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reedomwing5 (一沙一世界 一花一天堂)
看板Gossiping
标题Re: [爆卦] 第一次面对讼棍就上手
时间Thu Nov 14 00:32:10 2013
※ 引述《LLsolo (键盘法官)》之铭言:
以下东海古美门分享一些小东西供乡民参考
以方便广大乡民对付_____(怕收传票,很累人的)
: 我相信版上也不乏各种法界的专业人士
: 如果有错误或补充欢迎指正
: http://ppt.cc/676x
: 一、首先先说明传票的部分
: 1.案号案由
: 从这里可以看到几个资讯
: 包含你自己的案件号码
: 还有负责这个案件的股别
: (在法院里面的单位 以"OO股"为一个小组)
: 如果有问题等等要打电话询问
: 就是要找这个"股别"去问
: 4.缴交其他资料
: 这包含很多东西
: 缴交一些相关文件资料
: 想要更改文件送达地址
: (可能送到高雄户籍地 但是现在在台北工作希望送到台北地址)
通常向原PO这麽专业的书记官还是会连同一起寄到家里,以免传唤不到
结果就是被家人看到然後...
: 或是像是4X版主想要更改开庭地点
: 「请用 "陈报状" 」(一种A4纸规格的法院用纸)
以下分享一下陈报状内容
当然我只是个砸碎,板上还是不缺乏键盘大法官及键盘法务部长,请勿见笑
刑事陈报状
案号:102年他字第号
股别:股
被告: 高雄郭采洁
住八卦版
为妨害电脑使用罪,依法声请移转管辖事: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第5条第
一项有明文规定。再按「指定或移转管辖由当事人声请者,应以书状叙述理由向该
管法院为之。」刑事诉讼法第11条有明文规定。
二、缘被告现因妨害电脑使用罪嫌,现由 钧署侦办中。经查,
(系争情事发生时
据体之事实理由)简要说明你的状况,本人所在地为高雄之住居所内发生,按刑
事诉讼法第5条之规定,应认以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检察署有管辖权,为此,
恳请 钧署爰依职权向上级法院声请裁定移转管辖,实感德便,至祷,不胜感激。
此 致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 公鉴
中 华 民 国 1 0 2 年 1 1 月 1 1 日
具状人:高雄郭采洁
: 请体谅我们虽然是书记官
: 但是也是司法界的劳工阶级
书记官都超精实的,太谦虚了。
: 再邮寄到传票上面附的法院地址
: 信封就写股别,就会送到承办案件的书记官手里
哼,方便分案室偷懒
: =============================================
: 「OOO告你妨害名誉,就案件事实的部分是OOOXXXXAAABBB....」
: 基本的2个问题一定会问
: 1.这个ID是不是你的
: 2.这些字词是不是你写的
: 其他的问题
: 大部分是针对事实再继续问
: 问完後就是笔录签名就可以回家了
: 在问答的部分
: 就确定的事实,比如说ID是不是你的这类的,真的是你的,就不要在争论了。
基本上,如果一些____是在警局提告的,
你几点几分在哪上网,IP多少,网路申办人都调的到。
所以该认还是认一认。
: 毕竟这种点大部分没有意义,推文的内容才是决定这个罪名是否有成立的可能。
: 而不清楚的话,当然有权利说不知道或保持缄默。
: 然而别忘记了,请不要违背自己的意思去做一个陈述。
: ==============================================
: 原则上 侦查结束就是第一个阶段结束
: 之後会收到文件:起诉书/不起诉书
: 如果不起诉 这个案件就是END
: 第一次接触到有受惊的快去吃个猪脚面线
: 这种讼棍提告的大概两次就结束了
: 明明就没事,还要给他们可能几千元甚至几万元的和解金
: 搭高铁上来高雄台北两边跑都不用那麽贵
其实麻烦的可能是被家人知道,或是拿传票向公司请假,这奇麽子很糟
: 言词用语上面可能被钓到
: 其实这种情况就会比较严重了
: 但是也不要自己断定说
: 这种言词用语是比较激动的就又跑去和解
: 除非是很明显的辱骂(甘林凉等)
: 否则有很多的字词是有模糊的空间的
: 像鲁蛇、中二等等,目前法院好像还没有认证过
: 但是之前有人骂"建仁"
: 大家快怂恿她放照片上来,小的觉得以司法人员的素质,她的实力应该有表特爆的机会。
图勒!不然好歹说哪一股啊。
结尾,以下总结两个重点
1、如有需要,请尽量使用声请移转管辖
陈报状如上述文字,或下面连结
https://mega.co.nz/#!5UhWiQyB!BU9ZYhuCXUiNlCFA4SNZdG4U7hIWKmeZ6RcsIIy547k
2、以下为调解失败时,可向检事官提出之实务见解,理论上应该会采用
法检字第10104102620号
民国101年01月18号
问题要旨:
行为人於网路游戏频道上,对他人扮演之许你人物刊登贬抑其人格之文字,
其行为有无构成妨害名誉罪。
下略百字......
