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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Qubit (库比)》之铭言: : 记者这样跟踪人家 : 应该算是违法了吧 : 为什麽不报警之类的 在台湾,不违法 在号称人权立国的台湾,似乎离人权还很远 真正的人权不是在那里推动废死保护加害人 应该要推动跟踪惩罚法保护被害人才对 估狗了一下,别的人权国家都有这个法(或相似、可套用) 只有台湾没有(算八卦吗?) > ============================================================================ 德国 固执跟踪惩罚法(Das Gesetz zur Strafbarkeit beharrlicher Nachstellungen) 为了保护饱受跟踪、骚扰和威胁之害、生活不得安宁的民众,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保 障,德国於2007年2月22日通过《固执跟踪惩罚法》。该法一般又以反跟踪法(Anti- Stalking-Gesetz)称之。其中"stalking"是借用自英文字,意指悄悄跟踪、伏击猎 物。在社会层面上,则是指持续跟踪、潜近、骚扰、威胁等行为,使被害人时时处 於恐怖阴影下,生活严重受到干扰。有的人因而被迫搬家、离职,也有人不敢再轻 易出入公共场合,甚至连在个人私密空间里也失去了安全感。然而以往警方或司法 机关对被害人的处境却多爱莫能助,因为在发生实际伤害之前,公权力无法介入。 有监於此,德国联邦参议院及联邦政府先後於2005年5月及8月提出不同版本的反跟 踪法草案。经综合讨论之後,终於2007年2月22日正式通过所谓的《固执跟踪惩罚法 》。该法於2007年3月30日公布,次日即生效。立法者藉由新法向跟踪骚扰者明确宣 示:恶意跟踪不是个人私事,而是一件可受惩罚的不义行为。作出这些行为的人, 不论是分手配偶、疯狂影迷或狗仔,只要侵犯基本人权、严重干扰被害人生活作息 、威胁到人员身体生命安全时,皆得透过刑法手段加以制裁。 《固执跟踪惩罚法》内容以增订刑法法典第238条为主。其次为修正刑事诉讼条例 第112a条,将情节严重的危险跟踪行为,纳入拘留累犯的构成理由之中。执法单位 得据以对特别危险分子施行防范性之「去尖锐化」措施,以阻止危害身体生命之犯 行的发生。 固执跟踪惩罚法全文内容: 一、刑法法典修正 第238条 (跟踪) (1)擅自跟踪他人,顽固地 1. 侵探其置身场所, 2. 意图利用电信工具、其他通讯方式或第三人以接近他人, 3. 滥用他人个人资料订购货品或服务,或利用第三人与之接触, 4. 威胁伤害他人或其亲近人员之生命、身体、健康或自由,或 5. 作出其他类似行为,因而严重影响其生活作息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 (2)如因加害人之罪,而带来被害人本人、家人或亲近人员之生命危险或严重健康 损害,处三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因加害人之罪,而导致被害人本人、家人或亲近人员之死亡,处一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第(1)项所述行为须告诉乃论,除非刑事追诉机关认为,基於公众利益之故,公 权力有必要介入者,例外。 二、刑事诉讼条例修正 三、生效日期 参考资料:http://www.bmj.bund.de/stalking 日本 骚扰行为等之规范等法(平成12年5月24日法律第81号) 日本近年恶质之纠缠行为、无声电话、异常邮件等令人厌恶或心生恐惧等所谓骚扰 行为,俨然成为某些人的可怕梦魇,尤其骚扰行为进而演变成残暴的凶杀案亦非罕 事,其造成之伤害日趋严重,已是无法漠视之社会问题。1999年埼玉县桶川市发生 女大学生遭骚扰者杀害事件,要求立法规范骚扰行为之声浪高涨。2000年日本国会 以史无前例之速度制定本法,希冀就骚扰行为防范措施提供法源依据,俾防患重大 犯罪於未然,亦明定为骚扰行为之受害人给予援助,防止对个人生命、自由及名誉 造成危害,有助於建构确保国民安全暨平稳之生活环境。惟本法之适用对象,仅限 於男女因萌生情愫引发爱恨情仇而采取之骚扰行为,至於对公众人物崇拜或爱慕而 有骚扰行为则不受本法之约束。