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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录自 EatToDie 看板 #1Gt6hv2z ] 作者: aova (尬广跟上) 看板: EatToDie 标题: [讨论] 关於写食记这回事 心得分享 时间: Thu Dec 27 23:36:21 2012 关於我之前在饱板发文的官司~ (可往前查「烧肉王子」或「吃饱无罪」) 在网路上写心得会被告吗?被告怎麽办? 网志版 http://aova.pixnet.net/blog/post/31522545 我之前,先写了这篇食记。 http://aova.pixnet.net/blog/post/24307093 被店家告之後,又写了这篇日记 http://aova.pixnet.net/blog/post/28868815 後来的不起诉处分书。 http://aova.pixnet.net/blog/post/29460521 以下是用我的方式写整个案子的心得, 若专业的法律用语使用不正确,也是很合理的 总之看得懂我的意思就好。 ****************************************************************** 前情提要: 被使用生锈烤网的店家告了以後, 因有图有真相且能证明的确有用过餐,对食材的评价也不差 故认定我并非恶意中伤诽谤,仅分享心得,不起诉处分 想说回来把这个案子的心得分享给大家。 (我的律师建议我无论结果如何,都可以把判决书贴上来给人当借镜) ******************************************************************* 後来 我在网志里做心情抒发提及「蟑螂」二字,虽没指名道姓,仍以公然侮辱起诉 检察官与法官认定,虽然没指名道姓,但因为我有提到「告我的烧肉店」「在公馆」等 有特定性关键字,所以认定这样的行为触及公然侮辱罪。 店家向我提出80万的求偿 说因为我的文章,造成他们必须关店,所以要求赔偿(结果是另开店面罗) 还要我照他们意思写一篇恶心至极的道歉信, 我一毛钱都不愿意赔!当然是跟他们打到底 我又不是北七! 历经一年多的诉讼 刑事部份认定有公然侮辱之实,罚款3000(给国家)(我不服上诉,高院驳回,定谳) 民事部份认定有公然侮辱之实,但由於原告是以「公司」名义来告(公司为「法人」) 故无精神损害的问题 再者原告无法证明「店家有损失」、也无法证明「是我以任何方式造成的」 故80万的赔偿部份,店家败诉,我无须赔偿任何金额。 而我公然侮辱败诉的部份, 需网志发文针对蟑螂二字向店家道歉两个月。 一些曾就读法律科系的朋友与认识的律师告诉我 公然侮辱罪罚款3000元新台币算很轻,我的案子看起来是被轻轻提起,轻轻放下, 应该是法官给我个教训这样,要我以後在网路上用字谨慎。 在官司里与出庭过程中, 法官对於店家把我已经不起诉处分的部份 继续拿来造恶,讲得我很坏、对他们伤害多大这个行为~不置可否 法官在庭上说明: 客人会到店里去消费或用餐,基本上这行为一定是出自於善意 客人觉得好或不好,都是算在合理评判内,怎麽可以因此就去告客人? 「那如果土城这里的店都像你这样,客人给负评就来告都告不完,那我还要不要做事?」 另外法官也说 我(客人、部落客)愿意写一篇文章去介绍店家,在网路上分享 里面好评负评都是合理的,也可以算是帮店家推广,店家还应该要感谢才是 只是我被告後用字太偏激,这部份我自己也要检讨 本来,我真的只是觉得,我遭遇了社会上不公的事 所以我把欺负我的不特定对象比喻为蟑螂,我真没有要骂谁,仅是抒发 但「自己认为」跟「法律认定」如果不对等时 也必须要服从法律的约束 对於不好的店,再怎麽不开心,於公开场合用字谴词上还是要保守 虽然每个法官对於公然侮辱的认定不同,但还是要避免这情况发生。 