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great08 (大厚黑海贼团长---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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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闲聊] 绿党六大主张的质疑
时间Thu Oct 7 02:15:22 2010
: → Jasy :其实不少人民是盲目的 含泪投票不是没有 10/02 02:09
: → Jasy :地方没当选 中央更困难 单一选区选制小党毫无空间 10/02 02:10
: → Jasy :我是从2008立委选举知道绿党 当年小党惨败记忆犹新 10/02 02:11
: → Jasy :连新党/台联都全面溃败 立委选举没那样简单 10/02 02:12
: → Jasy :从此台联陷入边缘化及泡沫化危机 10/02 02:14
: → Jasy :新党募款也变困难 某些小党更是直接倒闭 10/02 02:14
: → Jasy :因此直接着眼中央选举是不行的 ... 10/02 02:15
: 推 Jasy :至於你提之论点2.&6.我个人赞同 10/02 02:18
: → Jasy :尊重原住民习惯 设置政治机关 10/02 02:19
: → Jasy :将监察委员恢复民选 这也有必要性 10/02 02:20
: → Jasy :第4点我则认为公投若只能由议会发动不符合直接民权 10/02 02:22
: → Jasy :可能要稍微修改一下 不过我也没有什麽想法 10/02 02:23
: → Jasy :弄错了 监察办公室由国会选举 这也很棒阿 10/02 02:24
: → Jasy :应该是要新三权分立了 10/02 02:25
: 推 Jasy :法院组织变更不予置评 因为太复杂超本人范围了 10/02 02:30
: → Jasy :至於1.3算是行政区重划 我觉得看法太多元了 10/02 02:31
: → Jasy :见人见智罗 以上是我的看法 10/02 02:31
: → huck :欢迎 感谢自介 10/02 12:47
其实我的想法有个完整的架构,概念上很简单,与绿党诸多见解也自认颇合,
对於「新三权分立」是基於「功能性」划分的。而区分的方式为:
一、国会:
1 民选,以若干镇与社集合为一选区,采联立制单一选区两票制,
人数约莫200左右,150席单一选区选出,50席补偿席次。
2 原住民族代表与客家代表各自成立委员会,涉及两者事务或文化者,
要由他们提出或谘询他们同意。
3 任命政务官,组成内阁,提出政策与立法,行使法官同意权。
4 与大法官组成总统弹劾庭,国会推举代表作为陪审团,过陪审团2/3者确认免职。
5 审核大法官、监察官的提名,并提请总统任命。
二、总统:
1 民选,国家宪政与公务员体系的监护人(最高监察官),有提起人权与释宪之诉。
2 有考试权,任命典试官,提名大法官,依内阁建议任免军官与外交官。
3 提名国家监察专员(任期制),定期与各地方监察官开会。
4 代表国家参与外交活动,享受元首仪仗等。
三、法院:
1 大法官,民选。由总统自律师、司法官与法学教授中提名。
司法官占半数,其他两者半数。任期固定,交叉任期,总统提名国会审核,再行复决。
采反对式投票,超过5成认为不适任免职。
2 中央法院就由大法官主掌;地方法院为第一审,广泛设置;
中央法院再设置各种类型的上诉法院,由大法官轮流担任院长。
3 地方法院可再设置简易法院,负责和解、仲裁、公证、登记、程序庭与小型事故等。
4 法院还附有各项登记、拍卖、律师公会注册、公证人与治安官选任等部分内政事务。
5 引进国民参审制。
以上就是我的想法。
至於地方制度,我觉得最适合自治的是基层,而非县市,
因为人口少,能够做的事少,所以参与度与熟晰度会增加更多,
目前台湾乡镇市代表与村里长,老实说根本没用,这些功能有议员与公务员够了。
所以只有大城市给予自治权,县则各镇自治,原住民各族依各社自治,(参前文)
这大概就是我对政治体制的主张了,权责清楚,直接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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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权分立改革:
总统与独立监察官(对外事务 监察权与元首权)
国会与内阁(对内事务与立法权)
法院与治安官(司法权与违宪法案建议修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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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0.212.162
1F:推 hanhan2 :不错的想法 推你一个 10/07 04:13
2F:→ stevegreat08:但愿能被支持,推动重新制定宪法啦 10/07 12:36
以下我已为将人权法变成宪法位阶,由修宪或制宪来达成:
一、我宪法第22条涵括过多的人权,而忽略了现在许多人权与正义的价值,
有人提出现在化人权已经由第22条涵括了,所以无庸改编现有宪法,
若真是如此,我宪法第二章仅存第22条足以。
但是之所以仍要罗列如此多的权利,乃是宣示其重要性,
例如自由、生命等,但是和平权、环境权、团体人权、劳动三权等,
应该也很重要。
二、增列原住民专章,使其受到的保障能够提升至宪法基本权利保障,
而非基本国策等宣示项目,并且也要敦促立法充分保障之;
对於客家等文化也要由宪法加以界定「文化权」给予尊重与保护。
三、服兵役一条应该改做「国民有依法服务社会与保卫国家的义务」,
如此一来社会役与易服劳动等也可以「正名」,改为募兵制也名正言顺。
四、行政程序法的规定有很多宪法的精神,例如政府资讯公开等。
不应只是法律层面的保护,有更多需要宪法加以宣示,尤其是程序事项,
更该广开民众之便,设置各地方的政府资讯室,供民众调阅资讯,
且若依我主张设置监察官後,他们要提供资讯并接受人民陈情上报总统。
五、无罪推定,是一种人格尊严。然而却只能放在刑事诉讼法证据编,
连总则都放不上去,无视於这项原则的重要性。
再者对於诉讼权的内涵,应该要包含三者:
「听审」、「陈述意见」与「由合格法院依陈述与证据裁判」
这是德国基本法的内涵,他们对於诉讼权十分的重视与谨慎,
宪法法院也常常为此作处各种判决保障人民权利。
六、死刑,应该要是最重的刑罚。然而翻开刑法典,死罪还是很多,
无期徒刑将来大有代替死刑的设计,因此应该增列:
1 死刑应该是最重的刑罚。
2 死刑或无期徒刑案件应直接上诉至最高法院。
3 死刑的签发执行,要由总统亲自签署执行令,
但有疑异时,谘询法务部长後可要求发回重审。
以上,是我对於人权法应该增列的各项说明。
或许很多人认为我小题大做,但是台湾人普遍以「法律已明文解释为限」,
完全不顾法理与是否已经违反了重要人权,
竟然要用明文,就乾脆清清楚楚的写清楚,有人说宪法不用写太复杂,
又有人拿日本国宪法说,他们也是写的如此精简,
但是却从没有人说,德国也是民主法治大国,记取历史教训,
将人权的部分写的巨细靡遗,却还是会有所遗漏,宪法法院总是谨慎以待,
但是在台湾,大法官不受重视,除了法律系学生背释字要死要活,
结果立法院、总统与各地方政府,只把解释文当做毒水猛兽,
甚至大法官有时候做出一些不符合「社会通念」的解释时,惹得一身腥。
因此,我主张重新制宪,然後分为「总则与前言」、「人权」、「政府」三部分。
诚心希望,绿党人士若有看到我的主张,感觉能够用的,就稍微看看,
如果不能用,就当我没说。
※ 编辑: stevegreat08 来自: 61.60.212.162 (10/07 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