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uiswoman (匈奴夫人)
看板GossipPicket
标题Re: [问题] 何谓 公众之人 事 物 ??
时间Sat Dec 15 22:10:44 2012
※ 引述《hateOnas (我还不够好抱歉我不否认 )》之铭言:
: 公众之人 之前有定义
: 所以请问 板主群公众之事 公众之物 为何??
: 他板事务 算不算公众之事? 非公众之人之事 算不算公众之事?
: PTT 是私有物对吧?
看到这篇我就想来嘴炮一下
建议板主用以下的标准来看到 公众之人
美国最高法院判的喔
http://society.nhu.edu.tw/jccic/11/fu/11-07.pdf
1、全面性公众人物(All-purpose public figures):於社群中享有盛名或恶名昭彰者。
2、局部性公众人物(limited-purpose public figures):主动投入公共议题之讨论或
争执,期能影响其发展或结果者,此类人物仅於特定之场合,始被视为公众人物。
3、非自愿被卷入公共争议漩涡之私人。
这些都应该是公众人物
公众之事 很简单 把人改成事就好了
1、全面性公众之事:於社群中享有盛名或恶名昭彰之事。
2、局部性公众人物:公共议题之讨论或争执,期能影响其发展或结果之事,此类仅特定
之场合,始被视为公众之事。
3、非自愿被卷入公共争议漩涡之事件。
改成这样我们八卦板就能光明正大讨论CCR 讨论甲板了
至於某人的标准看看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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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U0857 (玉-你爸有钱)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Re: [爆卦] 经济动能推升广告制作团队
时间 Sun Oct 21 23:46:4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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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diefishfish:护航不下去了.......10/21 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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