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屿天圣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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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 台中高中女与男友拍情侣写真 花近12万
时间Sat Aug 29 13:35:48 2026
※ 引述《landy924 (Landy)》之铭言:
: 邱植培 王龙韬 地方报导
: 台中1名高二少女和男友在逢甲夜市被婚纱业者强力推销,先後花了将近12万元拍摄写真
: 。少女母亲事後得知状况,认为业者明知当事人未成年,仍推销签下巨额拍摄合约,依法
: 主张合约无效并要求退款。经台中市消费者服务中心协商後,业者强调已经完成拍摄、交
: 付成品,拒绝退款,双方调解破局。
: → zark07222: 学生有的是钱,有什麽好反悔的 49.215.223.191 08/29 11:51
这样说似乎有点偏差,总不能说「有钱就不能反悔」之类的话啊!
毕竟:
一、谁知道这个未成年人是否出於自愿,而签下该服务契约?且就算他(她)本人同意,
但依《民法》规定,不能自动视为监护人本身也同意,业者必须也问过其父母之後,
才能续行提供这个婚纱照拍摄
二、目前产生的罗生门,似乎是业者自己认为「少女因为这番推销而『上当』,是她自己
的问题、跟我没有关系」,这样就跟甩锅没不同了...
再者,要看最高法院一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六三号民事判决:
「按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所订立之契约,须经法定代理人之承认,始
生效力;限制行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灭後,承认其所订立之契约者,其承认与法定代
理人之承认,有同一效力,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项分别定有明文。又意思
表示有明示及默示之分,前者系以言词、文字或其他习用方法直接表示其意思之谓;後
者乃以表意人之举动或其他情事间接的使人推知其意思。」
且最高法院一零九年度台上字第九一八号民事判决:
「按民法第一条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所谓法
理,乃指为维持法秩序之和平,事物所本然或应然之原理;法理之补充功能,在适用上
包括制定法内之法律续造(如基於平等原则所作之类推适用)及制定法外之法律续造(
即超越法律计画外所创设之法律规范)。法律行为发生当时,纵无实定法可资适用或比
附援引(类推适用),倘其後就规范该项法律行为所增订之法律,斟酌立法政策、社会
价值及法律整体精神,认为合乎事物本质及公平原则时,亦可本於制定法外法之续造机
能,以该增订之条文作为法理而填补之,俾法院对同一事件所作之价值判断得以一贯,
以维事理之平。」
所以真的上法院处理的话,只会对业者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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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如星尘消散 我仍向前漂流 以渐弱的光芒 勾勒新的地图
在那日到来前 征程必须继续 愿这平凡生命 可以燃烧更久(一步步往前 绝不回头)
远处有道声音 引领我们前行 奇蹟正逐步接近
沉默屈服於我们坚持不懈的脚步 我们的勇气终在星海绽放 我们此刻就是星海
https://i.imgur.com/4iH2rFK.jpeg ——R!N、Gemie《自无垠处归航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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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嘘 parkinque: 马来西亚人回去关心你们伊斯兰歧视华人 110.28.146.77 08/29 13:45
2F:→ parkinque: 好吗?一个外国人整天关心台湾怎麽回事 110.28.146.77 08/29 13:45
3F:→ parkinque: ? 110.28.146.77 08/29 13:45
4F:→ RisingTackle: 用IP来判国籍不太公允吧? 218.34.137.90 08/29 13:49
5F:推 badruid: 已经有四例在告了,感觉就是没打算赢, 42.79.41.116 08/29 14:13
6F:→ badruid: 能骗一个是一个 42.79.41.116 08/29 1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