其纲要如下: 第一条 目的 第二条 定义 第三条 禁止纠缠等令人不安之行为 第四条 警告 第五条 命令禁止等 第六条 暂时之命令 第七条 警察本部长等之援助 第八条 国家、地方自治团体、相关业者等之支援 第九条 缴交报告等 第十条 公安委员会等执行禁止命令等 第十一条 授权於公安委员会 第十二条 授权於警察本部长 第十三条 罚则 第十四条 罚金 第十五条 违反命令之罚金 第十六条 适用之注意事项 附则 资料来源: http://law.e-gov.go.jp/htmldata/H12/H12HO081.html 英国   英国1997年6月16日通过《防止骚扰法》,该法明订对某人超过2个以上的骚扰 状况,则属刑事罪行,最高可处6个月的拘役,而法庭亦可发出限制令,若违法则最 高可处5年之拘役,此外1998年通过《恶意沟通法》Malicious Communications Act 及1984年通过的《电信法》Telecommunications Act,皆对下流、侮辱及威胁的电话 或信件恐吓行为视为犯罪行为。如受害人因受外来骚扰而“惊恐焦虑或情绪低落”则 可提出此项诉讼。但该法也划定了几项例外,例如记者采访就是其中一项。 防止骚扰法 (Protection from Harassment Act 1997) 英格兰与威尔斯 1. 禁止骚扰 2. 骚扰罪行 3. 民事赔偿 4. 置人於暴力恐惧之中 5. 限制令 6. 限制 7. 对此社群之解释 苏格兰 8. 骚扰 9. 违反不骚扰之命令 10. 限制 11. 不骚扰命令随之刑事罪行 一般规定 12. 国家安全 13. 北爱尔兰义务规定 14. 延展 15. 开始 16. 简称 资料来源 http://www.opsi.gov.uk/acts 美国   美国政府将反跟踪法律保留予各州政府自行立法,当然发生於地方或社区之跟 踪行为,非属国家政府层级时,影响层面较小,但若透过网际网路产生之跟踪行为 ,则属於州法层级,影响层面将更为广泛,况且许多跟踪者居住在外州或国外,则 此犯罪行为将会提昇到联邦或国际的层次。但联邦并未对网路犯罪行为作统一之规 范,仅有1996年通过的The Interstate Stalking Punishment and Prevention Act (亦即美国法典第18篇2261A所规定),凡意图跨州伤害或骚扰另一人,即达到联邦 罪行之构成要件,算是对网路社群有些许的限制。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在1990年通过《反跟踪法》,成为美国第一个通过该法令之州, 经过3年後,各州及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亦陆续将跟踪行为视为违法,更以不同 的名称规范之(如犯罪性骚扰或犯罪性威胁);联邦政府於1994年通过驾驶人隐私 保护法(The Driver’s Privacy Protection Act),该法禁止各州在未经州政府 车辆管理局同意,公开驾驶人资料。2006会计年度国防授权法亦将跟踪行为列入军 法统一法典中加以规范,并从2007年10月1日起生效。 现行联邦政府反网上跟踪法(US Federal Anti-Cyber-Stalking Law),在美国法 典第47篇223章有明确之规范。美国加州於1999年首先通过反网上跟踪法 (Cyberstalking Law),而其他州亦有反跟踪法之规范,如佛罗里达州於2003年 10月通过禁止网上跟踪法,德州亦於2001年通过有关以电子通讯之跟踪法Stalking by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Act,其他州亦相继通过骚扰法、禁止网上跟踪法 及反跟踪法等法令,以禁止滥用电脑通讯及电子邮件及其他法律有关网路跟踪行为 。尽管「网上跟踪」一词,曾在美国现行联邦法律中出现过,如2000年所通过禁止 对妇女施暴法(Violence Against Women Act),其中规定网上跟踪为部分联邦州 际间跟踪法规,但网上跟踪的法律仍停留在州的层级,缺乏联邦层级的法律。 美国法典第18篇及第47篇中之相关规定 美国法典第18篇 2265 完全信任条款 2261A 州际间跟踪 2261 州际间家庭暴力 2262 违反州际间保护令 922 联邦家庭暴力禁止枪械 875 州际间之通讯 第47篇 223 州际间电话骚扰 资料来源:USCode http://www.ncvc.org/src -- 君子舔蛋蛋 小人嚐鸡鸡 今晚,你要选择当君子还是当小人。兜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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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74.132.52
