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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osiris (希望大家开心)》之铭言: : 记者沈泳吟/综合报导 : 38岁台湾女子井云蓉跟团赴日旅游,19日陈屍山梨县富士河口湖町饭店房内,同团27岁杨 : 姓女子遭日本警方逮捕;井女的李姓丈夫则涉嫌共同杀人,26日遭台南地院裁定羁押禁见 : 。检方证实,李男涉嫌和井女虚伪结婚、鼓吹她单独赴日,并为她投保高额保险。案件曝 : 光後,也让人联想到台湾过去的海外诈保杀人案,其中最常被拿来比较的,就是2007年震 : 惊社会的「黄山推落山崖诈保案」。 : 推 sua: 日本有死刑 还会执行 而且被现场抓到 27.247.196.75 10/27 17:01 是否现场逮捕是一回事,但问题是「永山基准」 这基本上即为台湾参照、引用中的标准,而当中就有提到必须综合考量多项因素後,才可 以定被告的生死 除了「教化可能」审查之外,其余精神原则上台湾、日本都有,但同时有传闻是说,真的 有在看人数来定生死: 只杀一人:原则上不判死刑,多处以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除非伴随极端残虐的绑架撕票 或强盗杀人等极特殊恶劣情节)。 杀害二人:属於死刑与否的交界区间(中间地带),需视手段、动机等其他综合因素决定 杀到三人:原则上倾向判处死刑(除非有极强烈的减刑或教化理由)。 而就这个案件来说,嗯... 懂的都懂... 且来到台湾的时候,就有一定的变形,成为如今的「吴灿基准」,根据最高法院一○二年 度台上字第五二五一号刑事判决: 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称公约)内国化後,关於死刑量刑在实体法上之判准,自应 连结至公约第六条第二款中所谓「非犯情节最重大之罪,不得科处死刑」之概念与刑法第 五十七条量刑事由之关系及适用。所谓「情节最重大之罪」,依人权事务委员会相关解释 ,限於「蓄意杀害并造成生命丧失」方属之,惟此仅属公约为适合於不同国家之刑事法制 度所设一种最低度之要求,其於立法裁量之实践,自不容立法者滥行制定法定唯一死刑( 绝对死刑)之条文,而在审判实务上,对於被告所犯罪名法定刑有死刑(相对死刑)之案 件,则仍须回归以被告具体个别犯罪情节、所犯之不法及责任之严重程度等犯罪情状,得 否作为选择科处死刑之充足理由为断。刑法第五十七条明定科刑时,应以行为人之责任为 基础,并审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该条所列十款事项,以为科刑轻重之标准,确立以罪责 原则为量刑之基础。死刑系终结人民一切权利之极刑,处刑之後,人民之生命权即不复存 在,诚属不得已情形之最终刑罚。故死刑应尽可能谦抑适用,必以在罪责原则之基础上, 综合刑法第五十七条所列十款事项等有利与不利之情状为评价後,已足认被告具体个别犯 罪情节、所犯之不法及责任之严重程度,其罪责诚属重大,无论自罪刑均衡之观点抑或自 一般预防之观点,均认为处以极刑为不得已之情形者,始允许死刑之选择。亦即,於此仍 尚应考量有无足以回避死刑适用之被告复归社会之更生可能性。因此,事实审法院在量处 死刑之案件,对於刑法第五十七条所例示之十款事由,即应逐一检视、审酌,以类似「盘 点存货」之谨密思维,具实详予清点,其审酌之刑罚裁量事实始谓充足,在以「教化可能 性」作为死刑量刑重要之待证事实者,即应依法检证,以确定最终是否选择适用死刑,或 至少得避免或缓和死刑过剩适用之问题。 所以只能说,谈再多只会使状况更麻烦... 但话说回来,就原文所提的黄山诈保案,目前的情况是就轻罪部分,李宪璋已经在更三审 时撤回上诉,让全案定谳 当时的状况:(最高法院一零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九四号刑事判决) 轻罪部分:(即行使伪造私文书) (一)中华民国九十六年罪犯减刑条例(下称九十六年减刑条例)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犯罪 在民国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该条例另有规定外,有期徒刑减其刑期二分之一 ;又同条例第三条第一项第十五款明定,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之罪,经宣告逾有期徒刑 一年六月之刑者,不予减刑。