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eric (赌神)
看板Hate
标题[转录][情报] 网路毁谤侮辱无所遁形
时间Thu Aug 31 08:29:07 2006
※ [本文转录自 part-time 看板]
作者: kcamus (曙光女神之宽恕) 看板: part-time
标题: [情报] 网路毁谤侮辱无所遁形
时间: Fri Jul 14 11:44:13 2006
. 网路上公然侮辱或者毁谤他人是否会成立刑法第309条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条的
毁谤罪?这两个部分必须依照具体情形来判断,公然侮辱或毁谤都是贬损一个人
在社会上的评价。
. 所谓的公然侮辱,是所为的侮辱行为,没有涉及事实陈述,例如大骂干x娘、白痴
智障...等。
. 而毁谤则是带有具体事实的陈述,例如陈述某人是同性恋、与某人有通奸行为、
窃盗、诈欺..等。
. 如果在网路上公开的说明 真实姓名理所当然会成立刑法第309条的公然侮辱罪及第
310条的毁谤罪。
. 如果是昵称,而大家都不知道这是在说哪一位也就是无法断定为某人,则因为并没
有贬损到他人的在社会上的评价,就不会有为公然侮辱罪或毁谤罪的问题。如果为
公司行号名称或影射,则不在此限。
.
如果於网路上说明的是事实,则不称为毁谤,也就是没有违法,但是如果说明的事
实牵扯到个人的私德以及跟公共利益没有关系则有可能违法。但是涉及价值判断问
题,必须由法官依具体情形来判断。
. 关於刑法第309条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条的毁谤罪,侵害了个人法益,是属於犯罪
行为,司法机关是有追诉犯罪的义务,因此只要检具相关犯罪事实,向检察署或是
警察机关提出告诉,检察署或是警察机关就会发动刑事诉讼程序,将犯罪行为人揪
出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另外在网路上公然侮辱或毁谤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
了他人的人格权【名誉】,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条、第184条、第195条,请
求损害赔偿。
. 另外在网路上公然侮辱或毁谤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权(名誉),因
此被害人(若所陈述被害人的说明为事实则不成立)可以依民法第18条、第184条、
第195条,请求损害赔偿。
针对第五点..对於网路上的腻称的辱骂及污辱能否构成诽谤罪?
还需要读法律的相关人士代於大家回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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