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静夜圣林彼岸花)
看板Gossiping
标题Re: [问卦] 为什麽重启核电突然不用公投了?
时间Sun Mar 22 08:09:07 2026
※ 引述《L1ON (如果是勇者欣梅尔的话)》之铭言:
: 如题
: 比如近一点核二三
: 远一点核四
: 都说没过公投不能商转续用重启
: 我很好奇
: 先不讲浪费几亿 浪费多少放假时间在那办公投
: 多少纳税钱拿去给垃圾没屁用的绿电?
: 我们电价涨了几次
: 已经不是几十亿几百亿能够算的清
: 怎麽核二核三突然不用公投就要运转发电了
: 谁来回答我
公投可不是开玩笑的事,而且在投票结果公布後的二年内,不能重新提出相似议案(《公
投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而且说到这,得提一提北高行高等庭一一四年度诉字第二二八号判决:
一、事实概要:
缘原告(潘翰疆)於民国一一三年七月十二日向被告提出全国性公民投票案,主文为「你
是否同意全面禁止含金属材质之弹簧续压式套索陷阱(俗称山猪吊)之使用、持有、贩售
、制造、陈列及输出入。」被告为审议原告之提案是否合於公民投票法(下称公投法)之
规定,於一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举行听证,并於同年十月十八日进行第六零八次委员会审
议决议後,以一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中选法字第1133550644号函请原告依上开决议内容补
正。经原告为相关补正,并变更提案主文为「你是否同意立法禁止含金属材质之弹簧续压
式套索陷阱(俗称山猪吊)之使用、持有、贩售、制造、陈列及输出入,但法律规定之例外
情况除外?」(下称系争公投提案)。被告针对原告所补正之事项,於一一三年十二月二
十日举行第六一零次委员会会议决议驳回。并以一一四年一月八日中选法字第1143550008
号函(下称原处分)驳回原告提出之系争公投提案。原告不服,迳行提起本件行政诉讼。
四、本院之判断:(节录理由部分)
(二)被告以原告补正後之主文及理由书,仍不符公投法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及第二条第二项
第二款所定立法原则创制之要件,并有同法第十第三项第五款所定「提案内容不能了解其
提案真意」之情事,乃以原处分驳回原告提出之系争公投案,并无违误,兹分述如下:
1.经查,原告於113年7月12日向被告提出全国性公民投票案,主文为「你是否同意全面禁
止含金属材质之弹簧续压式套索陷阱(俗称山猪吊)之使用、持有、贩售、制造、陈列及
输出入。」,此有该公投提案附卷可参,被告为审议原告之提案是否合於公投法之规定,
於113年9月24日举行听证,此有113年9月24日听证会会议纪录附卷可参,并於同年10月18
日进行第608次委员会审议决议,依据公投法第10条第3项规定,本案应叙明理由函知提案
人之领衔人(即原告),此有被告第608次委员会会议纪录附卷可参。被告遂以113年10月
28日中选法字第1133550644号函请原告依上开决议内容补正。
2.次查,经原告为相关补正,并变更提案主文为「你是否同意立法禁止含金属材质之弹簧
续压式套索陷阱(俗称山猪吊)之使用、持有、贩售、制造、陈列及输出入,但法律规定之
例外情况除外。」(下称系争公投提案),此有公投主文及理由书(补正版)附卷可参。
3.又查,其後,经被告於113年12月20日进行第610次委员会审议决议,本案经补正後仍不
符公投法规定,附具理由予以驳回,此有被告第610次委员会会议纪录附卷可参。被告据
之作成原处分,此有原处分附卷可参。
4.从而,原处分以原告补正後之主文及理由书,仍不符公投法第1条第2项规定及第2条第2
项第2款所定立法原则创制之要件,并有同法第10第3项第5款所定「提案内容不能了解其
提案真意」之情事,而据以驳回原告提出之系争公投提案,揆诸前揭规定及说明,并无违
误。
(三)原告虽主张:系争公投案并无违反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一款及公投法第
一条第二项云云。惟查,
1.按公投法第1条第2项规定:「公民投票涉及原住民族权利者,不得违反原住民族基本法
之规定。」其立法说明为「居住於我国之原住民族人数为根本之少数,且长期受不同历史
政权之统治及迫害,即使我国现已订定『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原住民族之权益,但实际
