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nkwun (反皮草 拒绝血腥时尚)
看板GreenParty
标题英国废死的过程
时间Mon May 10 02:01:15 2010
作者 sutiph (莎夏活像个疯子。) 看板 AAAAAAAA
标题 Re: [分享] 英国废死的过程
时间 Fri Mar 12 13:21:38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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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死刑改革调查北京研讨会2007年8月25-26日
英国死刑废除的过程
/Roger Hood 牛津大学犯罪学终生荣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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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废止「血腥律法」
「全世界大概没有一个国家如英格兰一般,可以以死亡作为如此众多且类别多元之
人类行为的惩罚。」这句话由一位英国国会议员同时是位坚决的法律改革者Samuel
Romilly爵士所说,他在1810年提出立法,要求废止死刑作为从他人偷窃(扒窃)价
值超过五先令的惩罚
*1。根据一种官方说法,过去曾最少有223项死刑法条,其中包
含了更多不同的情况,皆能以死刑作为惩罚。但似乎没有人能够真正知道到底有多
少的死刑法条。「死刑适用的确切规模在过去时常是死刑律法表面数字的三到四倍
*2。」
然而,处死的数目却不是那麽的多,且自十八世纪中期後便逐渐减少。举例来说,
自1800年至1810年期间有939人被判处死刑,却只有123名死刑犯被处死,大约只有
被判死刑者的七分之一。在1750年代却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死刑犯被处死。此外,在
1810年处死的67人中,只适用了众多死刑法条中的十四种:十八人因窃盗罪、十八
人因伪造罪,而只有九人因谋杀罪而遭处死
*3。
一开始由Romilly所领导的改革派们希望能看到刑法严厉性的全面改革。判决如此多
的死刑却只执行少数案件意味着死刑判决的专断性。小型的刑案却可能导致死刑让
检察官不愿起诉,而当检察官起诉时,陪审团也不愿定罪以免犯人被判死刑。这也
是为什麽商人後来也加入了刑法改革派,希望能够以较轻的刑罚来替代不合比例原
则且极少被使用的死刑来作为轻罪的阻吓。1830年的一部法条里以死刑作为42种伪
造文书罪的惩罚,但在立法後却没有任何一名伪造文书犯被判死刑。Leon Radzinowicz
爵士说:「法律与现实的对比在这不能更清楚了。」
1830年後,一个逐渐强大的论述要求移除死刑作为侵犯财产权罪的惩罚。最早在1831
年萨赛克斯公爵向国会提交了一份由伦敦市陪审团员及准团员所签署的一份陈情书,
陈情书里写着:「对於刑法的过当及无差别严厉性深深的感到遗憾。刑法将不同道
德程度的罪皆以死刑处罚,且将侵犯财产权之罪与最为邪恶及残暴且危害人生命之
罪相提并论。」陈情书恳求上议院在「立法权於上帝与人眼中皆无法合理化判处『
最後且可惧选择』的所有案件中」移除死刑。
*4
在国会中,改革派有着稳定的进展。马与绵羊的窃盗罪於1832年废止以死刑作为刑
罚,擅入罪於1833年废止死刑,窃盗罪於1837年废除死刑。直到1838年只剩下八种
可被判死刑的罪(包含海盗及叛国罪)。到了1830年代後期,死刑的完全废除得到
了可观的支持。在1837年一个废止死刑作为所有罪(除了确切谋杀罪)刑罚的提案在
国会中提出,但以一票之差而遭到否决。在1850年另一个相似的尝试再度以46票比
40票的些微差距败阵。当时社会弥漫着一种仁慈且认为刑罚应以防范为目的的气氛,
例如狄更斯就在1846年向每日新闻报投了四篇完全废除死刑的信稿。迪更斯认为废
除死刑是基於「对社会有利,能防止犯罪,且最不是为了罪人所作仁慈考量的一种
大原则
*5」。
最後一名罪犯因窃盗、抢劫及纵火罪在1836年遭处死刑,而最後一名谋杀未遂犯则
是在1841遭处死刑,在这之後只有谋杀犯才遭处死刑,且并非所有谋杀犯都被处死
*6。
这改变的背後是甚麽样的因素?简单来说,这是一个理性法治国家发展所需要的。
一个法治政府逐渐形成、一个非军警察当局的建立以及民主扩散的可能,都意味着
一个基於随意执法及对死刑恐惧的「血腥法条」司法要被替代,取而代之的是一个
合乎比例且会尽量确切执行的刑罚及警察系统。在边沁功利哲学的影响下,一群刑
法改革委员於1833年被任命,将理性及秩序带入刑法,让所犯的罪与惩罚应符合比
例,反映大众对不同犯罪轻重的价值,且阻吓人不要犯下更重的罪。若所有的罪都
以同种刑罚来处置,就算只是偶尔,那有谁要会因这种刑罚而不犯下更严重的罪?
