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nkwun (反皮草 拒绝血腥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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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政府眼中的汉生病人权问题
时间Tue Mar 17 08:27:24 2009
※ [本文转录自 Lo-Sheng 看板]
作者: honkwun (反皮草 拒绝血腥时尚) 看板: Lo-Sheng
标题: 政府眼中的汉生病人权问题
时间: Tue Mar 17 08:27:07 2009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mar/13/today-o10.htm
政府眼中的汉生病人权问题
◎ 刘静怡
「汉生病病患人权保障及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汉生条例」)在立法院立法进度不断延
宕、高龄汉生病人日渐凋零的情况下,终於在去年以不尽理想的内容通过实施。
本条例正式实施至今,卫生署对於如何责成各地方卫生局协助汉生病患申请补偿金一事,
作法过於消极,以致於至今仍有不少仍健在的汉生病患,不知自己权益为何,或者不知如
何申请补偿,必须求助教会和人权团体。甚至,在各地卫生局受理申请补偿金过程中,还
出现滥用汉生病患个人病历资料,以及公卫人员对於汉生病基於错误认知和恐惧而采取不
当举措的现象,造成病患和家属再度承受污名化的困扰,这根本是卫生主管机关漠视汉生
补偿条例意义的失职之处。更严重的是,截至目前为止,已经出现数起在卫生署审查完竣
之前死亡,而卫生署迳以不符汉生条例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於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月廿五
日至本条例施行前罹患汉生病而现仍生存者」驳回申请的错误个案,卫生署处理申请个案
的施恩态度和粗率手法,更令人吃惊。
汉生条例所规定的补偿金请求权,目的在於补偿汉生病人过去所受的身心痛苦,虽有不能
让与继承扣押或供担保的一身专属权性质,但依本法意旨,身心痛苦的补偿请求权一经当
事人向公权力机关以意思表示行使,就已经从非财产之损害赔偿请求权转变为受金额赔偿
之权利,进而成为可以继承的财产权。民法第一九五条二项也有相类似的规定。因此,第
五条「现仍生存者」与第九条一身专属权的立法真意应该是:「行使请求权时」,必须仍
为生存之人;行使请求权前已死亡者,不得由其继承人代为请求。
卫生署的审查认定与通知,不应该理解为「创设权利」的行政处分,因为汉生病患得受补
偿的权利是由本法所创设,不是由主管机关创设,卫生署只负责确认「是否在三十四年十
月廿五日至本条例施行前曾罹患汉生病」,以及「是否曾在某段期间住院」二者而已。这
并不以当事人是否生存为做成之前提,即使当事人已死亡,行政机关还是可以做成确认的
行政处分。确认之後,必须依照法律所创设的国家义务向当事人本人或其继承人为给付,
不因为当事人提出申请後死亡而受影响。这麽简单的法律解释问题,卫生署真的无力处理
吗?若是如此,请问尊重汉生病患人权的诚意何在?
(作者为台大国发所法律组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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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岁以前的李根政,除了在学校教书外,便沈浸於艺术创作中,认为那是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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