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nkwun (反皮草 拒绝血腥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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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看守台湾:农再立法请光明磊落、并走大路!
时间Thu Apr 9 15:33:45 2009
http://www.lihpao.com/news/in_p1.php?art_id=29546
看守台湾:农再立法请光明磊落、并走大路!
■徐世荣(政治大学地政学系教授)
近日来我们的社会因为「农村再生条例草案」而沸沸扬扬,若仅是由土地利用计画体系的
观点来审视条文,即可发现此条例草案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因为它严重忽视了计画体系所
需的整合面向。
我国的土地大抵分为二大类别,一为都市土地,另一为非都市土地,都市土地是受到「都
市计画法」的规范,非都市土地则是受到「区域计画法」的规范,这两部法律非常重要,
也都有着相当丰富的条文,而其主管机关皆为内政部。现今送交立法院审查的条例草案,
则是欲将非都市土地的「农村社区」部份取出,另交由农委会来负责规划、开发及管理。
由此可知,此条例草案的立法通过将会严重冲击我国整体的土地利用计画及管制体系,因
此必须要有相关细腻的规定,以此来进行必要的分工及整合。
但是,此条例草案却是采取相当模糊的立法方式来进行整合,例如,第24条第2项,指出
「前项计画所需活化农村社区发展之土地,得依法办理使用分区或使用地变更」,此处所
称的「依法」,指的是区域计画法,其主管机关为内政部;但是同条第3项却又指出,「
前二项农村再生发展区范围内之土地容许使用项目、用地变更原则、认定基准、土地使用
强度、建筑风貌、管理监督方式、审核程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
之」。此处所称的「中央主管机关」乃是农委会。这是两个非常不一样的路径,竟然汇集
在同一个条文!此条例草案通过之後该如何来运作?不同计画之间该如何来进行整合?内
政部及农委会彼此之间又该如何来分工?第三项的规定就真能跳脱区域计画法的限制吗?
未来会否造成主管机关之间的争端?此条例草案并没有清楚的规范。
行政院现今所提之草案,一方面似乎是要隐藏在区域计画法体制之下,但另一方面却又要
脱离区域计画法的管制,另设农村再生发展区,并由农委会拥有计画区内实质的规划决策
权,这种遮遮掩掩的立法方式我们以为相当不可取,它不仅不负责任,也严重破坏现行土
地利用计画体制。於此,我们要特别强调,我们并不反对由农委会来主导农村社区的规划
与建设,但是,请务必同时考量我国土地利用计画体系的法律整体性,而政府的立法也请
要光明磊落,并走大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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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岁以前的李根政,除了在学校教书外,便沈浸於艺术创作中,认为那是毕生
的追寻,但,「我是要以行动爱护这块大地,或只是要帮大地画遗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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