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静夜圣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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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 卖假学历判88年!南荣科大前校长弃200万
时间Sun Jan 18 10:50:11 2026
※ 引述《a96385245 (Einszwei)》之铭言:
: 记者林东良、黄资真/台南报导
: 已退场的私立南荣科技大学前校长黄甫九天(原名黄聪亮、黄天一),涉嫌在任内期间与
: 妻子吴洛瑜等人,对外贩售哥斯大黎加「英培尔大学」假学历,不法所得高达千万余元,
: 受害者遍及政商、学界。台南高分院更一审认定黄甫九天犯下53罪,刑期达88年6月,判
: 决出炉後却失联,缴交的保证金200万元也被没收,被认定逃亡发布通缉,目前网站上已
: 可以搜到黄本人的通缉照。
: 备注:
: 逃亡人数+1
说这「逃亡」,在即将执行刑罚前,黄甫九天还曾经声明异议(裁判时间是在第一审没入
保证金之後),但结果却被驳回
按照台南高分院一一四年度声字第一零六四号刑事裁定:
一、声明异议略以:审酌声明异议人为高血糖患者(饭前血糖高达五八八),同时亦有痛
风病史,目前因痛风发作无法动弹,且心肌不时绞痛,如没有控制好血糖,随时都有昏倒
,甚至休克之可能,又声明异议人经医院检查後,为心脏高度心轴向右偏移、心脏左後枝
传导半阻塞,随时可能阻塞而丧命或昏倒之高危险群,并患有B型及C型肝炎之痼疾,长
期前往医院追纵治疗,并控制饮食及监控血糖,以免造成难以回复之身体病变,再加上声
明异议人近日痛风持续复发,除无法正常行走外,身体犹如风中残烛,显已不宜立即入监
执行,且声明异议人既为高龄人士(目前已○○岁),身体脏器已逐渐老化,心脏亦须透
过专业之医学检查,才能找寻到实际病因,对症下药,进而避免因延误就医而产生无法补
救之遗憾,足见声明异议人目前身体状况,目前实在不宜入监服刑,否则将危及其自身生
命之可能。综上,声明异议人存有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款之事由,如贸然入监
执行,恐将危及声明异议人生命安全之疑虑,系争执行处分漏未审酌声明异议人目前之身
体状况,其执行之指挥显有不当,自应予以撤销,恳请撤销系争执行处分,由检察官另为
适法之执行指挥等语。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检察官执行之指挥为不当者,得向谕知该裁判之
法院声明异议,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四条定有明文。此所称「检察官执行之指挥不当」
,系指就刑之执行或其方法违背法令,或虽非违法而因处置失当,致受刑人蒙受重大不利
益者而言。而是否属检察官执行之指挥,得为声明异议之标的,应从检察官所为之实质内
容观察,不应局限於已核发执行指挥书之情形(最高法院一零七年台抗字第二零九号刑事
裁定意旨参照)。次按,受徒刑或拘役之谕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检察官之指挥,於
其痊癒或该事故消灭前,停止执行:一、心神丧失者。二、怀胎五月以上者。三、生产未
满二月者。四、现罹疾病,恐因执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七条亦定
有明文。是须以确有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七条所定之各款事由,刑罚之执行始须停止,
并非受刑人以罹病为由声请停止执行,检察官即应停止执行。
三、经查:声明异议人即受刑人(下称受刑人)前因犯诈欺案件,经本院以一零八年度上
诉字第一零零三、一零零四号判决有罪确定,另因犯贪污治罪条例等案件,经本院以一一
三年度重上更一字第四十三、四十四号判决判处有罪,并经最高法院以一一四年度台上字
第二九二八号判决上诉驳回确定,後移送台湾台南地方检察署(下称台南地检署)以一一
四年度执字第八八三八号执行(下称本案执行卷),受刑人虽具状声请延缓执行,然业经
台南地检署检察官於一一四年十月三日南检和丙一一四执八八三八字第1149079938号函覆
否准其延缓执行之声请,有上开判决、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纪录表在卷可稽,并经本院调取
本案执行卷核阅属实。是受刑人提起本件声明异议,系以台南地检署检察官以上开函文否
准其声请延缓执行之处分为客体,向本院寻求救济,依前揭说明,检察官不准其延缓执行
之意思表示,既属执行指挥实质内容之一部,即属得依法声明异议。且本院既属刑事诉讼
法第四百八十四条规定所指谕知该裁判之法院,对本件声明异议自有管辖权,合先叙明。
四、受刑人虽以前词提起本件声明异议,惟查「受刑人入监时,应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应拒绝收监:一、有客观事实足认其身心状况欠缺辨识能力,致不能处理自己
