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nkwun (反皮草 拒绝血腥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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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闲聊] 关於苗栗的土地徵收
时间Sun Jul 4 21:52:01 2010
※ [本文转录自 Miaoli 看板 #1CAtG7SS ]
作者: kai761 () 站内: Miaoli
标题: [闲聊] 关於苗栗的土地徵收
时间: Thu Jul 1 00:42:44 2010
一、先就一些用语简单说明:
1.土地徵收:分为一般徵收、区段徵收两种。方式跟程序有点不同。
2.需地机关、主管机关、执行机关 请参见下连结内 一、徵收程序的当事人
http://blog.xuite.net/yuank/blog/29598320
3.简称:最高行-最高行政法院
北行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4.土徵 -土地徵收条例
都计 -都市计画法
5.土徵里头,一个「徵收处分」--决定徵收范围
一个「补偿处分」--决定补偿金额 一样请先参上面连结。
二、土地徵收,是国家为了增进公共利益,於给付补偿金後,将人民的土地+地上
物收归国有的一种手段。
另方面,为保障人民权益,必须严守法定程序,主要规定於土地徵收条例。
这也就是一种对於人民财产权的干预,必须依据法律才能够限制剥夺,宪法23
条参照。
三、土地徵收
(一)实质上,必须具有徵收目的(土徵1),且是最後的手段。
1.这应该容易理解,国家要有合理的徵收目的,不能够滥行徵收。
2.这是一种公益--私益间的权衡。公益程度高,私人的财产权就要退让;反之亦然。
不能不具公益就徵收,如徵地给私人盖别墅;也不能不顾公益,坚持不给徵收。
3.徵收必须是用尽方法仍无地可用,最後的手段(比例原则)。
实例一则如下,该件最高行认为需地机关是否还有其他公有地可使用,原审应予
查明。
最高行96年度判字第01442号判决 节录
「土地徵收系指国家因公益需要,为兴办公共事业,对人民受宪法保障之财产
权,经由法定程序加以剥夺之谓。因而,土地徵收是对财产权具目的性之侵
害,而非国家纯粹取得财产权之工具,更非调整私益冲突之手段,而是为实
现公益之最後不得已措施。因此,国家对兴办公共事业所需之土地,必须用
尽所有法律之手段,均不可得,最後始得以徵收方式为之。准此,需用土地
机关倘有适当之公有土地足供所需兴办公共事业之需求时,需用土地机关自
应优先利用其公有土地,不得任意让公有土地闲置,再假借徵收手段,以取
得公共事业所需之私有土地,否则即有违比例原则之要求,并与都市计画法
第42条之立法精神不符。......
由是,需用土地机关是否具有如上诉人所称之公有土地;倘有,该公有土地
是否适宜供本件公共事业使用(诸如:该公有土地是否邻「墓二」、是否属
都市○○道路用地、如非道路用地可否经由都市计画予以变更、利用该公有
土地与徵收系争私有土地供墓二联外道路使用,在公益与私益之衡量上何者
较适当等....」
(二)程序上,必须严守法定程序。
1.都市计画变更 一般徵收 必须先行都市计画变更程序(释513、都计52)
区段徵收 有特别规定,详见土徵4。
(其余详见第四)
2.实质协议价购:土徵11 需地机关必须跟地主进行实质协议价购,不能够没通
知、没和地主协议、形式上协议实际上只是说明会等等。
实例:北行91诉3968 这件判徵收违法,地主得请求赔偿。
节录如下
「协议程序既经法律明订为土地徵收行政程序之一环,该需用土地人所践行之
协议价购程序至少应达到法律规定「协议价购或其他方式取得」事业用地目的
之最基本要求,不得徒以形式上开会协议,而无实质之意义与内容,始与正当
法律程序无违。....
