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byu (欢迎光临韩国语板)
看板HANGUKMAL
标题[公告] 《韩国语板板规》草案
时间Mon Jun 30 01:10:37 2008
《韩国语板板规》草案
一、总篇
第一条、本板规制定之目的用以促进韩国语板的讨论风气,并做为板主维持看板秩序的法
源依据。
第二条、本板规的适用对象为在韩国语板发文、推文的全体板友,包括板主。任何人於韩
国语板发言时,视同已了解并同意遵守本板规之规范。
二、发文规范
第三条、本板的
官方语言为
韩国语 (朝鲜语) 及
华语 (国语、普通话)。
第四条、韩国语的书写方式,可使用
谚文 (Hangul) 或
罗马拼音。华语的书写方式必须为
正体中文 (繁体中文),建议避免使用简体中文。使用
注音文之情形,板主通告
後一日内若未修正即
删除该文。
第五条、发文
可使用任何语言,唯使用非官方语言时,必须附上两种官方语言中其中一种
的翻译或解释,以便於其他板友了解文章内容。推文不受语言种类的限制。
第六条、韩文的文章无论主题内容为何,因可让大家练习韩文阅读,皆可发文。单纯
中文
的文章,发文的内容
需与韩国语有关,或与本板板务有关,与韩国语有关的判定
采取从宽认定为原则。与韩语无关的
广告文、
无意义文章、
乱码文章等,板主不
须通告即有权
直接删除。连续於本板发表与韩语无关的广告文章
三次以上者,其
文全部予以
劣退处理。
第七条、未经他人同意,板面上
不可公开他人的个人资料,或是
侵犯他人隐私的资料,如
通话记录、水球记录、站内信等。若有公布这些资料的需求,请附上已获得当事
人同意之证明。违反本条者,经板主通告後,该文章
直接删除。若已涉及违反中
华民国法律之情事,违反者自行担负刑事及民事责任。公开自己的个人资料,不
受本条之限制。
第八条、本板
严禁任何
人身攻击的言词、造成大众不快的
不雅发言、
脏话、
情绪性谩骂等
言词,无论於发文内文中或是推文之中。若违反本条者,初犯
水桶三天,
累犯则
水桶期限逐次
加倍。
累犯四次以上,
永久水桶。
第九条、本板
禁止无确切证据之
情绪性反韩文章。若违反本条者,
水桶三天且该文
劣退。
累犯三次者,
永久水桶。
第十条、本板开放推文功能,且无连推的限制。
三、板主权力
第十一条、板主的权力,仅限於确保本板规的执行。未在板规规范的情形,板主无任何权
力可以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板主所作的公告或发言,与本板规抵触者无效。
四、板主弹劾及不信任
第十三条、若板主涉嫌违反本临时条款的规定,板友可自行直接在板上提出
弹劾案,经十
位板友连署後,弹劾案即生效。板主需於弹劾案生效的二日内针对弹劾内容提
出说明,若板主承认疏失,则需公开道歉,并进行损害赔偿。若板主认为处理
无疏失,则需将弹劾内容交付投票,让全体板友判决,该判决视为对板主的信
任投票。若投票结果认为板主有疏失,则视为全体板友对板主之不信任,板主
需於判决投票结果公布的三日内,自行於组务板
请辞板主。
第十四条、若板主於弹劾案中承认疏失,但其赔偿处理程序失当时,板友可於板上再提出
不信任案,经十位板友连署後,不信任案即生效。板主需在不信任案生效後二
日内,启动不信任案投票。若不信任案投票结果为不信任板主,板主需於投票
结果公布後三日内,自行於组务板
请辞板主。
五、条文修改
第十五条、本板规的修改,可由板友直接在板上提案,经五位板友连署後,板主即需将修
改提案内容交付投票,若赞成票多於反对票,则提案通过。板主亦可於板上提
案修改本条款,板主提案不须经由连署,可直接交付投票程序。
第十六条、本板规中需进行投票者,为避免灌票行为妨害全体板友意志之表达,有效票的
判定标准为於该投票开始前
曾在韩语板上发过文的板友所投的票
才属有效,若
仅推过文或从未发文推文者不列入计算。投票通过与否的判定标准为赞成票多
於反对票即属通过,反之则属不通过。
第十七条、本板规自公告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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