事务。二、现罹患疾病,因执行而不能保其生命。三、怀胎五月以上,或生产未满二月。
四、罹患法定传染病,因执行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五、衰老、身心障碍,不能於监狱自
理生活。」,监狱行刑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定有明文。是法律对於受刑人於入监时就其生命
、身体部分已设有保护之规范,以监所设置之卫生科掌理受刑人之身心健康检查及特别检
查、受刑人戒护住院、保外医治等事项;罹患疾病经医师评估认需密切观察及处置之受刑
人,得於监狱病舍或附设之病监收容之;受刑人受伤或罹患疾病,有医疗急迫情形,或经
医师诊治後认有必要,监狱得戒送医疗机构或病监医治;经采行前条第一项医治方式後,
仍不能或无法为适当之医治者,监狱得报请监督机关参酌医嘱後核准保外医治,此於法务
部矫正署监狱办事细则第四条第一项第四款、第八条第三款、第九款及监狱行刑法第五十
八条、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前段分别定有明文。从而,受刑人是否适宜
入监服刑,监狱须依法定程序,经过专业医护人员检定後,为谨慎、客观之审酌,且於徒
刑执行期间,有後续检查、治疗之必要,亦得依据监狱行刑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适时向
执行监所提出诊治之请求。经查,本件由执行之台南地检署先嘱托台湾台北地方检察署(
下称台北地检署)代为执行,并通知受刑人应於一一四年九月十二日到案执行,然受刑人
并未遵期到案执行,嗣台北地检署检察官再通知受刑人应於一一四年九月三十日到案执行
,受刑人仍未到案执行,且经拘提未获,故台北地检署於一一四年十月二十日已以函文通
知台南地检署无法代为执行等情,业经本院调取本案执行卷核阅属实,故受刑人是否恐因
执行而有危及生命之虞,因其迄今仍未到案执行,并经监所评估或是提出监所明显拒收之
诊断证明书,自尚无从确认,且受刑人虽称其有高血糖、痛风、心脏老化等疾病,恐因执
行而不能保其生命云云,然受刑人并未提出医师之诊断证明书,仅提出奈思诊所之医检证
明及心脏心律图等资料为证,显难认已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款之事实。是
依上述规定,台南地检署执行检察官以上开函文否准受刑人延缓执行之声请,要属执行检
察官本於其法律所赋与之指挥刑罚执行职权,对於具体个案所为之适法裁量,难谓有何违
法裁量或裁量瑕疵可言。本件声明异议意旨,徒执前词,指摘本件检察官所为执行之指挥
为不当云云,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看来是想「装病」,但检察署不接受、法院也认为相关判断合理
但由後续行动可见,显然是想逃避...
至於:
: → makimakimaki: 扣掉保证金 还赚了800万以上 赚翻了 61.224.117.188 01/18 08:59
这样说就不对了,因为台南高分院更一审(一一三年度重上更一字第四十三号、第四十四
号)判决中,就有谕知诸多没收了
经计算有六十多个项目,款额有新台币数万至数十万元不等,要确切统计很难
至於前审(即诈骗部分),相信更多,就不谈了
所以未来就算有在服刑期间赚取工作收入,大多也都会被拿来充作没收执行的用途,这样
会更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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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热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梦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叹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伤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绊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过ちの果て 最期の梦を、见続けてるよ
——西川贵教《ミーティア》(『机动战士钢弹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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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joe777: LSE表示卖的太粗糙 36.224.69.209 01/18 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