结论: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及法务部均同意「否定说」
但是!如果该虚拟ID或脚色可推知其真实身分就GG了,例如签名档、名片档有
个人真实资讯,即可视为知悉真实身分。
不过毕竟这是101的见解了,目前有无继续采用真的要请法院的朋友们确认。
希望给深陷诉讼困扰的朋友一点帮助
往後记得,PTT虽然温馨,但是不安好心的「人」(讲人算客气了)
这些讼棍夜路走多,总有天会碰到鬼王。
如果有天能在台上帮助无助的乡民,以及开庭痛骂那些自喻为正义的讼棍
是我个人小小的梦想之一...
时间不够本文非常松散随兴,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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ν)
到了最後 在身边的 只剩菸跟影子... √■_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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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2.118.19.142
1F:推 jimcheer: 11/14 00:33
2F:推 potota92000:实用 11/14 00:35
3F:→ mynameisdick:发问:上网打魔兽互呛的那种,如果对面团刚好是朋友 11/14 00:36
4F:→ mynameisdick:算不算公然侮辱阿@@ 因为对方五个人都知道你在骂谁 11/14 00:37
东海古美门认为有可能,
已达公然可得知悉特定人
5F:推 hiimlive:我看不懂,先M,纯粹希望更多板友受益,不是劣退请放心 11/14 00:37
其实本篇重点只有在提供陈报状范本,以及某个对於诽谤罪的实务见解。
最原PO书记官的流程比较详尽,
毕竟法院书记官机关对流程更为清楚。
6F:→ sorrycar:这范本比4X猫正式多了 至少煞气度+10 11/14 00:38
这一份我昨天为他写的,粉红信纸用来递状是我一直梦想恶搞但是没机会做的事...
不要为了谢我而钢钢我
7F:推 reaper8046:范本折起来放进信封 再加香香豆 11/14 00:39
8F:推 urdie:不要放香香豆会掉满地 改喷香水再密封起来 11/14 00:40
9F:推 Jarcat:推 11/14 00:40
10F:推 coobie:记得改范本内容,也别忘了加香香豆 11/14 00:40
你们到底多爱香豆啦
11F:推 koukai2:打魔兽互呛有可能成立 因为是特定多数人 11/14 00:41
12F:推 Tars:厚颜插版问一下,请问网路的公然侮辱一样适用"以原就被"吗? 11/14 00:41
13F:→ Tars:之前好像有看过有人说有例外情形? 11/14 00:42
可以犯罪行为所在地声请
14F:推 lf9nettw:小弟长兴古美门 幸会幸会 11/14 00:42
优罗西哭
15F:→ koukai2:以原就被是民法 刑法是犯罪地或是住居所地管辖 11/14 00:42
16F:推 k170j34xy:怎麽不考虑组成"反讼棍联盟" 反告他们到不敢乱来 11/14 00:43
诬告很难成罪,这是一个关键
17F:推 twtwman:推推 11/14 00:44
18F:推 Leoreo:这招好 已备份 11/14 00:49
19F:推 sam20135:推 11/14 00:50
20F:推 followwar:开庭可以不请律师自我辩护吗? 11/14 00:50
以PTT最常被告的刑法§309、310、358这三条来说都可以不委任律师
※ 编辑: freedomwing5 来自: 122.118.19.142 (11/14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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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F:→ k5a:给推 11/14 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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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F:推 MinJun5566:温馨 T_T 11/14 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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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F:→ Yie:GJ. 11/14 07:44
30F:推 guemao:有笑有推 然後被家里看到 就大地震啦 11/14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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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F:推 Trionychidae:+1 11/14 20:42
33F:推 Tmythic:我还是疑惑太阳花跟向日葵..不一样啊 03/21 2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