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khomerun ()
看板Fund
标题YAHOO奇摩部落格的公告(禁止分享境外基金讯息)
时间Tue Nov 6 10:49:43 2007
DJ转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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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司跑检调的同事私下告知,最近检调开始针对各财经网站展开"了解",聚亨网已经被罚
了,奉劝各位还再买卖的要多多注意
[公告]禁止分享境外基金讯息
分类:部落格公告
2007/10/18 18:39
各位亲爱的部落格使用者,您好!
日前金管会与本公司沟通,由於目前有用户利用部落格散布境外基金相关资讯,
涉有违反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之可能。(法条如下所列)
只要能认定在境内有代理募集或销售未经政府核准的境外基金,即为违法。
为避免各位会员触法,即日起Yahoo!奇摩部落格将会进行此类之内容进行管制
与移除,也会积极宣导会员周知该等内容属於违法。
若您的部落格内容中有此次公告所提及之内容,建议您尽快善加处理,
避免受到政府查缉及触法之累。
Yahoo!奇摩部落格 敬上
目前就境外基金的管制相关法令如下:
名 称: 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 (民国 93 年 06 月 30 日公布 )
第十六条
任何人非经主管机关核准或向主管机关申报生效後,不得在中华民国境内从事或代理募集
、销售、投资顾问境外基金。
境外基金之私募,应符合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并不得为一般性广告或公开劝诱
之行为。不符合规定者,视为募集境外基金;境外基金之投资顾问为一般性广告或公开劝
诱之行为者,亦同。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证券商、境外基金发行者与其指定之机构及其他
经主管机关指定之机构,得在中华民国境内从事第一项所定业务;其资格条件、申请或申
报程序、从事业务之项目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在中华民国境内得从事或代理募集、销售、投资顾问境外基金之种类、投资或交易范围与
其限制、申请或申报程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在中华民国境内从事或代理募集、销售第一项境外基金,涉及资金之汇出、汇入者,应经
中央银行同意。
第一百零七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罚金:
一、未经主管机关许可,经营证券投资信托业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全权委托投资业务
或其他应经主管机关核准之业务。
二、违反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从事或代理募集、销售境外基金。
经核准的境外基金,您可在这里查询。
http://announce.fundclear.com.tw/MOPSFundW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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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评论:口口声声讲人权的台湾,但是投资上却是最没有人权的,
乡亲啊,作伙来爱逮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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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 ███ ███ █▅█ Boston Red So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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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L 20-7 █ █▆█
◥██‘.‘ █◣ ▆█ ███ ▂▂█ █ █ ERA 3.27 194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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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斗 █▆█ █▆▆ █ ██▃ █▆▆ █ █
◥█◣\/ ║║||▁█◤ 魂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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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30.70.44
1F:推 midstrong:那你对於有疑似大师在这打广告的看法? 11/06 10:58
2F:推 ILuvDumpling:看起来像是针对那些代理境外对冲基金的agent 11/06 11:01
3F:推 neversay:金融锁国政策...... 11/06 11:47
4F:推 alextome:政府要希望大家钱留台湾,问题~政府只搞政治,钱哪留住 11/06 11:55
5F:→ borriss:重点在 募集或销售才违法....自己去国外买是没问题的 ~.~ 11/06 13:10
6F:→ borriss:尤其有的东西跟本不是基金...长年数+高利 很像老鼠会.... 11/06 13:11