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nwoeld (pp)
看板HateP_Picket
标题[检举] #1K4H_Pjl realtw 板规三 5
时间Thu Sep 11 14:02:39 2014
一、检举人ID: winwoeld
二、被检举人ID:realtw
三、违反板规:5.禁止发表不实言论行为。
四、违规文章代码与说明:
#1K4H_Pjl
→ realtw: 台湾就不敢出一部劳工法 规定加班费什麽的
→ realtw: 不敢规定加班费 就明显是财团社会的特点
→ realtw: 规定加班费不是说具体多少钱 而是算多少天
→ realtw: 我想也是 台湾实质上没人敢去要加班费和遣散费
查劳基法和现实状况
为不实言论
证据
劳动基准法
第 24 条 雇主延长劳工工作时间者,其延长工作时间之工资依左列标准加给之:
一、延长工作时间在二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长工作时间在二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
倍发给之。
若要检举相同ID多项违规 请自行依顺续延伸第三与第四项)
本说明列检举人查知後可直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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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1.249.160.220
※ 文章网址: http://webptt.com/cn.aspx?n=bbs/HateP_Picket/M.1410415363.A.636.html
1F:→ setzer: 请依板规3-5-c 检附相关证据(如劳基法条文) 09/11 14:22
2F:→ winwoeld: 已附上 09/11 14:36
※ 编辑: winwoeld (111.249.160.220), 09/11/2014 14:53:29
3F:→ realtw: 你检举的这些 我在後面的推文已经承认弄错了你还检举 09/12 18:44
4F:→ realtw: 说错话要不要杀头啊 09/12 18:44
5F:→ realtw: 真是把某w的小心眼暴露无遗啊 09/12 18:44
6F:推 setzer: realtw於原文底下自承错误 视同已认错回应 09/23 16:03
7F:→ setzer: 日後若再有相同不实言论 将直接水桶处份 09/23 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