若要阻吓抢劫犯杀人,那抢劫罪的刑罚一定要比谋杀罪来得轻。
改革委员们在1839年的报告中建议谋杀罪仍应以死刑作为刑罚,但谋杀未遂罪则应
以受害者的确切伤害作为死刑的依据,纵火罪则应以危害人类生命作为死刑依据,
海盗罪亦以受害者伤害作为死刑依据,窃盗及抢劫罪则应以其残暴性或暴力性作为
死刑依据,且在「每个案件中造成伤害的情况应被清楚的定义
*7」。
律师在这场改革运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英格兰的法官则不然。VictorGatrell
在他杰出作品「吊刑树」(The Hanging Tree)中描写法官为一群「文化上古老统治集团」
的典型代表。与他同时期的另一位作家则因法官所穿的司法袍而称他们为「貂皮老顽固」
及「皮草杀人者」
*8。在1810年Romilly提出废除对轻微的扒窃罪行判处死刑的提案
时,大法官Ellenborough爵士发表了令人印象深刻的宣言,宣称所有的法官「一致
同意为了司法伸张及公共安全考量,死刑在法律的这一部分不应有任何退缩。」
「我们将不知立场为何。」他说「我们将不知道是头顶向上或是脚底向上。」正如
Gatrell所言:「这些人至死都会怀抱仇恨的扞卫他们吊死人的权力
*9 。」 如果
死刑的适用仅限於谋杀罪的话,那麽这句话或许就太过严厉,当时确实有少数法官
已认识到在这个问题上采取更理性的方法的好处。在1847年,Brougham爵士代表上
议院的特设委员会谘询了各位法官的意见,结果有「三分之一的法官认为死刑仅适
用於谋杀罪。」他们认知到大众并不支持将死刑适用於轻微的罪行,因此「若只有
谋杀罪适用死刑,才有可能形成罪犯谋杀前的最大吓阻。如此限制死刑的适用才能
让法律回归现实
*10 。」即使James FitzjamesStephen,一位具有影响力的刑事律
师同时是个死刑的坚定支持者都说:「除了维护人命本身或政府及社会的存在,再
也没有其他东西值得人命的牺牲
*11。」
当刑法於1861年被确立时,在那之前的二十年间没有人因谋杀以外的罪被处死,而
司法界也以准备好接受这个现实。「侵犯人身法」在当年规范死刑只适用於谋杀罪、
极少发生的叛国罪、海盗罪及於皇家造船厂的纵火罪。
LeonRadzinowicz 爵士将限制死刑仅适用於重大刑罪的漫长阶段作了一个总结:
「放弃仅能以死亡威胁作为吓阻犯罪的观念,实际上死刑已很少被执行了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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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ee the authoritative and magisterial account of the movement to
abolish the death penalty for a large number of crimes in Leon
Radzinowicz, A History of English Criminal Law, Vol. 1 TheMovement for
Reform, London: Stevens, 1948. Romilly was a distinguished barrister
and write whohad been greatly influenced in his thinking about capital
punishment by Beccaria’s On Crimes andPunishments.
2 Radzinowicz, Vol.1. at p. 5
3 Radzinowicz Vol. 1 p. 155.
4 See the ‘Leading petitions’ in Radzinowicz Vol. 1, 728-732 at 731.
5 Leon Radzinowicz, A History of English Criminal Law, Vol. 4 Grappling
for Control, London: Stevens, 1968, p. 329.
6 Radzinowicz vol. 4, pp.326-330.
7 Radzinowicz vol. 4, pp. 316-317.
8 V.A.C. Gatrell, The Hanging Tree. Execution and the English People
1770-1868,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at p. 499.
