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witch (死老鼠)
看板Galaxy
标题道德限制与道德目标
时间Thu Oct 29 02:26:34 1998
嗯嗯,这个,先不要去管怪怪的题目好了。
手边没有银英传,不过银英传里面杨文理(唉,还是习惯杨威利)对个人
权利的一些想法,例如个人权利的优先性之类的。当时在看的时候多少是
有一点疑惑的,最近刚好看到一些政治哲学对於这方面的讨论,就来说说
嘴,大家参考一下。 ^^;
下面大部份是参考和引用 twserv.csie.nctu.edu.tw 哲学版上 Nozick的
读书会中,由 branco 所写的摘要。
Nozick 在他的「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中说明最小限度国家和超小限度国家时,提到了道德限制和道德目标。(
Moral contraints and Moral goals)。
功利主义假定了一种道德关切只有在作为一个道德目标时,也就是作为某
些活动要达到的目的状态时,才能起作用。因而「正当」、「应当」等语
词的意义要经由能产生包括所有目标的最大的善来解释。而假使我们把要
达到的目的状态设成最少侵犯权利总量,也就是用最大限度减少对权利的
侵犯来代替最大幸福总量,将得到一种「权利的功利主义」
(utilitarianism of rights);而在这样的一个主张架构下,只要能最
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中对权利侵犯的总量,将可能去侵犯个人的权利。
相反於把权利纳入一种要被达成的目的状态,可以把权利视为对所采取行
动的边际限制,也就是一个人的行为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这是以他人权
利来决定个人行为的限制。即以边际限制的观点来看,不允许为了目标去
违反道德限制,也就是禁止去侵犯他人的权利。
那麽,接受边际限制的的观点而非功利主义式的观点何在呢?答案在於对
行为的边际限制反映了基本的康德式原则:个人是目的而不只是手段,没
有经过个人的同意,不能为了达成其它目的来牺牲或使用他们,个人是神
圣不可亲犯的。
当我们把某些行为设成边际限制时,表示我们不可以用这些方式去利用别
人,这表现出他人的不可侵犯性。而道德目标式的观点则是最大限度的减
少使用特定方式利用别人的情形,因此边继限制观点比道德目标观点更能
表明人的不可侵犯性。
边际限制表明了他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一个人不可以为了较大的社会
利益去侵犯他人的理由何在呢?个别来说,有时我们愿意去承担某种痛苦
或牺牲,以获得较大的利益或避免较大的痛苦,而似乎也可把这种情形延
伸用在社会上,当作支持为了更大社会利益而去侵犯别人的理由。然而,
事实上并不存在着一个如同个体般愿为自身利益而牺牲的社会实体
(social entity),只有个别的人存在,每个人都是不同於他人的存在
并拥有各自的生活;因此为了社会利益去牺牲或侵犯某人时,他并未从这
种牺牲中得到超额的利益,这种情况显然不同於前面提到个人有时以牺牲
来换取自身更大的利益的例子,因此没有人或国家有权利强行要求他人的
牺牲,国家必须保持一种不选择要求某些人去牺牲的中立状态。
而那些鼓吹社会利益(或国家利益)高於个人利益的统治者,往往就是牺
牲他人的最大得利者。(特留尼西特?)甘乃迪所讲过的:「不要问国家
为你做了什麽,要问你为国家做了什麽。」则也许从根本上误解了民主的
真义。人即目的不是工具。每个人都当被尊重,且被承认他本身的绝对目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