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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度广播金钟奖奖励办法 第 一 条 本办法依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二 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如下: 一、无线广播事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广播节目制作业、广播电视广告业及其从业人员。 三、对提升无线广播产业技术、推动广播产业发展有特殊贡献或从事广播事业有杰出成 就之个人或团体。 第 三 条 本办法奖励项目如下: 一、节目奖: (一)流行音乐节目奖。所称流行音乐节目,指以中外通俗音乐、歌曲为内容之节目 (二)非流行音乐节目奖。所称非流行音乐节目,指以中外非通俗音乐、歌曲为内容 之节目。 (三)教育文化节目奖。所称教育文化节目,指具教育文化内容与意义之节目。 (四)儿童节目奖。所称儿童节目,指针对未满十二岁之儿童制播之节目。 (五)少年节目奖。所称少年节目,指针对十二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之少年制播之节目 (六)社会关怀节目奖。所称社会关怀节目,指以关怀社会群众、促进社会整体福祉 为内容之节目。 (七)艺术文化节目奖。所称艺术文化节目,指以传扬、提升艺术文化欣赏、表演为 内容之节目。 (八)综合节目奖。所称综合节目,指提供生活资讯、流行新知、健康育乐等多元性 、综合性之节目。 (九)社区节目奖。所称社区节目,指以服务地区及发扬地区特色之节目。 (十)广播剧奖。所称广播剧,指具有故事情节,并结合人声、对白、音效、音乐等 元素,呈现该故事之场景、人物互动与剧情之节目。 (十一)单元节目奖。所称单元节目,指以一定单元名称,提供各类资讯或宣导,且 长度不超过五分钟之节目。 二、个人奖: (一)流行音乐节目主持人奖。 (二)非流行音乐节目主持人奖。 (三)教育文化节目主持人奖。 (四)儿童节目主持人奖。 (五)少年节目主持人奖。 (六)社会关怀节目主持人奖。 (七)艺术文化节目主持人奖。 (八)综合节目主持人奖。 (九)社区节目主持人奖。 (十)企划编撰奖。 (十一)音效奖。 三、广告奖: (一)商品类广告奖。 (二)非商品类广告奖。 四、电台品牌行销创新奖。所称电台品牌行销创新,指提高民营无线广播事业电台经营 绩效及品牌形象之品牌行销、企制概念、宣传或跨媒体整合模式之创新作为。 五、创新研发应用奖。所称创新研发应用,指个人或团体创新研发之理论、数位技术、 应用或业务方案,且经无线广播事业、广播节目制作业或广播电视广告业采行, 对该事业有实质助益者。 六、特别奖项。指对提升无线广播产业技术、推动广播产业发展有特殊贡献或从事广 播事业有杰出成就之个人或团体。 第 四 条 本办法奖励方式如下: 一、入围节目奖项者,每一奖项以五名为限,各颁给奖状一面,且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 营无线广播事业及广播节目制作业入围者,另颁给入围奖金新台币五万元。每一 奖项得奖奖金新台币十万元,并颁给金钟奖奖座一座。 二、入围广告奖项、电台品牌行销创新奖者,每一奖项以五名为限,各颁给奖状一面。 每一奖项得奖奖金新台币十万元,并颁给金钟奖奖座一座。 三、入围各项个人奖项及创新研发应用奖者,每一奖项以五名为限,各颁给奖状一面; 二人以上共同入围时,奖状各一。每一奖项得奖者另颁给金钟奖奖座一座及奖金 新台币十万元;二人以上共同得奖时,金钟奖奖座各一,奬金均分。 四、特别奖项得奖者颁给金钟奖奖座一座,其得奖名额及奖项名称由特别奖项评审小组 决定之。 第 五 条 第三条第一款至第五款奖项之评审,由文化部(以下简称本部)遴聘专业人士组 成评审小组为之;同条第六款特别奖项之评选,由本部另遴聘专业人士组成特 别奖评审小组为之;评审结果及评审委员名单,将於本部网站对外公开。 评审委员应秉持利益回避及价值中立原则,公正执行任务,且不得干涉其他组别 之评审内容。评审委员均应签属切结书,同意遵守利益回避原则及对评审身分 、评审过程及结果保密,若有违前述规定时,应请辞评审委员,并应将评审审 查费用缴回本部影视及流行音乐产业局(以下称影视局);评审委员应聘时应 填具同意书,同意本部於入围名单公布後,将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姓名对外公 开;得奖名单公布後,将全体评审委员名单对外公开。 第三条第一款至第三款奖项之评审基准如下: 一、内容创意。 二、制作水准。 三、表现技巧。 第三条第四款、第五款奖项之评审基准如下: 一、创新性。 二、执行情形。 第 六 条 各奖项报名者资格如下: 一、节目奖、个人奖:应由无线广播事业、广播节目制作业报名。但报名参赛社区节目 奖及社区节目主持人奖之无线广播事业,以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营无线广播事业 为限。 二、广告奖:应由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营无线广播事业、广播电视广告业报名。 三、电台品牌行销创新奖:应由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营无线广播事业报名。 四、创新研发应用奖:应由无线广播事业、广播节目制作业、广播电视广告业报名。 五、特别奖项:应由无线广播事业、广播节目制作业、广播电视广告业、广播相关公协 会或机关团体推荐报名。 