上政府采取政策及法案方向,仍时常直接或间接侵害原住民族之权益,忽略原住民族之实
际需求及其独立性。爰於本法第一条增列原住民族及部落知情同意权,影响原住民族权利
相关之公民投票,首应交由原住民族先行决定,保有原住民族之独立性与自决之特性。」
,後经立法院审议,将条文修改为「公民投票涉及原住民族权利者,不得违反原住民族基
本法之规定。」此有立法院议案关系文书附卷可稽。换言之,公投法第1条第2项增设,乃
系为尊重原住民族权利与独立性所设,不得以公民投票之多数决暴力限制居於国家少数之
原住民族之基本权利。
2.次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条规定:「(第1项)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区及经中央原住
民族主管机关公告之海域依法从事下列非营利行为:一、猎捕野生动物。二、采集野生植
物及菌类。三、采取矿物、土石。四、利用水资源。(第2项)前项海域应由中央原住民
族主管机关会商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同意後公告。(第3项)第一项各款,以传统文化
、祭仪或自用为限。」,若公民投票涉及原住民族猎捕野生动物之权利(即原住民族狩猎
权),应不得有违反原住民族基本法之情事,或因语意不清致有违反原住民族基本法之情
事。
3.公投法第1条第2项所定「不得违反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规定」之要件,对於公民投票提案
所为之义务规定,并非将任何涉及原住民族权利之公投主文设置「但经法律规定之例外情
况除外」但书规定即可,而应具体说明何以该项公投事项不会违反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规定
,以避免侵害原住民族之权利。此乃系公投提案之具体化义务,以避免投票者在无法辨明
公民投票结果意义的情况之下,违反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规定而侵害原住民族权利,从而违
反公民投票法第1条第2项。再者,公投提案应具体说明:该项公投主文「如何限制」原住
民族狩猎权(或原住民族狩猎方法),惟原告起诉状、补正资料、公投主文均未说明及「
如何构成」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条例外,或该项主文「未涉及」原住民族基本法所涉原住
民族权利。如未能具体化所欲公投之事项及其结果,将使得投票圈选时无所适从。
4.承上,原告所提公投主文之内容得否使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条所定原住民猎捕野生动物
权利构成主文架构之除外规定,尚有语意不明,与公投法第1条第2项规定不符,故被告认
系争公投主文之内容与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条、公投法第1条第2项规定有违,经核於法并
无不合。
5.综上,足见原告此部分之主张,不足采信。
(四)原告又主张:系争公投提案主文并无违反公投法第二条第二项第二款云云。惟查,
1.立法机关基於宪法之授权,制定公投法明定人民得经由创制、复决权之行使,参与国家
意志之形成。在不改变我国宪政体制系采代议民主之前提下,提供人民对重大政策等直接
表达意见之管道,以协助人民行使创制、复决权,与宪法自属无违(司法院释字第645号
解释意旨参照),可知我国宪法本文及宪法增修条文规定,基本上系以代议民主为主干,
但同时留有直接民主即公民投票的空间,人民的创制、复决权,得作为代议民主的补充。
又以代议民主为主干的宪政民主体制下,例外容许人民发动公民投票,当公民投票之结果
得直接拘束政治决定时,则人民之投票行为,实际上已是国家权力运作之一环,功能上即
系作为国家机关,代替既有之国家机关,或与既有之国家机关协力,以完成立法或重大政
策之决定。因此,自权力分立的观点,确认人民因藉由公民投票之行使,而得对於代议体
制进行直接监督与牵制,具有制衡代议民主的功能,是公民投票制度本身,就是宪法上权
力分立与制衡机制的一环。全国性公民投票依公投法第2条第2项之规定,适用范围及於法
律之复决、立法原则之创制及重大政策之创制或复决,故人民透过公投参与之国家权力主
要是立法权,且人民仅能提出立法原则之创制,而非完整之法律案,显示人民并无完整之
立法权,尚需立法者之协力,始可能将立法原则形诸於法律文字,进而完成立法。惟此应
