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屿天圣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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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 台中老师遭学生攻击恐失明!人本回应全
时间Sat Aug 8 19:53:41 2026
※ 引述《DoncicInPTT (东七七)》之铭言:
: 中天新闻 陈弘美
: 台中一所国中教师遭学生攻击重伤恐失明。对此,人本教育基金会台中办公室表示,老师应
: 去了解学生面对那些事的压力点和情绪反应,找出策略来帮孩子。此说法一出,再度引爆网
: 友对人本的不满,怒轰人本这样会讲,就去当老师,不要专讲风凉话,站着说话不腰疼。
如果「失明」可以治癒,并还原回事情未发生时的情况,这样可能还算不了什麽
但现在的问题,已是「老师因而不得不申请退休」(但如果他要继续执教,这是自己的选
择,别人无从干涉;不过要碰的「钉子」可一点都不会少)
而且所犯的罪也不只是一般的伤害罪,已经足以构成重伤害罪,且看最高法院一一四年度
台上字第九四二号刑事判决:
刑法第十条第四项第一款「毁败或严重减损一目或二目之视能」之重伤害规定,所称「毁
败」,系指一目或二目之视能,因伤害之结果完全丧失其效用者而言;所称「严重减损」
,则指一目或二目之视能虽未达完全丧失其效用程度,但已有严重减损,亦即视能所剩无
几之情形。是否达毁败或严重减损之重伤害,应具有「长期性」之特性,必须造成被害人
长期痛苦或折磨(对生活有持续痛苦的影响),亦即虽经相当之医疗诊治,可预期仍无法
改善者;又重伤害不同於一般伤害之不法内涵,既称「严重减损」,自须减损之视能已属
严重,始足当之。倘若在事实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已及时治癒,或可预期得恢复至非属严
重的程度,此仅一时或非严重之情形,即不属之。减损视能之程度应达若干,始能认为系
「严重减损」,法无明文,自应审酌医师之专业意见,酌以被害人经矫正或治疗後之回复
状况,及一般社会观念对於被害人是否具备参与日常活动等社会功能,综合判断之。
因此要考究的事,基本上不仅是「爱的教育」这样简单
学生的受教权固然重要,但在与秩序维护冲突的时候,总不可能还坚持本来的「有教无类
」方向啊!
如果觉得这些少年容易被矫正(价值观不往错误的方向倾斜),早就不该发生这种让人觉
得遗憾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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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热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梦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叹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伤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绊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过ちの果て 最期の梦を、见続けてるよ
——西川贵教《ミーティア》(『机动战士钢弹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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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ONAMI: 看了真是难过 101.9.38.174 08/08 19:59
2F:→ carthur: 人本没有解决问题,却在检讨面对问题的人 36.225.9.235 08/08 20:15
3F:→ olalo: 你说到一个点,是有教无类,但没因材施教。 36.234.57.100 08/08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