同一参赛作品,仅得由一报名者报名。违反者,报名者应於本部指定期限内作成撤案表 示;届期未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者,各该申请案均不予受理。 第 七 条 除电台品牌行销创新奖及特别奖项外,公营无线广播事业、政府捐助成立之无线 广播事业、广播节目制作业或广播电视广告业,参赛每一奖项,以二件为限; 前开无线广播事业设有分台者,参赛每一奖项以五件为限,且不得以分台名义 报名。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营无线广播事业每一报名者参赛每一奖项,以二件 为限;其设有分台者,并得以各分台名义分别报名,且每一奖项以一件为限。 每一报名参赛电台品牌行销创新奖者,以一件为限;其设有分台者,亦同。 第 八 条 参赛节目如获影视局广播节目制作相关补助,其参赛节目名称应与获补助节目名 称相同。 第 九 条 报名、参赛广播金钟奖者及参赛作品,应遵守下列事项。违反者,不受理其报名 : 一、参赛节目奖、个人奖之节目应於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六年四月三 十日期间制播,首次公开播送至少十三集,且应非属改作、重制一百零五年五月 一日前已制播之节目。 二、参赛之作品应非属本部或本部所属机关委制。 三、参赛节目奖之节目应完整且有固定片头。 四、同一名称或同一内容之节目,以报名一节目奖项为限,不得跨项参赛。 五、以新闻报导、新闻专题、新闻时事议题为主要内容之新闻类型节目或转播之节目, 不得报名。 六、报名单元节目奖者,应於固定时段播出。附属於其他节目之单元不得报名。 七、以同一节目参赛节目奖及主持人奖者,其参赛项目之类型应属同一。 八、参赛个人奖之节目如为二人以上共同主持、企划编撰、音效者,应共同列名参赛; 如为二人以上分别主持、企划编撰、音效者,应分别报名参赛。 九、参赛之节目及广告内容应与公开播送之内容相同。 十、参赛之广告,应於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期间,首 次公开制播。 十一、参赛之广告应以单篇广告参赛;如以同一系列广告报名参赛,应择其中之单篇广 告参赛。 十二、参赛第三条第四款奖项之电台品牌创新作为,应於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 至一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期间,首次执行且有绩效。 十三、参赛第三条第五款奖项之创新研发应用,应於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至一 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期间,首次执行且有绩效。 十四、大陆地区人士不得参赛。 十五、参赛之作品依进口出版品电影片录影节目及广播电视节目原产地认定基准认定, 其作品原产地应为台湾地区。 第 十 条 对入围者、入围作品有疑义者,应於入围名单公布日起十日内,检具相关证据向 本部提出,逾期得不受理。 第十一条 报名广播金钟奖者,应履行下列负担: 一、不得以虚伪不实之文件、资料报名、参赛。 二、应担保其参赛之作品,均无侵害他人着作财产权或违反法律5规定之情事。 三、其为参赛作品之着作财产权人,应同意自广播金钟奖入围名单公布日起授权本部、 影视局及影视局授权之人,永久无偿於国内外将入围、得奖之参赛作品及其报名 表所载内容推广使用。但音乐着作及 MV 着作授权期限应为自广播金钟奖入围名 单公布日起至少一年;其非参赛作品之着作财产权人者,应於报名时取得参赛作 品各着作财产权人之授权本部、影视局及影视局授权之人为前开利用之同意书。 前项第三款所称推广使用,指於推广活动(包括但不限广播金钟奖颁奖典礼、入围作品 观摩、广播金钟奖系列活动、编印广播金钟奖专刊、广播年监)中重制、散布、改作 、编辑、公开展示、公开口述、公开播送、公开传输、公开演出部分入围、得奖之参 赛作品,以及全部或部分报名表内容。 第十二条 报名、参赛广播金钟奖者违反前条第一项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之一者,本部应撤 销其参赛、入围、得奖资格,不发给入围奖状、奖金,以及得奖奖状、奖座及 奖金,并於本部官网公告之。其已领取者,应於本部指定期限内无条件缴回已 领之奖状、奖座及奖金,且於应缴回之奖状、奖座及奖金未完全缴回前,不得 报名、参赛其他年度广播金钟奖各类奖项及申请影视局任何补助。 第十三条 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度广播金钟奖报名须知,由本部公告之。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http://www.bamid.gov.tw/files/15-1000-3441,c288-1.php ╭════╗╭═╔╩═╮╭╔╔╦╦╗ ║ ║╝ ╗╭╝╚╣╭╩╩╯ ╝═╦══╚╔╦╚╩╩╝╭╣╚╦╬╝ ╭═╬══╗╔╬╭═╦╗╝╝╚═╯╗ ╔╮║ ╭╗╔╠╚═╬╯╚═╬═╩╯ ╰╣╭╝╝╰╠╚═╬╯╔╭╝╮╔ ╚═╩╩═╯╚╩╚═╩╯╰╝ ╚═╯-The 52nd Golden Bell Award 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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