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屿天圣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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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 快讯/中联致癌油案厂长灭证遭声押!法院又驳回 裁定10
时间Thu Jul 23 15:07:20 2026
※ 引述《WuSam (藤原豆海)》之铭言:
: ETtoday 记者许权毅/台中报导
: 中联油脂一级致癌物「苯骈芘」超标4倍案,总经理余凌冲目前在押。检方再度启动搜索
: ,昨日讯问厂长陈明荣後,认定陈有灭证、勾串证人之虞,今日向检方声押禁见,但稍早
: 台中地院稍早裁定100万交保并限制出境,检方已经当庭提出抗告。
: 推 ssisters: 2018/12/22「魏应充甫获假释 今开庭裁 49.216.164.128 07/23 14:14
: → ssisters: 定加保1亿」 49.216.164.128 07/23 14:14
等等,拉那个案件也没用啦...
况且当时假释的背景,是因为智慧财产法院(改制前)一零五年度刑智上易字第三十八号
刑事判决(魏氏另涉混充「九十八配方调合油」案件),在还没服满有期徒刑二年前就获
准离开监狱
後来这个加保部分,检辩双方都抗告到第三审,结果均被驳回,按照最高法院一零八年度
台抗字第一五一号刑事裁定:
按被告停止羁押後,本案「新发生」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
,得再命执行羁押;被告经法官讯问後,虽有上开情形,而无羁押之必要者,得迳命具保
、责付或限制住居,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之二前段分
别定有明文,而此所谓「新发生」系指羁押停止後始发生,至事实审审查时仍有效存在之
卷证资料而言。又本案停止羁押仅系停止其羁押之执行(即拘禁之停止),其羁押处分之
效力仍然存续,於具有法定原因时,乃得再执行羁押,其审查之程序及要件与羁押相同,
有无继续羁押之必要,得否具保、责付、限制住居而停止羁押,均属事实审法院得自由裁
量、判断之职权,苟其此项裁量、判断,并不悖乎通常一般人日常生活经验之定则或理则
上所当然之论理法则,复已於裁定书内论叙其何以作此判断之心证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
摘为违法。
本件原审法院审酌卷内诉讼资料及诉讼进行情形,已叙明被告经「法官讯问」後,认为被
告涉犯如原判决附表四之一所示之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之贩卖假冒
食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於本案停止羁押後,「新发生被判处重刑之事实」,且符合刑
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第一款有事实足认被告有逃亡之虞之「羁押原因」,惟综合
考量後认除前已指定被告之保证金额(已缴纳)仍属相当而必要之外,如另提出(即追加
)一亿元之保证金,辅以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定期至警局报到等强制处分,应足以担
保其日後审判、执行程序之进行,而於被告另案假释後,即无「羁押之必要」等旨,已说
明其认定之依据及得心证之理由,核其所为论断,与卷内事证相符,无悖於经验法则、论
理法则,且於法无违,乃原审法院自由裁量、判断之职权,并非抗告人等得以任意指摘;
至被告另案假释期间之每月定期向观护人报到,与本案因无羁押必要而以具保、限制住居
代替之每周向派出所报到,两者所依凭之法律、目的、频率以及效果均不相同,难谓对被
告之人身自由有何逾越必要之程度,并无违法可言。综上所述,本件抗告人等之抗告,均
无理由,应予驳回。
所以意思终究是不能羁押,且金额也没问题,这就不好苛责了...
所以说回本案,台中地检署本身是说:
……嗣经持续分析扣案资料及相关人员供述,为进一步厘清中联公司於发现原料、制程及
产品异常後之处置情形及相关人员责任,於昨(二十二)日再由主任检察官洪国朝率同检
察官郭逵、翁嘉隆,指挥本署重案支援中心检察事务官、法务部调查局台中市调查处及内
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总队,持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核发之搜索票,对中联公司厂长陈○
荣、精油课襄理江○隆及品研课副课长陈○龙等三人执行搜索。本署并通知中联公司油品
制程及品管人员共九人到案,与上开三名被告进行对质,除查扣相关人员之行动电话、云
端资料及其他电子设备等证物外,亦同步调取中联公司制程报表、异常通报纪录、原料进
口及产品资料,以及遭检出苯骈芘超标之七批沙拉油销售明细,进一步勾稽问题油品之原
料来源、生产及销售时间、制程监控、纪录内容与销售流向,全面厘清问题油品之制造、
出货及异常通报过程。
经检察官综合研析上开扣案证据,并互核被告及证人之供、证述後,认被告陈○荣、江○
隆及陈○龙等三人均涉犯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同条第一项、第四项等
罪嫌重大;其中被告即中联公司厂长陈○荣有事实足认为有湮灭、伪造证据及勾串共犯、
证人之虞,有羁押之原因及必要,经检察官讯毕向法院声请羁押禁见;另被告江○隆具保
新台币(下同)一百万元、被告陈○龙加保为一百万元,至其余九人则均谕知请回。
结果水平(需要的保释金额度)跟同案被告一样,这完全让人无法理解
某种程度上,必须要靠「抽」法官,才能解决这问题
而且对外界而言,很难获悉承办法官的身份(除非有检察官爆料),因此心证上除了「费
解」之外,没有其他形容词可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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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羡人间琢玉郎,天教分付点酥娘。
尽道清歌传皓齿、风起,雪飞炎海变清凉。
万里归来颜愈少、微笑,笑时犹带岭梅香。
试问岭南应不好,却道:此心安处是吾乡。
——【北宋】苏轼《定风波・南海归赠王定国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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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henrk: 辩护的时候只要搬出中研院长的话,大概就无 27.52.67.228 07/23 15:15
2F:→ henrk: 罪了吧? 27.52.67.228 07/23 15:15
3F:推 VOLK11: 交个屁保 101.10.103.31 07/23 15:39
4F:→ VOLK11: 就是刑法太轻,这些油商才敢乱混油调比例 101.10.103.31 07/23 15:40
5F:→ VOLK11: 食安问题从严查办,绝不宽贷 101.10.103.31 07/23 1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