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wallow73 (吃素、环保、救地球)
看板GreenParty
标题当人变成兽
时间Wed Feb 3 02:24:51 2010
当人变成兽
http://gaea-choas.blogspot.com/2010/01/blog-post_31.html
张贴者: Chyng on 20100131
标签: 慢板, 环保, 窗口, 迷宫
周五休假,但去听了土城弹药库和大度堰的范畴界定会议;中午痞子打来说要找前环委詹
顺贵律师,於是约了一起吃饭。到了詹律师的办公室,拿到热腾腾的「中科三期环评案被
撤销」的判决书。三个人边吃边聊,边不太认真地沙盘推演环保署拿到这份判决後的说法
。
今天收到环署寄出的新闻稿,其中一项说法和我们猜的一样。看完後先是大笑,然後打电
话给环署综计处长确认写得这麽烂的新闻稿到底是不是如我所解读的那样。确认後,为行
政机关这样知法玩法感到很悲哀。
并且,从沟通的角度来看,我实在很想问─有没有乡民是环保署白痴新闻稿指导者的八卦
?一个「堂堂正正」的行政机关,回覆这麽严肃的环评被撤销首例,竟然自我矮化到这种
程度,可见得完全没有认真在解读判决书要透露的讯息。又或许,是根本藐视司法及其扞
卫的正义─反正诉讼跟处分都可以拖很久,到底能奈我何?
环保署的原文在这里,约莫可以条列出四项「重点」─
一、 标题杀人法:「这是前朝政府的错」。 二、 国民党会依法行政:请中科管理局补
走环评程序。 三、 装可怜:小英主席介入环评,国民党政府实则无奈收前朝政府烂摊子
。 四、 经济、环保甚至劳工权益都要顾:所以中科三期不用停工。
简单说明为什麽不用停工,因为环保署在一月二十八号开了秘密协商会(以内部初步会议
为由未将会议结论公开),认为,判决虽然撤销了环评结论,但是「环评曾经真的做过啊
!」所以未违反环评法第十四条与二十二条「『自始』未做环评」的条件,所以对环署来
说,没有任何「惩罚厂商的责任」。
而因为环评「真的做过」,所以中科管理局跟区委会核发的开发许可「理应有效」,只是
司法好奇怪硬要撤销环评结论,那好吧,环署说,中科管理局会当一个「勇敢的扛霸子」
面对司法,也就是,会请厂商补做环评。
但是,基於「信赖保护」原则,也就是厂商信任政府结果政府却捅了大篓子;为了「对人
民负责」,环署很认真地翻遍法条,建议中科管理局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21条,「有
撤销原因时起二年内为之。前条之补偿请求权,自行政机关告知其事由时起,因二年间不
行使而消灭;自处分撤销时起逾五年者,亦同。」
这句话是什麽意思?也就是说,中科管理局可以像撒尿牛丸那样超~有弹性地,只要在两
年内撤销「被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无效的环评所允许的开发许可」就好。
值得一提的是,环署还超nice地为中科管理局解套(或说教它们前後说词要一致),续引
《行政程序法》第123条「行政处分所依据之法规或事实事後发生变更,致不废止该处分
对公益将有危害者」这一款。这是什麽意思?环署标黑体告诉大家:科学园区是公益事业
啦,中科可以据此暂缓废止啦反正两年超长的,补做环评很快啦!
好的,解析完环署这份可以用三句话(中科不会停工、环署不会罚中科钱、环评会补做)
说完但却被写得落落长的新闻稿後,深深觉得环保署不知道什麽叫做「危机沟通」。
所谓危机沟通,是指以沟通为手段、解决危机为目的所进行的一连串化解危机与避免危机
的行为和过程。危机沟通可以降低危机的冲击,并存在化危机为转机的可能。如果不进行
危机沟通,则小危机则可能变成大危机,对组织造成重创,甚至使组织就此消亡。
基本上,危机沟通必须掌握ASAP原则,也就是「亲切、诚恳、善意、专业(Approachable
、Sincere、Altruistic、Professional)」;转换成白话文也就是,面对大条代志的时
候,一定千万务必绝对必须要「乐在沟通、实话实说、心系大众、专业娴熟」,反面则是
忌讳「回避躲藏、粉饰遮掩、自私自利、怀疑含糊」。
如果有详读中科三期判决书,其实不该有这样的决策。詹律师指出,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的
理由除重覆高等行政法院判决理由外,特别强调一件事:
也就是,最高行政法院认为,环评会被撤销的重要原因,在於「因未做风险评估,而让环
评委员因『错误事实或不完全资讯』做出决策」,因此即便环署上诉理由表示「决策是多
数决」,仍是错的。
但环署却针对环评法第14条和22条以玩弄文字游戏的方式诠释,如果虽被撤销但「曾做过
环评程序」就不违法,那以後天下案都可以这样办,每个案都有瑕疵通过,被司法抓包再
补正。这不就像强暴了人再出钱让受害者做处女膜修补,就叫没被强暴过吗?
进一步来看环署「好心」提出的《行政程序法》第117条条文,此条文表示,「受益人无
第119条所列信赖不值得保护之情形,而信赖授予利益之行政处分,其信赖利益显然大於
撤销所欲维护之公益」,不得撤销。
而第119条写:「对重要事项提供不正确资料或为不完全陈述,致使行政机关依该资料或
陈述而作成行政处分者。」从判决来看,开发单位完全吻合「对重要事项提供不正确资料
或不完全陈述」这一点。简直就是在明示中科管理局这麽做。拜托,环保署看一下自己的
招牌,写的是「环境保护署」而不是「讼棍」好吗?
政府机关若真尊重司法,也确实为「大众利益」,在危机沟通上,理应对过去行政错误致
歉,但环署第一步却先卸责;第二步则是遮掩自己行政上的瑕疵;第三步则祭出「科学园
区发展影响国家重大利益」,根本只为厂商解套。历来科学园区开发案不断争执「什麽是
公益」,定义从未说清楚,最後又丢出几个条文让中科管理局「任君选择」,根本从头至
尾都完全忽略司法扞卫的弱势者权益。
好笑的是,中科三期被撤销新闻一传出,环署正经八百地说没收到判决无法说什麽,今天
发出的新闻稿结论却在中科三期被撤销的隔天就决定了。前後矛盾的时间要嘛也拖长一点
,这样真的很难看,很难不让人指着你环保署骂失格。
老实说,环保署在这份新闻稿中真的把负面原则全犯下了。不明白环保署干嘛要这麽勇敢
地出来当冲锋部队,中科三期环评撤销这件事,环署若好好地借力使力,不要曲解环评法
,或许还能真的因为是「前朝政府通过」的,而在未来监院追究行政责任时逃过一劫。但
没想到环署真的为经济发展鞠躬尽瘁死而後己,可以说:「沈小毛这次真的把官位都赌上
。」
亦或是想着反正要行政改组了没关系?
我是真的不懂。也不愿揣摩。
只知道泰戈尔说得很对:
「真实的涵义被误解、轻重被倒置,就是不真实」。
「当人是兽时,比兽还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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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6.197.9
※ 编辑: swallow73 来自: 114.46.197.9 (02/03 0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