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odh (ood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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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公民参政计画:政治代理人公约
时间Wed Mar 18 09:58:56 2009
※ 引述《BarkingSin (环保,有机,人权,公平贸易)》之铭言:
: http://igreen.bigsound.org/wp-content/uploads/2009/03/img_0603-955x1024.jpg
: 绿党政治代理人公约
: 绿党共同召集人:锺宝珠 张宏林 (2009年度)
: 政治代理人:温炳原
: (第七届立委缺额补选、台北市大安区)
绿党提出了这样的公约,并且觉得这是「领先他党之举」
邀请各界人士支持、鼓励他党跟进
单是「推出某种公约」并无法被称作「领先」
於是我们要确定,下列公约的「内容真的有领先之举」
: 日期:2009年3月 12 日
: 第1条 (总论)
: 为确保绿党(以下称本党)提名的各级政治代理人,从参选到当选,
: 均能实践绿色政治的理念与原则,特订定本公约。
这个部份并没有领先可言
对绿党而言,也许看到「实践绿色政治的理念与原则」就觉得很进步很前卫
但 尊重不同政治理念 的观点来看的话
这条其实和 凡我党人士必以复兴中华为己任
或 发扬台湾本土意识、推动公民自决建国 并没有两样
: 第2条 (政治代理人定义)
: 本党所称政治代理人,即一般所谓候选人或参选人,以凸显政治代理人
: 系绿色政治理念传递之代表,因此应与委托人—绿色选民—有充分的
: 沟通与互动,透过相互尊重的合作关系,将绿色政治理念带入体制内实践。
承上
: 第3条 (绿色政治的定义)
: 本党所称绿色政治,系指推动公费选举、公民参政、资讯公开、茁壮公民
: 社会,及实践全球绿色宪章(2001年版)之六大核心价值:生态智慧、社
: 会正义、尊重多元、参与式民主、非暴力、不牺牲下一代来满足自己需求 。
六大核心价值,在没有细项之下,我想目前两大党的党章里也一定都有相对应规范
细项有多重要呢,我们看下面这条
: 第4条 (选举经费)
: 本党政治代理人在竞选期间之经费运用,双方应遵守以下原则:
: (1) 本党将协助政治代理人募得选举保证金,及至少一份文宣之印制与
: 发放经费。
: (2) 政治代理人在竞选期间所募得的政治献金,应全数用於选举支出,
: 并有清楚的收支纪录,於选举结束後,交由本党备查,应对外公开。
: (3) 无论有无当选,政治代理人在竞选结束後若有剩余经费(包含
: 保证金之退还、选票补助款等等),应优先回捐本党所代为募得之
: 保证金与竞选经费,最後剩余经费及资产之使用由本党与政治代理人
: 议定之。
这条应该是本公约的重点吧
上面说,细项很重要,
可以从这条来看,所谓「乾净选举」在仅列出上三项细项後
-- 「其实有跟没有一样」
为什麽呢? 我就试举一些它遗漏的部份
本党人员
a. 在竞选期间,除指定竞选用政治献金外,不得收受其他目的之捐赠
(如果没有这条,那他们所收的未必是「政治献金」;条文二形同虚设)
b. 在竞选期间,所收受一切非现金支助 均 以新台币等价计算并刊载於册
(免费提供办公室、养助理、给予有给职 也可以用来作为政治捐输)
c. 在检调提出要求後,均同意签署任何形式之查帐授权书
(否则 公开公职财产、公开竞选帐户 其他两党也有在做,只是诚信问题)
不尽举细项,则本条约与其他党的规范并没有不同
虽然说是 以 和选民签约 的形式,但实际违约後未必就有法律效力
後面部份也是,其实和阳光法案一样,只是提出
「你可见光的财产要怎麽报、怎麽上缴党中央」
并没有围住不让候选人拿 「不可见光的财产」
也许文字上略有差异,但实则没有差别
自诩为前卫进步的政党 绿党也罢、所谓「第三势力」也罢
应该要真的确定、落实 进步的思想
而不只是一直跟社会提醒「我们比较进步哦」而已
如果说条文本身只是这样,就来邀约社会人士,
那我觉得这样的聚会 只是另一种的「时尚潮流 向宴」而已
大家来参与,一起来觉得自己比较「高尚」 沾染一下时尚green的气息
这条文真的能带来廉能乾净选举吗?
真的别的党没有、而值得被效法吗?
还是充满了 潮(green) 的元素,很符合 时尚玩家、潮人(自认环保、政治前卫)
的心灵需求而已?
: 第5条 (竞选政见)
: 本党提名之政治代理人,须遵守本党共同政见,并不得提出违悖绿色政治
: 理念之政见。
: 第6条 (公职薪资与资源分配)
: 本党提名之政治代理人若当选,公职的薪资与资源运用方式如下:
: (1) 薪资方面,公职个人薪资应至少回捐三分之一,交由本党统筹支用。
: (2) 公职资源方面,助理公费将保留三分之二,由本党邀请各领域公民团体
: 代表推荐专任助理,该法案助理之工作内容由本党、公民团体、政治代理人
: 共同议定之;另三分之一助理公费,由本党与政治代理人共同决议使用方式,
: 以兼顾党务发展与选区组织工作。
: (3) 因立委职务所衍生之各种津贴与福利,应资讯公开。
: 第7条 (资讯公开与责信)
: 本党提名之政治代理人在当选公职後,应遵守资讯公开与责信之原则,包括:
: (1) 问政纪录上网公开,并每月定期与选民、公民团体进行双向沟通。
: (2) 担任公职期间所有收入与支出,有清楚之收支纪录,并定期送交
: 本党备查,应对外公开。
: 第8条
: 政治代理人如有违背本公约之情事,并经查属实,政治代理人愿接受开除党籍
: 之处分,并自愿退还竞选过程中本党所提供所有资源之价格报酬。
: 第9条
: 本公约之制定、修正与争议之厘清,由本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以合议制方式裁定
: ,并受中评会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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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覆盖一张蚕丝被 结束这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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