EX:同样「不要脸」三字,有人被起诉判有罪, 有人却被法官认同原告的确不要脸,起诉後改判无罪XD (我google我法官以前的判决书,了解他对公然侮辱认定严,只好认了XD) 告我的店家把我在PTT上的文章(包括饱板)都列下来, 以这些文章当作我诽谤他们的证据 对我「诽谤不起诉」的部份声请再议(继续告下去的意思吧) 後来再议失败了~~ 原因是检察长认为 我只是在网路或论坛分享到店消费心得,即使提到纠纷过程 但因为都只是就事论事,也没有骂人或捏造,无诽谤意图 全都在「言论自由」范畴内。 我有时候看讨论区,有人给某间店负评嫌不好吃 底下就有人推文说「小心被告」 真的很想呛那推文的说「不懂不要乱讲好吗」,有够北懒! 觉得不好吃~~真的不会被告~~~~~~ 重点是,你怎麽形容不好吃 如果说「这根本狗吃的」,那就可能会被告成 如果说「炸得很湿,里面吃起来烂烂的很像鼻涕」 这种只是形容东西的状态,即使不雅观,但也不会被告成~~ 我在与非好店的店家抗衡(官司往来)中,学到满多东西, 原来啊~~~ 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即使是分两篇文章写出来的, 甚至两篇文章根本也都不相联 但只要有特定的关键字词可连结,都有可能触犯妨害名誉跟定罪。 关於写负面的食记或心得,要怎麽写才妥当呢? 重点在:是否有合理的原因、充分的理由 若写到一间店很烂, 却没有说明他为什麽烂,或是无法证明他真的很烂 比如一间店只是比别间贵,但服务也更好, 却只着墨在因为很贵所以烂 加上负面字词再多点,被店家提告就很有可能会触犯诽谤罪。 相对地,若写一间店很烂, 也说明清楚这间店很烂的原因,有证人与证据证明他真的很烂 比如碗没有洗乾净(甚至有拍照) 饭上面出现的很像小蟑螂的不明物(甚至有拍照) 环境很脏(甚至有拍照) 即使负面字词多,被店家提告後 只要你讲得出原因证明这间店真的很烂(有照片证据更好) 检察官跟法官也一定会依照被告的证据来了解,这间店真的符合所形容的烂 一旦认同你的说法,你就极有可能不起诉、获判无罪。 像我这次被店家告, 虽然店家否认那是生锈,说那是烤肉酱, 又说我不是在他店里拍的照片 但我有在店内消费,也拿得出照片,我说的都是事实, 我看到那张图认为是生锈「也很合理」, 最终店家也无法说明那橘色的锈斑到底是什麽 而我除了因照片说他使用生锈烤网,其他都只是合理评论菜色 所以才会获不起诉处分。 那若我说店家用生锈烤网,却没有拍照,会是什麽下场呢? 我很可能就会依照「诽谤罪」起诉 因为我没有证据。 所以没有万分的把握,就不要随便说出来~! 「有几分证据,就说几分话」,法律会给你公道 我本来就没有恶意要害店家的心(顶多就是看不过去他做错了还怪客人!) 心的善恶会影响连续的行为,我是否有恶心,绝对有迹可循~~~不起诉,很合理! 法官其实也满幽默的说~~ 我上诉到高院,法官还问我「如果我还是判你有罪你会不会上网骂我阿?」 Very funny 我真的是好人啦!!! 起诉是什麽意思?判决是什麽意思? 简单的刑事案件流程是这样的:(民事不是这样唷!) 1. 原告提告(到法院按铃或报警) 2. 警察找被告去做笔录 3. 到检察署开「侦查庭」,由「检察官」决定起诉或不起诉你 起诉就是,检察官觉得你犯法需接受法院审判XD 不起诉就是,检察官觉得你没犯法,这案子不需要再办下去了 我个人认为「侦查庭」这关非常重要 因为法官是依照检察官的起诉书来审理案子 一旦这关没有辩论好、或准备充足,一旦被起诉,案子送到法庭 检察官就会跟原告站同一边打你脸了~呜呜~~ 4-1. 起诉:案子从检察署送到法院,由法官审理判决你有罪或无罪 送到法院有分「正常程序」跟「简易判决处刑」 正常程序:法官开庭,两方都要到场辩论,审理判决 简易判决处刑:不开庭,直接把案子送到法院,法官自行审理判决 也就是说简易判决处刑,不会再给被告任何辩驳的机会。 4-2. 不起诉:被告没事。或原告不服,让律师继续声请再议*(再告,限一次) 「声请再议」据了解一定要由律师做 5. 法院开庭(正常程序)或简易判决处刑(法官自行审理) 听说简易处刑对被告不利,法官大多会照检察官起诉书判决 我的案子因为小,一开始是送简易判决处刑~ 我不愿意死得不明不白,所以请律师阅卷,申请转正常程序, 就算有罪,我也要知道我到底哪里做错~ 6. 刑事部份法院「判决」有罪,或无罪 有些案子会附带民事赔偿(接着打民事官司) 民事庭跟刑事庭是完全独立的两个体系,两者会互相影响 但最主要还是依照各法官的认定来做判决, 有可能刑事有罪民事无罪,也有可能刑事无罪民事部份需赔偿 7. 