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静夜圣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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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 一天凑出1200万!台盐绿能前董座陈啓昱
时间Wed Jan 28 20:38:08 2026
※ 引述《jal809 (jal809)》之铭言:
: 2026-01-27 17:37 联合报/ 记者邵心杰/台南即时报导
: 台盐绿能前董事长陈啓昱、前总经理苏坤煌与鸿晖国际公司负责人苏俊仁请求具保停押,台
: 南地院合议庭昨裁定陈啓昱交保1200万元、苏坤煌、苏俊仁各交保700万元。台南地检署不
: 服法院准予被告陈啓昱等3人停止羁押裁定,今已依法提起抗告。
结果台南高分院今天火速裁定,宣告南检的「无限抗告」术失败,陈啓昱等三位被告可以
安心在家过年
(并准备要潜逃)了...
按照一一五年度抗字第四十六号刑事裁定摘要:(已重新分段)
本院审酌原审以被告等三人羁押已有相当时日,应有所警惕,另考量被告等三人涉案情节
,本案审理进度、卷存事证,认命被告等三人具保、限制住居,且限制出境、出海,并辅
以科技监控,已相当程度掌握被告等三人行踪,且不得与共同被告、原审审理计画书(二)
所示尚未交互诘问完毕之证人有任何联络、接触、骚扰、恐吓或探询案情之行为,应足以
对被告等三人形成拘束力,降低逃亡、灭证及勾串共犯、证人之可能性,可得确保後续审
判、执行程序顺利进行,原审因认无继续羁押之必要,准予具保停止羁押,乃原审本於事
实审法院裁量权所为羁押与否之裁量,并无违反比例原则或必要性原则之可言。其余认检
察官抗告理由不可采部分,简述如下:
一、
(一)被告陈啓昱前於侦查中虽已有逃亡二十余日之事实,惟於侦查中并未命被告陈啓昱提
出一千二百万元之保证金後,及自停止羁押之日起接受……科技监控,以约束被告陈啓昱
之行动并防止被告陈啓昱逃亡,自难仅以被告陈啓昱曾於侦查中逃亡二十余日之事实,即
认原裁定违法不当,抗告意旨仅以被告陈啓昱曾於侦查中逃亡二十余日之事实指摘原裁定
不当,自非可采。
(二)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科控监控等手段系用以替代羁押之必要性,并非
用以替代羁押之原因,抗告意旨主张科技监控仅系增加被告等三人逃亡之难度,无法完全
杜绝其等逃亡之可能等语,或主张现今网际网路、电子设备与通讯软体之科技发达、隐蔽
性极高等因素,难以有效防免被告等三人勾串共犯或证人之目的等语,显属误解科技监控
等手段得以完全杜绝被告等三人逃亡、湮灭证据、勾串共犯或证人之可能而无羁押原因,
自不可采。
(三)具保金额之高低,应审酌被告涉犯情节轻重、犯罪所得金额、犯罪所生危害程度、被
告个人资力与社经地位情况、是否足以达到替代羁押处分之保全目的等情,酌定适当之具
保金额,以符合比例原则。抗告意旨泛称原裁定所定被告等三人之保证金一千二百万元、
七百万元、七百万元不足以担保被告等三人後续到庭接受审理及将来有罪判决到案执行等
语,惟并未进一步提出具体客观事证,释明被告等三人於上开保证金额下,仍有逃亡之可
能,而有继续羁押之必要,则其所提出之质疑,即难凭采。
二、
(一)次查,原审於一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裁定被告等三人均自一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起延长羁押二月,并审酌被告等三人已执行羁押之期间及本案进行进度(接续进行对台盐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电业商、共同被告之交互诘问),认为应无对被告等三人禁止
接见、通信之必要,而不予禁止接见、通信。
检察官并未对原审上开裁定提起抗告,堪认
检察官亦认为被告等三人自一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已无禁止接见、通信之必要。
(二)被告等三人就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犯罪情节等,彼此间、与其他共同被告、证人所述
,虽未尽相符,惟本案审理至今,有关台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台盐绿能股份有限公司、
鸿晖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晁阳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之员工、董事等人,均已交互诘问完毕,