9 Gatrell at 499-500.
10 Radzinowicz vol. 4, p.333.
11 Quoted in Radzinowicz, Vol. 4, p. 339.
12 Vol. 1 p. 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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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进一步的限制
死刑 在1864年,英国成立了一个皇家委员会来调查关於死刑的法律,实质上就是
谋杀罪法律的「规范与运作」以及「执行死刑的方式」。废除死刑主张者认为这是
一个彻底废除死刑的机会。但是12名委员只有四名是坚定的死刑废除主张者,只能
就在普通法中谋杀罪的定义达成共识,而该定义为「恶意且预谋非法杀害其他人」,
这个结果并不能让人满意,因为法院在过去用此定义作了扩大解释。谋杀(当时适
用强制死刑)当然可能包括多种形式并涉及不同程度的责任以及对社会道德的违背。
事实上几乎在委员会上作证的所有人都赞成至少对关於谋杀罪的法律进行修改,因
为这种修改可以影响到对谋杀罪的惩罚,目的是让死刑仅适用於那些真正值得被判
处死刑的谋杀罪。皇家委员们建议像美国数州一样将谋杀罪分为两级:可被判死刑
谋杀罪及非死刑谋杀罪。可被判死刑谋杀罪应当要有明确的恶意预谋,此种恶意必
须由陪审团确认为事实,另外谋杀犯若犯下相关的纵火罪、强奸罪、窃盗罪、抢劫
罪或海盗罪,则该谋杀罪亦为可被判为死刑罪
*13 。但国会对此提议并不热衷,而
有影响力的刑法学者JamesStephen也反对「谋杀分级制」。他希望谋杀的定义能够
与大众所认知「真正的谋杀」相符。由於无法在谋杀相关法律上定义何为「可被判
死刑」或「完全不应被判死刑」之罪,这问题在接下来的一百年继续纠缠着死刑议题。
不过很明显的,处死所有谋杀犯而不去考虑其犯罪情节以及罪犯特性是无法让人接
受的。然而法官们却不希望在判处死刑问题上有相对判断的权力,正如大法官所说
的,死刑的判决将「成为法官的判决而非法律的判决 [这]将使法官处於一个相
当尴尬的立场并且可能会减低他们所受到的尊重」。这让我们清楚的看到司法界当
时已认知到大众并不总是赞成死刑判决
*14。因此,为了将死刑的适用仅限於「真
正的谋杀」,一个由内政大臣(英国最接近法务部长的职务)所使用的「皇家特赦
令」的赦免制度获得了广泛的使用。从1866年到1881年,被宣告有罪的谋杀犯中有
47%获得了缓刑,从1900年到1949年,有1080名男性和130名女性被判处死刑,其中
有461名男性(43%)和117名女性(90%)获得了缓刑并且被减刑为无期监禁,且由内政
大臣所定的时间以及案件的性质进行审查
*15 。在19世纪後期,这些人所服的刑期
为20年,但在更为开明的二十世纪,这些刑期件件被减为8至12年。
废除死刑运动的成功却因死刑仅限於谋杀罪而停滞不前。从1867年至1871年,国会
七次的提出完全废除死刑的法案,且在1878年再次提出。但这些提案在下议院都被
压倒性的否决,1878年的提案甚至遭263票比64票的悬殊票数否决。在当时没有一
个保守党议员支持完全废除死刑,而自由党的领导阶层亦然,狄更斯更在几年前改
变了他完全废除死刑的立场。维多莉亚社会的後期将重点放在个人责任以及严厉吓
阻的需要,这种态度在贫穷法里所规范的恐怖监狱制度及监犯工厂中可以看到,而
社会对於废止死刑运动也不再同情。甚至自由主义的伟大思想家约翰.弥勒都发言
反对完全废止,且谴责那些只在最严重的案件中支持执行死刑的慈善家。他宣称完
全废除死刑只会让「国家的精神变为衰弱及娘气。」弥勒并宣称褫夺一个夺取另一
人生命的生命,「因我们采用『侵犯他人权利者将丧失该权利』的原则,显示我们
对於生命的重视」。此外弥勒认为处死一人比将他监禁在一个「活人墓」中更为人
道。公开处死在1868年废止,整套死刑刑具从此不再在大众眼前出现
*16 。当时时
代杂志宣布:「过去似乎壮大的风暴如今以平息,且取代之的是一片平和」,完全
废止死刑运动已经无法在「当今议题中获一席之地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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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Leon Radzinowicz and Roger Hood, A History of English Criminal Law,
Vol. 5 The Emergence of Penal Policy, London: Stevens, 1986, pp. 661-664.
