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k1234 (ask)
看板HateP_Picket
标题[建议] 政黑板板规二-4与个人资料保护法
时间Tue May 28 03:22:51 2013
前提:
1.只谈版友间的个资问题,故先假设都是非公务机关。
2.到处找版友的个人资料,叫做蒐集。
3.蒐集完版友的个人资料,在政黑板版面散布,叫做利用。
个人资料保护法 第六条
http://0rz.tw/EsjDj
重点:
1.谈的是
医疗、
基因、
性生活、
健康检查及
犯罪前科之个人资料的保护。
2.管的是蒐集、处理或利用(还没讲该不该事先告知的规定)。
3.只要版友(当事人)自行公开个人资料(第1点提的五类,可不是在说姓名),
其他人(公务机关或非公务机关)就能蒐集、处理或利用,该版友所自行
公布的个人资料。
个人资料保护法 第八条
http://0rz.tw/g1S0d
重点:
1.适用对象:公务机关及非公务机关(版友间应该都是非公务机关)。
2.适用阶段:
蒐集当事人个人资料(依第十九条规定,因非公务机关)。
3.其他:告知事项、免告知条件。
个人资料保护法 第九条
http://0rz.tw/i19g0
重点:
1.适用对象:公务机关及非公务机关(版友间应该都是非公务机关)。
2.适用条件:
处理、
利用当事人个人资料(依第十九条规定,因非公务机关)。
3.其他:免告知条件。
第八条、第九条谈的是在蒐集、处理、利用他人个资时,应不应该告知当事人
以及免告知的条件。
重点来了,第八条、第九条所依据的都是第十九条。
个人资料保护法
第十九条
非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
蒐集或
处理,除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资料外,
应
有特定目的,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规定。
二、与当事人有契约或类似契约之关系。
三、
当事人自行公开或其他已合法公开之个人资料。
四、学术研究机构基於公共利益为统计或学术研究而有必要,且资料经过
提供者处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无从识别特定之当事人。
五、经当事人书面同意。
六、与公共利益有关。
七、个人资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来源。但当事人对该资料之禁止处理或利
用,显有更值得保护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蒐集或处理者知悉或经当事人通知依前项第七款但书规定禁止对该资料之
处理或利用时,应主动或依当事人之请求,删除、停止处理或利用该个人
资料。
重点:
1.有人以为当事人(版友)自行在版面公开个人资料,就可以肆无忌惮地蒐集
其个人资料,还光明正大地公布是在哪个版面蒐集的,却忘了看清楚还有
个前提,就是『应有
特定目的』。
特定目的是法律名词,可不是乱写的。
特定目的由法务部会同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指定之。
http://0rz.tw/St7eu
目前已公布的特定目的:
http://0rz.tw/rE4n0
在政黑板嘴炮、吐嘲版友,应该没有在法务部所指定的特定目的吧?
个人资料保护法
第二十条
http://0rz.tw/5P671
非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
利用,除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资料外,应於
蒐集
之特定目的必要范围内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为特定目的外之利
用:
一、法律明文规定。
二、为增进公共利益。
三、为免除当事人之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上之危险。
四、为防止他人权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务机关或学术研究机构基於公共利益为统计或学术研究而有必要,
且资料经过提供者处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无从识别特定之当事
人。
六、经当事人书面同意。
非公务机关依前项规定利用个人资料行销者,当事人表示拒绝接受行销时
,应即停止利用其个人资料行销。
非公务机关於首次行销时,应提供当事人表示拒绝接受行销之方式,并支
付所需费用。
重点:
1.利用个人资料:应该在特定目的范围内。
2.在特定目的外(在政黑板嘴炮)的利用:很抱歉,当事人自行公布自己的
个资这个条件,可没在规定内。
结论:
1.依据第十九条,即便当事人自行公布个资,要蒐集其个人资料,仍应在
特定目的范围内。
(不要以为版友在版面自行公布姓名,你就能蒐集,偷偷蒐集没人知,
那就算了,但蒐集完还自鸣得意,到处散布自己在哪找到,深怕别人
不知道你在蒐集版友的个资,那就怨不得人了。)
2.蒐集完版友的个资,还在政黑板到处散布,那就是
利用他人的个人资料
,依据第二十条,就算在特定范围内,都还要当事人书面同意,更别说
不在特定目的范围内了。
3.依据第四十一条(
http://0rz.tw/tHXGd ),
违反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
足生损害於他人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二十万
元以下罚金。
依据第四十七条(
http://0rz.tw/vSJHD ) ,
违反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
非公务机关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或直辖市、县
(市)政府处
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并令限期改正,届
期未改正者,按次处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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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2.104.206.68
※ 编辑: ask1234 来自: 112.104.206.68 (05/28 03:26)
※ 编辑: ask1234 来自: 112.104.206.68 (05/28 03:28)
※ 编辑: ask1234 来自: 112.104.206.68 (05/28 04:17)
1F:推 setzer:请问这篇[警告板友]意味浓厚的文章与板务建议有什麽关系? 05/28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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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F:→ lovebbcc:有人好听话被我酸过以後从半夜两三点上线改成下午两三点 05/29 15:26
29F:→ lovebbcc:在上线的 对了这样我们要发现你也比较好发现(笑 05/29 15:26
30F:→ MrTexas:俗话说:日出而作,日落而息。 05/29 15:54
31F:推 f78:看来晚睡晚起的习惯还是没改 05/29 15:56
32F:推 DemPos:所谓「晨兴理荒秽,戴月荷锄归」 05/29 16:30
33F:→ ssnlee:id开到十几个(有记录的)加上没记录的,早上五点日出登入一 05/29 22:15
34F:→ ssnlee:小时,十几只登完,下午开始日落都未必登的完还休息咧。 05/29 22:16
35F:推 setzer:ask1234 违反板规2-13 建议文与板务无关 前科2次 水桶30日 06/01 1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