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静夜圣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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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 台中夫妻双亡凶宅「2房9000元租出去了!
时间Sun Jun 21 18:37:16 2026
※ 引述《asd63312337 (幸运草)》之铭言:
: 记者施怡妏/综合报导
: 台中梧栖上月底发生双屍命案,一对21岁年轻夫妻被发现陈屍房内,4个月大女婴则幸运获
: 救。事件发生後,套房近日被发现已在网路挂牌出租,2房1厅1卫、月租9000元。如今,一
: 名男勇者现身表示,「各位不用看了,租客就是我」,留言区许多网友惊呼「炎夏真的不用
: 开冷气吗?」
: → Benetnasch: 转租给外国人当二房东? 111.83.37.75 06/21 17:18
这要看租赁契约是否允许这种「二转」
且按照最高法院一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六十五号民事判决,针对这种凶宅的问题,已经有相
当裁示:
按买卖因物有瑕疵,而出卖人依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至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应负担保之
责者,为保护买受人之利益,买受人得受领其物而请求减少价金。所谓物之瑕疵,系指存
在於物之欠缺而言。凡依通常交易观念,存在於标的物本身之缺点固属之,依契约自由原
则,买卖双方非不得特别约定,标的物存有某项特殊情状,可致该物之价值减损,即构成
瑕疵者,该特殊情状之存在即可认该当物之瑕疵,不以造成物理性损伤为必要。买卖契约
如有上开特别约定,出卖人就该约定瑕疵存在即有告知义务,如有明知而未告知情事,即
可认具备约定瑕疵情状,应负物之瑕疵担保责任。
另外,最高法院一零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一三号民事判决:
按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得自行决定契约之种类及内容,以形成其所欲发
生之权利义务关系,如未违反强制或禁止规定,法院自应尊重,则该契约内容不仅系当事
人间之行为规范,在诉讼中亦为法院之裁判规范。
只是这些都是指向「交易」,而非「出租」,不过按照最高法院一一零年度台上字第二四
九九号民事判决:
所谓类推适用,系就法律未规定之事项,比附援引与其性质相类似事项之规定,加以适用
,为基於平等原则及社会通念以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得否类推适用,应先探求法律规定
之规范目的,再判断得否基於「同一法律理由」,依平等原则将该法律规定,类推及於该
未经法律规范之事项。
因此也只能说:
一、如果已经善尽了告知义务,表示该处曾发生非自然死亡个案(这边在招租的时候,就
已经讲了),这位租客是否还要接受,是他自己的事;且如果他不信鬼存在,这也是
他的自由
二、凶宅本身又不是不能入住、使用,只要有做一定的修缮,还是可以再使用
这些都是勉强不来的,不需要质疑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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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羡人间琢玉郎,天教分付点酥娘。
尽道清歌传皓齿、风起,雪飞炎海变清凉。
万里归来颜愈少、微笑,笑时犹带岭梅香。
试问岭南应不好,却道:此心安处是吾乡。
——【北宋】苏轼《定风波・南海归赠王定国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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