14 Ibid. p. 677
15 Report of the Royal Commission on Capital Punishment 1949-1953
(Cmd. 8932, 1953), London: HMSO, p. 9
16 See Gatrell, p. 589-590.
17 See Radzinowicz and Hood, vol. 5, pp. 685-688at 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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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暂停执行死刑的观念
在接下来的五十年中,完全废除死刑运动并没有重大进展,直到1929年第一个工党
执政政府在下议院成立了一个特设委员会,以来「考量死刑的问题…并报告在现行
规范死刑判决的法律中是否有任何其他刑罚能够替代死刑,且若有该种刑罚,其刑
罚性质为何?」委员会上仅过半数(六名工党及两名自由党委员)的决议建议在五
年的试验期间废除死刑,且以受缓刑死刑犯所获的无期徒刑取代之。但七名保守党
委员辞去委员会职务并拒绝在报告上签名。 Leon Radzinowicz 认为这是「政治立
场争执的种子」且对接下来三十五年造成「瘫痪效应
*18。的确,在接近十年後,
当保守党政府在1938年提出一部针对监狱改革及废除体罚的刑事司法法草案,却拒
绝支持一条暂停死刑的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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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See the interest account by Leon Radzinowicz, Adventures in
Criminology, London, Routledge, 1998, at p. 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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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废除主义者执政却不敢废除
当工党在二次世界大战後的大选中大胜且赢得执政权,死刑废除主张者有理由认定
他们就要立即成功了。在1938年刑事司法草案因遭到反对而撤销之前,废除主义者
确实使一项动议获得了一些支持,动议要求下议院非战时期中执行一个为期五年的
暂停执行死刑试验。但战後的工党内阁在考量该议题六次後,决定不要在他们1947
年提出的旗舰法案「刑事司法法草案」中包含废除死刑,虽然工党在下议院占有多
数且可通过该议案,内阁却一致认为废除死刑具有过度争议性,且正确地判断即使
该法案能够在下议院获得通过,在保守党占绝对多数的上议院也将受到强烈的抵制,
并引发一场旷日废时的宪政斗争。工党不允许废除死刑的斗争影响到其他将创设福
利国的社会政策立法。换句话说,废除死刑并不是工党改革政府的首要任务。当时
「不是废除死刑的时机」
*19 。Radzinowicz认为工党政府也担心废除死刑不符民
意,由其是工党基层支持者的民意,因而废除死刑可能让保守党从中获利。当一位
工党的後座议员同时是位可畏的律师Sidney Silverman在1948年刑事司法法草案辩
论时另加了一条法条,下议院虽以245票对222票通过,却只有14名保守党议员赞成,
且有75名工党议员反对。
该法条在上议院以181票比28票大败。首席法官Goddard 爵士以判刑严厉着名,坚
称王座法庭的二十名法官(专管刑事案件)都不赞成「进一步的弱化法律权威」。
政府随後求助於在19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都无法获得足够支持的解决方案,即区分
「可被判死刑」的谋杀罪及不可判处死刑的谋杀罪:可被判处死刑的谋杀罪(可受
缓刑)以及可判处无期徒刑的谋杀罪。该方案建议的可被判死刑的谋杀罪行包括与
抢劫罪、窃盗罪或强奸罪一起犯下的谋杀罪;谋杀警察或协助拒捕者或越狱罪;谋
杀监狱官员者;谋杀罪的再犯;以及计画性的下毒谋杀
*20 。国会两院中的保守党
议员皆耻笑该提议,并指出明显的矛盾之处。举例来说,一位因恨妻子或因想与另
一人结婚的丈夫不会因淹死妻子而被判死刑谋杀罪,但若他分段分剂量毒死妻子则
会被判死刑谋杀,若他以单一剂量毒死妻子又不会被判死刑谋杀。问题出在有数种
且相互竞争的可被判死刑标准。这些标准应该是以道德愤怒程度来定义「最为严重」?