参酌「法院办理九十六年减刑案件应行注意事项」第十点规 定:「裁判上一罪,如其中一部分为本条例第三条所定不予减刑之罪,则其据以处罚之他 罪虽非同条例列举之罪名,亦应不予减刑」,而因所谓「本条例第三条所定不予减刑之罪 」,不但指「罪名」,更包括「刑度」之限制,故据以处罚之他罪,虽非属九十六年减刑 条例第三条所定之罪,然其所宣告之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逾一年六月以上有期徒刑」 ,仍应不予减刑。原判决关於附表甲编号八部分,认李宪璋与董小榕(李宪璋前妻,已殁 )及游民许裕明、林德胜共同为附表三编号十三所载犯行,系以一行为触犯(修正前)刑 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项诈欺取财罪及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行使伪造私文 书罪,应依刑法第五十五条想像竞合犯之规定,从一重之行使伪造私文书罪论处,并量处 有期徒刑一年八月;依上开说明,应无从适用九十六年减刑条例予以减刑。乃原判决仍适 用九十六年减刑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将之减为有期徒刑十月;理由栏复谓李宪 璋此部分犯罪所经量处之刑,系「未逾一年六月者」,爰予减刑之旨,致有判决理由与主 文矛盾及适用法则不当之违法。 (二)刑法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删除第五十六条连续犯之规定,并自九十五年七月 一日起施行。依其删除理由说明,谓:「对继续犯同一罪名之罪者,均适用连续犯之规定 论处,不无鼓励犯罪之嫌,亦使国家刑罚权之行使发生不合理之现象」、「基於连续犯原 为数罪之本质及刑罚公平原则之考量,爰删除本条有关连续犯之规定」,即系将原应各自 独立评价之数罪,回归本来应赋予复数法律效果之原貌。因此,连续犯规定删除後,倘依 一般社会健全观念,在时间差距上可以分开,於法律评价上各具独立性者,固应予一罪一 罚,惟於刑法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如行为人主观上系基於一个概括犯意,客观 上有先後数行为,逐次实行而具连续性,仍应依连续犯规定论以一罪。原判决关於附表甲 编号一部分,以李宪璋「一、就原判决事实栏(下称事实栏)一之附表一及附表一之一编 号一、二(仅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前),系刑法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前所犯,连续私 行拘禁罪;二、就事实栏二如附表三编号一至六所示,向金融机构诈贷之犯行,亦系刑法 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所为,均系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诈欺取财罪;就 附表三编号一之(伪造存摺)犯行及行使伪造六百万元(新台币,下同)附表三编号二买 卖契约部分,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行使伪造私文书罪;三、就事实 栏三所示以林德胜之名义申办信用卡,系犯连续诈欺得利罪,就犯如附表四之一编号一至 十六冒刷林德胜之信用卡消费部分,均系刑法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前所犯,系犯连 续行使伪造私文书罪,各以一罪论」、「所犯上开一、二、三部分之行为,彼此间,有手 段目的之牵连关系,为牵连犯,应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条後段规定,从一重之连续行使 伪造私文书罪论处」;另以附表甲编号八部分,其贷款时间在『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 乃与附表甲编号一部分分论并罚。然依卷内资料,李宪璋所为附表甲编号八部分之贷款时 间系『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於该日以担任虚设之雅安企业社负责人许裕明为借款人、 担任虚设之品瑞企业社负责人林德胜为连带保证人,持内容为虚伪不实薪资转帐等资料之 银行存摺及不实之不动产租赁契约,向玉山商业银行中坜分行申请不动产担保借贷,致该 银行误认许裕明、林德胜有偿债资力,而贷与一千八百万元。