对地方法院判决不服,上诉高等法院 上诉成功:高院法官认为案子有必要重审,则会送到高院二审 上诉驳回:高院法官认为案子无必要重审,退回地方法院照原判决(定谳) 由於妨害名誉是中华民国最轻的罪了(诽谤跟公然侮辱都在此范围) 不是什麽伤害杀人的,通常不会用到非常上诉之类更复杂的法律程序吧! 那个我也不清楚就不说了XD 为了避免您有可能不幸,遇到像这次告我~~如此不要的店家 开灯可见真心话 因你写负评就告你 还说你所述、所拍的照片,根本不是在他店内拍的 建议你在拍特写照时(比如火锅里漂浮的蟑螂) 也把店内环境与特写处(那个火锅)一起拍下来 起码可以认得两张照片的火锅是在同一处拍的 让店家赖也赖不掉。 还可以反告诬告。(诬告的门槛很高,不多说明) 再来就是,即使你放了照片佐证,你所发表的言论一定要是真实的 有些事情可能是「你的个人猜想」 也别讲成「就是那样」 即使你相信你的个人猜想(我把手机送回去修,钱付了,可是拿回来感觉没修过) 但也不能讲成好像事实一般(我拿手机去修也付钱了,但店家根本没修,超黑的) 如果真的闹上法院 对方可以拿得出证据(比如送到神脑的维修单上几月几号真的有你的机身序号) 那你就很可能构成诽谤。 建议若要在网路上发表负评的心得或食记 可能你觉得那间店很机八,那间店的老板真的不要脸到极点 那就先洋洋洒洒的写一篇文章,想骂什麽就都骂出来 但是打完文章後再看一遍,把脏话的地方修饰成「挖苦」「比较理性的字眼」 发表 谨慎就会保你平安啦~~~~ 不幸被告後要找律师吗? 我觉得~不是太严重的刑事问题或民事纠纷 只是诽谤或公然侮辱,可以不用找 因为妨害名誉这种事情,就是有没有做、检察官或法官认不认同而已 自由心证比较重 我这次打官司找认识的律师,他虽然没有明显拒绝我 但在谘询过程中,他一直强调我的案子罪不重、可能律师费都比罚金多等等 大意是可以直接就让我的案子简易程序就过去 反正我的状况,最後就算有罪也不会怎样XD 不过我觉得我没错,我要公平正义!!! 我请他辩护,帮我的简易处刑转正常程序!!! 虽然律师费真的是比罚金多耶!!我年底的出国旅游经费就这样没哩XD (对他也很不好意思啊~小案子害他跑好几趟板院,我也不知道会这麽多趟 Orz) 对我而言,虽然之前也因为其他事情上过法院 这次却是完整的走过一审,像是花钱上完一堂法院的实境课程~~酷呆惹 (律师也说不管结局如何,当作人生一个经历) 虽然最後法律认定我有错,但法官给我的判决书理由写得很详尽, 我也不再认为我的心情抒发,如我所想的合理, 我认错,也接受这判决。 还有一个重点!!!! 准备要骂这间店之前,先了解一下老板有没有记者背景! 有记者背景,官司会辛苦很多,我就是血淋淋的例子。 我这样的小人物,可以在出庭当日~ 被苹果记者在法院门口拦截认出,叫出本名 以及所有新闻台对我偏颇的报导,对方没有记者背景也办不到。 这的确是我遇过算比较棘手的事情。 现在号称媒体治国欸!!还跟记者互告,根本找死(?)哈哈哈哈~~ 怕因写负评被告吗?怕被告就不敢说这间店很烂吗? 千万记住:别人告你,不等於「告得成」 告你是身为中华民国国民的权利,对方只是行使他的权利 你只要知道你没有错,你照实说,你有证据有证人 那一定要告诉全世界,这间店有多烂!! 让这间店到最後因为你的不起诉,变成「法院认证」的烂了哈哈哈! 不要因为怕吃官司就默许烂店继续欺负客人! 怕吃官司,是因为不懂官司,不了解法律 只要你懂基本的法律与流程(妨害名誉算很基本了吧),没什麽好怕的。 只是关於心情抒发能免则免罗! 但若是付个罚金,骂个OO, 就让对方成为「被法院认证的OO」也不错XDDD(被巴) 官司过程中我怕吗? 我没有做错、我没有对不起别人、我没有违背良心说谎 我为什麽要怕?倒是对方告我,他才担心啦 他的律师费也不便宜,赚不到赔偿金,又赔了律师费 虽然我败诉了,可是我好爽!XD 觉得对,就去做,是否有意义,要是对得起自己,我就坚持到底。 至於出庭辩论会不会慌…… 一来我就因其他的案子上过法院 二来以前在学校是靠作文跟演讲比赛在骗操行分数的 陈情书、诉状、辩论都自己来,还撑得住。 