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gordoncheng (新竹走路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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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农地被归为农一农二 应予补偿
时间Mon Dec 2 15:37:11 2024
农地被归为农一农二 应予补偿
2024-11-23 01:49 联合报/ 王服清/云科大科法所教授(云县斗六)
「国土计画法」原预计明年四月实施,但日昨立法院内政委员会审查时朝野仍无共识,全
案保留送协商。在「国土计画法」之下,若农地被划为农业发展地区第一类、第二类(以
下简称农一、农二),其使用目的就不得任意变更,是最严格的使用限制,因而形成财产
权的「特别牺牲」,依法即应给予补偿,理由在於:
一、依据国土计画法虽每五年通盘检讨一次,并作必要之变更,惟需受「必要性」之限制
。且对未来仅列举五款得适时检讨变更要件,惟未包含农一。
二、有关「计画法」如国土计画法、区域计画法、都市计画法等,其中国土计画法由直辖
市、县(市)国土计画办理变更,余可由申请开发者、申请人、土地权利关系人等申请变
更。故在国土计画法的限制作用下,其使用变更限制上比起以前的「计画法」还要更加严
格。
三、在国土计画法罚则中,有高度的罚缓与刑罚。因此,其有高度的「限制强制力」存在
。
四、国土计画法第卅二条第二项系规定,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对於既有合法可建筑
用地经依直辖市、县(市)国土计画变更为非可建筑用地时,其所受之损失,应予适当补
偿。可证明其损失即所谓的「经济损失」且「使用重大限制」,应适当补偿。同理推知,
土地若归属於农一及农二,不仅遭受「经济损失」且「使用重大限制」而受有特别牺牲,
亦应适当补偿。
五,直辖市、县(市)政府免徵田赋及有免徵地价税的部分,亦是国土计画法下的农地造
成直辖市、县(市)政府特别牺牲的後果。但财政收支划分法未将直辖市、县(市)政府
的特别牺牲纳入财政划分考量范围。因此,更需要有特别牺牲补偿金挹注农业发展基金。
综上所述,可知农一及农二农地受最严格程度限制,且不是可低度变更的,甚至是完全无
法变更的。所谓的低度限制,属社会福利性的补偿措施(如补助,减免税赋等奖励)。而
最严格的限制,则应属特别牺牲意义下的法定义务补偿。
本人站在农地有特别牺牲的角度主张,要有法律明文规定的补偿依据。承担国家粮食安全
责任的农民、县市,其农地应符合宪法平等原则及财政分配正义。
https://udn.com/news/story/7339/837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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