经查,本件需用土地人即参加人固曾於九十年三月九日邀集被徵收土地所有权
人及相关单位举行协议价购会议,惟当天系全部礁溪段全部被徵收土地所有权
人共三百六十户,现场有一百六十一位签名,此为参加人诉代所自认之事实,
并有参加所提户数表及照片数帧可稽,殊难认为协议价购之程序,再综合当天
之会议纪录及参加人所发协议价购书面资料观之,显然仅就土地徵收条例第三
十条规定之法定补偿地价为宣示,并听取各土地所有权人之意见而已,充其量
,仅系说明会或公听会,尚难认系协议价购之开会。则本件上开时间地点之协
议价购会议即非合法,与未为协议价购会议同。」
3.协议不成後:
(1)需地机关拟具徵收计画书,向内政部申请徵收。(非行政处分)
(2)内政部审查後,作成核准「徵收处分」,决定徵收的用途、范围。(但并不
直接送达相对人-土地所有人)
(3)内政部将「徵收处分」交由执行机关去执行(土徵§17)
(4)执行机关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权人、他项权利人,并为徵收公告,公
告期间30日。
此时通知包括:
A.将内政部的「徵收处分」,让相对人知悉生效。
B.执行机关所为徵收补偿数额的决定--执行机关所作「补偿处分」。
a.土地的部份一般都是公告土地现值加三到四成。
b.地上物、农作物会依「查估基准表」去核定数额。
四、都市计画及都市计画委员会功能
(一)都市计画简言之,是主管机关为了改善环境促进发展所作计画。对人民会产生的
一个效果就是土地使用的管制,比方说商业区、住宅区,要依该区规定使用。
(二)都市计画委员会的职掌,是依都计74条2项授权订定的「各级都市计画委员会组织
规程」第2条,包括都市计画拟定变更、现行法令检讨等等。
但『不包括土地徵收补偿相关事项』
简言之,土地徵收必须行都市计画,但是关於如何补偿,不是都委会职掌。
(三)但可否视为内政部所为?可以研究。
即使,要主张都委会决议有效,也要采迂回的方式
主张:内政部都委会是内政部内部单位,内部单位行为属於机关所为-->而内政部
是土地徵收主管机关-->故决议应有效。
我承认这边有点牵强,不过在反对的地主立场,可以试试,虽然不见得能说服法
官,不过直接写都委会是权责机关,保证被打枪。
(四)都市计画可否提起司法救济?
请参释字148、156
都市计画之拟定或定期通盘检讨,并非行政处分。
都市计画的个别变更,是行政处分。
五、苗栗进行中的土地徵收案,如大埔案,须注意哪些地方?
(一)参照前述说明,可以依序注意下面各点:
1.是否具徵收目的? 徵收是否确系为了发展工业而有须要?
2.是否已是最後手段? 需地机关没其他用地,非得徵收这块地不可?
除了公有地部分,还须要用到那些私有地?
3.是否行实质协议价购? 有合法通知全部地主? 卷宗内有无挂号回执?
有无实质协议,让双方充分表达意见,而非单方面说明?
请阅卷取得签到簿、会议记录等资料,若有现场录音录影
可以佐证更佳。
将来可能被徵收的,办说明会时记得去录影。
4.徵收处分、补偿处分,是否已合法送达所有权人?
另方面来说,不服的所有权人是否於法定期间提起救济?
5.都委会关於补偿数额的决议,是否有效,参前述四(二)(三)。
6.纵使,都委会就此非职掌事项,让县府方面回覆,应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72条1项
:「人民之陈情应向其他机关为之者,受理机关应告知陈情人。但受理机关认为
适当时,应即移送其他机关处理,并通知陈情人。」
也就是说,县府若在都委会做了啥承诺,仍是有效的行为。
7.若前面都没问题,补偿处分的救济,依公告现值加几成,到诉讼阶段较难主张。
但可检视执行机关的首长-苗栗县长承诺从优补偿,是否依承诺去作?
另外,地上物补偿部份,可就补偿基准、补偿清册等计算是否有误详加检查。
(二)补充
1.(一)里头,民众陈情、抗议等,主要大概是针对1.2.,其余就交给律师作。
2.目前帮大埔居民提起司法救济的詹顺贵、洪韶莹两位律师,都是优秀的律师。
谨在攻防方面,建议大律师分析哪些才是处分,集中火力针对徵收处分、补偿
处分去进行本案救济,及暂时权利保护途径;纵对执行行为,可能也可参照最
高行97.3th判断後再行争讼。至於都市计画也是一样。
六、最後,我只能说就我所能见到的县府说明、公告资料,法院裁定等,我对大埔徵收
是否合法充满怀疑。希望苗县府能够严格依据法律行政。
本来想写很精简,但是土徵本来就很复杂,就写多了点,请多包涵。
以上是本人作过几件徵收救济案後的一点小心得,如果有不尽妥当或疑问之
处,欢迎来信赐教。
(可作非商业用途转载,可供律师、承办人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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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岁以前的李根政,除了在学校教书外,便沈浸於艺术创作中,认为那是毕生
的追寻,但,「我是要以行动爱护这块大地,或只是要帮大地画遗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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