倘若无误,则李宪璋於附表 甲编号一、八,以不实存摺向银行诈贷款项之犯罪时间,似均在刑法修正删除连续犯施行 之前,且犯罪手法相同,触犯相同罪名。李宪璋所为此二部分犯行,究系基於概括犯意为 之,抑系基於各别犯意为之?即非无疑。此攸关李宪璋所为附表甲编号一、八部分有无刑 法修正删除前连续犯规定之适用,原审未予究明厘清,遽予分论并罚,有应於审判期日调 查之证据未调查及认定事实与卷证资料不符之违法。 重罪部分:(即杀人、部分行使伪造私文书,以上诉不合法驳回,以下节录杀人部分) 上诉人等之上诉意旨分述如下: (一)李宪璋之上诉意旨略以: 1.证据能力部分: ⑴检察官於九十七年四月八日命员警带羁押禁见中之连钰湘回家探望姑姑,以换取连钰湘 不实的口供确凿,原判决之说明与卷证不符,且理由不备、矛盾。 ⑵原判决认宋进财(已殁)於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警询、侦讯时,未遭员警刑求及检察 官威胁利诱取供,其自白出於任意性,有应调查之证据未调查且理由不备。 ⑶原审就杨明璋(已殁)於九十七年四月九日之警询及侦讯是否曾遭警刑求不法取供乙事 ,对於与杨明璋在看守所同房舍之杨水盛、阎念祖及看守所主管锺志国等人之证述,遗漏 不采又未说明不审酌之理由;且未调查当日笔录之签名笔迹是否为杨明璋亲签,有调查未 尽及理由不备。⑷我国对於测谎之实施要件及违法行为之救济,并无任何法律之明确规范 ,应认为系违反法治国原则。原审骤采不具证据能力之测谎报告,作为连钰湘、宋进财证 词之补强证据,其判决不适用法则。 2.原判决就黄山风景区公安局出具之梁乾昌「意外高坠死亡通知书」,记载为「死亡通知 书」,将有争议之「意外」二字去掉,显与卷证不符;又对於李宪璋声请调查此二者之差 异,既不调查亦未说明理由,有应调查证据未调查之违法。 3.原判决采连钰湘针对是否有员工旅游、有无计画要杀害梁乾昌、诈领保险金等情,前後 矛盾且违反经验法则之不实证词,作为认定李宪璋此部分犯罪之不利证据,对於其他证人 有利李宪璋之证词,未置一词,有适用法则不当及不备理由之违法。 4.李宪璋并无庞大债务,且已提供不动产之地政资料、新北市政府观光局科罚处分书等资 料,然原审置之不理,既不采李宪璋没有犯罪动机之辩解,又未查证其实际收入及债务状 况,迳采连钰湘个人臆测及所称向她借款六十四万元等词,为不利李宪璋之认定,判决适 用法则不当、理由矛盾。 5.原审不勘验连钰湘所有华硕牌笔记型电脑之STORY「黄山资料夹」内梁乾昌出游之 相片,以证明梁乾昌系意外死亡;对於李宪璋声请将连钰湘从看守所寄出给检察官之八份 书状送请日本国监定笔迹,亦仅以连钰湘已说是她自己所书写,即认无送监定之必要,有 应调查证据未调查之违法。 6.原审审判长裁示由原审辩护人廖年盛律师诘问,剥夺李宪璋诘问证人洪汉周之权利,践 行之诉讼程序违法。又未当庭勘验员警对宋进财刑求之关键光碟证据,以显示声音、资料 、符号,使李宪璋及辩护人辨认结果,而由书记官直接从光碟翻译而来,有违直接审理原 则。 7.本院前次发回意旨指李宪璋倘系基於以假结婚、制造假意外杀害梁乾昌而诈领保险金之 单一犯意,着手实行各阶段行为,合於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之要件,而评价为想像竞合犯之 裁判上一罪关系,则应就接续向三家保险公司诈领保险金未遂及令连钰湘与梁乾昌为不实 之结婚登记部分,全部加以审判。原审未依发回意旨审理,亦有违法。 8.原审明知本案系由国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颜进雄检举,却在判决内记载是梁乾 昌之父梁淮滨(已殁)所检举,有与卷证不符之违法等语。 (二)连钰湘之上诉意旨略以: 连钰湘固对於假结婚、投保最高额旅游平安险等情供认不讳,并坦承对於李宪璋、宋进财 、杨明璋共谋杀人诈领保险金计画有一定之帮助故意;然由宋进财证称她听闻梁乾昌死亡 之第一反应为「怎麽会玩到坠崖」等语,以及宋进财、杨明璋亦各投保高额旅行平安险之 情以观,可见她对於梁乾昌之死亡结果并无不确定故意。连钰湘虽预见梁乾昌可能发生不 利之结果,但对於梁乾昌将发生死亡结果并无预见,亦确信该死亡结果不会发生,是依她 主观认知,充其量仅属帮助故意。原判决不察,以连钰湘之自白及其他被告之证词互为补 强,认定她共犯杀人罪,有违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等语。 惟查: (一)有关证据能力部分: 1.