以立法者未曾就此等立法原则进行审议并制定法律为前提,倘若相关法律案业经立法者审
议通过,立法懈怠之情形已不存在,自无再透过立法原则创制之公投案督促立法之必要,
纵有部分通过条文与提案之立法原则不符,仍应属是否提起法律复决全国性公民投票之问
题,而与立法原则创制乃「从无到有」之制度要件不符,当无从允其提起立法原则创制公
投之提案,否则日後纵公投案经投票通过,行政院、直辖市、县(市)政府亦无可能依据
公投法第30条第1项第2款研拟与已通过之法律相抵触之法律案,其理至明。
2.按司法院释字第443号解释理由书称:「……至何种事项应以法律直接规范或得委由命
令予以规定,与所谓规范密度有关,应视规范对象、内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轻重
而容许合理之差异:诸如剥夺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体自由者,必须遵守罪刑法定主义,
以制定法律之方式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权利之限制者,亦应由法律加以规定,如以法
律授权主管机关发布命令为补充规定时,其授权应符合具体明确之原则;若仅属与执行法
律之细节性、技术性次要事项,则得由主管机关发布命令为必要之规范,虽因而对人民产
生不便或轻微影响,尚非宪法所不许。……」等语可知,如涉及人民及其他自由权利之限
制,固须由法律规定,惟若立法者以授权主管机关发布命令为补充规定时,如已符合授权
明确性原则,亦非宪法所不许;又所谓授权明确性原则,按司法院释字第643号解释理由
书称:「……以法律授权主管机关发布命令为补充规定者,其授权之目的、内容及范围固
须明确,且命令之内容须未逾越授权范围,并符合授权之目的,惟法律概括授权发布命令
者,其授权是否明确,与命令是否超越授权范围,不应拘泥於法条所用之文字,而应就该
法律本身之立法目的,及其整体规定之关联意义为综合判断……」等语可知,如发布命令
之内容并未逾越法律明确之授权范围,则不违司法院释字443号所揭示之法律保留原则之
意旨。
3.经查,於动物保护法中,虽未明文规定禁止使用「山猪吊」,然动物保护法第14条之1
第7款即明文规定:「捕捉动物,不得使用下列方法:……七、其他经主管机关公告禁止
之方法。」显见立法者系以明文授权之方式,要求主管机关视实际状况公告禁止猎捕动物
之方式,以免挂一漏万,而前开立法模式,虽系限制人民之自由,然动物保护法第14条之
1已明文授权予主管机关为补充性规定,即难认立法者未将特定捕捉动物方法列入法律明
文,为立法怠惰。
4.次查,主管机关即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现为行政院农业部,下称农业部),於109年2月
11日时,即以农牧字第1090042046A号函公告订定「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之一第一项第七
款所定捕捉动物禁止使用之方法」(下称使用之方法),而使用之方法明揭:「一、依动
物保护法第十四条之一第一项第七款规定,非经主管机关许可,禁止使用含金属材质之套
索陷阱捕捉动物。二、前点所称含金属材质之套索陷阱,指含金属材质绳索,并以弹簧续
压式装置束绑动物肢体之捕捉工具。三、符合野生动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条或第二十一条之
一规定者,依其规定,不受本公告之限制。」。是以,於动物保护法中,主管机关即农业
部即以使用之方法处理有关「山猪吊」猎具之使用限制,并明示其例外,而细译使用之方
法之内容可知,农业部系基於动物保护法第14条之1之规定,明定禁止以「山猪吊」为捕
捉动物之方法,是动物保护法中虽未明文禁止「山猪吊」,然既立法者於动物保护法中以
明文授权之方式,要求主管机关为补充规定,且主管机关亦依法公布之,衡诸前开释字意
旨,尚难认立法者或主管机关有立法怠情或不备之情事。
5.又查,立法院於114年1月18日修正通过之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9条规定:「猎捕野生动物
,不得以下列方法为之:一、使用炸药或其他爆裂物。二、使用毒物。三、使用电气、麻
醉物或麻痹之方法。四、架设网具。五、使用猎枪以外之其他种类枪械。六、使用陷阱或
特殊猎捕工具。七、使用兽铗。八、其他经主管机关公告禁止之方法。」,而前开规定於
113年4月11日,於立法院经济委员会二读审查时,农业部代理部长陈骏季即向与会之立法
委员会说明:「整个修正的重点大概分成四个部分:第一个是全面禁用兽铗,第二个是保
