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lase (万难地天纪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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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新的出版法规~有点糟...
时间Tue Nov 23 21:29:18 2004
※ 引述《palsuet (.....)》之铭言:
: 其实这个分级没有意义,为什麽?
: 因为有租书店有把限制级区分开,也限定小朋友不许不进入,但是
: 还是因为有人检举而被抓了,为什麽?
: 因为陈列妨害风化的猥亵书刊。
: 这是前阵子的新闻,由此可证,不管怎麽分级分区,只要店家里面
: 有限制级的书,警察随时都可以抓。
: 分级? 骗小孩子的。
後来经过对法律比较专精的网友解释我也大概知道几件事
新出版法其实用意是很好的,既然漫画不是儿童读物,详加分级各取所需本来就是天
经地义的。
1.所谓"过当"与否的定义是并非在官员的认定上,而是基於大众意见...也
就是说,假如你去路上问人,也许有人回答"yes"有人回答"no",也就是没有
一定的大众意见,这时就要视被告本身是否具有将"过当"的读物让他
人观看的意思,假使被告本身认为此读物并非过当,那麽法律上是对被
告有利的,被告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
2.所谓"逾越限制级"并不包含在这次的办法中,这个名词是来自几年前
台北市政府的"台北市漫画及人体图片出版品租售管理自治条例草案",
但是这东西当时就因为几个大问题而遭到图书相关协会的反对,因此
现在似乎也没有实施,举例来说,他一开始还要求限制
级书刊上的警告标签要大於封面的1/10,普通级书刊也要有标签,而且
朔及以往(也就是说要回收所有书重标)呢...这能看吗=-=
反正这条後来应该是不了了之,台北市政府後来也重新作了说明与更正
3.目前所谓的逾越限制级,其实是到了刑法235条的管理范围,这从以
前就有,所以也不包含在这次的办法中,其实之前有网友提到的"因为
陈列猥亵物品"被检举这事也是基於刑法235条来看的
总之看到最後最大的问题是执行方面的问题,这点就要看新闻局怎
麽做了...
各位请放心,像惊爆危机之类的东西在销售上绝对不会被列入限制级清单中的
否则就真的要极端的说,架上大概2/3的东西都会变限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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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视厅刑事部参事官 药师寺凉子,二十七岁,警视,人称她为「驱魔娘娘」,意思是
「连吸血鬼也会吓得退避三舍」。论容貌、才能、经历、财力,任何一项都完美无缺,兴
趣是虐待上司、小事闹成大事、把烂摊子丢给别人善後。堪称警视厅有史以来最棘手的-
-与其说是麻烦制造者,还不如说是麻烦发明者。由于握有众多上级长官的各种把柄,加
上她解决了多起离奇事件,立下不少实际成绩,所以没有人敢叫她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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