或应该是这刑罚可以用来阻吓之罪-如由擅於算计罪犯所犯下的谋杀案?他们很快
认知到,许多在道德上让人无法容忍的罪行,经常发生在犯罪者根本不去考虑其惩
罚性後果的情况之下,反而许多可被吓阻的罪行却并非可引发社会最强义愤的罪行。
无论这条界线划在哪里,都必定会产生道德上和法律上无法支持的问题。尽管工党
占绝大多数的下议院通过了该条款,并认为其动作比甚麽都没做还好,但是上议院
再次否决了该议案。
政府於1949年成立了一个皇家委员会,而该委员会花了四年发表它的报告。政府在
这议题上的谨慎度可以从委员会报告被授权范围看出。委员们并没有被要求调查废
除死刑的正反意见,但只被要求去考量「在大不列颠的刑法下受死刑的义务是否应
限制或调整,若答案是肯定的,则这种限制或调整应该达成何种程度或以何种方式
进行(我的重点)
*21」在经过对众多证据的漫长考量後,委员会在它1953年的报
告中否决了谋杀罪分为可被判死刑及不可被判死刑的可能性。在一段有力的陈述中,
委员会表示:
「想对谋杀罪做出法定定义以有效的限制死刑的范围,并且不会在其他方面产生不
利後果,这种想法是不切实际的。这个追求空泛无意,必须被放弃。
*22」
如同委员会中的一名委员 Radzinowicz爵士所回忆,所有英格兰及苏格兰的高等法
官「皆迫切的希望能维持在宣判死刑时後戴上小黑帽的风俗,且皆反对承担判定谋
杀罪犯中谁应受死的责任」
*23 委员会最後认为唯一的方案是将谋杀犯应否处死的
决定权交由陪审团,但委员会也认知到许多人会认为这一「不符大英精神」方案既
令人讨厌且不可能运作,因此委员会大胆的表示:
「若此观点得以盛行,则我们无可避免的必须承认这个国家已经到了一个无法再限
制人受到死刑义务的阶段,而真正的问题在於死刑是否还应存在或废止。」
虽然报告本身或许没有提供一个政府要求的真正答案,但因这份文件是经由详细研
究及深层考虑的成果,而它毫无疑问的帮助了大众意见或至少英国的菁英社会意见
来准备接受废止死刑。实际上,这报告认为没有甚麽选择:若不要继续这无法令人
满意的法律架构,就应该完全的废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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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See Andrew Rutherford, ‘Abolitionism: A Tale of two Struggles’ in
Peter Hodgkinson and Andrew Rutherford (eds.), Capital Punishment.
Global Issues and Prospects (1996), Winchester:Waterside Press, pp.
261-277 at 263.
20 Radzinowicz, Adventures in Criminology, p. 250.
21 For an excellent and well-told account of the issues faced by the
Royal Commission by an insider member, see Radzinowicz, Adventures in
Criminology, chapter 10 at p. 252.
22 See Royal Commission on Capital Punishment 1949-1953, Cmd 8932
London: HMSO, 1953, note 22, para 483, p. 167 and Conclusion 39 p. 278.
23 Radzinowicz, Adventures, p. 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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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个预期中毫无希望的折衷方案
在报告发表时,保守党再度的成为执政党,由於他们大致上赞成甚麽都不变,於是
他们便慢慢的拖时间。一直到两年後,该报告才在下议院中获得辩论,而一个暂停
执行死刑五年的提案以245票比214票遭到否决。
然而,气氛已然改变,政府在政治考量上也不可能继续无视该议题。社会上因三件
处死案而激起了辩论。第一个是Timothy Evans的案件,他的智力有限,却承认杀
死自己妻子及幼儿後且於1950年遭处死,但社会却在三年後震惊的发现杀死Evans
妻子与幼儿的应该是一个与他们同住一屋,名叫John Christie的连续杀女人狂。
Evans在1966年获得死後赦免。 接下来是一名19岁Derek Bentley案,他只有11岁
的心智年龄。他於1953年遭到处死,因他与16岁的共犯Christopher Craig 参与了
一场仓库的窃盗案。Craig 在窃盗过程枪杀了一名警察,而Bentley在警察被射杀
时已被拘捕了15分钟,判处死刑的原因是他在拘捕前喊了 “Let him have it
Chris”(译按:这句话在不同语气下可能是「Chris把枪给他」或「Chris给他一
枪」)。Bentley是否说过这句话仍属争议,但即便他说过这话,也是在警察被射杀
十五分钟前所说的,且他的意思应为「把枪给他」而非要他射杀无武装的警察。这
案件造成社会对Bentley的普遍同情(他在1998年获得死後平反) ,Craig因当时仍