原判决关於李宪璋争执证人於审判外陈述之证据能力部分,已分别详述: ⑴如何以第一审勘验宋进财於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警询录影光碟结果,与证人即警员张 雅南、黄文威於第一审证述情节相符;宋进财於第一审所称上开期日遭警刑求之情,前後 不一;另参诸黄文威(原判决第十六页第十列误缮为「黄文成」)及证人即警员陈仁龙、 方瑞源、洪汉周於原审证词,亦未发现宋进财於上开期日之警询受到员警不正取供,堪认 系出於其任意性。 ⑵宋进财在去世前之法院审理过程中,从未指称其於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检察官侦讯时 曾受到不正取供,而其同日之警询既无受不正取供,自无因此延伸至侦讯之情事。况参诸 张雅南於原法院上诉审之证词及原审翻拍宋进财於当日侦讯庭之影像照片,足徵宋进财於 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侦讯时之陈述亦出於其任意性。 ⑶由张雅南、黄文威、陈仁龙及证人即警员黄念生於第一审证述各情,杨明璋於九十七年 四月九日经警借提之警询及侦讯,并未受到员警刑求不正取供;况其当时在笔录内之签名 ,经法务部调查局监定结果,应为其亲签。至杨明璋於翌(十)日向看守所主管表示,其 被借提时,遭员警踢打肚子,并电击臀部云云,与其所拍摄照片显示之「腹部有横向红肿 痕迹」不符,无从凭以认定其遭刑求乙事为真。 ⑷连钰湘於原审并未指其於九十七年四月八日之警询及侦讯时曾受到不正取供,甚且证称 :其当日系制作完警询笔录才见到姑姑等语;再徵诸证人即其姑姑连淑女及上开警员陈仁 龙、方瑞源、黄念生、洪汉周於原审之证词,以及李宪璋对於原审所制相关侦讯光碟逐字 译文所表示之意见,认无从否定连钰湘上开陈述之任意性。 2.经核原判决上开论述,俱与卷内资料相符。而原判决既认杨明璋向看守所主管表示被借 提时遭员警踢打、电击等语不实,则其未再就看守所主管锺志国及其他同房舍者之证词, 赘为如何不采之说明,自无理由不备之违法可言。至於测谎监定,因其结果未具有全然之 准确性,固不得采为判决之唯一及绝对之依据,但是项监定系依一般人在说谎时,会产生 迟疑、紧张、恐惧、不安等心理波动现象,乃以科学方法,由监定人利用测谎仪器,将受 测者之上揭情绪波动反应情形加以记录,用以判别受测者之供述是否真实。故测谎监定, 倘监定人具备专业之知识技能,所测试之问题及其方法又具专业可靠性时,该测谎结果, 如就否认犯罪有不实之情绪波动反应,仍非不得供为主要证据之补强依据。 3.李宪璋之上诉意旨第一仍执己见,指原判决关於上开证据之证据能力认定违法云云,并 非适法之第三审上诉理由。 (二)证据之取舍及事实之认定,为事实审法院之职权,苟其判断无违经验法则或论理法则 ,复已叙述其凭以判断之心证理由,即不能任意指为违法。又认定犯罪事实所凭之证据, 不仅指直接证据而言,即间接证据亦包括在内,故综合各种间接证据,本於推理作用,足 以证明待证事实,依所得心证而为事实判断,亦难指系显违事理。 1.原判决综合卷内所有证据资料及调查证据之结果,於理由栏叙明认定上诉人等有事实栏 五所载,与宋进财、杨明璋共同杀害梁乾昌犯行之得心证理由。并就李宪璋否认指示宋进 财、杨明璋与梁乾昌前往大陆地区黄山旅游,乘机将梁乾昌推下山谷致死,辩称:彼等前 往黄山为员工旅游,梁乾昌是意外坠崖,以及连钰湘称:她只知李宪璋与宋进财、杨明璋 要加害梁乾昌,不知是要杀害梁乾昌云云,如何认与事实不符而均无足采等情,详予指驳 。另说明: A.黄山风景区公安局发给连钰湘之死亡通知书,虽记载梁乾昌在该风景区因意外高坠死亡 ,然该项死因之记载,并未经严谨之犯罪侦查,并不可采; B.依证人即办理梁乾昌法会之礼仪公司负责人欧素霞所证述法会场所空间情状,如何无从 推翻连钰湘有关李宪璋在法会时,曾至她休息的小房间内告知是杨明璋将梁乾昌推下去等 语之凭信性; C.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对上诉人等及宋进财、杨明璋之测谎监定结果,如何得为连钰 湘、宋进财自白之补强证据; D.如何依董小榕及连钰湘之证词,认李宪璋於九十六年十一、十二月间确实财务困难,有 杀害梁乾昌之犯罪动机;及 E.如何以本件自系属第一审起已逾八年,此部分适用刑事妥速审判法第七条规定减轻其刑 之旨。 2.经核原判决关於上诉人等杀人部分之采证认事并无违反经验法 则、论理法则,亦无任意推定犯罪事实、违背证据法则、调查 职责未尽、判决理由不备、理由矛盾、不适用法则或适用法则 不当之违误;且所科处之刑,并未逾法定刑度,亦无滥用量刑 职权、违反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之情事,尚难率指为违法。 3.