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roletariat (Die Ruinen von At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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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省府令:为通知人民之公文书上不得沿用日据时代街道名称,仰知照。
时间Mon Apr 25 20:50:55 2011
台湾省政府令 中华民国43年10月1日
(肆参)府民三字第九三三八四号
事由:为通知人民之公文书上不得沿用日据时代街道名称,仰知照。
各县市政府(局)
省属各机关 :
一 查本省光复後,为破除日本统治观念,对於各县市未合我国国情或含有日本
色彩之街道名称均经予以改正,各机关自不得再予沿用。惟据报现有少数机
关对於答复或通知人民之公文所列之地址,仍沿用日据时代街道名称者,如
果属实,殊属不当,应予纠正。
二 令仰知照,并转饬所属知照。
主席 严家淦
台湾省各县市街道名称改正办法 中华民国34年11月17日公布
一 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以下简称本公署)为破除日本统治观念起见,特订本办法,
以为改正街道名称之依据。
二 凡因左列情形而设定之街道名称,由当地县市政府成立後两个月内改正:
甲 具有纪念日本人物者: 如明治町、大正町、儿玉町、乃木町等是。
乙 具有伸扬日本国威者: 如大和町、朝日町等是。
丙 显明为日本名称者: 如梅ケ枝町、若松町、旭町等是。
三 前条应改正之街道名称,由当地县市政府妥为拟定实施,但新名称应具有左列意
义:
甲 发扬中华民族之精神者: 如中华路、信义路、和平路等是。
乙 宣扬三民主义者: 如三民路、民权路、民族路、民生路等是。
丙 纪念国家伟大人物者: 如中山路、中正路等是。
丁 适合当地地理、或习惯,且有意义者。
四 改正之街道名称,应於街道出入两口,竖立木牌,以显着文字,书明新街名。
五 原「町」「丁目」等日文名称,应即废除。
六 同一街道,以同一直线,或同一弧线为原则。其有曲折部分者,应另定街名。
七 通行车马之大道,名为路。较小之道,名为街。道之两边,仅有住宅者,名为巷。
八 门牌号数,以不更动为原则。如有变更门牌,其编列次序: 南北行者,由南端起算。
西行者,由东端起算。斜行者,由东南、或西南起算。并就左方编单号,右方编双
号。
九 街道名称,及门牌之变更,应迅速通知登记机关。
十 其他地名改正,得参酌本办法办理。
十一 本办法字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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