未成年而获判「监护等候女王陛下发落」,他在服刑十年後过了一个清白的一生。
社会对Ruth Ellis 的同情可能更为强烈,她於1955年遭到处死,因为她犯了法国
人会称为情杀的罪:枪杀了对她不忠的情人(当时也造成一位路人的轻伤)。
这些案件所造成的社会不安情绪导致了全国废止死刑运动的成立,且在1956年1月
便招募了三万会员。废止死刑的压力再次的回到下议院,而在1956年2月,另一名
工党後座议员赞成休止死刑执行的提案获得293票比262票比数的通过,这一次有48
名保守党议员投下赞成票。但再一次的,该案遭到了上议院的否决,且保守党政府
接受了该结果。保守党政府并决定推出针对可判死刑谋杀罪的版本,完全不顾皇家
委员会之前的结论,政府仍坚持立法 - 1957年的杀人罪法 - 这法试图定义一个
小范围的强制性死刑谋杀罪。这种「最严重」的罪包含协助窃盗或抢劫的谋杀、使
用枪械或爆炸物的谋杀、警察或狱警的谋杀、或多重谋杀。这些谋杀种类被认为应
该会由「职业罪犯」所犯,不会是因一时情绪冲动或突然丧失控制能力而犯,是经
由详细预谋後所犯。在这方案下,大多数为了性慾杀幼儿的犯人不会被判死刑,犯
下重大伤害而只要没有在前後犯下窃盗者也不会被判死刑,那些枪杀他们情人的会
被判死刑,但若他们是绞死、搥死、刺死或毒死情人则不会被判死刑。将死刑限制
於「最为恶劣」的罪刑不但没有使死刑的地位确立,反而从中产生了多件的不正常
案,而社会开始同情一些遭判死刑谋杀罪的罪犯,但他们的罪行似乎比一些遭判非
死刑谋杀罪的罪犯还来得不恶劣。首席法官Parker 爵士於1962年形容「死刑谋杀
罪」与「非死刑谋杀罪」的区分如一淌「毫无希望的浑水」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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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Quoted in Stephen Shute, ‘Punishing Murderers: Release Procedures
and the “Tariff”, 1953-2004, The Criminal Law Review, Nov, 2004, pp.
871-968 at 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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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党於1964年重返执政,新的首相 Harold Wilson曾保证要在当选後,让一个废止
死刑的议员个人提案进入议程。在一场没有党鞭的投票中,Silverman 法案在下议
院获得355票对170票比数通过,在上议院则获得超过多数一百票通过。而这次,首
席法官告诉上议院,他及所有王座法庭的法官一致认为死刑应该废除,因为杀人
罪法造成了太多荒谬的案例及不公,而他们因此感到「全然的恶心」
*25 。
虽然在1965年的方案是暂停死刑五年的旧案,且若国会两院不再以肯定决议确认该
案无限期延长,则死刑暂停期会於1970年月31日终止,这在实际上已是死刑作为谋
杀罪刑罚的终结。在1969年下议院以343票比185票通过无限期延长1965年法案;上
议院则先就延长三年试验期投票,该案遭到否决後,上议院无异议通过1965年法案
的无限期延长。所以如同犯罪学家Andrew Rutherford指出,「保守党国会议员的
观念大转变…自五零年代中期,多数的英国菁英阶层皆抱持着坚定的废除死刑态度。
*26」
值得注意到的是,废死立法的压力来自於精英阶层而非一般大众,多数的大众仍支
持以死刑来惩罚谋杀犯
*27 。
接下来的不论是工党或是保守党的执政党,皆视死刑的问题为一个个别国会议员「
良心」考量的议题。虽然英国为欧洲理事会的一员,但对接受禁止死刑的国际条约
并不热衷。从1966年(该年一个议员个人提案要求谋杀警察或狱警罪成为死刑罪)至
1993年总共有13次全都是保守党议员的提案,要求死刑成为某种谋杀罪的刑罚,
如1982年与1983年以恐怖行动造成死亡罪,或1987年的谋杀孩童罪。尽管保守党在
这段期间大部分皆为执政党,这些将复辟死刑的尝试都遭到击退,而原因与杀人罪
法被废止一模一样;主要就是,就算选择一两种谋杀种类作为可被判死刑之罪,还
是会有别的同样恶劣的谋杀罪行却不用被判死刑,这种情况将无可避免的制造矛盾
及不公感。但最後让这些辩论息止是一连串令人震惊的错误且不安全定罪,且被定
罪的种类正是之前尝试复辟死刑的罪行。最突出的案件包括「伯明罕六人案」、「
基尔福德四人案」以及「普莱斯姊妹案」,这些案件都因「恐怖炸弹」谋杀案遭错
误定罪,而Stefan Kisko,一位智力有限的人也因性侵孩童谋杀案而遭错误定罪。
若死刑仍存在,这些人全部都会被判处死刑,而这些案件也改变了过去尝试回复死
刑的人的意见,其中最着名的是保守党内政大臣Michael Howard。国会最後一次辩
论死刑的回复是在十三年前的1994年,该提案由非常大的差距遭到否决
*28 ,我有
信心的认为在现今英国已没有任何一名高等法官还赞成死刑的回复。
随後在1998年一位上议院的律师议员提出了对刑事司法法的修正案,这修正案不是
由新工党政府所提出,因为他们仍坚持这议题的投票应为自由且非党派的
*29 ,修
正案正式废止死刑作为多年来未被使用的海盗罪及叛国罪的刑罚
*30 ,随後在同年
也废止了死刑在所有军法刑罪的适用。
应该被强调的是,英国在1965年即实质上的废止了死刑,最後一次的死刑执行是於