以上给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因为对法律无知,所以觉得法律可怕 主动google学习相关法律常识,对方要吓唬你,也得要有本事! 大家加油罗~~ 以下是题外话,有兴趣的可以看完。 至於吃饱无罪现况 在官司开始後,迅速收店,於附近100m内又开了一间烧肉王子 用免洗跑到我网志叫嚣,还到PTT饱板发文说我找律师去跟法院关说所以才不起诉 (叫他有种出来说清楚,就又人间蒸发了!) (还在爱评网骂我缩头乌龟,可是真的懒得告他了) 有句俗语: 活得开心,天下无敌。开灯可看到我真心话 不过再怎麽无敌,现在也已经关店 为了避免大家又不小心在这间店消费,因给负评被告 此公司全名为「宜园公司」,敬请慎入 关店的原因当然不是我害的(他们卖团购券卖得勤了,我可挡不住) 可能详细原因要问关系企业永和的狠生气烧肉店, 好像是跟自家人有财务纠纷……(其他内幕我都在饱板提过所以不提了) 最後谢谢 jerrysu74 很多文章都看得到你的推文~~虽我没有特别回应,但我很感激 *^^*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75.182.110.59
1F:推 klmer19104:真的要学起来...感觉获益良多 12/27 23:42
2F:推 koala8363813:勇者!给个推!虽然你说的是对的但写食记真的会怕怕 12/27 23:46
3F:推 pinz:推你~真的很瞧不起那些的店 12/27 23:47
4F:→ koala8363813:你让我觉得我好像写食记一定要带相机不可呢! 12/27 23:47
5F:→ koala8363813:但我也不想随便写店家坏话一定是要真实的! 12/27 23:48
6F:推 spylin:辛苦了~推!!!! 12/27 23:59
7F:推 koala8363813:不知道为什麽我看到原PO形容的字句我真的想哈哈大笑 12/28 00:02
8F:推 jerrysu74:文末是控制码吗...我不会上当的(  ̄ c ̄)y▂ξ 12/28 00:02
9F:→ koala8363813:形容其实生动有趣 但店家看了是负面不爽导致 12/28 00:03
10F:→ Clarkliu:所以说苹果记者也......... 12/28 00:27
11F:推 slddls:推 经过法院认证的经验分享 12/28 00:50
12F:→ guest001:其实简单来讲就是对事不对人跟保留证据 12/28 01:22
13F:→ guest001:不过还是要大推原PO的分享实际经验 12/28 01:22
14F:推 monkey16:推~ 12/28 01:34
15F:推 lostt: 12/28 01:40
16F:推 q7897894:这篇大推 12/28 02:03
17F:推 Begin6189:推,之前新闻也有看到...... 12/28 02:09
18F:推 Lice0424:今天我追了这整串事情追了一个多小时 12/28 03:10
19F:→ Lice0424:也是有人提醒我小心被告~~ 12/28 03:11
20F:推 moniya:⊙﹏⊙ 12/28 08:56
21F:推 onlysichi:超实用!!一定要推推 12/28 09:20
22F:推 lmm0104:赞!!! 12/28 09:24
23F:→ Howard00:原来这家跟狠生气也有关喔..不过其实我觉得他的餐点不差 12/28 10:44
24F:推 SureHappy:推 12/28 10:45
25F:推 KKyosuke:GJ! 12/28 10:47
26F:推 nourri:推 12/28 11:44
27F:推 ashin1122:很赞的分享 12/28 12:04
28F:推 LoveFood:你那句像鼻涕..还是有可能会有问题,告不告得成是看法官 12/28 12:20
29F:推 chigi:他骂你缩头乌龟的还真的告的动= = 这是人身攻击耶.. 12/28 12:37
30F:→ chigi:觉得网路用匿名就可以不负责任污蔑也太天真了~ 12/28 12:38
