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teOnas (九头龙高中里,没有天才)
标题Re: [问题] 版规四 政府职务之范围 释疑
时间Wed Jan 29 20:19:36 2014
※ 引述《Drbigbird (大鸟博士)》之铭言:
: 第四条:[政治八卦规范]
:  ̄ ̄ ̄ ̄ ̄ ̄ ̄ ̄ ̄ ̄ ̄ ̄
: ‧ 文章内容讨论特定政治人物(现任、曾任或退休之总统、副总统、政务官、政党高层
: 、民意代表、竞选总部发言人及常於媒体发表意见之相关幕僚及其亲属)相关事务或
: 是讨论主题为政府职务、组织、国家议题、政治议题且文章有八卦,即视为政治八卦
: 。
: ‧ 无八卦之政治文章板主得删除之。
: ‧ 如有政治相关八卦可以爆卦,但不允许政治问卦,违者劣退且水桶半年。
: 版规不得讨论特定政治人物 版规中有列举 所谓列举即排斥
: 一
: (现任、曾任或退休之总统、副总统、政务官、政党高层
: 、民意代表、竞选总部发言人及常於媒体发表意见之相关幕僚及其亲属)相关事务
: ----------
: 或
: 二
: 讨论主题为政府职务、组织、国家议题、政治议题
: ----------
: 而关於
: 【讨论主题为政府职务、组织、国家议题、政治议题】
: 司法院 监察院 司法院大法官 监察院监察委员 不在
: 一 的范围之中
: 而是在二所称的政府职务 或 政府组织
: 关於
: 政府职务 或 政府组织
: 是否包含 "曾任"
: 例如: 【问卦】有没有前司法院大法官廖义男的八卦?
: 又许多大法官曾为教授
: 若上述问卦认定为政治问卦
: 则
: 【问卦】有没有台大教授廖义男的八卦?
: 是否仍为政治问卦
: 请释疑
本来就包含曾任
政治问卦的政治人物
可以从的 从以前版规里面定义如下
政务官认定依照《政务人员退职抚恤条例》第2条规定
包括:
一、依宪法规定由总统任命之人员及特任、特派之人员。
二、依宪法规定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员。
三、依宪法规定由行政院院长提请总统任命之人员。
四、其他依法律规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简任第十二职等以上职务之人员。
让我们来看监察委员
http://www.cy.gov.tw/ct.asp?xItem=2916&CtNode=1321&mp=1
监察院监察委员、院长、副院长任命之同意权,移立法院立法委员行使,即监察院监察
委员、院长、副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本院第4届监察委员,即依此
一规定产生。
然後 来看大法官
正式板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1_01_02.asp
历任大法官
依宪法及司法院组织法规定,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七人〈目前为十五人〉,由总统提名
,经监察院同意任命之,大法官任期九年。我国第一届大法官〈民国三十七年任命〉至第
五届大法官〈民国七十四年任命〉均系依此程序任命。
民国八十一年宪法第二次增修条文公布,大法官之任命,仍由总统提名,同意权改由
国民大会行使之。第六届大法官於八十三年就任,即系依此程序任命。
民国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宪法第四次增修条文公布,关於大法官之任命及任期均有
相当之改变。其第五条规定「司法院设大法官十五人,并以其中一人为院长,一人为副院
长,由总统提名,经国民大会同意任命之,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起实施」「司法院大法官
任期八年,不分届次,个别计算,并不得连任」「中华民国九十二年总统提名之大法官,
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长、副院长,任期四年,其余大法官任期为八年,不适用前项任期
之规定」。
嗣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宪法第六次增修条文公布,再将上开规定中关於同意权之行
使,改为「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九十二年十月就任及此後就任之大法官均依此程序办理
。
九十四年六月十日宪法第七次增修条文公布,延续各该相关规定。
简单板
http://ppt.cc/UPkQ
任命程序[编辑]
依宪法增修条文第5条规定而产生。 大法官十五人,并以其中一人为院长,一人为副院长
,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起实施,不适用宪法第七十
九条之规定。) 大法官之任期八年,不分届次,个别计算,并不得连任;但并为院长、
副院长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2003 年十月以後就任的大法官 就是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监察委员 跟大法官 从定义来看目前都是政务官
所以 大法官廖义男属於 政治问卦
问台大教授廖义男的卦 如果没有牵涉政治性的文章 就 依照板主内部准则
以泛政治删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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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家里养了一头牛一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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