43年前的1964,但英国一直到1999年才签署了欧洲人权公约第六协议书及公民及政
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协议书,从此藉由签署国际条约正式拒绝死刑。在接下来的日
子,就不再有任何由媒体、施压团体或国会所发起的回复死行运动,甚至最令人震
惊的犯罪受害者家属,如劫持且性谋杀孩童,都表示能接受保证长期监禁的无期
徒刑作为犯者的惩罚。民意调查也显示死刑的支持率逐渐的减少,从1986年的74%
到2005年的58%,而对在成长过程中从未预期任何人会遭处死的年轻族群来说,他
们对死刑的支持度也就更低。举例来说,2005年针对2,616位成年人所作的民调发
现年轻族群中只有31%支持死刑相较於年龄较大者的59%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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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House of Lords Debates vol. 268 cols 479-483.
26 Rutherford, at p. 264.
27 According to the British Social Attitudes Survey, even by 1985 the
proportion of respondents in favour of capital punishment for murder in
the course of a terrorist act was 77%, for murder of apolicemen 71%,
and other murders 66%.
28 See Gavin Drewry, ‘The Politics of Capital Punishment’ in G.
Drewry, G. and C. Blake (eds.), Law and the Spirit of Inquiry, (1999)
The Hagu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pp. 137 at 151 and 154.Also, Lord
Windlesham, Responses to Crime, vol. 3, (1996)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p.60-61.
29 The Home Office Minister, had announced in the House of Commons on 23
June 1997 that the government had no plans to abolish the death penalty
for treason and piracy and that it remained amatter for a free vote.
30 The last person executed for treason was the wartime propagandist for
Germany ‘Lord Haw Haw’ who was hanged in 1946.
31 YouGov Poll for The Daily Telegraph 3 January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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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替代死刑──一些旧议题的重返
在英格兰及威尔斯,管理替代死刑刑期(也就是无期徒刑)的系统自从1965年後经
历了不少改变。在一开始的时候,根据过去从获死刑缓刑的罪犯所确立的传统,就
是让缓刑犯得到无期徒刑的判决,且由内政大臣与首席法官及该案主审法官(若可
联系的话)协商後决定罪犯应监禁多长时间才能满足补偿受害人及阻吓犯罪的需要,
然後必须判断罪犯是否可被安全的释放而不会对公众带来暴力罪行的风险。但为了
支持废止死刑,当时的首席法官认为过去会被判死刑的人将会被判无期徒刑,因此
在那些案件中的「无期徒刑应更像无期」
*32。1965年的法案赋予了法院规定罪犯
在被考虑释放前最低刑期的权力。事实上,在接下来的11年内,这权力在938 件谋
杀判定案中只被用了78次(8%),且不是用於最恶名昭彰的案件上。
*33
罪犯在释放後持有假释证,接受一名假释署官员的监视,且若展现任何危险行为的
迹象则必须接受召回监狱,换句话说罪犯终生受制於政府控制,但或许不会被终生
监禁,而的确很少谋杀犯不在一段时间後获得释放。
英格兰及威尔斯在1967年成立了全国假释署,而检定一个罪犯是否能够被移至开放
监狱以测试其释放适合度的责任,以及检定这「部分自由」成功度的责任便归属於
假释署,该署由监狱当局、心理医生及假释官员提供建议。但是内政大臣仍拥有决
定「最低刑期」长短的最後决定,以及是否接受假释署针对罪犯移动至开放监狱或
持假释证释放建议的最後决定。
但自从某些罪犯用欧洲人权公约成功的挑战内政大臣的权力,也就是由一名可能遭
受选票压力的政府部长来决定罪犯服刑长度有违人权 34 ,这一切都改观了。自
2003年开始,现行的法律规定由法官决定符合补偿及阻吓需求的最低刑期。可被释
放前的最低刑期由「判刑方针」规范,最少的最低刑期为15年,但对许多种类的谋