1F:推 SkyChaos:我选择夹在他们中间 05/29 08:16
2F:→ harlemk416:....他们会推给新闻自由 05/29 08:17
3F:推 Nilthoron:推一个 05/29 08:17
4F:推 buytheway:人权立国是个笑话 05/29 08:18
5F:推 sugozu:飙车族:我反对楼上的话 05/29 08:20
6F:推 JackeyChen:立这个法会被说迫害新闻自由 05/29 08:20
7F:→ JackeyChen:媒体:我国新闻自由完全不受重视 (宇宙无敌大误) 05/29 08:21
8F:→ w3160828:媒体:我们是第四权"力"... 05/29 08:23
9F:推 NTUer:王泽监老师说过 没有不得限制的权利 05/29 08:24
10F:→ NTUer:台湾会这样 还是要怪老百姓选立委的眼光 05/29 08:24
11F:→ ninetales:昨天那个构成妨害自由了,两台车故意包夹一台车让他出事 05/29 08:25
12F:→ akumagouki:台湾是霉体误国,应该不可能过 XD 05/29 08:26
13F:推 F272:台湾的媒体似乎没有单位可强制规范 05/29 08:27
14F:推 NTUer:NCC:我门是负责吃大便的 而且我夺权方式还违宪 你又能怎样 05/29 08:29
15F:推 Pet:NCC:我就知道大家都忘了我...XD 05/29 08:29
16F:推 incubus:想不要被拍赶快去拿美国籍 05/29 08:29
17F:推 KINGTIGERX:看完这些 觉得成龙之前那翻鸟话也没那麽鸟了 05/29 08:30
18F:推 Nilthoron:NCC:我就是拿钱不做事的违宪单位 怎样咬我啊 05/29 08:30
19F:→ wolver:就某方面来说 成龙还蛮中肯的 05/29 08:38
20F:推 JackeyChen:电子媒体:NCC 平面媒体:新闻局 应该是这样 05/29 08:39
21F:推 fisikiki:台湾有 社会秩序维护法89条 劝阻无效後可罚三千 罚则很轻 05/29 08:40
22F:推 JackeyChen:还有一个组织 http://tinyurl.com/6r6hvd 自律用的 05/29 08:41
23F:→ ksaon:http://0rz.tw/824cl 当年黛妃的死 狗仔最後被以过失杀人 05/29 08:48
24F:→ ksaon:起诉 等到哪一天出事了 看看台湾的司法够不够胆用谋杀起诉 05/29 08:49
25F:推 gs1:最後主张新闻自由判无罪 科科 05/29 08:52
26F:→ KINGTIGERX:想也知道不可能~.~ 05/29 08:53
27F:推 leibe:有请liebestod大大来讲解一下此法 05/29 08:54
28F:推 Nilthoron:台湾记者嚣张跋扈 出来靠腰新闻自由就会有政客出来护航 05/29 08:54
29F:推 MyDarling:把这种人力资源调去追纵洨安安啦,不过我猜女支者没guts 05/29 08:58
30F:推 WinniBear:台湾媒体:人民有知的权利,范围:无限。 05/29 09:54
31F:推 id:好文推一下,不过那些癈物利委根本就不想理 05/29 10:07
32F:推 cityeffect:"自由"应建立在不影响他人之下而存在 05/29 10:14
33F:推 nocture:媒乱治国 05/29 10:31
34F:推 present:推 05/29 11:15
35F:推 MarioPuzo:我很怀疑有几个人愿意相信人权立国这种屁话 05/29 11:16
36F:推 gogoegg:台湾的确是人权立国啊! 坏人的人权至上 科科 05/29 11:22
37F:推 VVax: 05/29 13:12
38F:→ kusomanfcu:既得利益者 有何牺牲可言? 05/29 16:49
39F:推 Yie:呆湾是兽权立国呀。 05/29 23:26
40F:推 xiaoyu:台湾是保障罪犯主义啊 05/30 01:08
41F:推 kabor:坏人人权至上不就是民进党开始 07/17 22:34
42F:嘘 fk47826: 国民党外省人又要拉仇恨了 06/11 18:59
多年後,回头看这篇,台湾现在已经有跟踪骚扰法了,天佑台湾 ※ 编辑: lats (36.225.122.231 台湾), 08/15/2023 08:5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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