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wallow73 (吃素、环保、救地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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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面对青年贫穷化:劳基法84条之1下的保全悲歌
时间Wed Feb 10 19:42:09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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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奕志
「我已经超过3个月没有放假了!」九五联盟在去年11月时接到一位陈先生的投诉。他是
以「工读生」的名义被找进保全公司工作,时薪制、每天工作8小时。最初是因为薪资帐
目与实际所领的薪水不符的问题而找上我们。但当我们开始检视他的劳动状况时,却发现
因作帐而没有实质发给的津贴,只是整体恶劣劳动条件的冰山一角罢了。
陈先生在去年7月进入保全公司工作,一直到11月份来联盟申诉时,竟然完全没有放过假
,所以直到12月被公司解雇前,已经连续上班超过130天。
在劳工局调解会上,当我们向资方争取的津贴与假日双倍薪资时,资方代表竟然表示:「
公司并没有不给陈先生休假,而是他自己没有排休。」进而主张不需要付给任何加班费。
由於保全业在劳基法中有特别的规定,可以自行与劳工订定工作的时数与休假规定,还好
陈先生与公司签定的契约中有明定一个月可休息4天,否则公司所谓「公司并没有不给假
,而是他自己没有排休」的说法竟然是「合法」的。
第84条之1 逃离规范的出口
为什麽公司可以如此明目张胆地不顾陈先生应有的休假,视劳基法为无物,连续工作一百
多天没有休假,又不给付加班费呢?
这就是劳基法第84条之1的功劳了。劳基法第条84之1,允许经主管机关核可的行业,可以
不受劳基法第30、32、36、与37和49条规定的限制。意思是说,如果资方与劳方签订一只
合约,其中明订一年365天都没有休假,或是每天工作超过12个小时并不给付加班费,在
劳基法第84条之1的排除之下,该劳动契约竟然「合法」而且会被认定为「有效」。
劳基法第84条之1,明文排除劳基法中劳工应享有的休假、双周84小时的工时限制以及应
享的加班费。简单来说,只要员工与雇主签定的劳雇契约上,明订工作的时数与休假规定
,就可以让雇主没有後顾之忧地尽情「操」员工,毕竟这是「法律」(劳基法)所允许的
。
问题是在台湾劳资关系极度不对等的前提之下,几乎没有劳工敢对眼前的劳动契约提出意
见,甚至许多恶劣的雇主根本不让劳工有考虑的机会、时间,即刻要求劳工签字,也不允
许备份留存。
所以只要经过劳委会审核通过,被劳基法84条之1宣告适用的行业,常见如保全、医疗业
、看护工等,就可以合法地让落在规范范围内的劳工,只适用部分的劳动条件基准,实质
上回归劳资双方自行约定。
报备制还是核可制?
其次,84条之1中最离谱的状况是,地方政府在认定时以「报备制」而非「核可制」来处
理。换句话说,被84条之1排除的行业,只需经劳委会的审核通过後,政府就完全放手不
管。资方与员工所签订的劳雇契约,其中的工时与休假规定,无论如何地不合理、不人道
,地方政府也不会主动插手进来处理,即便连续工作一百天都没有休假也是一样。
虽然在经过与劳委会的确认之後,劳委会表示84条之1并不只是「报备」,劳工地方主管
机关还得「审核」,但很显然的地方主管机关并没有确实落实「审核」的程序,使得84条
之1名为「审核制」却实为「报备制」。由联盟处理的个案状况就可以清楚看出:陈先生
於去年7月份进入公司上班,但公司却在两个月後才向地方劳工局「核备」,过程中也完
全没有任何实际的查证与检查,否则已经两个月没有放假的陈先生的契约要如何能通过?
毫无疑问的,84条之1便成为企业最爱的例外条款,每个行业无不向政府力争劳基法的排
除资格。去年中央研究院都试图向劳委会争取研究助理可以列入84条之 1的适用范围;而
去年爆发的台中国家美术馆展览员的劳资争议,外包公司也是将旗下的展览员登记为「保
全人员」,以便规避劳基法中的相关规定。
显而易见的,84条之1的例外条款,成为劳工权益上最後底线的那张救生网──劳基法─
─的境外之地,为资本家画出大大的一块躲藏的「租界」。
政府在哪里?
个案当事人陈先生在调解会的现场为自己争取加班费与津贴,然而资方不仅以恶劣的态度
拒绝给付,甚至当场就将陈先生解雇,虽然明显违反《劳资争议处理法》第 7条:「争议
期间不得因该劳资争议终止劳动契约。」令人惊讶的是,现场主席即是劳工局的官员,却
眼睁睁地看着资方代表拿出解雇单,不仅没有制止,甚至没有提醒资方代表这样的违法举
动。
或许就是因为劳工机关的消极态度,才使得台湾的资方如此跋扈。在陈先生被解雇之後,
有3位与陈先生在同一地点工作的保全人员,集体向劳工局申请调解,争取他们的加班费
与被低报的劳健保费用。资方除表明只愿意给付部分费用外,反倒当场要求3位员工缴交
制服费用。根据劳委会函释台劳资二字第0043550号之规定,制服系雇主为事业经营之目
的,强制劳工於提供劳务之场所或提供劳务之当时所为必要之行为,其或为工作安全之目
的,或为劳动纪律之需要,其费用应为劳务成本或职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劳工负担或分
担成本,显不妥当。调解会场的主席也将解释令印出给资方代表过目,资方代表竟然视法
律为无物,硬是要从讨论的款项中折抵扣除,最後导致调解破裂。
劳动法里的差别待遇
保全公司在开除了陈先生之後,因为人力不足,於是要求其他保全停止休假返回上班。其
中部分员工因不愿配合公司停休的要求(原本这些保全人员就是工作10天休息2天的工作
频率,且上班时间是12小时),公司在强迫员工上班不成後,居然就以旷职为由发动解雇
。陆续有3位保全人员向联盟申诉。据他们的说法,公司在人力补不齐的状况下,「已经
有部分保全开始进行全天24小时的值班」,向联盟投诉的保全人员如此表示。
在84条之1的排除条款之下,台湾不知有多少的劳工正受着这条恶法的折磨而无法翻身。
在无力的劳工单位,和即使法令摆在眼前还视而不见的霸道资方,还有摆明了要让资方钻
漏洞的劳基法第84条之1的三面夹击之下,保全业的悲惨状况只会持续恶化,也还有待我
们许多的努力。
(青年劳动九五联盟执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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