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jxc (大庆吴孟达)
看板HateP_Picket
标题[申诉] setzer #1KpNRDF- 判决
时间Sun Feb 8 16:41:29 2015
1F:→ setzer: 无法客观推论指称对象为政黑板友 不违规02/05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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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讲结论:
请板主尊重并遵守自己所订下的板规
你的判决以现行板规来看完全没道理
说明如下:
一、以板规文字来看:
1.根据政黑板规三-2-e
e.以任何型式攻击本板与全体板友、点名本板针对板内任何板友集合的引战或攻击
行为、点名政黑板讨论看板之既存现象(例如非回应引用文章时讨论看板出现的
文章标题或内文、或非同讨论串回应论点情况下讨论板友所持之意见)或未来走
向(例如提出政黑板应行使的政治行为)、未明确指称对象之引战或攻击行为(
引战或攻击行为後才补充指称对象亦会处以警告以上处份)。违反者处以水桶
15~180天。
依板规所示,只要达到「未明确指称对象」之引战行为,即为此条板规所处罚之客体
而setzer所述
无法客观推论指称对象为政黑板友,亦已承认其无法推论对象为何
足见其为「未明确指称对象」之行为,以三-2-e论处本属当然。
2.根据政黑板置底 板规修改一文(
#1KkKDY_0)
.......
另外增列禁止发文或推文为有指称对象之引战或攻击行为 因政黑板之文章与推文的
阅读群众即为政黑板友 未指称对象之行为视为针对政黑板不特定板友 故禁止之
板主既然用了「视为」一词,应知「视为」在法律术语中所代表的意义
只要未指称对象,即便不是指政黑板友,很抱歉,
一律当作是针对政黑板友!!
此法律术语网路上到处都查得到,比方说这篇
http://ppt.cc/ojTu (台湾法律网)
懒得看也可以直接看我的签名档
综上两点所述,莫说无法推论指称为政黑板友,就算客观上可知非指称政黑板友
只要是「未指称对象之行为」,依然要论处三-2-e
二、以板规增修背景来看:
1.板规三-2-e於今年1/17修订,原条文为:
e.以任何型式攻击本板与全体板友,或点名本板针对板内任何板友集合的引战、或
攻击行为。违反者处以水桶15~180天。
新条文增修为:
e.以任何型式攻击本板与全体板友、点名本板针对板内任何板友集合的引战或攻击
行为、点名政黑板讨论看板之既存现象(例如非回应引用文章时讨论看板出现的
文章标题或内文、或非同讨论串回应论点情况下讨论板友所持之意见)或未来走
向(例如提出政黑板应行使的政治行为)、未明确指称对象之引战或攻击行为(
引战或攻击行为後才补充指称对象亦会处以警告以上处份)。违反者处以水桶
15~180天。
其中,「未明确指称对象之引战或攻击行为」为新增条文,且旧条文保留并未删除
可知此两项条文所适用之客体并
不相同
2.再观板规修改一文(
#1KkKDY_0)中,针对此项新增修条文做了如下说明:
另外增列禁止发文或推文为(错字,应为"未")
有指称对象之引战或攻击行为
因政黑板之文章与推文的阅读群众即为政黑板友
未指称对象之行为视为针对政黑板不特定板友 故禁止之
此说明系针对新条文
扩张了政黑板友的认定范围
可知此新条文的
适用范围应大於旧条文
3.在政检板
#1KUhQHiI 此申诉文中,setzer清楚提到:
2F:推 setzer: 1. [粪坑]一词为他板可见可客观得知代称本板的用字 故已具11/30 19:34
3F:→ setzer: 点名本板之实 而以[屎蛆们]攻击本板的任何板友集合 确11/30 19:35
4F:→ setzer: 实违反板规 申诉驳回11/30 19:35
可见「客观得知、推论为政黑板友」这个条件在旧条文时早已是可罚之构成要件
综合以上所述,此新旧条文应具有
处罚客体不同、
新条文范围大於旧条文 之特性
再加上「客观推论指称政黑板友」此要件在旧条文时代已可处罚
故可推论正常的逻辑应该是 :
旧条文部分适用对象为 「客观可知、推论为政黑板友」
新条文部分适用对象为 「无论是否客观可知为政黑板友」(呼应前段"视为"之法律用语)
若依板主所言,新条文仍以「客观推论指称政黑板友」为构成要件
则此新条文即形同虚设,且与前述特性矛盾,不合逻辑
故板主的判决理由毫无道理。
三、以过往判例来看
在政检板
#1KlcTPoV 此之申诉文中:
ssnlee被判决警告一次,理由为ssnlee在其签名档中提到:
「被白色恐怖後讲话脑残的时空旅人?」
请问板主,你如何从中客观得知、推论其所指称对象为政黑板友?
为何在该判例中不以「客观可推论为政黑板友」为条件
而今天被检举对象换成setzer时就突然增加此要件呢?
此判决是否为双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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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此次本人所申诉之理由,请板主审慎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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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系指本来不是如此,但法律将之视同如此,而赋与其法律上相同的效力,讲白话
就是「把假的当做真的」,既然是真的,就不能举反证推翻之。民法1064条:「非婚生子
女,其生父与生母结婚者,视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讲白话就是私生子,也就是非经
由婚姻关系所生之子女。本条规定是说若本来是非婚生子女,但後来生父与生母结婚,则
这个非婚生子女就把他当做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
by 赖丕仁,台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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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ljxc (175.180.199.248), 02/08/2015 17:18:59
5F:推 Enter1942: 依组务公告 改判setzer警告1次 02/12 19:00
6F:推 Enter1942: Setzer 违反政黑板规三-2-e 前科乙次 水桶10天 02/12 22:19
8F:推 Enter1942: 转成水桶10日 02/12 2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