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rser (尾行中的绅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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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心情] 我有疑问(举手) 学生会大哉问募集处
时间Wed May 25 11:56:00 2011
: 习惯法在我国要满足三个要件
: 一是事实上惯行
: 二是对该惯行 其生活圈内的人有法的确信
: 三是惯行不背於公序良俗
: 基本上这三个要件都是很空泛不切实际的
: 要证明是事实上的惯行
: 除非你把全校师生大部分的人都抓来问
: 不然怎麽证明这是事实上的习惯
: 要证明此惯行具有法的确信也是同样的道理
: 既然前两个命题无法满足
: 那判断是不是违反公序良俗也就毫无意义可言
: 实务上的作法比较实际
: 就是将习惯法与判决判例结合
: 甚至在判例中直接宣告此惯行为习惯法
: 这样以习惯法作为法源才有实质的拘束力
: 在学校呢
: 你要怎麽认定习惯法?
: 简单来说
: 习惯法不是你说了算
主张习惯法说非吾人最初的主张
不过你的论点可以是支持反驳习惯法说的理由之一
: 是"溯"及既往,不是"朔"及既往
: 基本上法律不溯及既往这个原则
: 只有在刑法罪刑法定主义的派生下是绝对的(绝对不溯及既往原则)
: 适用於刑法以外领域的还有"不真正溯及既往"和"真正溯及既往"
: 这些都不是绝对禁止溯及既往的
: 不知道这位同学是不是根本没念过这些原则
有原则当然有例外
但是一制度没有法源依据而得以事後立法补正!?
这样的情形不知道各国实务界是否有此案例
: : 换言之,依照过往学生会改选的运作模式
: : (但是这边不确定过往学生会有无公布法源依据,这边推定过往也没有)
: : 然而,又有人请教老师,若依照习惯法时,那选举过程的瑕疵该如何处理?
: : 惟老师主张:「若未规范,则无违反规范之问题。」
: : 本文见解:盖无法源依据是否就得以适用习惯法,此待保留。
: : 然,若依照习惯法,则过往是有「程序之规范」。
: : 依照过往改选制度:
: : 1.投票必须确定投票人之身份(检查学生证)
: : 2.投开票过程必须要有监察委员存在
: : 3.投票箱必须用封条完全弥封,并签章
: : 4.各投票所的时间一致
: : 故,本文认为:若采无法源说,则本次选举无效;若采习惯法说,本次选举仍应违反
: : 过往之习惯,故仍无效。
: 你的小前题呢?涵摄过程在那里?
从前文不就很容易看出吗
无法源依据,当然无效
若采习惯法说,则应选举过程违反上述选举制度,仍然无效
: 民法第203条:应付利息之债务,其利率未经约定,亦无法可据者,周年利率为百分之五
: 你怎麽会用20%来计算
这边弄错了,抱歉
所以应该是1000*(1.05)^3
: =====================
: 大家好
: 我是喇蛙猪
你好,我是尾行中的绅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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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卦] 有没有小时候大饼的八卦
1F:推 craymond:小时候大饼应该还不会吸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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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9.85.241.239
2F:推 sbcadi:小时候的大饼真的只是去汽车旅馆打电动 05/25 1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