杀罪,可预期的一般最低刑期起点为30年,如:谋杀执勤中的警察或狱警;使用枪
械或爆裂物的谋杀;为牟利而谋杀;为阻挠或干预司法而谋杀;谋杀案中包含性侵
或残酷之行为;谋杀两人以上;因种族、宗教或性向因素而谋杀;以及应被判为终
生徒刑但由未满二十一岁者所犯下之谋杀案 35 。在下列情况,罪犯会获判「终生
徒刑」:谋杀两人或多於两人且谋杀案中包含了可观程度的预谋或计画、劫持被害
者或性侵或残酷的行为;谋杀孩童且包含劫持孩童、或持有性侵或残酷行为动机;
为政治、宗教或理念因素而谋杀;由一个曾被判谋杀罪者所犯的谋杀案。这种谋杀
罪的分类与过去试图区分出死刑谋杀罪(现今相当於两种无期徒刑,30年最低刑期
及「公民权死亡」的终生刑期)与非死刑谋杀罪(现今相当於15年最低刑期)相似。
那些未被判「终生徒刑」的罪犯在服完最低刑期後,即可向假释署申请持假释证释
放,在释放後接受假释署官员监视,若显示对大众安全造成风险,则必须接受召回
监狱继续服刑。 无期徒刑犯在被释放前必须经历不同层级的安全管控及由监狱署
所提供的程序,接着必须移至开放监狱来测试该犯的自由接受度。假释署的任务是
在罪犯被释放至社会前对他们可能造成的危险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对罪犯在被监
视期间必须遵守的一系列要求(例如对住处、继续服药、酒精或情绪管理治疗相关
的要求)。假释署目前的地位属半司法机关,假释申请者有获得面试及法律扶助的
权力。假释署的决定也不再是建议,而是最终决定。
尽管这些後来程序正义的改善受到了欢迎,但法官及其他人仍然从两方面对强制性
无期徒刑制度提出了批判。首先是旧的观点,不同的谋杀罪行在有不同的恶劣程度
及情节,因此强制性的无期徒刑是不恰当的。不少法官已发出多次呼吁要求在对谋
杀罪犯判刑时获得相对裁量权,能够决定犯人的监禁期,甚至要求在非常少见的案
例里做出在社区中服刑的判决。
*36 其次,2003年《刑事司法法》所规范的高度最
低刑期也受到了批评,最近一次的批评来自英格兰首席法官,他认为过长的刑期会
造成监狱人口的增长及老化。
*37 死刑已是过去式,但一些针对如何处理谋杀案的
争议仍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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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H.L. Debates, vol. 268, cols 479-485 at 485.
33 See Louis Blom-Cooper and Terence Morris, ‘The Penalty for Murder: A
myth Exploded’, Criminal Law Review, 1996, pp. 707-717 at 715.
34 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in Stafford v The United Kingdom
(2002) E.H.R.R., 32,, and the House of Lords in R (on the application
of Anderson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Department [202] UKHL 46;
[2003] 1 A.C. 837. Discussed in Shute at pp. 889-900.
35 A. Ashworth, (2005) Sentencing and Criminal Justice, 4th e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at p. 117.
36 Report of the Select Committee on Murder and Life Imprisonment (The
Nathan Committee) HL Papers Session 1988-89, at paras 118-119 and
Report of the Committee on the Penalty for Homicide(The Lane Committee)
Prison Reform Trust 1995 Sentenced to Life: reform of the law
andprocedures for those sentenced to life imprisonment, JUSTICE, 1996.
37 ‘Chief Judge calls for shorter murder sentences’, The Guardian,
March 9,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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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岁以前的李根政,除了在学校教书外,便沈浸於艺术创作中,认为那是毕生
的追寻,但,「我是要以行动爱护这块大地,或只是要帮大地画遗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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