规明文并没有抵触站规阿~ 那是[立法权] 06/01 22:25
9F:→ hw102050: 而你们有争议的是「审判权」 这点站方并无限制 06/01 22:26
10F:→ hw102050: 所以我才说这是张飞打岳飞 06/01 22:26
11F:→ hw102050: 更别说当初小组长并不是很认可用谐音/歧义来订规定 06/01 22:26
12F:→ hw102050: 来判人有罪~ 这解释希望你可以接受 06/01 22:27
13F:→ hikki82119: 何来张飞打岳飞?审判争议当然是往上申诉,板友有权不申 06/01 22:27
14F:→ hikki82119: 诉板主的判决,这我早就跟F板主讲过了 06/01 22:27
15F:→ hikki82119: H板主你觉得没违法,不代表所以人都觉得合法...... 06/01 22:28
16F:→ hw102050: 张飞打岳飞的是用(a)(b)两点来限制板主审判权 06/01 22:28
17F:→ hw102050: (a)(b)两点限制的是「立法权」 而非审判 06/01 22:29
18F:→ hikki82119: 站方规定是通行任何板,而小组长当时引述不就认同这两 06/01 22:30
19F:→ hikki82119: 点? 06/01 22:30
20F:→ hw102050: 下面有但书说 "板规不得违反站规" 你没看到嘛? 06/01 22:31
21F:→ hw102050: 所以规定不能违反 但是可没说板主的审判要如何 06/01 22:31
22F:→ hw102050: 况且你也说不是人人都觉的合法 反之也不是人人都觉不法 06/01 22:32
23F:→ hikki82119: 你的意思a,b两点是规范站长罗~ 06/01 22:32
24F:→ hw102050: 所以板主的审判只能尽可能的客观 如此而已 06/01 22:32
25F:→ hikki82119: 更正:管理者 06/01 22:33
26F:→ hw102050: 规范 板主的「立法权」 我讲第3赐了耶… 06/01 22:33
27F:推 Fant1408: hikki82119也是政黑老版友 不如来选政黑版主? 06/01 22:33
28F:→ hikki82119: 使用者规范规范了板主判决 不然板主的心证从哪来? 06/01 22:38
29F:→ hikki82119: 更何况之前的板主也不是没被组务要求更改板规过 06/01 22:38
请看一下
使用者条款 2.0 #1KlYWRe1 (SYSOP)
1-1、本站、本站管理者之定义
本站乃指本站本身,本站各部门之站长就其业务管理范围得代表本站。
本站各级管理者乃指经本站授权,就其业务管理范围而有帐号及
看板管理权限之人员,包含但不限於本站站长、各部门站务人员、
看板警察、群组长、小组长、各看板板主、小板主等。
所以当板主执行板务,板主的定位是
管理者 而非
使用者
更别说你提的(a)(b)只有额外但书限制板主「立法权」,而无限制「审判权」
另外
板主权力义务规范 #1348aPLp (SYSOP)
二、权限:
(1) 看板文章管理权:
板主
有权判定该板的文章是否适当在板上张贴。
若有不适当者,有权依情节轻重而为下列之处置(注):
a. 将不当文章加以砍除
使用t标记,再ctrl + D,可以删除文章且不扣作者发表获得之P币。
使用d砍除,删除文章并扣除作者发表获得之P币,并可选择是否给予
劣文之处分。
b. 水桶处份权:
板主得以依照程度将不当文章发表者列入水桶名单,暂停其在该板
发表之权限,恶行重大者,得以提报站务依法处理。
於此章中~已经明确定义了板主对板面有绝对的
「审判权」
当然为了避免板主滥权,所以可以上诉组务/群组来克制
但那不是否订板主本身所拥有的权力
总的来说~板主对於管理板面是有相当大的权力与判断
所以不加入主观来判决是相当重要的
所以你懂我说啥张飞打岳飞了嘛…
※ 编辑: hw102050 (220.132.242.10), 06/01/2015 23:3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