障原住民狩猎的权利及除罪化,第三个部分是强化野生动物饲主责任,第四格部分是当我
们稽查时,扩大没收犯罪物品的范围。第一个修正重点是全面禁用兽铗,其实在动物保护
法里面,110年就全面禁用这些兽铗,因为兽铗对於野生动物的伤害性很大,所以我们在
这次的修法是全面禁用兽铗,以彻底杜绝使用,未来修法通过以後,无论是预防农损或是
原住民狩猎,皆不得使用这些兽铗。刚才提到有部分原住民是用山猪吊,我们在第十九条
也有授权主管机关可以适时公告这些相关禁止使用的猎具目前农业部也推动一些改良式的
兽铗,所以我们是采渐进式的,就是改良式兽铗如果推动到一段时间以後,我们才会去处
理山猪吊的全面禁止」等语,此有立法院第11届第1会期经济委员会第7次金体委员会议纪
录附卷可参;并於党团协商时,林业署署长林华庆亦说明:「主席、各位委员。针对上次
被保留的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一条,我们说明一下,第十九条的部分,我们针对金属兽铗是
全面禁用。另外也接受委员的建议,纳入原本的炸药及爆裂物的使用。还有一个是所谓的
金属套索,考量到农民或原住民族的猎人在实务上还是会有需要,但是我们也考量到它可
能会误捕到像是黑熊之类的濒危物种,所以我们希望特定规格,也就是大口径的套索,可
以透过一定时间的沟通之後能够禁用,但是不宜全面禁用。」等语,此有立法院第11届第
2会期党团协商会议纪录附卷可参。嗣立法院为促使农业部等主管机关落实其说法,亦於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正通过时,以附带决议之方式,要求农业部就前开可能影响原住民族祭
仪、文化等,以传统套索等猎具狩猎野生动物之模式,故於公告禁止前,应会商原住民族
委员会後,再行公告,此有立法院院会纪录:「野生动物保育法第十九条条文修正草案施
行後,农业部将依据该条第一项第八款公告禁止猎捕方法,可能影响原住民族基於传统文
化、祭仪及非营利自用,以传统套索等猎具狩猎野生动物之模式。有监於套索等猎具,在
原住民族传统文化具有不可替代性,理应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与尊重,未来农业部依据笫
十九条笫一项笫八款依法公告其他禁止猎捕野生动物之方法,应会商原住民族委员会後公
告。另本条修正通过後,应由农业部透过自主狩猎管理辅导国队、原民会以地方原民行政
体系,尽速至原住民族地区办理说明会,将资讯充分传达部落族人了解及适应」,此有立
法院公报第114卷第19期院会纪录附卷可参。依据前开立法院讨论纪录可知,因使用「山
猪吊」之狩猎方式,与原住民族之传统文化习习相关,且不可取代,故立法者於立法时,
同意不以明文禁止之方式处理,而系授权主管机关以适当之行政命令处理之,是以,立法
者於野生动物保护法之修正期间,已与主管机关等详细评估後,认为无须将「山猪吊」列
入明文禁止之猎捕方法,则前开立法模式即为立法者之价值选择,纵然现施行之野生动物
保护法与原告之主张不符,亦难认原告提出之系争投票案,与公投法第2条第2项第2款所
定「立法原则之创制」之要件相符。
6.综上,足见原告此部分之主张,洵非可采。
(五)原告另主张:系争提案并无违反公投法第十条第三项第五款「提案内容不能了解其提
案真意」云云。惟查,
1.按公投法第10条第3项第5款明文规定提案内容不得有不能了解其提案真意之情事,在於
考量公投提案并无国会立法讨论之过程,而系直接将主文交由公民投票决定,故不应使圈
投「同意」或「不同意」之投票者,对於提案提问之内容有不清楚、不明了,产生不同或
甚至相反解读之情事,致最後投票表决的结果不能真实呈现人民的意志(最高行政法院
110年度上字第143号判决意旨参照)。
2.经查,依原告提出之补正版公投主文及理由书称:「……基於以下四大理由,我们强力
呼吁修改法律,立法禁止山猪吊(原则禁止、特殊例外允许使用):一、残忍、无差别、
杀伤力强大的山猪吊,人类与动物无一幸免……二、盗猎野生动物肉品产业链盛行……三
、改良式山猪吊仅是小型版山猪吊……四、立法禁止山猪吊顺应世界保育潮流」等四大理
由,皆系「全面禁止『山猪吊』」之论述,其理由书甚至载明:「我们认为,就算比照国
外之严格管理制度,我国主管机关於法令公告与法律授权之例外许可之管制作为,实难以
有效减少山猪吊之使用所造成野生动物与伴侣动物之潜在危害,故立法禁止山猪吊之使用
,持有、贩售、制造、陈列及输出入,於源头立法管制显然优於末端使用之例外情况作行
政管制。……」等语,显见其公投理由书之说明,仍系以全面禁止「山猪吊」为诉求,而
与系争公投提案主文「主要子句为负面表述,条件子句为正面表述」之内容不符。