仅余共同被告,电业商之负责人或承办人,侦查中未曾到庭证述之证人,尚未进行交互诘
问,就电业商之负责人或承办人而言,与被告等三人间应无职务之隶属关系,且分属契约
之两造,而相关书证、电脑资料等非供述证据,业已扣押在案,被告三人所涉犯嫌之相关
事证已获相当程度之保全。
(三)侦查中未曾到庭证述之证人,应属检察官侦查时所认与本案犯罪关联性较低、而无传
唤必要之证人,被告三人於後续审理程序,就串供、灭证之可行性与可能性已显然降低。
是就本案审理现况观之,被告等三人所涉案情尚属稳固明晰,业已完成交互诘问之证人等
之相关供述或证述内容应足供原审法院於审判时加以审认评价及由检察官、被告等三人及
其等辩护人进行辩论。原审一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延长羁押裁定固认为:被告等三人前
次具保後,曾出现经传唤之证人陆续向原审请假不到庭作证之情形,而
在被告等三人复行
羁押後,各次庭期所传唤之证人到庭情形即复归正常,认为证人到庭陈述意愿及其等证述
内容确有受到被告等三人影响之高度可能等语,惟所述之相关证人即有关台盐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台盐绿能股份有限公司、鸿晖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晁阳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之员工
、董事等人,均已交互诘问完毕,堪认前开事由已因本案审理进度而降低影响,抗告意旨
再引用原审於一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裁定所载事由指摘原裁定不当,自不能认为有据。
三、末查,本案固尚未进行共同被告及部分证人之交互诘问程序,惟原审既命被告等三人
应接受……科技监控,且不得与共同被告、原审审理计画书(二)所示尚未交互诘问完毕之
证人有任何联络、接触、骚扰、恐吓或探询案情之行为等命令,应足以降低被告等三人对
同案被告及尚未进行交互诘问之证人勾串、灭证及造成心理压力之可能性。况被告等三人
自一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已均不予禁止接见、通信,而先前所进行有关台盐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台盐绿能股份有限公司、鸿晖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晁阳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之员
工、董事等证人之交互诘问,均无出现被告等三人对上开证人造成心理压力、影响其等证
述内容之情形,检察官亦未释明在此情形下被告等三人与上开证人有统一口径之串供、灭
证情事,则抗告意旨泛称在剩余之相关证人及同案被告等人未全数交互诘问完毕以前,如
任被告等三人保释在外,将对证人造成心理压力,影响其等证述内容,亦予被告等三人彼
此间有统一口径之串供机会,有使案情陷於混沌不明之高度可能性等语,纯属臆测之词,
未释明有何具体事证,难认可采。
四、综上所述,原裁定审酌全案卷证,依目前案件诉讼进行程度,认被告等三人犯罪嫌疑
虽重大,虽仍有羁押原因,但无羁押之必要,裁定命被告等三人具保後停止羁押,及限制
住居、出境、出海,接受适当之科技设备监控、且不得与共同被告、原审审理计画书(二)
所示尚未交互诘问完毕之证人有任何联络、接触、骚扰、恐吓或探询案情之行为等处分,
已叙明何以作此判断之相当理由,其判断并未违反比例原则或滥用裁量权限,本院自应予
以维持,抗告意旨犹执前词,指摘原裁定不当,难认有理由,应予驳回。
合议庭组织:
【刑事第四庭】审判长法官何秀燕、陪席法官吴育霖、受命法官郑彩凤
而且更好笑的是,此合议庭曾在一一四年十月九日作出裁定,驳回其中一位被告苏俊仁的
抗告(一一四抗四五八)
如今心境上出现一百八十度大转弯,只能说这真「见鬼」啦~
对於法院方面的羁押心证,依旧是摸不透
同时,这些「绿友友」是否真的会遭遇重判,感觉还必须多怀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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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羡人间琢玉郎,天教分付点酥娘。
尽道清歌传皓齿、风起,雪飞炎海变清凉。
万里归来颜愈少、微笑,笑时犹带岭梅香。
试问岭南应不好,却道:此心安处是吾乡。
——【北宋】苏轼《定风波・南海归赠王定国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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