31F:推 dimifabby:阿菲 你写得好棒 大推~ 不过这样的官司也辛苦你了 12/28 13:07
32F:推 i056995892:推 12/28 13:09
33F:推 fishla:谢谢分享!!推你! 12/28 13:38
34F:推 watasiku:推好长一篇详细心得! 12/28 14:27
35F:推 schalken:大推! 12/28 15:09
36F:推 nowend:真希望有人去告一下店家或广宣部落客... 12/28 15:12
37F:→ bjones:push 12/28 15:33
38F:推 outsmart33:推 12/28 15:41
39F:推 winzip159:推你分享心得。 12/28 15:51
40F:推 AirRider:推分享心得,黑店总是要有人掀盖头 12/28 16:13
41F:推 HENRY1:推推推!! 12/28 16:28
42F:推 adc7225:推!!! 12/28 17:14
43F:推 keanu0913:给个赞! 12/28 17:19
44F:推 cvj:推 12/28 18:20
45F:推 ss61115:推! 12/28 18:24
46F:推 penguin974:这太有德了 感谢你分享! 12/28 19:42
47F:推 Cerulean1220:真勇者 12/28 20:17
48F:推 boo19900520:原po的观念算很正确 推 12/28 20:39
49F:推 HYSKOA:公平正义!!! 推!!!! 12/28 21:41
50F:推 tale0923:太赞了,社会就是要有多一点原PO这种人. 12/28 21:47
51F:推 f222051618:推 辛苦了 12/28 22:06
52F:推 tienfu:推推 12/28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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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F:推 elljong1988:真是激励大家当个你我的好食记 12/28 22:51
56F:推 logen:世界总是会有真理的 12/29 01:09
57F:推 murmurkc:推 辛苦你了~ 12/29 01:15
58F:推 layaapple:推~原po真的辛苦了!!非常感谢分享!! 12/29 01:32
59F:→ damil:缩头乌龟不见得告的成喔^^有法官认为龟=长寿的动物是吉祥话 12/29 01:41
60F:推 lion1227:推! 12/29 01:52
61F:推 tactac38:推原PO的勇气.不好的店家真的不能助长 12/29 10:05
62F:推 damil:打官司真的很辛苦喔! 特别是法律的理解与普罗大众不同时 12/29 10:13
63F:推 ninichu:推!! 12/29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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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F:→ Kay731:可以转八卦版吗?这篇有八卦 12/29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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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录者: Kay731 (220.134.44.172), 时间: 12/29/2012 19: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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