3.次查,如依原告提出之系争公投提案主文可知,如经法律规定允许「山猪吊」猎具为狩
猎方法,反而得排除系争公投提案主文之限制,显然系争公投提案主文将造成人民如圈投
「同意」,系指条件未成就(即尚未以法律创设例外前)之全面禁止同意,抑或系指条件
需全数成就後(即同步需由立法者於法规中明定何谓「法律容许之例外」),其始同意全
面禁止「山猪吊」?反之,如圈投「不同意」者,究竟系认为不同意全面禁止,抑或系不
同意创设法律上之例外?显见系争公投提案主文,将可能使圈投同意者与圈投不同意者之
投票标的不同一,而使最後投票之结果难以真实呈现公民之意志,揆诸前开规定及判决意
旨,足认系争公投提案有公投法第10条第3项第5款所定「提案内容不能了解其提案真意」
之情事。
4.综上,足见原告此部分之主张,亦非可采。
五、综上所述,原告主张各节,均无可采。本件被告以原告补正後之主文及理由书,仍不
符公投法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及第二条第二项第二款所定立法原则创制之要件,并有同法第
十第三项第五款所定「提案内容不能了解其提案真意」之情事,乃以原处分驳回原告提出
之系争公段案,并无违误。原告仍执前词,诉请判决如诉之声明所示,为无理由,应予驳
回。
其他法律原则补充:
以代议民主为主干的宪政民主体制下,例外容许人民发动公民投票,当公民投票之结果得
直接拘束政治决定时,则人民以主动身分直接参与国家权力运作之一环时,功能上等同於
国家立法机关,代替既有之国家机关,或与既有之国家机关协力,以完成立法或重大政策
之决定,此时公民投票人所行使之参政权毋宁为「权力」,与人民消极地享有不受国家干
预自由之权利,及积极请求受益之权利从而产生主观公权利之基本「权利」有别。因此宪
法第17条规定人民有创制及复决之权,除肯认人民参与国家意志的形成之参政权外,更应
自权力分立的观点,确认人民因藉由公民投票之行使,而得对於代议体制进行直接监督与
牵制,具有制衡代议民主的功能。据此,为防止投票结果破坏宪法基本的规划,人民发动
公民投票的建制与运作,主管机关依公投法第10条第3项审查公民投票提案是否符合同法
第2条规定之全国性公民投票适用事项、提案的程式是否符合该法第9条规定时,除应注意
提案不得违反宪法规范之基本价值秩序及人权保障,另应衡酌公民投票在宪法架构下的权
力本质,以及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之间权力分立原则的平衡,而其审查范围之界限应符合
比例原则,以确保公民投票之正当行使(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44号判决意旨参照
)。
所以照理来讲,不能有模糊空间
像日前所宣布的说法一样,最终还是要向现实低头、不能直闯(照着原有步调走),不然
就是混乱之始,剪不断、理还乱...
至於「浪费公帑」部分,这也不是一般人所能指摘,只能由相关单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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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羡人间琢玉郎,天教分付点酥娘。
尽道清歌传皓齿、风起,雪飞炎海变清凉。
万里归来颜愈少、微笑,笑时犹带岭梅香。
试问岭南应不好,却道:此心安处是吾乡。
——【北宋】苏轼《定风波・南海归赠王定国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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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qa1122z: 又臭又长,窝怀疑8挂真的有人会从头到尾 111.83.15.93 03/22 08:10
2F:→ qa1122z: 看完的吗? 111.83.15.93 03/22 08:10
3F:→ johnhmj: 某岛公投只能当参考就笑话 瑞士才玩真的 49.216.93.195 03/22 08:12
4F:→ johnhmj: 当初把公投喊得像瑞士模式 结果当成民调 49.216.93.195 03/22 08:13
5F:推 mengche: 这议题多数人无感,但568之死跟它有关 124.8.173.132 03/22 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