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bc (一个月减掉八公斤)
看板GFonGuard
标题[资讯] BBC法规资讯站之『陆海空军惩罚法施行细则』
时间Mon May 30 02:24:49 2005
资料出处:
http://0rz.net/0f0p7
名 称:
陆海空军惩罚法施行细则(民国 92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
第 1 条 本细则依陆海空军惩罚法第二十五条订定之。
第 2 条 本法第八条各款之过犯,确定惩罚种类时,应参酌左列各款因素行之:
一 过犯动机及目的。
二 过犯性质及手段。
三 过犯者生活状况,知识程度及品性。
四 过犯者与被害人之关系。
五 过犯行为之影响与後果。
六 过犯行为後是否悔悟。
第 3 条 本法第八条各款之过犯,不论故意或过失,均应惩罚,
但出於过失而情节轻微,情况可悯恕者,或过犯行为未发觉前而自白者,
得减轻或免除其惩罚。
第 4 条 本法第八条各款之过犯,如为二人以上共同行为,应个别予以惩罚,
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之过犯行为者应分案予以惩罚,
同一行为而发生两种以上过犯结果者,应从一重惩罚,
经惩罚後三个月内再犯过者,应加重惩罚。
第 5 条 本法第八条各款之过犯,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罚:
一 对当时不法之侵害,而出於维护本身或他人权利之行为者。
二 因避免本身或他人之紧急危难,而出於不得已之行为者。
三 依法令规定或业务需要,而采取之正当行为者。
前项第一款第二款之行为,如属过当者,仍应视情节予以惩罚。
第 6 条 本法第二十四条所定之中将以下惩罚权责,区分如左:
一 将级重要军职之撤职,由总统核定,将级一般军职之撤职由参谋总长核定,
并向国防部长报备。
二 各级指挥官或主官之惩罚权责,如权责划分表。
第 7 条 战时惩罚权责,区分如左:
一 各级指挥官,在战斗间所属次一级 (组织阶层) 以下军官,
均有权核定撤职,并呈报人事掌理单位发布人事命令。
二 其他惩罚权责,属於战区军种组成各部队,由各总部划分规定,
各战区直属部队,由战区司令官划分规定,并均应呈报国防部备案,
副本送有关总部。
第 8 条 各级指挥官或主官之惩罚权责,依其现任职务编阶为准,
代理者以其所代之职务编阶为准,不定阶者以其现阶为准,
被惩罚者之身分,以编阶为准,
但高阶低用或不定阶或不占编阶人员及士官、士兵,则以现阶为准。
第 9 条 各级指挥官对配属单位,作战管制单位、指挥单位官兵之惩罚,
不分军种,均视同建制,执行惩罚後呈报上级核备,并副知其原隶属单位,
如在後方地区,作战管制单位,则建议其原隶属单位执行惩罚。
第 10 条 惩罚案件之处理,应依据惩罚权责由各级指挥官或主官迳予裁定执行,
如超出权责范围时,应立即报请上级处理。
第 11 条 对军官之撤职及士官、士兵管训之惩罚,得组成评审会评议,
但评审会之决议,
主官有交付复议及最後裁定之权。
第 12 条 对
管训、降级、罚勤等之惩罚,应依左列规定办理:
一
管训:於核定後送交负责管训机构执行。
二
降级:士官降级应包括俸级,但不包括降阶,其期限最少为三个月,
最多为一年 (例如中士八级,应降为中士七级) 。
三
罚勤:以服行与军中有关公益之勤务为限,并注意受罚者之身分及体
力。
第 13 条 各单位执行惩罚,应依权责核定发布,并陈报或副知人事权责单位,
陆海空军现役军人服役期间所犯之过犯,於退伍除役後,
除死亡者不予惩罚外,其余均应惩罚;惩罚令发布後,应登记於兵籍资料。
第 14 条 执行惩罚,遇有作战任务或特殊事故时,得暂缓执行,
但於情况许可时即予执行,如被惩罚者建有功绩,
得视情节轻重,予以减免之。
第 15 条 本法第八条所定过犯行为,如涉有刑事嫌疑者,
应即检附有关证据移送军法单位处理。
第 16 条 同一过犯行为,已在刑事侦审中,不得开始惩罚程序,
其在进行惩罚程序後,开始刑事侦审中,应即停止惩罚程序。
第 17 条 涉有刑事嫌疑,经军事审判机关侦查终结为不起诉处分,
或判决无罪、缓刑、免刑或不受理之宣告者,其行政过失部分,
仍得视情节轻重,予以惩罚。
第 18 条 学生之惩罚,按照各军事学校学员生手册规定办理。
军中文职人员及专任聘雇人员之惩罚,按照军职人员之相当官阶办理。
第 19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
不得中行而与之,必也狂狷乎!!
狂者进取!
狷者有所不为!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31.162.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