再: ⑴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七十九条第十款固规定,依本法应於审判期日调查之证据而未予调查 者,其判决当然违背法令。但应行调查之证据范围,在同法并未定有明文,该项证据,自 系指第二审审判中已存在之证据,且与待证事实有重要关系,在客观上认为应行调查者而 言。依卷内资料,上诉人等及其等之原审辩护人於原审最後一次审判期日,经原审审判长 询以「尚有无其他证据请求调查」时,均答称「没有」。原审认上诉人等本件杀人犯罪之 事证已明,未再就连钰湘电脑内之相片、寄给检察官之书状送请监定,赘为无益之调查, 难谓有调查证据职责未尽之违误。 ⑵对质诘问权虽属宪法保障之基本权,但并非绝对防御权,基於当事人进行主义之处分主 义,被告之对质诘问权并非不可出於任意性之抛弃,在客观上有不能受诘问之事实,或待 证事实已臻明了无再行调查之必要者,均得视个别案情而有可容许虽未经被告之对质诘问 ,仍无损其诉讼防御权之例外。卷查,原审一百零七年七月十日审判期日,已由李宪璋之 原审辩护人对到庭之证人洪汉周行交互诘问,诘问完毕,原审审判长及受命法官讯问後, 原审审判长亦请李宪璋对洪汉周为补充询问,最末,尚由李宪璋表示其对洪汉周证词之意 见,并无诉讼程序违法、侵害李宪璋之防御权情事。 ⑶原判决已就上诉人等之杀人犯行,说明如何与假结婚登记及诈领保险金部分,犯罪动机 不同,犯意发动时点亦不同,各犯行所侵害之法益迥然有别,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之着手时 间点及犯罪手段亦不一,应属数罪而予分论并罚。是已确定之使公务员登载不实公文书罪 、诈欺取财未遂罪,与此部分杀人罪,并无得认系一行为触犯数罪之想像竞合要件,故非 原审审理范围等旨,并无漏未判决之瑕疵。至案件侦查之发动源起是否为梁乾昌之父梁淮 滨报案,又宋进财、杨明璋是否有投保高额旅行平安险,均无碍於上诉人等有本件杀人犯 罪事实之认定,尚不得执此指摘原判决违法。 4.李宪璋之上诉意旨第二至第八,以及连钰湘之上诉意旨所指各节,或系就无碍於事实认 定之事项,或系重执其等在原审辩解各词、个人主观意见,就原审采证认事适法职权行使 及原判决已明白论断之事项,再为事实上争执,俱难认系上诉第三审之适法理由。 又连钰湘(即该案的被告)已经在今年七月底获准假释(台湾高等法院一一五年度声保字 第一一零二号刑事裁定) 姑且不论是否有「参考」的行为,理论上只能说要寻求轻判的话,机会已经不大了... 按:台南地检署通稿中,亦表示三人都设籍台南,因此有管辖权: 据媒体日前报导:我国籍井姓女子(籍设本辖)於民国一一五年十月(下同)十九日,在 日本国山梨县富士河口湖町某观光饭店内遭刺身亡,并经日本警方逮捕我国籍杨姓女子( 亦籍设本辖)进行调查之案件,本署系於二十二日下午,接获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国 际科警员报请指挥,本署锺和宪检察长获悉後甚为重视,旋即指示分案调查,并指派由彭 盛智主任检察官、董咏胜检察官指挥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 局、永康分局及刑事警察大队等单位(以下称本案专案小组)侦办。 -- 若如星尘消散 我仍向前漂流 以渐弱的光芒 勾勒新的地图 在那日到来前 征程必须继续 愿这平凡生命 可以燃烧更久(一步步往前 绝不回头) 远处有道声音 引领我们前行 奇蹟正逐步接近 沉默屈服於我们坚持不懈的脚步 我们的勇气终在星海绽放 我们此刻就是星海 https://i.imgur.com/4iH2rFK.jpeg      ——R!N、Gemie《自无垠处归航之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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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Gossiping/M.1793096567.A.ABE.html ※ 编辑: laptic (180.74.219.195 马来西亚), 10/27/2026 18:33:03
1F:推 dovepacket: 阅 49.217.63.248 10/27 18:34
2F:推 zephyr105: 日本早就不执行了 还在云 223.136.81.98 10/27 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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