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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度广播金钟奖奖励办法 第 一 条  本办法依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二 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如下: 一、无线广播事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广播节目制作业、广播电视广告业及其从业人员。 三、对提升无线广播产业技术、推动广播产业发展有特殊贡献或从事广播 事业有杰出成就之个人或团体。 第 三 条  本办法奖励项目如下: 一、节目奖: (一)流行音乐节目奖。所称流行音乐节目,指以中外通俗音乐、歌曲为 内容之节目。 (二)非流行音乐节目奖。所称非流行音乐节目,指以中外非通俗音乐、 歌曲为内容之节目。 (三)教育文化节目奖。所称教育文化节目,指具教育文化内容与意义之 节目。 (四)儿童节目奖。所称儿童节目,指针对未满十二岁之儿童制播之节目 (五)少年节目奖。所称少年节目,指针对十二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之少年 制播之节目。 (六)社会关怀节目奖。所称社会关怀节目,指以关怀社会群众、促进社 会整体福祉为内容之节目。 (七)艺术文化节目奖。所称艺术文化节目,指以传扬、提升艺术文化欣 赏、表演为内容之节目。 (八)综合节目奖。所称综合节目,指提供生活资讯、流行新知、健康育 乐等多元性、综合性之节目。 (九)社区节目奖。所称社区节目,指以服务地区及发扬地区特色之节目 (十)广播剧奖。所称广播剧,指具有故事情节,并结合人声、对白、音 效、音乐等元素,呈现该故事之场景、人物互动与剧情之节目。 (十一)单元节目奖。所称单元节目,指以一定单元名称,提供各类资讯 或宣导,且长度不超过五分钟之节目。 二、个人奖: (一)流行音乐节目主持人奖。 (二)非流行音乐节目主持人奖。 (三)教育文化节目主持人奖。 (四)儿童节目主持人奖。 (五)少年节目主持人奖。 (六)社会关怀节目主持人奖。 (七)艺术文化节目主持人奖。 (八)综合节目主持人奖。 (九)社区节目主持人奖。 (十)企划编撰奖。 (十一)音效奖。 三、广告奖: (一)商品类广告奖。 (二)非商品类广告奖。 四、电台品牌行销创新奖。所称电台品牌行销创新,指提高民营无线广播事 业电台经营绩效及品牌形象之品牌行销、企制概念、宣传或跨媒体整合 模式之创新作为。 五、数位应用奖。所称数位应用,指个人或团体创新研发之理论、数位技术 、应用或业务方案,且经无线广播事业、广播节目制作业或广播电视广 告业采行,对该事业有实质助益者。 六、特别奖项。指对提升无线广播产业技术、推动广播产业发展有特殊贡献 或从事广播事业有杰出成就之个人或团体。 第 四 条  本办法奖励方式如下: 一、入围节目奖项者,每一奖项以五名为限,各颁给奖状一面,且非政府捐 助成立之民营无线广播事业及广播节目制作业入围者,另颁给入围奖金 新台币五万元。每一奖项得奖奖金新台币十万元,并颁给金钟奖奖座一 座。 二、入围广告奖项、电台品牌行销创新奖者,每一奖项以五名为限,各颁给 奖状一面。每一奖项得奖奖金新台币十万元,并颁给金钟奖奖座一座。 三、入围各项个人奖项及数位应用奖者,每一奖项以五名为限,各颁给奖状 一面;二人以上共同入围时,奖状各一。每一奖项得奖者另颁给金钟奖 奖座一座及奖金新台币十万元;二人以上共同得奖时,金钟奖奖座各一 ,奬金均分。 四、特别奖项得奖者颁给金钟奖奖座一座,其得奖名额及奖项名称由特别奖 项评审小组决定之。 第 五 条  第三条第一款至第五款奖项之评审,由文化部(以下简称本部)遴聘专业人 士组成评审小组为之;同条第六款特别奖项之评选,由本部另遴聘专业人士 组成特别奖评审小组为之。 第三条第一款至第三款奖项之评审基准如下: 一、内容创意。 二、制作水准。 三、表现技巧。 第三条第四款、第五款奖项之评审基准如下: 一、创新性。 二、执行情形。 第 六 条  各奖项报名者资格如下: 一、节目奖、个人奖:应由无线广播事业、广播节目制作业报名。但报名参 赛社区节目奖及社区节目主持人奖之无线广播事业,以非政府捐助成立 之民营无线广播事业为限。 二、广告奖:应由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营无线广播事业、广播电视广告业报 名。 三、电台品牌行销创新奖:应由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营无线广播事业报名。 四、数位应用奖:应由无线广播事业、广播节目制作业、广播电视广告业报 名。 五、特别奖项:应由无线广播事业、广播节目制作业、广播电视广告业、广 播相关公协会或机关团体推荐报名。 同一参赛作品,仅得由一报名者报名。违反者,报名者应於本部指定期限内 作成撤案表示。届期未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者,各该申请案均不受理。 第 七 条 除电台品牌行销创新奖及特别奖项外,公营无线广播事业、政府捐助成立之 无线广播事业、广播节目制作业或广播电视广告业,参赛每一奖项,以二件 为限;前开无线广播事业设有分台者,参赛每一奖项以五件为限,且不得以 分台名义报名。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营无线广播事业每一报名者参赛每一奖 项,以二件为限;其设有分台者,并得以各分台名义分别报名,且每一奖项 以一件为限。 每一报名参赛电台品牌行销创新奖者,以一件为限;其设有分台者,亦同。 第 八 条 报名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度广播金钟奖者,应依广播金钟奖报名须知指定之 方式、期间,检附下列文件、资料,送达指定之地点: 一、报名表。 二、参赛作品。 三、参赛个人奖及数位应用奖之个人,应检附参赛者同意参赛书。 四、参赛之个人为外籍人士者,应检附劳动部核发之工作许可证明文件。 五、参赛之广告为受托制作者,应检附委托制作广告者同意参赛文件。 六、参赛之广告为药品、化粧品、医疗器材或医疗业务广告者,应检附卫生 主管机关核准证明文件。 七、其非参赛作品着作财产权人者,应检附参赛作品之着作财产权人授权同 意书。 八、其他本部指定之文件、资料。 未依前项规定於指定期间内检送报名文件、资料,或检送之文件、资料不全 ,经本部通知限期补正一次,逾期未补正或补正不全者,应不受理其报名。 报名文件送达第一项指定地点後,报名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变更报名资料 第 九 条 报名、参赛广播金钟奖者及参赛作品,应遵守下列事项。违反者,不受理其 报名: 一、参赛节目奖、个人奖之节目应於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至一百 零五年四月三十日期间,首次公开播送至少十七集,且应非属改作、重 制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前已制播之节目。 二、参赛之作品应非属本部或本部所属机关委制。 三、参赛节目奖之节目应完整且有固定片头。 四、同一名称之节目,以报名一节目奖项为限,不得跨项参赛。 五、以新闻报导、新闻专题、新闻时事议题为主要内容之新闻类型节目或转 播之节目,不得报名。 六、报名单元节目奖者,应於固定时段播出。附属於其他节目之单元不得报 名。 七、以同一节目参赛节目奖及主持人奖者,其参赛项目之类型应属同一。 八、参赛个人奖之节目如为二人以上共同主持、企划编撰、音效者,应共同 列名参赛;如为二人以上分别主持、企划编撰、音效者,应分别报名参 赛。 九、参赛之节目及广告内容应与公开播送之内容相同。 十、参赛之广告,应於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五年四月三十 日期间,首次公开播送。 十一、参赛之广告应以单篇广告参赛。 十二、参赛第三条第四款奖项之电台品牌创新作为,应於中华民国一百零四 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五年四月三十日期间,首次执行且有绩效。 十三、参赛第三条第五款奖项之数位应用,应於中华民国一百零四年五月一 日至一百零五年四月三十日期间,首次执行且有绩效。 十四、大陆地区人士不得参赛。 第 十 条 对入围者、入围作品有疑义者,应於入围名单公布日起十日内,检具相关证 据向本部提出。 第十一条 报名广播金钟奖者,应履行下列负担: 一、不得以虚伪不实之文件、资料报名、参赛。 二、应担保其参赛之作品,均无侵害他人着作财产权或违反法律规定之情事 三、其为参赛作品之着作财产权人,应同意自广播金钟奖入围名单公布日起 授权本部、本部影视及流行音乐产业局(以下简称影视局)及影视局授权 之人,永久无偿於国内外将入围、得奖之参赛作品及其报名表所载内容 推广使用。但音乐着作及MV着作授权期限应为自广播金钟奖入围名单公 布日起一年;其非参赛作品之着作财产权人者,应於报名时取得参赛作 品各着作财产权人之授权本部、影视局及影视局授权之人为前开利用之 同意书。 前项第三款所称推广使用,指於推广活动(包括但不限广播金钟奖颁奖典礼 、入围作品观摩、广播金钟奖系列活动、编印广播金钟奖专刊、广播年监) 中重制、散布、改作、编辑、公开展示、公开口述、公开播送、公开传输、 公开演出部分入围、得奖之参赛作品,以及全部或部分报名表内容。 第十二条  报名、参赛广播金钟奖者违反前条第一项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之一者,本部 应撤销其参赛、入围、得奖资格,不发给入围奖状、奖金,以及得奖奖状、 奖座及奖金。 其已领取者,应於本部指定期限内无条件缴回已领之奖状、奖座及奖金,且 於应缴回之奖状、奖座及奖金未完全缴回前,不得报名、参赛其他年度广播 金钟奖各类奖项及申请影视局任何补助。 第十三条  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度广播金钟奖报名须知,由本部公告之。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http://www.bamid.gov.tw/files/15-1000-2962,c288-1.php?Lang=zh-tw ╭════╗╭═╔╩═╮╭╔╔╦╦╗ ║ ║╝ ╗╭╝╚╣╭╩╩╯ ╝═╦══╚╔╦╚╩╩╝╭╣╚╦╬╝ ╭═╬══╗╔╬╭═╦╗╝╝╚═╯╗ ╔╮║ ╭╗╔╠╚═╬╯╚═╬═╩╯ ╰╣╭╝╝╰╠╚═╬╯╔╭╝╮╔ ╚═╩╩═╯╚╩╚═╩╯╰╝ ╚═╯-The 51st Golden Bell Awards 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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